城建集团财务管理制度12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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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集团财务管理制度1218

济南城建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1.总则

1.1为了加强济南城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集团的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1)筹集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2.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1财务管理及会计组织结构图

2.2集团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对集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集团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签署各种重大合同、协议;审批合同项下开支;

(5)审批集团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6)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2.3集团设立财务审计部,独立核算集团账务,配备专职人员。

集团财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核算职责:

如实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缴国家税收;认真做好财务分析、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2)管理职责:

参与集团经营合同的研究、审查,参与集团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为集团领导决策做好参谋;

(3)预算职责:

通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总体规划集团经营活动,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4)控制职责:

按照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集团经济效益;

(5)监督职责:

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保障集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6)审计职责:

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

(7)培训职责:

做好集团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2.4集团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上的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2)负责组织集团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集团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集团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3)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集团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集团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4)负责集团的资产管理,确保集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5)负责集团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集团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负责对集团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参与集团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集团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8)根据集团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2.5集团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并按规定对集团实行财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集团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6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7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2.8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2.9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会计核算的原则

3.1集团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3.2记账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账法,集团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3.3集团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4.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4.1现金管理

(1)现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集团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2)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

不得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3)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人前往办理;

(4)凡规定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5)条现金支付范围:

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零星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6)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单,写明出差事由及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按集团集团规定借款。

业务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执行个人借款审批程序,借款的审批程序是:

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长。

借用现金,必须用于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的支付。

4.2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存款的管理:

集团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2)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3)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4)银行帐户预留印鉴的使用保管实行分管并用制,即:

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或授权人章由会计保管,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5)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

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超期未结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支票报销必须附发票等相关手续。

(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4.3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名称。

4.4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4.5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4.6集团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

4.7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保证现金安全。

现金收入较大的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5000元,超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

4.8应收款的管理

(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2)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款(根据实际账龄)整理出清单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

负责收款的部门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后,应及时编制收款计划,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清款;

申请付款的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帐款的第一责任人。

单位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帐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9预付帐款的管理

(1)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2)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5.固定资产核算 

5.1固定资产的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械设备

3)、电子设备(如电脑、复印机)

4)、运输工具

5)、其它设备

5.2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5.3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

财务审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财务审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片登记工作。

5.4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5.5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

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5.6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集团部室或项目部负责人研究核实后,正常报废的由集团负责人签批报废;对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进行分析、明确责任,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

5.7各工程项目部购买的固定资产,应由项目部建立专门台帐,指定专人管理,待工程竣工结算后,由项目部负责固定资产盘点,会同集团财务审计部、综合部办理移交手续。

6.成本费用管理

6.1集团根据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适合本集团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成本费用项目和成本费用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6.2成本、费用的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能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不能任意压低和通高成本。

对于集团统一支付的成本费用,应统一归集并分配到各单位。

6.3集团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集团为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包括:

集团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办公费、水电费、出差费、聘请中介机构、咨询费等;

财务费用是指集团为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集团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在建工程待摊费用,按照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值计入工程成本。

6.4日常业务的费用开支,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正式的发票,印章齐全,票据应由经手人、报销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6.5集团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过审核、报批,各环节责任人审核、审批之后,方可开支和报销。

为了控制集团的各项支出,同时又利于实际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不同的审核、审批权限。

6.6各项开支在审批之前,应当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集团的《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6.7成本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经办人或报销人填制《报销单据粘贴单》,由部门负责人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和业务开支的合法性、准确性等;财务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审核进行复核,报集团负责人签批。

6.7办理报销业务时,《报销单据粘贴单》根据支付款项的发票、收据、支票等原始凭证填制,并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等相关文件。

7.筹资管理

7.1筹资是集团根据市政府市政建设计划及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在市政公用局领导下,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从外部获取资金以实现集团目标的经济活动。

筹资必须充分考虑市政公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好筹资策略和方法,确保此项工作安全、有序。

7.2筹资策略是集团在市政公用局确定的建设计划基础上,对资金筹集问题所采取的行动方针。

主要包括筹资的评价准则、筹资时机、筹资规模和筹资组合等方面,筹资策略是决定集团筹资效益最重要的因素,是集团筹资方法选择和运用的依据,筹资的目的是投资,筹资策略必须以投资策略为依据,充分反映集团投资的要求。

7.3集团筹资的评价准则:

集团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必须依据和适应市政公用局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必须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集团进行筹集资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需由市政公用局确定资金投向及筹资规模、方式,集团据以实施。

8.投资的管理 

8.1集团发生的投资行为主要是重点工程投资、土地熟化投资、其他投资。

8.2投资评价应注意的原则:

(1)投资增值程度: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是分析投资方案最重要的尺度;

(2)投资保本能力:

必须增循投资后原有价值不下跌的原则;

(3)投资风险性:

投资有风险,应事先考虑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等;

(4)纳税优惠方针,在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到尽量享受纳税的优惠条件;

(5)全面、科学、准确预算投资的预期成本,充分考虑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能力;

(6)正确估计集团的筹资能力;

(7)投资是否符合集团的发展方向及经营思想;

(8)管理和控制能力:

对投资项目管得住,控制有力。

8.3集团投资,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报告、立项、审批、注资额、注资方式都要慎重研究,并注意上述原则,报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

8.4集团对控股的单位按成本法进行核算,对相对控股单位和不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按权益法核算。

9.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9.1集团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

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其他单位开据发票。

9.2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效”。

9.3应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

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9.4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集团集团财务部门报告,并及时办理挂失或登报公告等措施,以避免发生损失。

9.5集团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9.6集团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帐,凡与企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9.7一般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门档案保管人员负责收发及建档保管。

 

10.会计报表管理

集团母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定期向集团董事会报送会计报表。

10.1企业的主要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损益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10.2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维护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2)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每月终了10日内报出,年报在年度终了45天内报出。

法定节假日时间可顺延;

(3)年度报表必须附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说明。

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坏帐准备提取比例,逾期3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账款;

企业待处理利财产损益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类型及投资收益;

企业固定资产变动情况;

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高风险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11.内部审计制度

11.1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1)对集团年度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

(2)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3)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预算、决算的审计;

(4)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5)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有效性的审计;

(6)集团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审计任务。

11.2审计工作程序与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规章制度,按照局有关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实施。

12.附则

12.1本办法由集团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12.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目录

1.总则

2.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3.会计核算的原则

4.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5.固定资产核算

6.成本费用管理

7.筹资管理

8.投资的管理

9.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10.会计报表

11.内部审计制度

12.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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