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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说明

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落地生效的重要措施。

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经信委工作实际,针对保留、取消的权力事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逐项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任务、监管程序、监管措施及监管责任等,有利于推动管理创新,规范业务办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履职责任。

现将滁州市经信委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编印成册,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处罚裁量基准

3、工业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4、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监管细则

6、中小型非金属露天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市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1、供电营业许可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2、金属矿山、大型非金属矿山、特定非金属矿种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初步设计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考核并确定薪酬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5、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7、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8、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9、甘草、麻黄草收购(经营)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委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1、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助、示范项目补贴资金安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监管服务细则

2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监管服务细则

24、省级以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转报监管服务细则

 

行政审批: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全市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经信委第1项,项目名称: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

一、总体要求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3.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4.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5.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二、事中监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进行实地核查的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实地核查应当做好记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需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自组织专家评审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扣除的时间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事后监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现场勘查,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合法身份证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下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力行政许可须报上级备案的,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完成。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经信委对全市电力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

对违规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经信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厘清权力边界。

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乡电力管理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市经信委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

1、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经信委第2项,项目名称:

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一、《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不设区的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

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具体范围、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其使用数量较小且违法行为轻微,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后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二)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数量较多且违法行为较小,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

(三)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其使用数量较多且违法行为产生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并态度恶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40元;

(四)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其使用数量较多且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并态度恶劣不愿意进行配合调查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2、工业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经信委局第3项,项目名称:

工业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二)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未改正并态度恶劣的,处3万元罚款;

(三)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未改正,并态度恶劣不愿意进行配合调查的,处5万元罚款。

 

行政征收:

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经信委第16项,项目名称:

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一、监管事项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市经信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信委窗口负责具体征收业务。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农村居民自建自用住房的除外。

2.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通知单上核定的预缴金额,将款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者财政专户。

二、事中监管

征收人员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核定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数额。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0.5‰的滞纳金。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事后监督

每季度,市经信委财审科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财务统计工作。

四、责任追究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委托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市经信委要高度重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给付:

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加强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经信委第17项,项目名称:

新型墙材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绩效评估考核等方法,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工作,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工作公平公正。

二、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监管。

按照权力清单规定流程和厅职责清单确定责任事项,落实受理、审查和决定及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规范受理工作。

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做出审核决定。

将审定结果提交墙改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委领导审定。

4.信息公开公示。

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事后监管

1.公布绩效考评结果。

市效能考核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被考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或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评结果。

2.违法行为处理。

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

是否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承办人员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违规审查,徇私谋利;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

给付资金时吃回扣,不按既定给付数额给付;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经信委要高度重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市经信委应当加强对相关经办人员的业务政策培训。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主要监管依据

1、《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11〕21号)

 

行政确认:

中小型非金属露天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杜绝非煤矿山发生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滁州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经信委第6项,项目名称:

中小型非金属露天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

一、监管任务

根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按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的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内容是否齐全。

主要包括:

1.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3.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1)矿山地理位置、矿体赋存、可采矿种、可采储量、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2)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

  (3)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图纸;

  (4)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

  (5)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

(8)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批准文件、施工及验收合格证明;

(9)矿体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和证明材料;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认定文件;

4.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二)是否依法组织审查确认。

非煤矿山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现场核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收到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于3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在矿山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审查后正式行文批复确认。

二、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

(一)资料审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提交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申请资料组织专家审查。

专家审查通过后,提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办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行文予以确认。

(二)监督检查。

对已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确认的非煤矿山主要检查:

1.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据核定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2.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的上级主管单位不得向矿山下达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核定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否则,矿山有权拒绝执行。

3.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监管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的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上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矿山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协同监管监察。

1.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区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本办法对非煤矿山实施监管监察。

2.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照设计文件批准的或者生产能力核定确认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非煤矿山,应按照各自职责,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发现非煤矿山有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按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责任追究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在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确认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应依照《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行政规划: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推进简政放权,遵循阳光公开的原则,做好滁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滁政〔2015〕17号)市经信委第20项,项目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编制。

一、总体要求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和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现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包括:

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发展方向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情况,做好规划前期准备工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送规划材料,经各级政府或墙改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编制程序

(一)规划编制。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委托专业研究机构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种类、应用趋势和需求状况,立足本地区实际,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意见。

(二)规划技术审查。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委托专业研究机构或由新型墙体材料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评审。

(三)规划发布。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对经过评审通过的规划,报上级墙改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规定报各级政府或墙改主管部门发布。

县(区)发展规划应报市级墙改管理机构备案。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工商、税务、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监管工作。

三、监管措施

(一)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发布后,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种类、推广情况,市场需求,确保规划行之有效。

(二)个人和单位发现有违反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有权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举报或申诉,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编制、发布、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墙改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墙改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制规划中没有尊重基本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的;因未尽到工作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规划制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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