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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避险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全省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规范要求,建设完善矿井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等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风速、水位、设备开停等动态监控。

同时,必须加强系统的设备维护,定期进行系统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和灵敏可靠;必须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值守人员和带班人员责任;必须实行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24小时值班制度,在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停产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结合我省煤矿实际,2011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完成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一、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

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3、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由地面中心站(主机)、井下分站(监控点)、传输系统、应答机(人员信号)、数据输入输出系统及相应人员跟踪定位软件、控制软件等组成。

地面监控中心主计算机在软件数据库的支持下,通过传输接口和巷道铺设的通讯光缆或电缆与各井下监测分站连接。

井下监测分站对井下员工进行实时跟踪,监测信息经软件处理转换成数字信号,使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或环境安全状态在地面主机中能实时反映,从而实现对井下人员的实时跟踪定位,移动目标监测查询、人员安全保障及统计考勤等功能。

一旦井下发生事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立即提供有多少人遇险、遇险人员是谁、遇险人员的具体地点和位置等信息,确保抢险救灾、安全救护的高效运行。

三、紧急避险系统。

为永久性和便携式安全救生舱提供一个安全的和可以呼吸的环境!

安全救生舱的基本功能是一旦井下发生岩崩、火灾、透水、爆炸等事件时,能够防止有毒气体的进入,并提供呼吸空气的来源,以保持生命。

已经成为井工矿逃生和救援策略的一个必要的部分。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1、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2、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3、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目前,国外主要采煤国家使用的应急避难所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永久性固定避难所(PermanentChamber):

在矿井巷道两侧地层中直接挖掘而成,主要布置在主巷或逃生路线上。

利用贯穿到地面的钻孔,向避难所内持续提供输送新鲜空气,并实现与地面的通讯。

2、临时性固定避难所(TemporaryChamber):

在矿井工作面附近的巷道或煤层中挖掘而成,依靠氧气瓶等设备为避难所提供一定时间的氧气。

当该工作面停产后,临时性避难所即被废弃,避难所内密封门、氧气瓶、通讯、监测仪器等设备被转移到新的临时避难所中。

3、可移动式救生舱(PortableChamber):

多数为舱体式结构,具有行进装置或者吊装、拖曳部件,能在巷道中移动,随工程进度不断改变位置。

氧气瓶、通讯、监测仪器等设备均安装在舱体内。

4、

5、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6、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7、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三防一隔:

“防毒、防火、防震、隔爆”

四基地:

一、矿工生命的救生基地

二、救护人员的中转基地

三、救灾人员的指挥基地

四、与井上进行通讯的联络基地

避难硐室的系统组成

供氧系统

压风管路供氧

通过与矿井压风系统相连的压风管路向避难硐室供氧

瓶装氧气供氧

当压风系统故障时,通过瓶装氧气向避难硐室供氧

地面钻孔供氧

当地面钻孔打开后,压风管路、瓶装氧气关闭,通过地面钻孔向避难硐室压风供氧

通讯系统

实埋通信电缆

通过深埋方式进入避难硐室

地面通信电缆

由地面钻孔进入避难硐室的7芯电缆

井下小灵通

通信信号通过井下中继站到达地面

扩音群呼电话

 

 

避难硐室的系统组成

环境监测系统

内部环境监测系统

包括H2S、O2、CO、CO2、CH4、温度检测仪

外部环境监测系统

包括CO、O2、CO2、CH4传感器

 

环境控制系统

温度控制

采用各种空调调节温度

湿度控制

通过循环风和吸附剂控制湿度

空气净化

化学吸附剂

氧气控制

氧气瓶控制氧气浓度

1.灾变时,按照地面指挥部安排的撤退路线撤离灾区。

2.在不具备向地面撤离时,可迅速向就近的避险设施内撤离。

3.采掘工作面人员及救生舱往巷道口方向200m范围内人员向救生舱撤离。

采掘工作面顺槽内的其他人员向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撤离。

4.N3采区临时避难硐室200米范围内的皮带司机、巡回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水泵司机、机车司机、矿各级巡查人员及其他零散作业人员向临时避难硐室撤离。

5.除上述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向永久避难硐室撤离。

6.N3采区1#变电所以北作业人员向永久避难硐室撤离,以南作业人员向地面撤离。

7.具体撤退路线见《N3采区逃生路线图》及避灾路线标志牌。

 

四、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

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五、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六、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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