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477471 上传时间:2023-02-13 格式:DOCX 页数:41 大小:38.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4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docx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提高资产评估质量和水平,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聘请的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利用专家工作,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不断学习,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由评估机构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进行规划,对专家工作进行指导。

不能因为利用专家工作而减轻或免除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特长、适用的职业和道德等因素,分析确定对专家工作的依赖是否适当。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和储存相关的专家专用信息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通过以往与专家的交往及向他人咨询获得专家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和考察,通常包括:

(一)专家的职称、专业资格或者执业许可证;

(二)专家的经验或者声望,在相关行业中的实力;

(三)专家经历及相关业绩。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评价专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下列情况下专家工作的客观性风险增加。

(一)专家受雇于或者曾受雇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

(二)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或者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投资关系。

第十一条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资产功能的判断;

(二)资产先进性的判断;

(三)特殊资产的清查;

(四)必要的技术鉴定;

(五)特殊行业或者行业特殊业务等的判断;

(六)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数额测算。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当由评估机构与专家签署有关书面文件,明确专家工作的目标、内容等。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相关资产评估知识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以利于专家工作的完成。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综合分析、了解专家工作程序和手段等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理解和合理使用专家工作的成果。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利用了专家工作,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必要时还要披露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家的身份。

(一)专家受雇于或者曾受雇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

(二)专家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或者与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投资关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保证评估业务质量,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的必要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学识、能力等原因,需要通过利用专家工作,协助完成评估业务。

在已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中,尽管有关条款对利用专家工作做出原则规定,但对于什么是专家工作、如何利用专家工作、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披露等问题并没有进行规范。

同时,经过长期的努力,特别是最近几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了一系列资产评估准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这就需要在此基础上,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进行规范。

为了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行为,明确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合理防范职业风险,有必要特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

1.明确定位。

利用专家工作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的事情。

因此,《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针对专家工作的定义、如何利用专家工作、如何评价专家工作并保证利用专家工作合理性、如何明确利用专家工作责任以及利用专家工作的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

2.借鉴其他中介业务利用专家工作规范和国际经验。

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利用专家工作制定了准则,为制定适合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准则提供了经验。

同时,在总结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评估准则》、《欧洲评估准则》等对于利用专家工作规范的经验,力求与国际接轨,形成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规范意见。

三、起草过程

2009年4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启动《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项目。

项目组首先对国外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翻译、研究和筛选,并对国内情况进行了研究,包括:

(1)相关文献;

(2)已发布资产评估准则中关于利用专家工作条款;(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类似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条款;(4)评估实务工作总结。

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讨论修改,集思广益,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准则包括“总则”、“基本要求”、“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和“附则”,共4章17条。

“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准则制定目的、专家定义、适用范围。

“基本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能力要求、可以利用专家工作的情形、责任界定等。

“利用专家工作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专家信息资料的收集、专家胜任能力的评价与考察、专家客观性评价、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责任承担及其披露等。

“附则”主要明确准则生效日期。

五、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专家工作的含义

利用专家工作与利用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不同,利用专家工作是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此,利用专家工作不是利用专家直接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而是利用专家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

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以外的,诸如对资产功能和先进性的判断、特殊资产清查、必要技术鉴定等。

(二)利用专家工作范围的界定

利用专家工作中的“专家”是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而聘请的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利用专家工作的行为是注册资产评估师采取的主动行为,其他如委托方或被评估单位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工作等形成的业务成果,尽管注册资产评估师也会利用上述业务成果,但不属于利用专家工作的范围。

(三)关于利用专家工作的评价和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应对利用专家工作负责,不能因利用专家工作而减轻责任。

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相关领域专家的信息资料。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不仅应履行必要的程序,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了解专家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评价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明确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关于利用专家工作的披露

注册资产评估师如果利用了专家工作,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利用专家工作的内容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必要时还要描述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

附件3: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采用适宜的方法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以合理保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要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传达到全体人员,并采用规范化的表格、工作底稿等方式适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以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质量控制责任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控制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内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一般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最高管理层一般由评估机构的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构成。

最高管理层应当确保管理层成员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八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至上的管理意识,并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先进、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科学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随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九条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评估机构的权益合伙人或股东,是最高管理层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总代表,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足够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十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保质量控制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二)监控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通过体系运行现状的分析,向最高管理层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三)促进全体人员不断提高质量意识。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业务制定项目负责人制度,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应当对每项业务至少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最高管理层可以根据业务的风险类别决定项目负责人是否为股东(合伙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评估业务的计划和实施;

(二)组织出具恰当的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三)组织归集、整理、归档评估业务工作底稿;

(四)向最高管理层提供与评估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便于最高管理层对这些信息采取适当措施;

(五)处理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内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二)具备审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三)保证项目内核人员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的项目内核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审核拟出具评估报告的恰当性;

(三)审核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项目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之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理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指令;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以及业务计划从事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形成工作底稿;

(三)及时汇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复核已完成的工作并接受项目内核人员的审核。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三)档案管理人员;

(四)文印人员;

(五)信息管理人员。

第三章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八条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评估机构和人员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并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强化:

(一)管理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在制定独立性政策时,应当:

(一)明确违反独立性的情形,要求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相互沟通,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要求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在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反映,以便评估机构采取适当行动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在制定客观性政策时,应当要求执业人员尽量克服个人的主观性,采取以下措施将其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

(一)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完全消除业务与自己的利益关系;

(二)尽量排除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各方面的主观影响。

第四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资源,并确保随着服务对象、业务类型、服务地域的拓展,对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时,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方面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人力资源规划;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三)招聘与选拔;

(四)教育与培训;

(五)绩效考评;

(六)薪酬制度。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在制定项目团队成员配备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强调项目团队成员:

(一)具备必要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保持独立性、客观性;

(二)具备业务要求的必要实务经验、专业知识、技能和时间;

(三)能够遵守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经验较少的项目团队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二十四条当评估机构需要聘请专家以弥补自身人力资源不足或者自身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时,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利用专家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专家工作结果的可利用性。

第五章评估业务承接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承接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方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对其进行充分了解,以决定是否接受其业务委托。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甄选客户和业务,而不是无条件地接受任何客户和业务。

评估机构在制定业务承接环节的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

(一)业务洽谈和签订业务约定书的授权;

(二)业务约定书的评审;

(三)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解除情形时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应当了解:

(一)业务的基本事项;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要求;

(三)委托方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评估机构应当对与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进行评审,以确保:

(一)委托方的要求得到正确理解;

(二)风险得到初步识别和评价;

(三)有能力满足合理要求和控制风险。

当评审结果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或者不能就业务约定书的条款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评估机构不得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后,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一名管理层人员监控该项业务。

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一般应对评估业务风险进行分类,通常分为一般风险业务和重大风险业务。

在识别和评价评估业务风险时,评估机构应当考虑:

(一)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风险;

(二)标的资产、企业的风险;

(三)评估机构及人员的风险;

(四)评估报告使用的风险。

第三十条当发生业务约定书变更、中止、解除情形时,评估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适当记录。

适当措施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解除的情形进行重新评审;

(二)就拟采取的适当行动及原因与委托方沟通;

(三)将信息传达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评估业务计划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

(一)项目团队成员了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领域;

(二)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三)管理层人员对业务的监控。

(四)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业务计划的适当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评估业务计划环节,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评估计划编制前对业务基本事项的明确;

(二)评估计划编制的参与者;

(三)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评估业务时间进度、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制约关系,评估计划的可执行性;

(五)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六)评估计划以及计划调整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七)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要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做进一步的明确,以确保项目负责人:

(一)对该项业务是否继续、推迟或终止提出建议;

(二)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活动而组织资源;

(三)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四)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五)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于复杂、庞大的评估业务,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编制详尽的评估计划,评估计划应当尽可能考虑到各种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七章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在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环节,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

(三)编制评估报告;

(四)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五)内部审核;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在组建项目团队时,应当确保项目团队整体具备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评估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项目团队委派任务并传达业务背景及有关要求等信息,使项目团队成员了解拟执行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目标。

第三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制定现场调查、收集评估收集、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一)现场调查实施方案;

(二)评估资料获取的渠道以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选择的恰当性、评估参数指标选取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与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报告准则的符合性;

(五)项目负责人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现场调查实施方案通常需要考虑:

(一)现场调查过程和结果需要达到的要求;

(二)进度计划;

(三)人员分工;

(四)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五)方案的审核和批准流程;

(六)方案的补充或者调整。

第四十条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

(一)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审查;

(二)对拟引用专业报告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

(三)引用的情形、方式及其在评估报告中的披露。

第四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实施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报告不交付委托方,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

(一)不同业务特征、风险类别的内部审核流程;

(二)不同级别项目内核人员的资格标准要求;

(三)不同级别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四)不合格事项、不合格报告的处置办法。

项目内核人员不应当审核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就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制定政策和程序,包括:

(一)就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向评估机构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二)处理项目团队内部、项目团队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内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处理结论,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报告签发制度,规定报告的签发人和签发程序。

第八章监控和改进

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适当措施,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目的在于:

(一)评价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

(二)评价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使其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措施通常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收集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并管理和利用这些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与其影响程度相适应的纠正措施以消除原因,防止其再发生,并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对监控中发现的潜在问题,评价其重要性,采取与其影响程度相适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发生。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对来源于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并评价改进的机会。

第九章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置所需的控制。

第五十条业务质量控制记录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记录;

(二)业务工作底稿;

(三)监控和改进记录;

(四)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可以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来设计其内容及深度,以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及相关要求。

第一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指南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评估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必要性

(一)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内评估机构的服务对象从单纯为国有企业服务延伸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财产的个人服务,业务类型从传统的法定评估业务扩展到企业价值、知识产权等其他评估业务和相关的咨询业务,服务地域从区域化服务拓展到跨地区服务乃至走出国门从事国际评估业务,面临的业务风险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各类专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出具恰当的评估报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制定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二)为评估机构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供制度保障

200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思想汇报心得体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