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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河北大学2013届毕业论文

作者王兰芳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院系

专业

学号*********

学生姓名王兰芳

指导教师及职称

 

年月日定稿

中英文摘要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人们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越来越多的信息平台了解新闻,当多元化的信息平台带给人们更多信息的同时,人们的隐私权也被侵犯。

人们总是生活在矛盾中,在希望自己的隐私能被保护的同时,又想获得更多周遭发生的信息,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于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就互相产生了冲突。

如何在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成为新闻界与法学界共同研究的课题。

本文就此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深入研究,希望对法学界与新闻界提供参考做出贡献。

关键词:

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协调

 

CONFLICTANDBALANCEPRESSFREEDOMANDPRIVACY

ABSTRACT

Withtheprogressofera,thedevelopmentofjournalism,peoplethroughthenetwork,TV,newspaper,etc.Moreandmoreinformationplatformtounderstandthenews,whenthediversityofinformationplatformtobringpeoplemoreinformationatthesametime,people'sprivacyhasbeeninfringed.Peopleontheonehand,toprotecttheirprivacyinlife,ontheotherhandalsowanttoknowwhatishappeningaround,tryingtoexpandtheirhorizons,informationandfreedomofthepressandmutualconflictsbetweentherightofprivacy.Howtoguaranteethebalancebetweenfreedomofthepressandtherightofprivacy,thepressandthelegalscienceresearchtopic.Thisarticleontheconflictandcoordinationoffreedomofthepressandtherightofprivacyin-depthresearch,hopetoprovidethereferenceoflegalscienceandthepress.

Keywords:

Freedomofthepress,Therighttoprivacy,Conflict,Coordinate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和传媒业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新闻越来越方便,对于新闻事件也越来越关注。

由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直对人们有较大的吸引力,这样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开始将注意力转向公众人物的隐私方面,将人们鲜为人知的个人隐私放在公众平台上,并被迅速放大、传播,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

其实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由来已久,只是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作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和公民的隐私权,如何最大限度的协调二者的冲突,这已成为现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1、什么是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法律规定了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拥有新闻自由的权利,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通过媒体为公众分享了各种信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也实现了人们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必要而合法的场合,人们可以独立发布不同见解,还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合理合法化。

新闻自由这一概念出自“言论自由”,这是西方国家的词汇,被大多数过家的宪法所保护。

“尽管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不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明确的确定性和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可补救性,但是它作为被宪法确认与保护的自由,无疑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以及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

只有有了这一自由,才有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舆论监督,同时人们的知情权也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在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保障新闻自由就是保障了言论自由,为民众提供了批评社会不公、表达自我观点的一个民主环境,保障了人民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权利,使政府能够从人民群众中得到意见和建议,保障和促进社会民主建设,保障个人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2、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的解释至今都没有被明确的界定,基本上指的是跟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

最初隐私权是属于侵犯行为法的范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隐私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护和重视,大多数的国家都制订了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1)隐私权是公民绝对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可以依照自己的想法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隐私权具有主体特征。

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因为侵犯隐私会使自然人精神上产生不快甚至痛苦,而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有精神痛苦、心情舒畅等情感现象。

而法人的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即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3)传统思想。

我国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在传统文化中,并没有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

从现状来看,人们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不太在意自己的隐私权,有时觉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体现了我国大多数公民对隐私权没有正确的认识。

(4)我国法律的保护。

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立法,这是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

但是还是在一些法律中也提到了公民隐私的保护。

例如我国《宪法》从三十八条到四十条;《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到二百五十三条;《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等都分别对公民人格尊严,非法入侵住宅和通信秘密作出了保护和约束,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依靠这几条法律规定。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矛盾冲突的表现

1、采访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新闻的来源通常有两条途径:

第一是社会公众和个人主动提供,第二是新闻采访。

其中新闻采访是新闻来源的主要途径。

采访是报道的前提,有了新闻报道才能够形成社会舆论,这也是新闻采访、新闻报道的社会意义所在。

如果没有了采访的自由,新闻行业便不会存在,社会舆论也不会形成,这将对公众知情权形势带来巨大的障碍,也会造成公共权力的腐败。

现如今传媒事业发展迅猛,竞争激烈,为了得到更多更有价值的新闻,新闻记者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手段来获得新闻信息。

记者要进行新闻采访就必须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和公众人物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或接触,所以在面对面的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受访者的隐私,侵入其私人生活空间。

很多记着会用一种备受争议的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意思是是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通过对记者身份隐瞒,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又未被披露的信息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在正常情况下应控制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畴之内,如果没有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授权,不可滥用。

但是在现实中,有些记着为了得到独家新闻会违反法律和道德底线,利用隐性采访来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比如有些娱乐记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狗仔队”,会利用针孔摄像头等工具来侵入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也会没有任何预警突然出现在惊慌失措的公众人物面前,这些行为其实是在挑战道德的底线。

比如,章子怡在私人沙滩就被人偷拍过,并将其身体暴露的照片发表,还把一些比较激情的画面私自贴在醒目的位置进行报道。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受访者在成很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比如现在好多明星生孩子都会跑到国外,就是为了远离狗仔队,以求片刻的安宁。

新闻采访的自由和隐私权矛盾冲突比较明显的表现在:

对公民私生活领域的入侵、对目标人物进行强行采访和不正当使用隐性采访。

2、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媒体报道的新闻往往是公众所关心的事情与信息,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和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这些新闻的报道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涉及被报道人的个人隐私。

如果缺乏合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保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规则之间的平衡,有可能导致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矛盾和纠纷不断发生,如果是新闻自由失去了它应有的功能,弱化甚至取消公民的言论自由,将会使整个社会陷入缺乏开放性,监管和信息交换的封闭世界,这就成为公权力的滥用的温床,最终将侵犯到公民的权利的;或无限的扩大新闻自由,隐私将不再是人们的权利,人们的私生活将被非法干涉,个性的发展将无法保障,人们终日惶恐不安。

如涉及家庭隐私的新闻和新闻报道当事人,其婚姻隐私和身体的隐私将被公开;,当一个社会缺乏隐私和保护和对隐私的基本尊重,当一个人连基本的隐私权和自主权不能拥有时,作为一个人最重要的人格尊严也必然受到蔑视和伤害。

如同“文革”十年中对人的践踏和摧残始自个人最隐私领域一样:

夫妻反目、父子互相揭发、同事之间以获取和利用他人隐私为“利器”、将他人性隐私示众贬斥等,个人隐私伴随着对整个社会的蔑视和践踏受到前所未有的蔑视和摧残,这就从根本意义上背离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终极目的。

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情形有:

(1)采用窃听、透露等方式进行暗访;

(2)监视跟踪、强行拍摄、录音和采访;(3)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居住旅馆、野营帐篷等隐私空间探访;(4)隐瞒记者身份探知记录他人隐私信息;(5)私自调查、偷窥他人个人隐私资料;(6)违背他人意愿,以新闻出版形式公开其与公共生活无关的隐私等;(7)公开和干预他人隐私事务的自我决定等;(8)未经同意探知和公布他人涉及人身的隐私数据等。

不过,符合上述形式,是否构成法律意义的侵犯隐私权往往需要结合其他因素来判断,比如:

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新闻价值如何、隐私与社会生活的关联程度等问题,而关联程度到底如何,新闻当事人是否被侵犯了,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界定的。

对于新闻事件本身涉及到的人员,面对新闻报道是否侵权也会各执一词。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既会表现在国家立法层面也会表现国家执法活动中。

现有的针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并不多,法律并不会主动进行规范审查,更多的是公民被新闻报道侵权到忍无可忍时,被迫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媒体被告上法庭,其中新闻舆论侵占其隐私权的案例占绝大比例。

法律手段应经成为人民保护自己的最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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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来限制新闻自由,主要有两种方式:

事先审查和事后追惩。

新闻报道发表之前要通过审查,对相关报道内容进行筛选和甄别。

这种审查往往有政府进行,就会将有利于公权力一方的内容报道出来,而对于那些揭发黑幕的、不利于公众权的内容删减,不会报道出来。

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这种审查方式渐渐的被许多国家淘汰,但是我国依然在沿用这种方式。

所以,新闻报道出来之后在进行追惩成为现代社会维护隐私权的主要手段。

这就导致了隐私权没有被提前保护。

3、隐私保护限制新闻自由

“新闻报道以公开传播为宗旨,隐私保护则以保密为原则,两者势必存在冲突。

最初提出隐私权保护就是针对新闻媒介而发,但是个人与社会本无绝对分明的界限,如果把任何人的事情都作为隐私封闭起来,不照顾到社会信息的正常流通,这个社会也会无法运作。

”②隐私天生就有点反社会性,就是将私人的生活从社会中剥离出来,隐藏起来,享受独自的安宁时光。

而这要求与人的社会性相冲突,对隐私权的保护就要求个人的生活不被侵入,与之相关的私人信息会与社会隔离,可是新闻自由需要的是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社会信息资源与个人信息发生了激烈的摩擦和排斥。

因此,如果对隐私权的过度强调,对隐私权需求的夸大,会使得社会必要的个人信息无法公开,新闻采访无法进行,新闻自由无法实现。

正如魏水征先生所说“个人与社会本五绝对分明的界限,如果把任何人的事情都作为隐私封闭起来,不照顾到社会信息的正常流通,这个社会也就永远无法运作。

隐私权的夸张强调会妨碍公共管理和他人的权利。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信息沟通全面开放的社会,个人信息的公开有助是实现现代化公共事业的管理,有助于社会的安全保障。

隐私权过度使用时,会妨碍到他人的权利,比如,传染疾病的隐瞒,有可能会造成疾病的大面积传播,这就危害到了他人的权利。

另外个人对隐私权的使用很难保持合适的度,比如网络上有一些“换妻俱乐部”等淫秽组织,他们觉得自己只是在小部分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是在使用自己的隐私权,却没想到给社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如果他们制作的一些影像资料被传播到社会中,这已经不仅仅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而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了。

隐私权的限制制度不完善会使公权滥用,对于公务人员来说如果不限制其隐私权,便会消弱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

公务人员的廉洁和隐私权是有关系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

公务员应该公开财产,来证明自己的廉洁,应该限制社会交往来避嫌。

另外要限制个人的一些行为,这对公众人物同样适用,比如,前段时间疑似央视著名主持人毕福剑的不恰当言论曝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公务人员应该在隐私权上比普通公民有更大的限制,能让媒体最大限度的去采访和报道,以保证公民的知情和监督权利。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缺乏对公权力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规定,不仅造成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媒体为避免得罪公权力而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能,消弱了媒体的监督功能。

而且还纵容和助长了腐败违法行为的不断发生。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一)、两者冲突是必然的

新闻自由是新闻报道的基础的,新闻媒体要积极捕捉最近的本国和外国的人感兴趣上午信息,然后信息经过整理被媒体公开。

这些活动会对很多人的信息进行摄取,并共享需求。

此外,在人们随着主题意识的增强,政治和经济的改善,在这个信息时代,人们希望获得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社交媒体的信息在这个新的时代将尽一切努力满足人们的口味和兴趣,有时就会披露和侵犯他人隐私。

但是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公民有私生活不受的权利,即公民有选择、控制和决定自己私生活事务、保持私生活安宁和处置私生活信息的权利。

而之核心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个性完善。

隐私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与,它一方面

但是隐私权作为宪法规定的权利,人民有权利保护私生活不被窥测、监视、公开、侵扰和干涉。

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私生活、有权利保持私生活的安宁和有权利处置自己私生活的信息。

只有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个性完善才能够真正做到尊重与保护个人私生活的自主、独立与安宁。

而这些与新闻自由存在冲突和矛盾。

二者的冲突主要是在、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和隐私权的过度主张对新闻自由的妨碍与抵触。

所以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产生冲突是必然的。

(二)、法律法规的缺失

理论上隐私权和新闻自由应该是各行其道,有明显的界限但是在实践中二者往往交织混杂,是二者平衡显得非常艰难,这就需要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准则。

我国新闻自由总是会有意无意的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而且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在新闻这一方面都没有专门的立法,而社会在发展,法律不能够跟进的话就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

而且,到目前,与新闻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宪法》第32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的规定、《宪法》第38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和提高人民法院解释。

这些法规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没有太强的细节和针对性。

应用到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时,显得过于抽象、繁琐、可操作性差。

这就导致许多信息传播方面的纠纷无法可依,法院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自由判定和裁决,案件审判结果的可预测性低,可借鉴性可低。

现实中从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看,首先,我国正在不断的健全法律,向更完善的法治社会目标迈进,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还有待提高个规范。

其次,公民隐私保护还应加强。

所以,在目前不论是舆论监督机制还是隐私权保护理发制度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无法操作,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大量新闻侵犯权案例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协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表现,二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是新闻媒体与个人所追求的利益和价值不同。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权衡应考虑到:

新闻本身的公共性、新闻的公益性,公众是否关心,隐私权被侵犯的形式,隐私权被侵犯的程度,是否是公众人的隐私权受侵害,被侵犯隐私的保密程度等,其他的,还要考虑到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与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等。

(一)、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人必须生活在社会之中,是具有社会性质的,所以其行为必须受到社会的限制,人所拥有的隐私权也应该在必要的时候收到社会的限制,如果没有任何限制的话人就会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而这种危害必会反馈到自身,所以个人隐私与社会的公众利益需要能很好的平衡。

这种平衡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以及不同文化背景均有不同。

当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关联时时,个人隐私就必须社会化公开化成为社会利益的一部分,这时的个人隐私必须受到限制且要给新闻自由更多的保护。

举一个例子,在“非典”期间,必须对高危人物进行关注,其行踪、医疗情况或隔离情况均要受到媒体和公众的报道和监督。

此时个人的隐私必须要让位于新闻自由,个人隐私要被公开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

满足公众兴趣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但是公众兴趣和公众利益是两码事情。

为满足公众利益而进行的新闻报道有两种,一种是,公众兴趣与公众利益无关,甚至有时公众兴趣是低俗的不雅的,满足这样兴趣的新闻报道往往侵犯到了个人隐私,这样的新闻自由不受保护,并要追究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公众兴趣是公众利益,这时个人隐私应该让位于公众利益,这样的新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

具体的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可以使隐私权为之让位的,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是否称职,考察其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第二、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第三、有关防止、侦查涉嫌犯罪的事项;第四、严重的行为不端、不道德行为,对公众事件不诚实;第五、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涉及到国家安全。

公民也要正确的认识自身与社会的关系,明白并没有绝对的自由,面对社会需要提供隐私时,要能够勇敢站出来。

在能为他人和社会带来福利的情况下,适当的把隐私公之于众不仅不会给自身带来太大的伤害,反而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感激,比如面对传染疾病时,公民应该积极的提供疾病信息,不要瞒报和误报,这样才能有效的抑制病毒的传播,为社会和他人带来福利,同时也是造福自己。

(二)、隐私权与新闻媒体利益的平衡

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社会大众对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导致媒体机构越来越多。

另一方面由于新闻事业的发展,使得新闻媒体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组织。

对利益的追求越来越高,可是媒体机构在增多,这就导致新闻媒体会不择手段的获取新闻来获得利益,难免会逾越法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为追求“爆炸性”新闻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新闻自由可以保护公众利益可以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在法律上也被承认和保护,在一些情况下,新闻媒体侵犯个人隐私权是可以被免责的。

第一、权利人同意自已隐私权被侵犯。

权利人拥有对自己隐私权自由处理的权利,当权利人同意公开隐私时,新闻媒体公开其隐私可以免责。

第二、权利人在公众场合公开其隐私。

当权利人处于不属于私人和不公开的地方时,人们都可以看到听到其个人隐私。

在此情况下,新闻媒体公开权利人认为的隐私可以获得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公共场合也存在隐私,尊重隐私权也应该包括尊重公共场合的隐私权,如果对隐私的获取和公开新闻媒体方面存在明显的故意,即使公共场合仍然可以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比如对于在公共场合正常活动的某些残疾人缺陷部分的拍摄,对于某些人隐私部位的拍摄等都属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三)、特殊人物隐私权适当损减

这里的特殊人物主要包含:

国家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等。

出于公民行使知政权的需要和民主法制的建设的需要,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限制。

国家工作人员要公布财产,要限制社交圈子,要限制言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限制还表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职业选择和利益获得上。

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被限制,才能使媒体和公民实行自己监督的权利,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如网络揭露腐败官员的效果比较好,帮助中纪委拿下一批党和国家的蛀虫。

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合理公众兴趣,也是公民行使社会知情权的需要。

公众人物也因自愿和非自愿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自愿的公众人物,这样的公众人物指的是其直接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明星在多数情况下都是自愿的公众人物。

第二类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这样的公众人物指往往没有追求和放任自己成为社会焦点,而是由于新闻价值比较大的事件而被关注的人。

由于两者自身对隐私的披露意愿有不同的要求,应该给予他们分别限制隐私权范围的权利。

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不是完全的限制而是适当的减损,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在遵循相关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给予保护。

就算是公众人物,新闻媒体也要对其隐私权有必要的尊重,不能够采取不合适的方式进行采访,甚至做出不符合事实的报道,一旦侵犯到个人隐私权,侵犯到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就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四)、规范协调

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冲突由来已久,且普遍存在。

二者都有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都需要保护,同时二者都有一定的弊端需要限制,平衡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至今还缺乏。

我国需要在司法个案或行业规范中归纳总结和确立一些可操作性的原则和规则。

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制订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闻自由,同时也限制新闻自由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从而对新闻自由个个人隐私进行平衡,可供我国借鉴。

英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规定:

新闻采访需要用诚实的方式得到信息和图片。

除非为了非常重要的的公共利益考虑时,才可以使用其他的手段;除了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外,新闻采访绝不可以窥探他人的不幸和痛苦;新闻采访必须保护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息提供者;他人的年龄、种族、肤色、信仰、私生子身份、残疾情况、婚姻状况、性别或性倾向等信息只能在相关性非常重要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提及:

而美国早在19世纪就确立了对民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础。

普通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了定义,其中包括:

对隐私空间的侵入;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地扭曲他人形象。

如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承担责任。

对侵犯隐私及相关的诽谤罪控告的侵权对象可分为3个群体层面。

一是公职人员,二是公众人物,三是普通民众。

对公职人员而言,基本上是在大众传媒的监督之下,换句话说,对他们的隐私保护最弱。

美国总统甚至总统的成年子女、各州州长、国会议员等的私生活,媒体的披露往往不触及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前总统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以及现总统布什的女儿未到法定饮酒年龄却饮酒和醉酒驾车的事例。

公职人员如控告媒体诽谤罪时,必须在法庭上证明:

媒体明知有关资讯是虚假的,但仍予以发表;媒体严重失职,即不管资讯真假与否仍予以发表。

对于公众人物,偷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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