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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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推进中介超市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及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各项目单位和已登记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中山市中介超市筹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中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进驻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的社会企业实施。

第五条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开发建设《中山市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登记、发布、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到市发改局《中山市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系统》,对进驻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规定,将中介机构所获荣誉、突出贡献等良好信用信息和被投诉、被举报、检查整改、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成立登记、资质申请、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价格行为、专利获奖情况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不良(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第九条 中介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三)执业资质等级;

(四)行业管理部门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情况;

(五)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身份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条 中介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拥有工商、质监、住建、国土、环保、价格等部门在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建设、商品价格等领域授予的高等级信用类别;

(二)被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布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三)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改革创新、科技进步、专利奖励、优秀成果、优质服务、突出贡献等奖项;

(四)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质量奖项;

(六)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明文表彰,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其他表扬、表彰、奖项和奖励;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八)被其他单位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且市交易中心按本办法规定认定为非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不具备从业资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三)申请进驻中介超市时提供的信用报告、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介超市中选资格;

(六)与业主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七)被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

(八)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

(九)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十)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十三)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

(十四)存在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

(十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十七)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严重不良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或检验;

(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三)聘用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四)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

(五)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六)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违法违纪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八)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恶意投诉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和其他中介机构并经查证属实;

(十)被行政机关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十二)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

(十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规定范围的《资质证书》、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件,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证件;

(十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其个人相关《执业注册师证书》、《图章》或上岗证书;

(15)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十六)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一般不良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十七)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中度不良信用信息且市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认定为非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约;

(二)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

(三)中选后2个工作日内未与项目单位取得联系;

(四)中选后5个工作日内未领取《选取确认书》;

(五)中选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选取确认书》送达项目单位和市交易中心;

(六)基本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中介超市管理部门;

(七)未按要求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提交服务成果;

(八)中介机构不涉及中度不良和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

(九)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且市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认定为非严重及中度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身份等基本信息公开至终止之日起满3年止;

(二)取得的行政许可、执业资质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三)评价等级(类别)、荣誉、奖项、奖励、认定、称号等情况公开至有效期满止;

(四)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超过3年;

(五)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从其约定。

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激励与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对拥有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引导社会投资项目选取信用评分高的中介机构;

(二)将信用分值排名作为筛选中介机构的条件;

(三)对于采用随机选取方式产生的中介服务,适当增加信用分值较高的中介机构中选机率(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1)失信认定之日起1年内禁止参与中介超市项目,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将其标识为“黑名单”;

(2)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

(三)在中介超市网站、信用中山网和市属各媒体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行为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将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业管理部门;

(三)约谈告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四)在中介超市网站、信用中山网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行为,应当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禁止参与中介超市项目;

(二)在中介超市网站、信用中山网公布失信行为和处理结果;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良好信用信息或者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诚信红榜或者诚信黑榜。

第五章信息申报、信用评价、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可自主向市交易中心申报信用信息。

中介机构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市交易中心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中介机构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市交易中心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中介超市信用评价工作由项目单位、市交易中心、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完成,流程如下:

(一)合同备案。

项目单位在委托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备案项目合同,作为监督中介服务成效的依据。

(二)检查、审批反馈。

行业管理部门(如行业协会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发及信用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协调)或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检查或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服务成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

(三)服务评价。

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从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实时评价,发现严重、中度、一般失信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

(四)审核认定。

市交易中心对日常工作中或项目单位反馈等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有关情节和性质决定是否列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于拟列入不良信用信息的行为,向中介机构出具《中介超市不良行为通知书》。

中介机构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办书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认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将不良信用信息传递给市发改局、工商局、民政局和行业管理部门。

(五)惩戒公布。

市交易中心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公布处理方式,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中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提请市发改局在“红黑榜”发布。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出信息异议申请:

中介机构对红黑榜或中介超市网站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书面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诉;市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发改局、民政局、工商局;经核查相关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信用中山网、中介超市网站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删除,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书面告知中介机构;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本单位收集、处理信用信息和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市交易中心与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跟进落实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办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收集、处理、报送、公布职责范围内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或者处理信息异议申请的;

(二)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中介机构配套措施的;

(三)未将对中介机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告知市交易中心,导致中介机构参与中介超市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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