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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1.涉密载体管理总则

1)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

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2)我所国家秘密载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一类是我所内部在研发、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

3)本制度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各部门。

4)各涉密部门和担负涉密工程任务的项目组,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归档、保存、移交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

5)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及知悉程度:

单位各部门收到秘密载体后,根据秘密载体密级、制发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2.载体密级、期限和标志

1)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确定

a)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应为其所承载的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

b)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c)我所确定、变更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的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会同相关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即保密范围)的规定及其说明。

d)我所内部在工作中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内的事项,以及承载这一事项相关信息的各类秘密载体,应按照本规定确定相应的密级。

e)我所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的确定方法:

(1)依据新产生载体参照的背景确定。

新产生载体参照的背景为国家秘密,并包含全部或部分背景信息的,该载体应确定为国家秘密载体,其密级根据参照的背景信息的密级确定。

一般情况下,背景信息的密级即为新产生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

(2)依据产生载体业务领域的保密范围确定。

新产生的载体对照主管相应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属于该保密范围内的载体应确定为国家秘密载体,其密级属于哪一级的范围就应确定为哪一级的国家秘密载体。

f)公司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密级,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承办人或制作人依据我所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密级的确定方法,提出初步确定意见,并根据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所属的业务范围及载体形式,填写相应的呈批表格,报部门领导审核;

(2)确定为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由各部门主管审批后生效;

(3)确定为机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各部门审核,经保密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生效;

(4)确定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在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后,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生效。

2)国家秘密载体保密期限的确定

a)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期限,原则上应为其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最高期限。

b)我所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在确定密级时,应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c)确定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期限的程序,参照本制度办理。

d)我所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最长保密期限,依照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e)我所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短保密期限,依据主管相应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确定。

f)未标明或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三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秘密级十年认定。

g)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

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载体,自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批准生效日起算。

h)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各级党政机关、军队系统和其他相关单位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经制发机关或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

i)我所内部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期限未满,需提前解密或变更其密级、保密期限,参照本规定办理。

3)国家秘密载体标志的确定

a)我所各类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立即按照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b)国家秘密载体标志由国家秘密的三部分组成。

国家秘密载体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如“绝密★长期”等。

c)国家秘密载体标志方法:

(1)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采用以下方式:

在封面的左上角标明密级标识和保密期限;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标识和保密期限;文件、资料汇编中包含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对其中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分别标明密级标识和保密期限,并在封面或首页以所包含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密级标识和保密期限。

(2)非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计算机、软盘、U盘、移动硬盘、磁带等依照本制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电子文档、

图表及其文件夹等比照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载体标明密级标识和保密期限。

d)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在原标密位置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e)非国家秘密载体,严禁以任何形式标识国家秘密标志。

f)单位涉密载体的标识方法如下:

(1)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机密★5年”;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载体产生之日起满五年后解密。

(2)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秘密★6个月”;表示此件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产生载体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解密。

(3)保密期限为长期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

“绝密★长期”;表示此件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只有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才能决定解密。

(4)在纸质载体每一页的左上方按此方法标识。

在电子载体上粘贴专用标签纸(防水)标识。

3.载体的管理

1)载体的制作

a)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填写《涉密载体制作审批单》,提出制作申请并说明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保密期限、制作数量、发放范围以及制作理由等,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制作。

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b)制作国家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过程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等),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销毁。

制作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蜡纸等,需要保存的,应当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得随意抛弃和作为废品出售。

2)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a)收发国家秘密载体时,各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b)参加各级组织的会议、观摩等活动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接收人员要及时交本部门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进行登记、保管。

c)要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发放国家秘密载体,不能随意扩大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增发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d)向所外发送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加密传真和专人取送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普通邮政、普通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需要相关人员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密件。

传递绝密级的密件,实行二人护送制。

e)我所内发放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须由专人负责取送,禁止通过信箱发放和传递。

f)我所内部门之间传递需阅办的国家秘密载体,接收单位阅办后,应及时退回发放单位,禁止向第三方单位横向传递。

g)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密件的信袋上应标明收发件单位的名称和接收人。

h)禁止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3)载体的使用

a)各部门收到国家秘密载体后,由部门主管领导根据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本部门知悉国家秘密载体的范围。

收到绝密级密件后,必须按照密级规定的范围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密件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b)各部门要建立国家秘密载体传阅、借阅等审批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对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归还时间等做出明确记载。

c)传阅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或指定地点进行。

传阅和使用密件时,使用者不得擅自抽出、留存和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复印。

d)借阅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人员需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且要随时掌握密件的去向。

e)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批和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予借阅。

机密级密件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方可借阅。

f)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单位同意。

g)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h)因工作确需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国家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严防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盗。

(2)携带机密级、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我所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携带秘密级载体须经各部门领导的批准。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所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4)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旅游、探亲、访友和出入娱乐场所。

i)禁止将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携带或邮寄出境。

j)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的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出境手续。

4)载体的复制

a)国家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得复制。

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3)复制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公室成员批准。

b)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件要按原件的密级严格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秘密载体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规定。

5)载体的保管

a)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存放在保密办公室。

集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部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密码文件柜,门窗应当特别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b)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并由二人进行钥匙和密码的分开管理;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存放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c)涉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密件存放在密码文件柜或密码保险柜中。

d)我所各涉密单位每年年底对当年所存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并填写《涉密载体管理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办公室报告。

e)密件的清退、阅办应遵守以下时限规定:

(1)绝密类应在当日清退;

(2)机密类应在1个月内清退;

(3)秘密类应在3个月内清退。

f)各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如数清退密件,不得自行销毁。

保密管理员每年年底前应将密件清退情况及时书面报保密办公室备案,并填写《涉密载体审查备案表》。

g)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和内部文件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h)未经批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资料。

因工作需要由个人留存的,应当建立个人台账,内容包括载体等级、留存原因、审批部门或人员、留存期限等内容。

个人暂时使用的秘密载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还。

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秘密载体,会后应交还会议主办单位或返回后交保密办公室保管。

6)载体的归档与销毁

a)国家秘密载体应按归档管理规定,向保密办公室移交归档。

b)立卷归档的密件,在立卷归档时经过鉴定仍然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档案卷宗封面或者首页上做出与卷内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卷宗封面或者首页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c)应严格控制涉密档案的接触范围。

查阅涉密档案,应办理批准手续,并在批准的接触范围查阅。

d)销毁秘密载体必须填报《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及《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销毁秘密级秘密载体由部门领导批准;销毁机密级以上秘密载体由单位领导批准。

销毁秘密载体的机构经保密办公室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批准。

e)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密件,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

f)销毁磁介质、光盘等国家秘密载体,由保密办公室采用物理(如消磁、粉碎处理)方法彻底销毁。

g)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或押运销毁应执行两人以上监销制度,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密件。

销毁工作完毕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并填写工作记录。

h)批准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及时实施销毁。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销毁的,应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不得随意搁置、堆放,不得私自留用,保密办公室对密件的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7)载体的外出携带

a)秘密载体不准带出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填写《涉密载体携带外出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并做相应的登记。

携带秘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部门领导批准;携带绝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外出由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经批准携带的秘密载体要采取保密措施。

b)经批准向单位部门提供秘密载体,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与接收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对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c)在外参加会议、活动等携带的秘密载体,耽误工作人员回单位后,应立即送交保密办公室进行登记。

4.奖惩办法

对在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所在部门应给予奖励。

成绩突出的,将按照《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密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根据《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依照其违规的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分及经济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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