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最新)2015.3.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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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齐鲁师范学院
住所地: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
法人代表:
王玉华,职务:
院长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36号校区(含房屋场地及相应配套设施等,北办公楼及老干部活动中心除外)的有关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1.1甲方将坐落在济南市历山路36号齐鲁师范学院院内,除北办公楼、老干部活动中心外的所有办公用房(以上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租赁场地范围及名称以《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见附件二)所示阴影范围部分和所标识的名称为准,双方明确,整体场地面积约为43亩,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1万平方米。
按实际交付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租赁场地及房屋的用途(“租赁用途”)是教育、养老等公益事业。
2.2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标的物的用途不得变更,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乙方租赁期限,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邪教、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添附增加或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等。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方应在年月日前交付新建办公楼、图书馆楼、西办公楼、干训公寓。
年月日前交付实验楼、学生公寓楼等房屋。
3.2甲方同意在交付之日按以下约定将租赁房屋场地全部交付乙方:
3.2.1甲方保证所提供租赁房屋场地、附属设施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和使用的安全性,供水、供电计量准确;甲方应保证房屋不会因发生漏水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营业。
其中,济房权证历字119823号宿舍楼为1957年建造,仅适合作仓库、存放物品等用途。
若遇政府令需要拆除,未使用年限及面积按比例相应退还租金。
排污管线畅通,水、电、暖等设施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以上内容在甲乙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2.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场地的建筑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平面图纸、结构图纸、电路等)。
3.2.3租赁房屋场地改造及乙方经营所需的各项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甲方给予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必要的协助。
3.2.4甲方同意:
自租赁房屋场地交付日起180天为装修免租期。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可以随时进入租赁房屋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及其它开业准备工作。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不需缴纳租金,但应据实承担房屋租赁场地发生的卫生费、垃圾清运费、水、电、暖费及电话、网络等通讯费等。
3.2.5租赁房屋场地自装修免租期结束次日(“租金起算日”)开始计取租金。
租金首付款必须在免租期结束之前缴纳,若免租期内开业须在开业前缴纳。
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起算日至下一年度该日前一日为一个租约年,依次类推,租赁期限经过20个租约年结束。
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房屋场地租期至年月日止。
3.2.6乙方需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至少180天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以及续签租赁协议的具体条款,以便甲方决定是否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接到乙方续租申请后,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乙方续租要约。
3.2.7如甲方决定继续出租且乙方决定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续租的租赁协议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3.2.8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租赁场地,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租金支付期限与方式
4.1双方议定20年租金共计3.2亿元(税后),大写叁亿贰仟万元整。
4.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方式并按下表所列支付时间及数额分次进行支付。
租金支付次数
租金支付时间
租金支付数额(万元)
1
年月日
壹仟陆佰万元整
2
2016年08月01日
贰仟万元整
3
2017年08月01日
陆仟万元整
4
2018年08月01日
陆仟万元整
5
2019年08月01日
柒仟肆佰万元整
6
2020年08月01日
玖仟万元整
4.3定金及履约保证金
4.3.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伍拾万元整。
乙方履行第一次付款约定后,定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若乙方年月日前不能支付租金壹仟陆佰万元整,定金不再返还。
4.3.2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甲方可以用履约保证金冲抵,不够冲抵部分乙方须及时补齐。
同时乙方要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补足。
4.3.3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给甲方租赁房屋场地并缴清所有费用后七天内,甲方须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5.1乙方应按时向济南市相关部门缴纳水费、电费、采暖费、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缴费标准按照济南市相关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
5.2乙方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5.3租赁场所交付乙方后,乙方如需超过本合同约定之外进行水电增容,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由此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4甲方使用的北办公楼、老年活动中心的水电暖费单独计量,费用到期交由乙方一并向济南市相关部门缴纳。
因乙方未能按时缴纳上述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修缮和装饰
6.1甲方出租房屋时,应保证房屋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使用过程中,属质量或自然老化原因造成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和租赁场地内的地下供水管网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租赁房屋楼体内的水电暖等设施的正常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
6.3乙方不得在房屋内非法使用及存放危险品,使用各种设备、用具时应符合国家或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杜绝安全隐患。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4甲方留用的北办公楼及老干部活动中心外墙装饰与租赁场地内的其它建筑物的外墙装饰保持风格一致。
甲方留用的北办公楼和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外墙装饰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图纸后三个月内完成装饰工作,装饰费用由甲方承担。
除此以外,租赁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外墙装饰和租赁场所的园林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6.5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等不可拆卸的添附物按“来装去留”的原则,在租赁期限届满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留归甲方所有。
6.6乙方若在租赁房屋场地内发生消防、治安、经济案件、交通事故等,由乙方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物业管理
7.1租赁房屋场地的物业管理工作由乙方自行组织或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甲方留用的北办公楼及老干部活动中心的物业管理由乙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7.3乙方须为甲方班车及公务用车免费提供足够的停车场地。
免费停车场为北办公楼前从东至西两排停车区域和北办公楼西侧停车场,并承诺保障出租方在租赁院场内办公人员及生活区域人员的物业需求,除免费停车区域外,承租方收取停车费不高于济南市住宅市场平均价。
第八条租赁房屋场地交还
8.1交还期限
合同到期终止或因其它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期限届满前将所有权属于乙方的设备设施及货物清离出租赁场地并将租赁房屋按约交还甲方。
8.2交还状态
乙方须将租赁房屋场地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在撤离结束时保持完好状态(正常使用和时间因素造成的损耗除外)交还甲方(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如有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修复的,乙方应赔偿损失),并结清乙方应承担的水、电、暖、物业等所有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9.1甲方应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场地持续享有使用权。
9.2租赁期限内,房屋结构的损坏,甲方须及时修理,所需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结构的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9.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未就本合同租赁物签订买卖协议。
9.4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9.5因乙方在租赁房屋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而需要办理一切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民政、工商、消防、卫生防疫、广告位等),均应当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9.6对于租赁房屋场地以外的区域,乙方不得擅自占用。
9.7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证甲方宿舍区和租赁区原有通道不变,确保甲方教职工车辆出行通畅。
9.8甲方现有变电站一处,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管理。
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更换变电站的门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更换门锁方承担。
9.9甲方在用的网络管理中心交由乙方管理,乙方须保证甲方留用的北办公楼和老干部活动中心的网络畅通,网络费用由乙方承担。
9.10甲方在图书馆楼的视频会议室交由乙方使用,乙方不得拆卸或损坏,如确需拆卸,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受影响方”)同意在其知悉不可抗力事件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该通知应当包含引起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细节描述,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交付相应的证据。
10.3如遇政府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拆迁补偿款总额中如包含装饰、装修、添附部分的,装饰、装修部分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拆迁房屋主体补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1不能提供房屋场地或所提供房屋场地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11.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11.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返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具体数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场地,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1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12.2未经甲方同意拆改房屋结构或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12.3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首付款的。
12.4乙方拖欠甲方租金不超过6个月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滞纳金以日计算。
乙方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12.5合同因乙方任何原因导致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均应腾空租赁房屋内的全部人和物,并将租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甲方。
12.6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述违约情况的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标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仍不能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按实际经济损失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57乙方未按照约定缴纳各种费用(水电暖物业等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86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场所。
乙方逾期归还租赁场所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