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429756 上传时间:2023-02-1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x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大亚湾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照《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

第三条按照“谁审批、谁委托、谁审查”的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审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节能审查。

第四条区工业贸易发展局是大亚湾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机关(下称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全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区节能监察中心在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初步准入前需征求区节能审查机关意见。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情况,分别按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三种形式编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新装、增至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500万千瓦时(或新装、增至容量315千伏安至630千伏安变压器),或年石油消费量200至5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5-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报《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期建设的,节能评估文件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编制,或者按项目各期工程建成投产后累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编制。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应依法委托具有节能评估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业主自行填写。

第九条节能评估机构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完整性、独立性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

项目业主和节能评估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节能评估审查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和评估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项目业主应一并提请节能评估文件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提请审查节能评估文件。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审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签订《节能评审合同》(范本见附件2)。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规范,并按《节能评审合同》对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原则上节能评审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应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对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可自行开展评审论证。

节能评审机构在进行节能评审时,项目业主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承担或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或节能专篇、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等的机构或专家、技术人员、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节能评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评审过程;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文件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六)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能耗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制热制冷、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七)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八)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十)评审结论及建议。

第十六条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评审费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财政只承担1次评审费用,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变建设条件、节能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原因需重新评审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节能登记表填写符合要求,填报内容属实;

(六)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七)相关资料完备。

第十八条经评审的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结论认为项目能耗总量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未达到国内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平均水平)的,节能审查机关应认定该节能评估文件评审不通过。

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认为应采用更高一级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的,项目业主应当按更高一级评估方式重新评估,节能审查机关对新的节能评估文件应重新委托节能评审。

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二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在进行节能审查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充分考虑本地区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能力,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审批,衔接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

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核准文件中,应将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文件的附件。

备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专项出具。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区工业贸易发展局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和节能评审机构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监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在大亚湾区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前,需向区节能审查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区节能审查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名单。

节能评审机构需在本辖区内开展节能评审业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纳入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五条节能评审机构的采购要求、采购原则、采购程序、评审机构的确定、监督管理等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

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区节能监察中心)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区重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并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工业贸易发展局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处理:

(1)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2)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3)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4)违规收费的;

(5)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节能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节能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节能评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审意见内容失实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从大亚湾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名单中除名。

第三十条负责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节能审查、验收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节能评估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项目审批部门节能审查意见表范本

2.《节能评估审查合同》范本

 

附件1

大亚湾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

(范本)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建设地点

县(区)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投资规模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评估文件编制单位

评估文件名称

审查意见:

一、(项目节能措施和用能设备无需进一步完善的情况)

同意项目按节能评估文件设计的节能方案执行。

二、(项目节能措施和用能设备仍需进一步完善的情况)

原则同意节能评估文件设计的节能方案,请按以下要求完善:

1、项目的节能措施应加强……

2、项目用能设备应采用……

审查机关: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大亚湾区******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节能评估审查合同

(范本)

 

委托人:

节能审查机关(甲方)

受托人:

节能评审机构(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节能审查合同

项目名称:

《大亚湾区******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委托人:

节能审查机关(甲方)

受托人:

节能评审机构(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大亚湾区******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节能评估评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内容和要求:

乙方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及深度要求,以及《大亚湾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以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文件》为基础,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评估会议。

2.乙方于评估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意见》。

无须组织专家评审的《节能评估文件》,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3.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方式: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向甲方出具《评审意见》一式两份。

4.履行地点:

大亚湾区

三、甲方的协作事项

1.甲方督促项目单位按乙方提出的资料清单,尽快提供有关资料,并要求项目单位指定专人配合评审工作。

2.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乙方对甲方和项目单位提供的保密资料负责,不得公开发表和交流。

5、评估费合同价、费用计算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评审费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及省有关规定的标准计取。

以投资估算***亿元为基数进行计算,评审咨询费为人民币******元整(¥:

***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评审咨询费按***折计算为人民币***元整(¥:

***元)实行包干结算。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元);

(2)乙方向甲方出具《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元)。

六、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名称(盖章):

节能审查机关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乙方名称(盖章):

节能评审机构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