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善后处理实施办法.docx
《工伤保险和善后处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保险和善后处理实施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伤保险和善后处理实施办法.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2/11/d1e41f04-53b2-47be-918d-ad348efd14fd/d1e41f04-53b2-47be-918d-ad348efd14fd1.gif)
工伤保险和善后处理实施办法
景福公司工伤保险及善后处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人员的管理,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理顺公司工伤人员管理机制,提高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力度,确保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保险条例管理总则
1、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认真学习领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工伤人员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工伤人员手续。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确保员工发生
事故伤害后和患职业病后能够早日康复。
3、公司有关部室和基层各单位,要严格管理,职能部室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公司工会组织监督检查,基层单位要确实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二、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的支付。
三、工伤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工伤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伤情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一)、
(二)项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办理程序
1、伤亡事故: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后,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调度、安监部和综合管理部。
2、发生伤亡事故后,第一时间内未通知安监部和综合管理部的,一律不得认定工伤。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认定条件的,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并出具工伤事故报告。
综合管理部根据安监部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之内向寿阳县医保中心口头报案;书面报案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时起72小时之内送达寿阳县医保中心。
4、综合管理部由专人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书两份、工伤事故证明材料两份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五份、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一份,在伤者出院后携住院病历,向寿阳县劳动局工伤管理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要及时上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把握工伤与非工伤界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和瞒报,切实维护职工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6、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7、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公司内部处理的,伤者所在部门(队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三方在工伤事故报告上签字后方可执行。
8、待伤者出院后由综合部派专人携工伤认定书、出院证、日清单、住院发票、转诊转院审批表、伤者本人身份证到寿阳县医保中心申请赔偿。
五、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疾病、影响劳动能力和医疗终结的,10日内到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不按时办理或拒不鉴定者,公司将对其停止办理工伤赔偿的所有事宜。
2、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伤情相对稳定时,公司综合管理部要及时通知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职工工伤认定书,职工工伤医疗救治病历等相关资料。
3、在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按照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地点、所需有关证据和材料,准时参加鉴定,因本人无故不能参加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对鉴定有异议的工伤提出不接受鉴定的理由和举证。
4、工伤人员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严格按鉴定结论办理相关事宜。
5、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伤残鉴定委员会给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同时填写《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
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应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时间为一年。
3、凡陪侍人员,每人每日享受50元陪侍费。
4、经过治疗需出院休养的,在接医院《出院通知书》三天内办理出院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出院者,公司将停发其工资。
5、职工没有完全康复,但可出院回家休养的,经本人和院方同意,公司可同意其回家休养,但不再享受陪侍费,因病情原因,确实需用陪侍的,需由院方出具的陪侍证明,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否则不在享受陪侍费。
6、职工受伤在指定医院治疗期间,如对所处医院的医疗技术或服务态度等不满意提出转院的,公司派专人到所处医院实地了解情况,情况属实的,公司向寿阳县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待转诊转院审批表批复完毕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但如在指定医院外发生任何医疗事故,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7、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8、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9、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丧葬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伤残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发放抚恤金。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七、工伤人员管理
1、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者经过治疗身体并无损伤,能继续从事事故前所从事的工作,上班后可继续到原工作岗位。
2、根据结论,由于身体部位的损伤,已不适应在事故前的岗位上工作,公司可根据事故本人提出的申请,安排其在公司从事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工资待遇按照新的岗位执行。
如本人不愿到新的岗位上工作,公司将视其为放弃再就业机会,不再安排,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结论,本人已不适应在公司工作,双方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结算或赔偿,并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及连带责任既终止,公司不再承担事故人的任何费用。
八、工伤的陪护管理
1、工伤的陪护:
用人单位在发生伤害事故后,受伤害的职工确需陪侍护理时,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持医疗机构出具的陪侍证明,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后,根据伤情程度和自理情况,可安排陪护人员。
2、工伤人员旧伤复发:
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旧伤复发需住院疗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医疗机构出具的陪侍证,根据伤情和自理情况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后,酌情安排护理。
3、已安排护理工陪护工伤住院治疗的,每月需持医疗机构出具的陪侍证,到综合管理部审批,否则工薪员不得计发工资。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有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一律以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