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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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近几年来互联网的兴起带动了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其中就包括网络著作。
网络著作同普通的一样也被法律所保护,也有相应的著作权。
那么有什么特征呢?
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
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
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
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
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
[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权能就几乎为零。
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
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
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
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
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
、FLASH作品等。
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
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措施一:
刑事救济
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
措施二:
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指提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
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但申请错误或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当,将会造成被申请人较大
的损失,故应在执行诉前禁令时要注意:
1、诉前禁令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其它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才能考虑适用。
2、必须要求申
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更要防止恶意利用禁令排挤、打击他人的正常商业竞争行为。
3、严格审查制度。
措施三:
诉前证据保全
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著作权人应当在15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注意:
1、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证据基本被对方控制,申请人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
2、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如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出示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法官。
3、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
措施四:
全面赔偿原则偿原则
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即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三、网络著作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解释,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是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圈定在该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从法律的角度对该诉讼时效作出延长的规定,这一抛弃诉讼时效的直接后果可能因此出现权利人维权的消极意识和权利人权利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