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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三

摊丁入亩三

五、山东

山东是北方各省中,要求“摊丁入地”呼声较高的一个省份。

雍正元年(1713年)六月,巡抚黄炳就上过奏折,但因遭到皇帝的斥责,所以一直拖到三年(1715年)七月,才又请求“摊丁入地”①。

经户部议准,从四年起(1716年)开始实行。

只有邱县等个别州县,到五年(1717年)才摊入地银②。

山东省摊丁入地的办法与直隶基本相同,也以全省通筹匀摊。

计“每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③。

这种按银两摊丁的办法,具体到各州县,也还另有摊计的标准。

象鱼台、齐河等县就采用了按亩摊征的办法。

鱼台县“于雍正四年奉文,通省应征人丁银摊入地亩征收。

每亩征银二分六厘二毫五忽,共征银二万六千二百八十两(零)”④。

齐河县也是“每亩摊征丁银五厘九毫一丝(零)”⑤。

注释:

①《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四,雍正三年七月乙丑。

②黄景曾:

乾隆《邱县志》卷四,《田赋志》,《贡赋》。

③岳浚:

乾隆《山东通志》卷十二,《田赋》。

④冯振鸿:

乾隆《鱼台县志》卷六,《赋役》。

⑤上官有仪:

乾隆《齐河县志》卷之三,《赋役》。

既然全省按统一科则进行摊征,因此各州县间必然也有比原额多征或少征的问题。

象禹城县减征二百八十八两①,新泰县“实减丁银二百四十八两(零)”②。

而寿光县则比前增加二千四百九十九两多③。

但是正如道光《胶州志》作者张同声在谈到该州“摊丁入地”的情况时说:

“胶州地浮于丁,较旧数增征丁赋银一千八十八两有奇,收并灵山、鳌山二卫,丁浮于地,较旧数减征丁赋银二百九十四两有奇。

民咸乐从之,以其道至公,政至均也”④。

张同声说的当然有美化的地方,但它所以能够推行,并为某些增摊州县所接受,就是因为具有调节并缓和矛盾的因素。

雍正三年(1715年),当户部议准山东“摊丁入地”的同时,还作出规定:

“山东布政使司所属州县卫所各项丁银,均摊入地粮内征收。

其开垦地亩,俟升科后,遇五年编审之期,合一县丁银,计新旧地银,按粮摊减,各就一县之地均算。

”⑤这是因为自“永不加赋”后,全省的丁银是固定的,而田赋则随着新垦升科地亩的增多而不断增加。

实行“摊丁入地”,新升科税粮的丁银需要很好解决。

户部对山东的规定是:

每隔五年编审,各州县都可以按照本县地银增加的多少,减摊丁银。

增加多的,减摊就多。

反之,减摊就少。

因此,所谓每地赋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实际上后来就有所变化,特别是新垦田土多、升科税银也多的州县,变化的可能也就愈大。

这与我们前面介绍的福建省的情况,就有所不同。

在清代各省的田土中,有一种叫做寄庄地亩的。

所谓寄庄地,就是“以彼邑民人置买此邑地亩”。

寄庄地亩一般不单独摊派差徭。

在山东是“于正供之外,每亩征银一分至四、五分不等,名曰外征,以代徭役。

”由于它单独征收外征银,因此,雍正四年(1726年)“摊丁入地”,并没有包括寄庄地亩在内。

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东总督王土俊以“地亩之授受不常,官吏得以上下其手”为理由,请求“将历城等六十一州县寄庄地亩,并历城、益都二县照寄庄征银之废藩基地二项,所有外征银两,各按州县地亩,一并均摊”⑥。

从此,山东的寄庄地亩,也就与州县的大粮地同归于一了。

在山东,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是衍圣公孔府的所在地。

从汉代开始,封建国家为了优遇孔子后裔就钦赐土地,明代洪武年间,将滋阳(今兖州)等二十余州县中的一部分田地、民户,拨赐给孔府,叫做钦拨祭田和钦拨庙佃户人。

到了清代,这种庙佃户人已多至数万丁。

当时,孔府不但对祭田征收祀银,而且对庙佃户人征收丁银。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朝廷规定新增人丁永不加赋,孔府却凭借特权,对新添的庙佃人丁照征不��。

雍正四年(1726年),全省实行“摊丁入地”,孔府也自视例外,并不执行。

孔府的这种行动,不但引起几万名

注释:

①董鹏翱:

嘉庆《禹城县志》卷五,《食货志》,《丁徭》。

②江乾达:

乾隆《新泰县志》卷五,《赋役》下。

③王椿:

乾隆《续寿光县志》卷之七,《田赋考》。

④张同声:

道光《胶州志》卷十六上,志五,《赋役》。

⑤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四,《户部》,《户口》,《新垦升科分摊》。

⑥《清世宗实录》卷一四九,雍正十二年十一月庚寅。

庙佃户丁的严重不满,而且对于封建国家也造成很多不便。

为了限制贵族地主的特权,乾隆七年(1742年),朝廷明令孔府“摊丁入地”。

①这样,孔府才把钦拨户人中的佃户的丁银,摊入祭田。

至于庙户的丁银,因为无田可摊,仍照旧保留了下来。

六、河南

河南全省摊丁入地的时间是在雍正五年(1727年)。

在这以前,从明末开始,已有太康、汝阳、正阳、新蔡、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光山、息县、商城等十二州县,先后实行“丁随地派”。

不过因为当时各州县的标准并不统一,所以“按地收丁”也“轻重不等”②。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当然就要有比较整齐的规划。

雍正四年(1726年),巡抚田文镜在请求“摊丁入地”的奏疏中说:

“查各属人丁多寡不等,今就一邑之丁粮,均摊于本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

如某县原额一千两,摊入地银一万两之内,则每地银一两应加银一钱。

以此核算,在丁少地多之区,每两不过增之分厘,即间有丁多地少之处,每两所增亦不过一、二钱而止。

如此则地多之家力能输纳,而无地之家,得免光丁之累矣!

至豫省州县,每年均有报垦升科,以及遇闰之年粮额无定,嗣后地粮如有升增,应将丁银随年另行均派,摊入正闰银内,照数收纳。

另外,对于已经“丁随地派”的太康等十二州县,也规定“与各属一体按粮均摊,以昭划一。

”③

从田文镜的奏疏中,我们得悉,河南的“摊丁入地”是以州县为单位,分别进行匀摊。

具体的科则是:

“每地赋银一两,合摊丁银一分一厘七毫六丝至二钱七厘二丝零不等。

”④由于河南省的新垦田地是实行随年升科的办法,所以新垦田地的丁银也随年匀摊。

关于闰银的征收,也各照旧定惯例,凡原来派征闰银的,“摊丁入地”后仍保留闰银,否则不另行加派。

比如安阳县,按丁征银时规定征收闰银,“摊丁入地”后,除“按每折色粮银一两,该摊派丁银五分三厘七毫四丝(零),”又“遇闰每两该摊派丁银五分二厘八毫(零)”⑤。

不过从我们接触到的河南各州县的地方志记载中,不征闰银的占多数,征收闰银的相对要少得多了。

七、浙江

浙江省从明末开始,已有一些州县陆续“丁归地派”,入清以后,“丁归地派”更加普遍。

康熙初年,布政使袁一相在《清丁条议》中说:

“今按浙省历届大造之例,大略有产则有丁,其

注释:

①孔府档案,编号OOO四一一之八,曲阜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藏。

②《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一,雍正四年十二月辛酉。

③田文镜:

《抚豫宣化录》卷之二,《题豫省丁随地派》;同见田文镜:

雍正《河南通志》卷之七十六,《艺文》五。

④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⑤贵泰:

嘉庆《安阳县志》卷七,《田赋志》。

无产有丁者俗名赤脚光丁是也。

凡有产有丁者,虽有逃亡事故而地亩自在,则丁随产办,充允之人无赔累之苦矣!

……合应遵奉部文按地派丁之语,通行无弊”①。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后,户部专门就该省“摊丁入地”州县的招垦、缺丁等问题作出规定:

“浙省丁粮从田加赋,宁、绍、台三府属既有开垦荒弃田地,即应有招复人丁,相应行令该抚将前项招复人丁,仍照旧例升科。

至衢属常、开二县所有缺丁,……亦应照例清补,俟额数既足,再有新增,即应遵照恩诏,概入盛世滋生册内,免加其赋”②。

清朝政府的上述措施,更促进了―些州县的“摊丁入地”,台州府所属六县,除黄岩、宁海两县原已“丁从粮起”,其余临海、太平、天台、仙居四县,就是康熙六十年(1721年)“一并丁归粮办”的③。

雍正四年(1726年),朝廷议准该省摊丁的科则,一些还没有实行丁随地派的州县,也从这一年开始均摊。

当然,也有迟于四年(1726年)的,如宁波府所属鄞县,“以雍正五年为始,人丁改归照田均摊征解”④,温州府到“雍正六年题准随田办纳”⑤,丽水县则于“雍正七年奉旨摊丁”⑥。

浙江省的人丁有市丁和乡丁两类。

市丁专指没有田地产业的“门面光丁”,乡丁“乃随产之丁”,与市丁正好相反⑦。

市丁和乡丁,名称不同,科征的则例也不相同。

,如馀姚县,市丁每丁征银九分九厘七毫八忽零,乡丁每丁征银一钱一分二丝零⑧。

武义县市民每丁征银三钱一分九厘二毫,乡成丁每丁征银四钱八分六厘⑨。

此外,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以前,清朝政府还对该省的市、乡丁口课征食盐钞银。

据户部议准,该省“摊丁入地”的科则是,每田赋银一两,匀丁银一钱四厘五毫零⑩,分别均摊于各州县田赋中,具体形式有“照粮起丁”和“照田起丁”两种。

据乾隆《浙江通志》记载:

全省七十七个州县,“照粮起丁”五十个,“照田起丁”二十七个,大致“乡丁摊于田地,市丁摊于市房”11。

它们摊入的对象不同,摊丁后科则也不相同。

先以照粮起丁为例,如汤溪县:

原额完赋市民一百三十口,每口征银二钱五分六厘,共征银三十三两三钱六厘。

……

原额完赋乡民七百三十口。

每口征银五钱七分二厘五毫,共征银四百一十七两九钱。

注释:

①魏螈:

康熙《钱塘县志》卷之六,《户口》。

②嵇曾筠:

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一,《户口》一。

③张联元:

康熙《台州府志》卷之十七,《详谕》。

④曹秉仁:

雍正《宁波府志》卷之十二,《户赋》,《鄞县田赋》。

⑤齐召南:

乾隆《温州府志》卷之十,《田赋》,《户口》。

⑥曹抡彬:

雍正《处州府志》卷之四,《赋役志》,《户口》。

⑦赵申乔:

《赵恭毅公剩稿》卷第五,《请查仁钱二邑光丁详》。

⑧邵守仁:

乾隆《馀姚县志》卷十,《田赋》。

⑨张营堠:

嘉庆《武义县志》卷之三,《田赋》,《户口》。

⑩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作:

“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二钱四厘五毫有奇。

”《石渠馀记》订正为一钱四厘五毫不等。

又,据该省的一些府州县志,亦作一钱四厘零不等。

(11)嵇曾筠:

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一,《户口》一。

二分五厘。

……

原额完赋市、乡成丁一千零七十九口,每口征银二钱三分一厘二毫,-共征银二百四十九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

……

原额完赋食盐钞丁九千零二十五口,每口征银一钱一分五厘六毫,共征银一千零四十三两二钱九分。

原额田地山塘官房等项共征银二万二于五百二十七两二钱九分九厘(零)。

“照粮起丁”后计:

每银一百七十二两二钱八分六厘派市民一口。

每银三十两八钱五分九厘派乡民一口;

每银二十两八钱七分七厘派市、乡民成丁一口;

每银二两四钱九分六厘派食盐钞丁一口①。

各州县之间,不但丁口多寡和科则上下不同,而且田赋数额也有多有少。

所以“照粮起丁”后,差异很大。

比如山阴县:

市民每口征银一钱四分二厘,乡民每口征银一钱六分、征米七勺,“照粮起丁”后:

“每银二十两二钱七分四厘派市民人丁一口,每银二两四钱四分六厘,米七斗八升六合派乡民人丁一口”②。

比起汤溪县来,山阴县的科目显得要简单一些,但就科征额而言,山阴县就要重于汤溪县了。

“照田起丁”的办法,是将全县的丁银摊入田亩之内进行征派。

比如湖州府所属乌程县,市民完赋人丁三千六百一十六丁,每丁征银四分,共征银一百四十四两六钱四分。

乡民完赋人丁七万零六十七丁,每丁征银五分二厘,共征银三百六十三两四钱八分四厘。

摊入课田七千二百八十二顷六十四亩三分一厘九毫,计每田二百一亩四分五丝(零)派市民人丁一丁,每田一十九亩三分九厘三毫八丝(零)派乡民人丁一丁。

”③

由于田土有田地山荡之分,每一类都有不同的科则,笼统进行匀摊,就会造成担负重轻不一。

浙江省照田起丁的州县,除永嘉县“照田地山池塘起丁”④,松阳县“照田地塘起丁”⑤,一般都只采取“摊丁入田”或“摊丁入田地”的办法,其余地或山荡,就不再匀摊了。

在浙江“摊丁入地”的各州县中,临海县的情况比较特殊。

原来它在“摊丁入地”以前就是按照男子有妻、男子无妻、老幼疾丁,食盐课口征收丁口银的。

照粮起丁后,也因此保留了旧有的匀摊方式。

如:

每银一两八钱四分(零),又米五斗六升五合(零),派男子有妻一丁。

注释:

①陈钟炅:

乾隆《汤溪县志》卷之五,《食货志》,《户口》;曾筠:

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三,《户口》

三。

按:

以上统计数字中,有的单位数和总数之间,稍有出入,�蔷�系抄录原文。

以下类似情况亦同。

②徐元梅:

嘉庆《山阴县志》卷二十三,《政事志》,《田赋》。

③李堂:

乾隆《湖州府志》卷三十六,《户口》。

④齐召南:

乾隆《温州府志》卷之十,《田赋》,《户口》。

⑤嵇曾筠:

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四,《户口》四。

每银一两五钱七分(零),又米四斗八升二合(零),派男子无妻一丁。

每银四两三钱二分(零),又米一石三斗二升七合(零),派老幼疾丁一丁。

每银一两四钱三分九厘(零),又米四斗四升一合,派食盐课口一口。

临海县的这种征摊丁银的方式,是我们在其它省份中没有见到过的。

八、陕西

陕西也是丁银矛盾比较突出的一个省份,特别是陕北的延安等府,是全国丁银负担最重的地区之一。

雍正初年,经户部议准,将延安府所属十七州县的丁银,“概从下则”征收,“以二钱为率,岁减旧额一万二千八百九十两”②。

但因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所以丁银的矛盾依然存在。

全国“摊丁入地”的热潮,推动着陕西进一步向前迈进。

从雍正五年(1727年)起,该省也正式推行“摊丁入地”。

陕西的“摊丁入地”也是以全省通融计算的。

办法是,“照全省额载人丁共若干名,每年应输之丁银若干两,通算约计,每一丁应摊丁银若干,然后将州县之额载田地,亦通算每年应输粮银若干应载一丁。

如此均摊既定,则查各州县原额田地银粮若干,即可定应载丁若干、应征丁银若干矣。

”⑧当时,陕西全省行差人丁二百六十二万四千五百四十八丁,除匠价银外,共征丁银三十万一千八百七两零④。

雍正五年(1727年),朝廷又特许减免该省民丁银七万八千五十一两零,摊入地粮后,约计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五分三厘零,闰年再加四厘,合银一钱五分七厘零⑤。

陕西省摊丁入地后,使原来丁银偏重的州县,进一步得到减轻。

当时属于减摊的有朝邑等二十一州县,共减银六千七百九十二两⑥。

其中延安府属的安定县减银九百七十九两,宜川县减银一千九百一两零⑦,�{州的中部县减银一千四百四十六两零⑧,都是减摊数额较多的州县。

九、甘肃

甘肃的摊丁入地是和陕西同时进行的,并且原来也采取“将丁银于全省地粮之内通计均摊”,大致“每银九钱零、每粮九斗零摊入一丁”,“额征多则摊丁亦多”,“额征少则摊丁亦少”。

注释:

①何奏簧:

民国《临海县志》卷六,《版籍》,《赋税》;嵇曾筠:

乾隆《浙江通志》卷七十四,《户口》四。

②《清世宗实录》卷四十二,雍正四年三月己酉。

③王如玖:

乾隆《直隶商州志》卷六,《田赋志》。

④雍正《陕西民赋役全书》,《陕西省总》。

⑤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⑥刘于义等:

雍正《陕西通志》卷八十三,《德音》一。

⑦洪蕙:

嘉庆《延安府志》卷一,《恩泽记》。

⑧丁瀚:

嘉庆《中部县志》卷之三,《赋役》。

但是,由于甘肃本来“地瘠民贫”,而各州县之间的丁粮差额又过分悬殊,实行全省摊丁,使有的州县“比原额多增至二、三千两不等者”,造成“纷纷具呈”,抗议“均丁之不公也”①。

于是,雍正六年(1728年)起,变更办法,以黄河为界,分为河东、河西。

属于河东的有临洮、巩昌、平凉、庆阳四府和秦、阶二州,是“粮轻而丁多”的地区;属于河西的有甘州、凉州、宁夏、西宁四府和直隶肃州、安靖二厅。

除西宁府“旧系边远卫所,不纳丁银”②外,“粮重而丁少”。

这两个地区都“各自均派”。

河东实行“丁随粮办”,河西则“粮照丁摊”⑧。

当时,全省实在差丁四十七万九千八百一十五丁,共载丁银九万九千一百二十二两零。

其中河东以粮载丁银九万五千七百四十六两零,计每粮银一两摊丁银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有奇,遇闰加银二千七百零八两,计每两加征银一钱七分四厘八毫④。

但实际上,我们从各府县的地方志里看到,各州县差不多都以粮银一两,载丁银一钱六分八厘七毫四丝零(也有删除尾数作一钱六分九厘)进行计算⑤,这大概是为了征收方便,已经把闰银匀入各年之中,不单独再行开列的缘故吧!

属于河西的府县共摊丁银三千三百七十六两零,比河东少多了,所以匀摊以后,每粮一石只均载丁银一分六厘有奇⑥,而且也不征收闰银。

十、云南

云南省“摊丁入地”的要求,是雍正二年(1724年)巡抚杨名时提出来的⑦。

三年(1725年)二月,户部议准了杨的条奏,同意将滇省“民丁”,“照直隶例,摊入田粮完纳”⑧。

�鞘导噬险嬲�开始实行是在雍正四年(1726年)。

《世宗实录》载:

“云贵总督仍管云南巡抚事杨名时疏言:

‘通省丁银请于通省成熟田地内,按亩摊征,自雍正四年为始,永为定例。

’……从之。

”⑨

由于云南省地处边疆,又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封建国家对某些府县州厅,并不象内地那样,进行正常的户丁编审,因此,“摊丁入地”也仅指已有户丁编审的那一部分州县或地区而言。

当时全省“实征摊丁银二万九千三百三十九两(零)”⑩,实行统一的摊征则例。

但在征收方式上,却与前面我们介绍过的所有各省的情况都不相同。

且以昆明县为例:

注释:

①《朱批谕旨》,陕西兰州按察使李元英奏。

②杨应琚:

乾隆《西宁府新志》卷十六,《田赋》,《户口》。

③《清世宗实录》卷七十四,雍正六年十月己卯。

④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⑤我们翻阅的地方志是:

陈士桢等:

道光《兰州府志》卷五,《田赋志》;周铣:

乾隆《伏羌县志》卷五,《田赋志》;张延福,乾隆《泾州志》上卷,《赋役》;邱大英:

乾隆《西和县志》卷二》,《田赋》等。

⑥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作每银一两摊丁银一分六厘有奇,但有关地方志中却记为每粮一石均丁银若干,今从方志。

⑦尹继善:

乾隆《云南通志》卷之九,《户口》。

按:

杨名时的奏疏,《皇清奏议》卷二十五作雍正元年,今从《云南通志》。

⑧《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九,雍正三年二月丙申。

⑨《清世宗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丁亥。

⑩尹继善:

乾隆《云南通志》卷之十,《田赋》。

“实编丁三千一百六十八,内仍列:

上丁编银三钱,.…¨中丁编银二钱二分,…下丁银一钱六分,……下丁编银八百二十八两二钱四分。

”“入民赋田地内征,又依上则地亩摊征丁银五厘五毫,中则地亩摊征丁银四厘六毫,下则地亩摊征丁银三厘六毫。

……实摊征夏税丁银一百二十二两(零)。

……”

“依上则田亩摊征丁银七厘六毫‘,中则田亩摊征丁银六厘六毫,下则田亩摊征丁银五厘六毫。

……实摊征科粮丁银七百七十九两(零)。

”①

昆明县共实摊丁银九百零一两,比未“摊丁入地”前的八百二十八两零,多征七十三两零。

其它实行“摊丁入地”各州县,征收则例也与昆明县相同。

如临安府,上则地每亩摊丁银五厘五毫,中则地四厘六毫,下则地三厘六毫。

上则田每亩摊征丁银七厘六毫,中则田六厘六毫,下则田五厘六毫②。

全省以田地按上中下三则,分别“摊丁入亩”,这是云南丁归于地的做法。

此外,自“摊丁入地”后,续垦地亩不再匀摊丁银,这与多数省份也有所不同。

十一、江西

江西省是从雍正五年(1727年)开始“摊丁入地”的。

“照直隶、山东等省之例”③,于“迩省地粮内均匀带征”,④“每地赋银一两,合摊征丁银一钱五厘六毫”⑤。

由于江西与广东、福建一样,在征收丁银的同时,保留了盐钞银,所以在户丁编审中,男妇丁口一并统计。

康熙五十五年(1711年),全省完赋男妇二百一十六万四千一百四十丁口,“通共计编丁口银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一十九两(零)”⑥,“摊丁入地”后,盐钞银也随丁银编入地赋。

比如大庚县:

“康熙五十年……见在人丁二千六百八十八丁,每丁编银二钱六分七厘八毫(零),实计编银七百二十两一分六厘八毫;

见在妇女二千九百九十口,每口编银三厘三毫九丝(零),实计编银一十两一钱六分二厘七毫;

优免人丁五百一十一丁,每丁编银一钱一分三毫五丝(零),原编银五十六两三钱九分二厘二毫。

又于顺治十四年奉文补征,免征外扣解,不准绅衿优免丁银四十六两七钱五分五毫。

共计丁口银八百三十三两三钱二分二厘二毫,于雍正五年奉文,摊派通省地粮内均

注释:

①戴筠帆:

道光《昆明县志》卷三,《赋役》。

②江浚源:

嘉庆《临安府志》卷之六,《丁赋》。

③《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甲寅。

④⑥乾隆《江西赋役经制全书》,《省舢》。

⑤上引资料见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又程廷济:

乾隆《浮梁县志》卷之五《食货志》,《税粮》作“每地银叩两,摊派丁口银一钱三厘七毫九丝(零)。

”夏之翰:

乾隆《新城县志》卷之三,《民赋志》,《户口》作“每地亩银一两带征丁银一钱零五厘八毫(零)。

”张琼英:

道光《辞阳县志》卷三十,{田赋}作“每两带征丁银一钱五厘八毫(零)。

”均与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有异,记录备考。

匀带征,现应增丁银三百一十六两三分四厘三毫一丝,实征银一千一百四十九两三钱五分六厘五毫一丝。

”①

虽然如此,在‘摊丁入地”后,封建国家对妇女的编审却仍照常进行,直到乾隆十一年(1746年),才由朝廷下谕明令停止②。

按照全省统一则例匀摊丁银,当然也与山东、直隶一样,各州县间有增征和减征的问题。

靖安县就是减征的例子③。

而袁州府却因此“代他郡岁增输银五千四百余两”④。

但江西省所以要采取上述办法,原因也就是想从中均平一下赋役,使有的地区矛盾稍得缓和。

比如南安府,在“摊丁入地”前,一直苦于“赋寡而役多,赋轻而役重”,自“丁随粮转,以赋济役,民始免疫于奔命矣。

”⑤

江西省“摊丁入地”后,也实行“五年编审后查明升减地粮数目,照例均摊一次。

”⑥这与山东的做法,也是一样的。

十二、江苏、安徽

江苏、安徽两省的“摊丁入地”,是雍正五年(1727年)经两江总督范时绎题请,从六年(1728年)开始实行的⑦。

它们所采取的办法,是由各州县分别进行匀摊。

安徽基本上以亩计摊。

江苏除松江、常州二府,以及还有象海州等个别州县以外,大致以银或粮作为摊入标准。

如上元县每田赋银一两,摊征人丁银九分一厘九毫有奇,吴县每平米一石,摊征人丁银二分六厘四毫有奇,太仓州每石摊征人丁银四厘有奇,等等。

这两个省的按亩摊丁,与浙江省的“摊丁入亩”,二者在做溅上稍有不同。

浙江一般只摊丁入田或摊丁入田地,山荡等不再匀摊。

安徽、江苏则采取了折实田的办法。

比如松江府所属华亭县,“上乡熟田科平米三斗六升五合,中乡熟田科平米三斗二升,下乡熟田科平米二斗七升五合。

低薄田每一亩五分准熟田一亩,新荒田每二亩准熟田一亩,旧荒田每三亩准熟田一亩,得业荡……每二亩准熟田一亩,柴荡……每三亩准熟田一亩,草荡水�尽�…每六亩准熟田一亩。

……准熟折田每亩摊征人丁银一厘有奇。

”⑨又如安徽搜为州,“每地一亩三分七

注释:

①余光壁:

乾隆《大庚县志》卷之九,《赋役志》,《户口》。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

③朱堂:

乾隆《靖安县志》卷之三,《赋役》,《户口》。

④陈廷枚:

乾隆《袁州府志》卷九,《田赋》。

⑤蒋有道:

乾隆《南安府志》卷之六,《田赋》。

⑥乾隆《江西赋役经制全书》,《省总》。

⑦《清世宗实录》卷六十四,雍正五年十二月辛丑;尹继善:

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食货志》,《田赋》二。

⑧尹继善:

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九、七十一,《食货志》,《田赋》三、五。

⑨尹继善,乾隆《江南通志》卷六十九,《食货志》,《田赋》三;杨开第:

光绪《华亭县志》卷七,《田赋》上。

毫有奇折田一亩,每山、滩一十四亩五厘八毫有奇折田一亩,每塘、沟二亩七分二厘四毫有奇折田一亩。

每亩(实田)……又科摊带人丁银四厘四毫二丝五忽有奇”①。

这种把田地山荡各类科则,折实成同一标准,进行摊征,虽然手续麻烦,但比起浙江省的做法来,可能更均平一些。

在按银或按粮匀摊丁银的州县中,实际征收时,也往往要匀入田亩之内。

如溧阳县,以“每熟平米一石……派征人丁银六分二厘二毫二丝(零)”计摊,但该县《县志》仍载录各等田地每亩摊征人丁的则例。

田每亩摊征人丁银四厘六毫七丝(零);

沙荒田每亩摊征人丁银四厘三毫九丝(零);

次荒田每亩摊征人丁银三厘三毫五丝(零);

全荒田每亩摊征人丁银一厘六毫五丝(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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