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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职业技能训练题库

第一章法理学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

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

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

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第二章宪法学

从宪法修正的角度论述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演变

第三章行政法学

1、经A市人民政府批准,A市B区工商管理局受市工商局的委托对跨B区某企业实施罚款人民币1万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B区工商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甲、乙、丙便以工商管理局的名义对该企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自行收缴罚款,扣留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日,甲某电话通知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听证。

问题:

1)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主体应当是谁?

为什么?

2)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所适用的行政处罚是否得当?

3)工商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申,有哪些程序上的不足。

2、桃江市税务局与公安局联合在入桃江市的107国道口进行临时稽查。

该市A区个体户包某从广州用汽车运回的一批价值2万元的烟酒被鉴认为"假货"被依法予以扣押。

市税务局与公安局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日,A区税务局委托区工商局吊销包某的营业执照,A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红岭派出所对包某行政拘留5天。

事后,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欲申请行政复议。

试析:

本案中,谁为复议机关?

为什么?

如果包某申请行政复议,原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3、关某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

“交20块钱,再走。

”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

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

关某问宋某:

"为什么要罚我?

"宋某说:

你超载。

关某辩称:

“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严宋某不耐烦地说:

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

关某说:

“不说清楚,我就不交。

”这时,宋某又通过广张处罚决定书,并说:

“就你这态度,再交20块。

”关某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元钱。

问题:

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1、1)若对市税务局与公安局以共同名义作出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不服,应当以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两局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桃江市人民政府,因此,对此项行政处罚不服应以桃江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2)若对A区税务局委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应当以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A区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桃江市税务局,因此,对此项行政处罚不服应以市税务局为复议机关。

3)若对红岭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行政复议机关。

红岭派出所的“行政拘留”是受A区公安分局委托作出的,对受委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A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

4)包某申请行政复议,原行政处罚不因其申请复议的行为而停止执行。

2、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对司机关某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在程序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有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程序,其处罚决定书中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

决定书上根据有关规定的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一个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2)罚款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为条件。

因此,作出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3)实施罚款行为的过程违法。

①行政处罚程序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而本案中,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确认,关某驾车一到就作出了处罚决定。

②不向当事人关某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

(行政

处罚法)第31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宋某对关某未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罚款决定书。

(4)实施处罚时不听取关某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

和第32条伪挺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讳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宋某不听取关某的申辩,并因为关某申辩而加罚40元。

(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

对行政处罚不服,当

事人可以复议与诉讼。

在处罚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才有利于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这一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罚款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事项,而且执法人员也未口头告知关某。

第四章民法学

1、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筷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个小工厂,但甲要价太高,于是提出让甲分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表示同意。

经过半年的经营,该企业获利3万元,三人按约各分得1万元。

丁有管理才能,欲加入合伙,甲、乙、丙三均表示同意,但其没有资金,经协商同意其每月工资为准500元,并按合伙企业的获利抽20%作为奖金,若发生亏损也以该比例承担。

后来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企业发生亏损,亏损额达近5万元,甲拒绝,认为其只是提供技术并没有参与经营。

丁也认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雇用的人员,并没有出资,不应承担亏损。

于是发生纠纷。

问:

1)甲是否为合伙人?

丁是否为合伙人?

2)若设司机张某也想加入合伙,甲'、乙表示同意,但丙、丁不同意,张某是否为合伙人?

3)假设王某想加入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表示同意,但此时企业已亏损近1万元,王某是否应对这1万元的亏损承担民事责任?

ABC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

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C村与D村

约定当年7月中旬C从自己的用水量中丁D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D支付价款1万元。

供水时,水渠流经E村,E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

D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

D村以为C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甲A村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B村欲将其30%勺份额转让给F村。

问题: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1988年,张某、李某、杨某、钱某四人立约如下:

集资1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张某出资2000元,李某以其临街房屋勺使用权折价3000元出资,杨某出资5000元,钱某系厨师,以其技术折2000元出资。

饭馆盈亏比例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

开业头几年,经营正常。

1992年后因经营问题,生意渐少,出现亏损。

1993年7月张某见饭馆亏损比较严重,要求退伙,李某、杨某和钱某表示同意,并协商继续按照新出资比例分配盈亏。

经结算,饭馆净负债15000元,张某遂承担了望2500元债务,并向债权人丁某作了清偿。

到1994年4月,饭馆因亏损无法经营,经再次结算,饭馆不仅将全部出资资金赔光,而且负债增长率加到30000元。

此时,杨某和钱某仅能维持生计,但钱某勺女朋友钟某有钱能够偿还。

李某勺儿子(7岁)名下有存款32000元,是其父亲所存。

债权人丁某找张某要求偿还,张某以其早已退出为由拒绝承担。

要求李某偿还,李某表示愿偿还其应该承担勺部分,其他勺应由杨某和钱某承担。

而钱某和杨某则表示无力清偿,丁某遂起诉到法院。

问:

丁某勺债权如何实现?

本案中债权人丁某无权要求张某归还30000元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勺意见》第53条勺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只对其参加合伙期间勺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张某只对他退伙前饭馆所负勺12500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丁某无权要求钟某清偿债务。

因为,钟某不是该饭馆勺合伙人,也不是其他应该对该合伙债务勺清偿承担责任勺义务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35条勺规定,合伙勺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勺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各方约定以出次比例分配盈亏,张某在退伙时已按照相馆约定承担屯合伙的债。

因此,李某、杨某、钱某,应按照张某退伙后的出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李某、杨某、钱某应对30000元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李某以其32000元存款来清偿全部债务。

理由如下: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儿子名下的存款,是李某所存,故存款是李某的财产,李某应以其存款清偿全部债务。

当然,李某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章刑法学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三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洪某,男,1972年10月出生。

1987年8月26日,洪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

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

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

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

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

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表现为什么样的罪过形式?

应否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

3。

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

洪某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不应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因为洪某当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应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谢某借酒劲要平日与己不和的马某与自己划拳喝酒,马某拒绝。

谢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一边谩骂一边向马某刺来。

谢某由于饮酒过多,难以自控,摔倒在地后被马某一把夺过刀子。

谢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了一把条帚又向马某扑来。

马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谢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问:

马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什么性质?

马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第六章经济法学

1、1992年6月,厦门市某厂职工丁某和本厂、厦门市某公司共同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有效期为3个外派合同期。

每个外派合同期为1年(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延长期)。

同年的第一次外派时间是2年,由某公司通知某厂,再由某厂通知丁某。

某公司按合同将创汇分成汇给某厂,某厂均已接受。

1994年4月和1997年10月又两次外派,均由某公司直接通知丁某,丁某在离境前分别以书面和电话方式告知厂方。

后两次外派时间均为1年,但某厂对后两次外派未予认可。

1998年7月25日,某厂以丁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目无组织纪律,擅自离职,长期旷工”为由,给予除名处理。

丁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问:

丁某是否应该被除名,为什么?

答:

丁某不应该被除名.,首先.丁某与某厂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第一次外派,丁某去了2年,这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但某工厂并未提出异议,反而接受了某公司按合同规定汇入的创汇分成,这实质上是事后默认丁某外派时间2年的变更合同的行为。

丁某第二次、第三次外派时间均为1年,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次、第三次外派某工厂未予认可,但也没有向某公司提出要提前解除合同,因此,可以认定3个外派合同期均为合同的有效期。

丁某行为企业职工,接受第二次、第三次外派时,未及时按正常途径告知工厂,办理离厂手续,致使生产受到影响,行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厂规。

但《外派船员合同书》并没有明确规定外派程序,而且丁某每次接到某公司通知到离境仅二三天时间,丁某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分别以电话和书面方式告知厂方,未向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不能认定是旷工。

因为他是在履行外派合同,属职务行为。

由上所述,可见某工厂对丁某的除名处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不该被除名,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了丁某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第七章诉讼法学

某省甲县与乙、丙、丁、戊四县相邻。

1997年5月3日,甲县一纸品加工厂与乙县一饲料厂在乙县签订一饮料软包装的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中约定:

“运输方式采用纸品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为纸品加工厂在丙县的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

双方可以申请在丁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乙县或丁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纸品加工厂即在其设于戊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且在戊县车站就近发货。

饮料厂收到货物后立即投入使用。

但因饲料软包装的质量不合格,造成饮料厂的饮料变

酸甚至有些已变臭,损失近10万元。

纸品加工厂虽与饮料厂几经协商,但未达成协议。

饮料厂法定代表人朱厂长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并且提出必须要在乙县法院打官司。

[问题]

(1)甲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理由是什么?

(2)乙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理由是什么?

(3)丙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理由是什么?

(4)丁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理由是什么?

(5)戊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理由是什么?

(6)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此案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通过诉讼解决?

理由是什么?

(7)如果你是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朱厂长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1、

(1)甲县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意见第24条)

(2)乙县法院无管辖权。

(3)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第意见20条)

(4)丁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5条)

(5)戊县法院无管辖权。

(民诉意见第20条)

(6)此纠纷应通过诉讼解决。

(从仲裁法第10条)

(7)对于朱厂长提出的要求可以满足。

因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

(民诉意见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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