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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审查要点

第四部分商场(商住楼)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点

一、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编制依据:

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

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巻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二)、图纸基本要求

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5、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三)、建筑防火

1、多层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耐火等级。

第5.1.1条;

(2)、防火间距。

第5.2.1条;

(3)、消防车道: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第6.0.1、6.0.4、6.0.9、6.0.10条;

(4)、防火分区:

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第5.1.7、5.1.9、5.1.10、5.1.12、5.1.13、7.5.3条;

(5)、防火间距。

第5.2.1条;

(6)、安全疏散。

第5.3.1、5.3.2、5.3.4、5.3.5、5.3.8、5.3.12、5.3.13、5.1.14、5.3.17、7.4.1、7.4.2、7.4.4、7.4.11、7.4.12、、7.5.2、7.6.4条;

(7)、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和1h。

第5.1.3条;

(8)、防火墙、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固定扇的乙级防火窗不限),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

第7.1.2、7.1.3、7.1.5条;

(9)、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11.4.4条;

(10)、发电机室。

第5.4.3条;

(1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第7.2.5条;

(12)、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第5.4.6条;

(13)、建筑屋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第7.4.4条。

强制性条文:

第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条、必须严格执行。

2、高层建筑防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⑴、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第3.0.1条;

⑵、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0.8(2、3)条;

⑶、柴油发电机设置求。

第4.1.3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4.1.4条;

(4)、高层建筑会议室、多功能厅、歌舞娱乐场所设置要求。

第4.1.5、4.1.5A条;

⑷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第4.1.9、4.1.10条;

(5)燃油或燃气、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规定。

第4.1.2条;

(6)、防火间距。

第4.2.1、4.2.2、4.2.3、4.2.4.条;

(7)、应设置消防通道: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道,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

第4.3.1、4.3.4、4.3.5、4.3.6条;

(8)、防火分区。

第5.1.1、5.1.2、5.1.3、5.1.4、5.1.5条.

(9)、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5.2.1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第5.2.3条

(10)、自动消防设施设备房。

第5.2.7条;

(11)、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第5.2.8条;

(12)、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第5.4.4条;

(13)安全出口。

第6.1.1条;

(14)、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第6.2.7条;

(15)、高层住宅户门防火门。

第6.1.1.2、6.1.3条;

(16)、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的规定。

第6.2.8条;

(17)消防电梯前室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

(18)、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第6.3.3(2、3、6、11)条;

(19)、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第7.5.1条、7.5.2条。

(2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第4.2.4条、4.2.5条。

(21)、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第6.2.6条。

强制性条文:

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4.1.5A、4.1.5A.1、4.1.5A.2、4.1.5A.3、4.1.5A.4、4.1.5A.5、4.1.5A.6、4.1.5B、4.1.5B.1、4.1.5B.2、4.1.5B.3、4.1.5B.4、4.1.5B.5、4.1.5B.6、4.1.6、6.1.3A、6.2.8条、必须严格执行

二、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⑴给水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⑶水泵、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一)、消防设计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8.2.2条;

(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布置。

第8.2.6—8.2.10条;

(3)、室内消火栓设置。

第8.3.1、8.3.3条;

(4)、室内消防用水量、管道、消火栓。

第8.4.1、8.4.2、8.4.3条;

(5)、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

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第8.4.4条规定;

(6)、自动喷水系统设置第8.5.1条规定;

(7)、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1.6条规定;

(9)、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第8.6.5、8.6.6条规定;

(10)、火灾持续时间。

第8.6.3条;

(11)、消防水池设置。

第8.6.1条;

(12)、消防水泵启动。

第8.6.9条规定;

强制性条文:

第8.1.2、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条、必须严格执行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消防给水。

第7.1.1条;

(2)、消防用水量。

第7.2.2条;

(3)、消防竖管布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4.2、7.4.4条;

(4)、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第7.4.5.3条规定。

(5)、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④、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⑤、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6)、第7.4.7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7)、增压设施。

第7.4.8条;

(8)、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

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9)、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6条;

(10)、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6.9条规定;

(11)、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

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

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

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

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

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

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12)、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第6.3.3.11条。

消防水泵房应设计排水设施。

强制性条文:

第7.4.2、7.4.6(1、2、7、8)、7.6.1、7.6.2、7.6.3、7.6.4、7.6.4条、必须严格执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第5.0.1条;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第5.0.2条;

(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第5.0.3条;

(4)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第5.0.4条;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第5.0.5条;

注: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第5.0.6条规定,注:

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第5.0.7条;

(8)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水幕类别喷水点高度

(m)喷水强度(L/s•m)喷头工作压力

(Mpa)

防火分隔水幕≤1220.1

防护冷却水幕≤40.5

注: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1.0L/s•m。

(9)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10)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11)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②、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③、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④、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⑤、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12)、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第6.2.7条;

(13)、水力警铃设置。

第6.2.8条;

(14)、最不利点、其它防火分区、楼层末端试水装置。

第6.5.1条;

(15)、喷头设置。

第8.0.6条;

(16)、排水设施。

第6.2.6、6.5.1条;

(17)、操作与控制。

第1.0.1、11.0.5条。

(18)、局部应用。

第12.0.1---12.0.7条

强制性条文:

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条、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

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

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

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三、暖通专业

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室内设计标准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一)、防排烟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防、排烟。

第9.1.1条;

(2)、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应设防烟设施。

第9.1.2;

(3)、排烟设施。

第9.1.3条;

(4)、自然排烟面积。

第9.2.2条;

(5)、机械防烟。

第9.3.1、9.3.2、9.3.3条;

(6)、机械排烟。

第9.4.1、9.4.3、9.4.4、9.4.5、9.4.6、9.4.8条;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

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2)、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

第8.1.5条。

(3)、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中庭加压送风。

第8.2.2及表8.3.2-2、8.3.7、8.4.2.3条。

(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人防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

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注:

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⑴、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第10.3.10条规定

⑵、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10.3.15条规定;

强制性条文:

第9.1.2、9.1.3、9.1.5、9.2.2(1、2、3)、9.3.1、9.3.3、9.4.1、9.4.3(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

(1)、10.3.8、10.3.9、10.3.10、10.3.12、10.3.17条、必须严格执行。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

第8.5.2条;

(2)、防火阀设置。

第8.5.3条;

(6)、管道材料。

第8.5.6、8.5.7条;

设计说明

(1)、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

(2)、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

(3)、是否有消防防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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