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水镇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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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水镇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里水镇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我镇有限的教学资源,促进我镇中小学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使我镇中小学教育能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全面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
镇教育局负责对全镇公办中小学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和对各校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协调和指导;镇教育局负责编制本镇各中小学招生计划。
凡因生源问题需调整招生计划或招生地段范围的,须经镇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作调整。
三、招生对象及招生批次
在我镇居住、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常住人员,小学招收年满周岁的适龄儿童。
各学校不得接收未满周岁的儿童入学。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入读公办学校。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我区公办学校属借读生,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两类。
各中小学的招生分三批次进行:
()第一批招收具有本镇户口的适龄入学儿童或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二批招收非本镇户籍的政策性借读生(按附件一《非里水镇户籍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要求执行)。
()第三批招收非本镇户籍的普通借读生(在第一、二批招生完成后,学校仍有学位剩余的情况下才招收,按普通借读生家长(监护人)积分从高到低拟定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名单。
具体分值另见附件二《里水镇普通借读生家长(监护人)积分表》)。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1、小学:
报名时间:
年月、日,地点为各公办小学。
2、中学:
报名时间:
年月、日,地点为各公办初中。
五、招生管理工作
、各中小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
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招生录取工作在镇教育局的统一指导下,各校相互协调具体实施。
各校必须按照镇教育局的工作要求及日程安排做好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端正教育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各小学、初中的入学办法遵循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严格禁止进行入学考试。
、各中小学严格按学校所属辖区范围招生,各中小学的学位,应确保学区内本镇户口的适龄儿童能全部按时入学,确因就学需要必须跨区就读的学生,需经批准后才能招收。
[审批程序为:
学生个人申请(填写跨区就读申请表)户籍辖区学校加意见拟报读学校加意见镇教育局审批。
申请表为一式三份(户籍辖区学校、拟报读学校、镇教育局各执一份)]。
、继续加强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择校费。
、各学校必须按政策要求解决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问题。
里水镇教育局
年月
附件一:
《非里水镇户籍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附件二:
《里水镇普通借读生家长(监护人)积分表》
附件一:
非里水镇户籍政策性借读生申请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序号
类别
对象
基本材料
父母或监护人
子女
优抚群体类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镇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本镇优抚对象适龄子女
部队师级或区民政局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户口簿
本镇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区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镇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区民政局、区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监护人变更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居住在本镇且符合教民〔〕号文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父母户口簿;进藏干部职工房屋产权证书;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引
进
人
才
类
本镇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
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工作证或处(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在本镇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
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资格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符合粤教基〔〕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本镇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年或以上的引进人才类《广东省居住证》;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投资贡献类
南海区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以上政府认可证明;居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本镇户籍监护人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在本镇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居住证;身份证明材料;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材料
在本镇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房产权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已备案]、发票;)(购房合同必须在年月日前房管局备案);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境外群体类
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本镇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护照原件(复印件存档);
、属委托监护照顾的: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相应亲属关系公证(外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本镇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或房产权证明;
、属委托监护照顾的:
《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户口簿及房产权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台湾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出具市台湾事务局开具的《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
其它类
在本镇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年以上(含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在本镇内连续居住满年证明(有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连续居住年及以上的居住证;连续年及以上参保证明;连续年及以上营业执照;连续年及以上依法纳税证明);
、在佛山市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年以上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父母一方是本镇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
父(母)本镇户籍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
与非本镇户籍的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
符合佛府办〔〕号规定,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且居住在本镇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
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
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