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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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扬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扬办发〔2011〕57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镇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办发〔200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必须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全市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正在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

(五)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

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

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

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立足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综合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及其等级

(六)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七)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八)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九)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

四、管理岗位设置

(十)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十一)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办法设置。

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十二)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十三)相当于处级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相当于科级及科级以下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少数规格低、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1个领导岗位层级。

(十四)管理岗位分为一至十个等级,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原则上设六至十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六级至十级。

(十五)管理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十六)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十七)全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从1:

4:

5逐步过渡到1:

3:

6。

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省和镇江市有关规定,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

(十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我市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设二至十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六个等级,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十九)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我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其人选须按规定程序报省备案后方可岗位聘用。

我市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十)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3:

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二十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二十二)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十三)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十四)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十五)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七、特设岗位

(二十六)特设岗位实行雇员制,其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及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待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入轨后,再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报批核准。

(二十七)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程序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和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人社局核准。

八、岗位基本条件

(二十八)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十九)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十)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十一)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技术工勤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技术工勤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和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

(三十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对单位的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应明确拟设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4.广泛征询意见。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十、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三十三)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后,分别报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人社局核准。

2.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其变更,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后,分别报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人社局核准。

(三十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应保持相对稳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十一、岗位聘用

(三十五)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按照本实施办法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现有人员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聘用更高等级岗位。

(三十六)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于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十七)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三十八)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

(三十九)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四十)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四十一)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社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的。

(四十二)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人社部门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从报请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认定后的下个月起兑现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十二、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四十三)市组织、人社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十四)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应当在市组织、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并组织实施。

(四十五)市组织、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人社和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十六)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建立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四十七)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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