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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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0081/06/0410:

21 

 

 

【分类号】L35301198146

【标题】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0604

【实施日期】1981060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81)劳总锅字10号

【名称】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目前溶解乙炔气瓶正在国内积极推广使用。

溶解乙炔气瓶与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比较,具有节省能源、减少公害、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等优越性。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现颁发试行。

正在制造或改装的溶解乙炔气瓶,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或改装。

在用的以活性炭为填料的溶解乙炔气瓶,应逐渐淘汰。

希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规程试行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局。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溶解乙炔气瓶技术规程、专业标准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钢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附属容器。

第四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以下简称钢瓶)、多孔性填料(以下简称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

【章名】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乙炔瓶的设计与制造,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六条钢瓶的公称容积和直径,按表1选取。

表1钢瓶公称容积和直径

------------------------------------

|公称容积(L)|≤25|40|50|60|

|-----------|-----|---------|------|

|公称直径(mm)|≤100|280|300|

------------------------------------

第七条钢瓶的主体材料,必须采用镇静钢,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冷弯试验等应符合表2与相应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制造钢瓶的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炉号进行复验。

要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制度。

表2钢瓶主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

|材|化学成份%|机械性能|180°冷弯试验|

||-------------------------------|-----------------------------------||

||碳|硫|磷|伸长率δs%|屈服强度|(弯心直径d|

||||||σskgf/平方毫米||

||-------------------------------|------------|----------------------|试样厚度a)|

||不大于|不小于|不大于||

|-------------|-------------------------------|------------|----------------------|---------------|

|优质碳素钢|0.25|0.045|0.040|21|40|d=1.5a或2a|

|或低合金钢|||||||

---------------------------------------------------------------------------------------------------

第八条钢瓶按水压试验压力设计。

水压试验压力为60kgf/平方厘米。

第九条钢瓶筒体最小壁厚按下式计算:

PhDi

S=-----------+C

200σsφ

--------Ph

1.3

式中S棗钢瓶筒体最小壁厚,mm;

Ph棗水压试验压力,kgf/平方厘米;

Di棗钢瓶筒体内径,mm;

σs棗常温下材料的屈服强度,

kgf/平方毫米;

(σs应选取标准规定的最小

值或热处理保证值)

φ棗焊缝减弱系数,取φ=0.9;

C棗壁厚附加量,mm。

壁厚附加量由设计单位确定,但应包括钢板厚度负偏差、工艺减薄量和腐蚀裕度。

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0mm。

钢瓶筒体壁厚,除进行强度设计外,还应考虑刚度问题。

第十条钢瓶应采用椭圆形或碟形封头,其形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碟形封头,H≥0.192Di,h≥4S(见附图3a);

对于椭圆形封头,R≤Di,r≥0.1Di,h≥4S(见附图3b)。

封头壁厚按下式计算:

PhDiK

S=-----------+C

200σs

--------Ph

1.3

式中S棗封头壁厚,mm;

Di棗封头内径,mm;

K棗封头形状系数。

K的数值按H/Di(见附图3)的比

值,从附图4中查出。

符号Ph、σs、C的内容与第9条相

同。

第十一条钢瓶的焊接,必须由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进行。

施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并要严格执行。

主体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担任。

主体焊缝须经100%的射线探伤检查。

经过检查,符合JB928(注)《焊缝射线探伤标准》Ⅱ级要求的即为合格。

当产品经过12个月以上成批生产实践,证明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稳定,并有全面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时,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主体焊缝允许做局部探伤抽查。

抽查长度不少于主体焊缝总长的20%,抽查部位应选在纵、环焊缝的交接处,且先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纵缝放置,后焊封头的焊缝交接处的胶片应沿环缝放置。

(注)本规程所引用的技术标准不注其年号,均以现行的为准。

第十二条钢瓶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所用钢材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整体消除残余应力的热处理。

第十三条钢瓶的制造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图样的要求外,还应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钢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十五条钢瓶制成后,必须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钢瓶实际容积和钢瓶重量(不包括瓶阀和瓶帽的重量)。

气密性验的压力为30kgf/平方厘米。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乙炔瓶的填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发生化学反应;

(2)密度应小于280g/L;

(3)孔隙率应大于等于85%,并有良好的毛细管作用;

(4)抗压强度应大于10kgf/平方厘米;

(5)含水率应小于1%;

(6)内部不得有孔洞,放大500倍观察时,不得有明显可见的细孔;表面密集孔洞的总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厘米,单个孔洞的直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10mm;

(7)不得有晃动现象,与瓶壁的间隙:

径向小于等于0.5mm,轴向小于等于3mm。

第十七条乙炔瓶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其质量应符合HG2棗320或HG2棗1194《工业丙酮》一级品的要求。

丙酮的充装由乙炔充气单位进行。

充装丙酮前,必须先进行置换。

丙酮充装量按下式计算:

W=0.38δν式中W棗丙酮充装量,kg;

δ棗填料孔隙率,%;

ν棗钢瓶实际容积,L。

充装丙酮后,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允差0.5kg,超差的乙炔瓶必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

(1)瓶阀材料应选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

如选用铜合金时,含铜量必须小于70%。

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应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易熔合金的熔点为100±5℃。

(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与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检验标记环为铝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印标记。

(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同。

瓶阀成品重量允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

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第十九条制造乙炔瓶,必须先提出试制申请,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

试制完成后,应按技术任务书、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合格后,应先将产品图纸、设计计算书、技术条件、制造工艺、产品技术鉴定等资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并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和制造厂钢印代号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单位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负责将审查结果通知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

技术鉴定项目、内容、方法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乙炔瓶技术鉴定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条乙炔瓶制造厂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进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试验。

当结构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或质量出现问题时,即应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安全性能试验。

试验的项目、数量和质量要求,应在技术条件中规定。

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的结果,还应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乙炔瓶制成后,必须逐个测定填料的密度、孔隙率、肩部(轴向)间隙、乙炔瓶净重(包括钢瓶、瓶阀、瓶帽、填料、溶剂的重量)(注),并进行乙炔瓶的气密性试验。

(注):

溶剂重量按第17条计算值计入。

同一炉产品不得超过50个。

每炉至少应有一个开壳式专用瓶,用来测定填料试样的技术指标。

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的规定。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

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其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气密性试验压力为30kgf/平方厘米,所用的气体,应是经过干燥的、纯度不低于97%的氮气。

试验的方法、要求及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有关规定。

试验合格的乙炔瓶应封存1~0.5kgf/平方厘米压力的氮气。

第二十二条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生产顺序,每制造500只钢瓶,抽取一只作爆破试验;每制造500只乙炔瓶,抽取一只分别作填料技术指标的测定和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

第二十三条新制造的乙炔瓶,必须在肩部和检验标记环上按本规程附图1规定打钢印。

钢印必须明显、清晰、印痕要圆滑无尖角。

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并按本规程附图2标注红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乙炔瓶出厂时,必须附有质量检查合格证。

质量检查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制造厂名称、代号,乙炔瓶编号,制造年、月,水压试验压力,气密性试验压力和所用介质,筒体设计最小壁厚,材料牌号,材料强度选用值,热处理结果,钢瓶重量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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