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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软件学院章程最新版

广州软件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序 言

广州软件学院的前身是成立于2002年的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由广州大学与广州世纪华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举办,作为广州大学的民办二级学院,开设专科层次学历教育。

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开始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

2010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合作方变更为广州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世纪华软科技有限公司在学院的全部合法权利和义务由新出资方广州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接。

2012年,学院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学院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法定住所、机构性质和法人属性。

学院中文名称:

广州软件学院(简称:

广软)。

英文名称:

SoftwareEngineeringInstituteofGuangzhou(简称:

SEIG)。

法定住所: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广从南路548号。

办学地点: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广从南路548号。

登记法人类型:

社会服务机构。

法人属性:

非营利法人。

学院网址:

……

第三条办学性质:

全日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规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办学规模15000人。

第五条办学宗旨: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质量立校、特色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注重办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科技创新与学科建设融合,人才培养与创新创业实践结合,培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扎实的信息技术能力、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办学定位:

致力于把广州软件学院建成一所在同类院校中具有比较优势和品牌特色的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

培养目标:

面向信息技术产业,面向粤港澳大湾区服务业和制造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专业实践能力、良好的信息技术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科门类:

学院设置工学、艺术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等5个学科门类,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注重对接软件与信息技术产业需求,做大做强信息技术专业集群;对接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的信息化需求,增强艺、管、文、经各专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实现以信息技术专业集群为主体,艺、管、文、经多专业协调发展,信息技术特色鲜明的专业布局。

第七条办学方向: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四个服务”的要求,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建设成在同类院校中具有比较优势和品牌特色的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

办学层次:

本科。

办学形式:

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

第八条学院业务主管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学院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

第九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学院标识:

(一)校训:

明德日新知行合一。

(二)校徽:

(三)校歌:

《广软情》。

南岭磅礴,珠江浩荡;从化清秀,广软馨香。

信息立校,软件名扬;

教学相长,桃李芬芳。

一渠两湖,亦动亦静;允文允武,有弛有张。

十年树木,阴翳蔽日;百年树人,桃李门墙。

明德日新,坐不窥堂;

知行合一,避短扬长。

德智体美,工艺文商;创新应用,相得益彰。

养晦韬光,用行舍藏;立身行道,何必庙堂?

广软如树,阅尽沧桑;

广软如花,四时竞放。

广软如诗,荡气回肠;广软如画,共谁徜徉?

(作词:

迟云平)

(四)校庆日:

12月17日。

第二章学院举办者

第十二条学院举办者为广州盈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院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院名下。

(三)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

(四)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章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学院应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丧失董事长资格的。

(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学院董事会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7人。

其中1/3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执行董事1名。

学院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学院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时,学院可作调整或补充,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十八条学院董事会成员由学院举办者或其代表4人、校长1人、党委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1人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学院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同时兼任学院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犯罪记录。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单位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单位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单位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学院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学院董事长由举办者在董事中推举。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和修改学院重要管理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院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学院董事会会议。

(二)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学院董事会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三)检查落实学院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院董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学院年度预算、决算审核。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学院校长。

(四)享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院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五条学院董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学院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学院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监事会。

学院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党委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人。

设主席1名。

第二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最多连任2届。

学院董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学院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学院董事会和党政领导班子履职情况。

(三)当董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董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有权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学院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学院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校长和院务会议(党政联席会)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

校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学院董事会聘任,对学院董事会负责,依法依章程进行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

第三十二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三条院务会议(党政联席会)是学院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务会议(党政联席会)由校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校长应向学院董事会会议报告学院工作,提交年度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

校长应及时向学院董事会通报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学院党组织、党委会议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党组织。

经中共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广州软件学院委员会。

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负责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反腐倡廉工作,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带领群众完成任务,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或章程规定参加学院董事会、院务会议(党政联席会),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研究,监督保障学院依法办学。

建立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组织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支持学院董事会、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加强对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到学院工作的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四)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五)参与学院各类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院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工作机构,合理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应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院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委会议规范学院党委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学院党委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党委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关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中层以上干部任命前审核。

(三)讨论决定学院党委学年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各基层党组织书记的任免、奖惩等有关问题。

讨论决定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六)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分不合格党员。

(七)研究决定学院统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学院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院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九)讨论决定学院各级党组织、部门请示学院党委的有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

(十)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八章学术组织

第三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成员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二)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

(三)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务会议(党政联席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

第四十一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院学位工作的机构。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经院务会议(党政联席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

第四十三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致力推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就业和实训基地建设、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培养目标达成度分析等工作。

第九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召开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学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章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员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协议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学院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二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支持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

其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五十三条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院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取相应比例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十条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组织的帮助与指导下进行工作。

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生代表大会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学院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章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学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三条学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五条学院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学院的基本情况,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十三章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六十六条学院开办资金3.06亿元人民币。

办学资金来源主要为举办者出资、学费、住宿费收入。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对各类资产进行分别核算、登记建账,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院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

学院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院的资产。

第六十八条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实行领导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学院董事会、监事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亲属不得担任学院财务、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审批机关一并年检。

学院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学院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学院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首先用于偿还债务。

第七十四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举办者不得进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七十六条学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七十八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章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九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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