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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制

亲属

婚姻的成立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夫妻特有财产

分别财产制

婚姻终止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

收养与寄养(比较)

扶养的含义与特征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

D以上都不对

下列关于重婚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

C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D虽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的不是重婚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的亲属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亲属制度是形成宗法等级制定的重要因素

B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大类

C亲属制度以个人为本位

D宗族是指父之党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亲等数为()。

A三B四

C五D六

结婚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这不属于结婚的哪一要件()

A实质要件B必备要件

C公益要件D私益要件

我国古代聘娶婚中婚约成立的标志是()。

A纳征B纳吉

C请期D纳采

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妻委托其妹代为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此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

A可以代理,但以代理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B不得代理

C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则可以代理

D在登记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是()。

A一般共同制

B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C所得共同制

D劳动所得共同制

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是()。

A一般共同制

B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C所得共同制

D劳动所得共同制

我国古代典籍中所记载的“夫者,妻之天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所反映的夫妻法律地位是()。

A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B女尊男卑、妻权统治

C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

D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的平等过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之日起消灭。

A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

B配偶请求法院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死亡

D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A一方当事人的出生地

B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C一方当事人的工作地

D一方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变更抚育费的权利主体是()。

A子女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C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D子女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近现代亲权制度一般已从()。

A权利本位转为义务本位

B义务本位转为权利本位

C以子本位转为以亲本位

D以亲本位转为以子本位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权人为()。

A丈夫B妻子

C子女D以上答案都正确

2000年,甲的父亲乙因病去世。

甲与其母丙约定,甲每月向丙给付1000元以资赡养,条件是丙不得再嫁他人。

2004年,丙再嫁于丁。

甲大怒,遂以丙违反约定为由拒不给付赡养费。

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甲继续给付赡养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向丙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A终止B不终止

C相应减少D相应增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B15周岁

C16周岁D18周岁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另有规定的除外。

A父亲单方送养B母亲单方送养

C双方共同送养D以上答案都正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弟、妹已成年

B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C兄、姐偶尔支付弟、妹教育费用

D弟、妹有负担能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处理上,受害人有权向()提出请求,此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二)多项选择题

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哪些特征()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夫权统治

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下列哪些说明了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强制性()

A结婚完全在于男女双方的合意

B在子女不孝的情况下,父母可以登报宣告与他们断绝亲子关系

C结婚不得负有条件或期限

D离婚不解除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中国古代宗亲中所包括的对象有()。

A本宗的男子B在室女

C出嫁女D来归之妇

3关于配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B在中国配偶是亲属的组成部分

C在中国配偶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

D日本、韩国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配偶为亲属的类别之一

下列属于结婚的必备条件或称积极要件的是()。

A须有结婚的合意

B须达法定婚龄

C须不重婚

D须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

A婚姻当事人

B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为患者的近亲属

下列属于广义扶养范畴的是()。

A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B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C配偶之间的扶养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其所体现的价值是()。

A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权利

B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C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家庭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D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是()。

A婚姻当事人一方宣告死亡

B婚姻当事人一方宣告失踪

C登记离婚

D诉讼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包括()

A现役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B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已经改正的

D现役军人有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指赡养人应对父母()。

A经济上供养

B生活上照顾

C精神上慰藉

D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的情形有()。

A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终止而解除

B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存续期间,可以根据一方请求而解除

C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终止时,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当然解除

D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再婚终止时,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

C只能收养一名

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的限制()

A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

B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C继父母已经有一名子女

D继父母不满30周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的条件是()。

A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B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负担能力却不抚养

D孙子女和外孙子未成年

所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中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包括()。

A村民委员会B当事人所在单位

C居民委员会D乡镇人民政府

三、简答题

1简述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特点。

2简述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3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原则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简述亲属在我国法律上的分类。

5试比较罗马法与寺院法关于亲等的计算方法。

6简述婚姻成立要件的分类。

7简述结婚登记的程序。

8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9简述“七出”的具体内容。

10简述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1简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的概念以及形式。

12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

13简述依当事人单方解除收养关系的的条件。

14简述孙子女、外孙子女队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条件。

四、案例分析题

1某甲已婚。

某日,在外出游玩时,某甲与某乙一见钟情。

某甲对某乙谎称未婚,返程后与某乙在教堂举行婚礼。

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后某甲之妻找上门来,某乙梦醒,遂不愿与某甲共同生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某甲与某乙的关系如何处理?

2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

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

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

“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

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

3某甲与某乙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结为夫妇。

某甲参军后,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

是时,某乙身怀六甲。

噩耗传来,某乙肝肠寸断,欲追随某甲于九泉之下,却因顾念腹中胎儿而强忍坚持。

半年后,某乙生下女儿某丙。

此后,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艰难。

某丙四岁时,某乙经人介绍与某丁相识。

一年后,某乙与某丁结婚。

某丁爱屋及乌,对丙视如己出,倾其心血将丙抚养成人。

某乙因当初伤心过度,身体一直怏怏未愈,勉力支撑到某丙大学毕业即撒手人寰。

此后,某丙与某丁渐渐生隙,欲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丙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与丁的继父女关系?

4某甲(男,22周岁)为达到早日与某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某乙的实际年龄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难以交流,致使矛盾丛生,感情渐趋破裂。

两年后,某乙不堪忍受,遂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二人当初未达到法定婚龄即办理结婚登记。

在合议过程中,有法官认为应该先行确认婚姻无效,然后据此处理二人的财产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5某甲与某乙系夫妻,生一子丙。

某甲因生意需要经常与其女秘书某丁外出,二人渐生情愫。

某乙得悉,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与甲离婚。

经法院调解,二人离婚,财产大部归乙,子丙亦归某乙抚养。

经此打击,某甲生意渐渐衰落。

然某丁对其不离不弃,始终默默支持某甲。

某甲甚感欣慰,生意渐有起色。

二人不久即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某甲向好友某戊借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居住,20万元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积欠的债务,剩余10万元汇给某乙充作某丙的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甲所借债务中有多少是夫妻共同债务?

62002年1月,甲与乙登记结婚。

婚前,甲花费2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6万元。

2002年6月,甲与乙以甲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甲经营。

2003年5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由甲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

乙是一位作家,婚后坚持写作,获得稿酬2万元,还有一本小说已经完成,没有出版。

甲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与企业财务丙逐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

乙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若乙发现甲与丙同居,坚决要求离婚,而甲不同意,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甲同意离婚,但是对本案中所提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该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7朱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后来,朱某因病去世,李某与同村的赵某结婚。

赵某结婚时带来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颖,李某与赵某婚后又生育一个儿子赵帅。

赵某与李某一起将赵颖和赵帅抚养成人,赵颖已成家单独生活,赵某与李某和儿子赵帅共同生活。

在李某改嫁之后,朱某的父母坚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某无奈,只能如此。

现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单独生活。

2005年10月,赵某因车祸去世,李某伤心之余,生病住院,由于赵帅在家务农,不能支付母亲高昂的医药费,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赵颖共同承担医药费,从此之后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义务。

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无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朱家兄妹辩称:

母亲已经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后,我们三人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她没有给我们任何抚养费,现今我们也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赵颖辩称:

李某并不是我的亲生母亲,而且我是女儿,已经出嫁了,没有赡养她的义务。

朱家兄妹和赵帅是她亲儿子,应该由他们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朱家兄妹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2)赵颖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8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

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张某、赵某与周某、马某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

(2)公证机关可否为该收养协议作收养公证?

91980年3月,赵明(男)与李敏(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赵秀(1982年出生)和一个儿子——赵林(1990年出生)。

1994年8月,赵明与李敏在一起车祸中丧生。

由于李敏父母年事已高,而且在农村生活困难,所以赵秀和赵林的抚养只能由赵明的父亲赵荣昌承担起来。

但是赵荣昌重男轻女,不愿承担赵秀的抚养工作,无奈之下,赵秀只能由李敏的姐姐抚养。

2005年,赵荣昌因中风,长期卧床不起,对赵林已经无力抚养。

此时,赵秀因为头脑灵活,做起了服装生意,生活富裕。

第九章扶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集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利问题并简述理由:

(1)赵林可否要求赵秀承担扶养义务?

(2)如果赵荣昌要求赵秀承担赡养义务,赵秀能否因赵荣昌不抚养自己而拒绝?

 

一、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它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分别财产制,系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样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具体而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以下几项: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抚养、扶养、赡养。

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内容,都构成为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扶养关系,或称扶养法律关系。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

(1)扶养关系具有法定性;

(2)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3)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4)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B。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

在自然界中,一切高等或者稍微高等的动物界中均存在着两性结合的形式,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社会关系。

因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社会关系的综合,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

因而,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社会属性。

D。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

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确认其无效。

此外,在离婚时,重婚也是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

如果说前者可称为法律上的重婚,那么,后者可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对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已从有条件地承认转为不承认,但是,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按重婚论处。

因此,选项D不正确。

C。

所谓宗法制度,是指原始社会中的父系氏族制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态。

当时的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是强固地结合在一起的。

宗法制度本身就是借助血缘纽带建立起来的。

因此,在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就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就是宗法系统中的最基本组织。

影响宗法等级制定的重要因素即为亲属制度,因此选项A正确。

我国古代社会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一直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宗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

宗亲由三部分构成:

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叔、兄弟、子、孙等。

这类亲属同姓同宗,因此又称本宗。

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伯母、儿媳等。

这些女性虽然属于外姓,但由于其与本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家,因此又称之为来归之妇。

这些女性既然是基于婚姻而加入夫家,因婚姻终止而失去宗亲身份自然属于应有之义。

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嫁之女、姊妹、姑、侄女等。

这些女性尚未出嫁并加入其夫之宗族,因而又称在室女。

这些亲属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加入夫家的宗族。

如果婚姻关系终止复归娘家,则复为其父亲宗族的成员。

外亲是指与女性血统联系的亲属,这部分亲属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以母亲血缘所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妹、姨表兄妹等;二是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所生的后代,如女婿、外孙子女、姊妹夫、外甥子女、姑父、姑表兄弟姐妹等。

妻亲,是指妻子娘家的亲属,如岳父母、妻之兄弟姐妹、妻之叔伯等。

因此,选项B正确。

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古代社会在礼制和律例上并不像现在这样是建立于个人与个人得以区分的基础上的,而是立足于家族与家族甚至氏族与氏族区分的基础上的。

在古代,个人的利益需求在法律上得不到彰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靠身份等级来维系的。

因此,古代亲属制度并非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毋宁说是以家族为本位的。

因此,选项C不正确。

B。

堂兄弟姐妹之间属于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要计算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亲等数,首先找出他们的同源直系血亲——祖父母,从己身往上数至祖父母是二世代,再从祖父母往下数至堂兄弟姐妹也是二世代,然后将两边世代数相加为四,因此,堂兄弟姐妹之间是四亲等旁系血亲。

因此,选项B正确。

C。

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积极要件系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积极要件是:

(1)男女双方基于自愿;

(2)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

消极要件,或者称为结婚的障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是: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传统的亲属法上,常常还划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所谓公益要件,是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如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等;私益要件,是指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仅关系个人利益的要件,如结婚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由于此类要件体现的是个人的意思,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因而不受公权力干涉。

将结婚的实质要件区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彰明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不要式婚和要式婚两种。

所谓不要式婚,又称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

所谓要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此,结婚须基于男女双方之合意属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必备要件、私益要件,而非公益要件。

选项C不正确。

A。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成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身份。

在古代聘娶婚的“六礼”中,纳征是主要程序,女方纳征后,婚约即告成立对双方均已具有人身约束力。

因此,选项A为正确选项。

B。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

离婚属于典型的身份行为,非当事人本人亲力亲为不可。

因而,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妻委托其妹代为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行为无效。

因此,选项B为正确选项。

C。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是所得共同制的特征,因此,选项C为正确选项。

D。

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则归各自所有属于典型的劳动所得共同制,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A。

根据夫妻在家庭关系中法律地位的变迁,可以将夫妻关系的立法分为两大类型:

夫妻一体主义和夫妻别体主义。

我国古代宗法家族社会中盛行夫妻一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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