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宋代象牙贸易及流通过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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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宋代象牙贸易及流通过程研究
诠释宋代象牙贸易及流通过程研究
摘要:
宋代象牙制品突破了前代上层社会独享、甚少流通于市场的窠臼。
随着象牙贸易的繁荣兴盛,流通途径和方式发生了变化,使臣和蕃商大量参与其中;管理机构、征税方式及税率在流通过程中逐渐体系化。
政府的介入和管理成为宋代象牙贸易流通过程中最重要的特点。
关键词:
宋代;象牙贸易;流通过程象牙,自先秦始即是上层统治者独享的奢侈品,以致“殷辛以象箸为华,而不知牧野之败”①。
宋代以前,象牙多为朝贡物品,甚少流通。
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繁荣,象牙逐渐成为商品贸易中的大宗。
本文拟对宋代象牙贸易及其流通过程作一考察,不当之处,敬祈指正。
一、宋代象牙贸易的流通途径与方式1.朝贡贸易据《宋会要辑稿•蕃夷》等史料统计,宋代来华朝贡的国家有26个,朝贡次数为302次,朝贡物品中象牙所占比重较大。
如:
咸平元年(998),交阯以象牙五十枚来贡;皇祐二年(1050),占城“贡象牙二百一”②。
据《宋史》等史料统计,宋朝时,海外各国朝贡贸易中的象牙数目远远超过前代,其中占城进贡象牙350株、交趾154株、丹眉流(位于今马来半岛洛坤附近)61株、注辇国(今印度东南沿海)60株、大食58株、三佛齐16株、勃泥(今文莱国)6株。
相形之下,宋代地方向中央的象牙朝贡,数量及进贡地都相对较少,除吴越进贡象牙330株外,仅荆南(今湖北、四川、湖南一带)、邛部川蛮(今四川境内)等进贡象牙,且数量有限。
因此,海外各国的朝贡就成为象牙朝贡贸易的主体。
与此同时,宋政府不再只是消极地等待外国来华朝贡,而是积极派遣使者出洋招贡。
象牙就是“招贡”品中必不可少的物品。
据《宋会要辑稿•职官》记载,雍熙四年(987),宋太宗曾“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
每纲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③。
文中所提到的博买品“牙”即“象牙”,所谓“进奉”,即是国家关系上的交往,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进贡者以本国特产进贡,受贡国接受后又以“回赐”为名给对方报偿,这就是招徕进奉。
如此积极主动的“招徕进贡”,在中国的朝贡史上是不多见的。
2.海外贸易宋代的通商范围很广,与其贸易的国家很多,远远超过唐代,甚至和元、明相比,亦毫不逊色。
由海外输入的商品,大多为奢侈品,种类甚多,犀角、象牙等为其中的大宗。
宋人著作中惯用“香药犀象”一语概括海外输入的货物,可见是非常恰当的。
由于上层统治者对象牙的喜爱以及象牙制品逐渐普遍化的趋势,象牙成为海外贸易品中重要的商品。
太平兴国五年(979),三佛齐国蕃商李甫诲乘舶船载香药、犀角、象牙至海口;绍兴元年(1131),大食商人蒲亚里舶来大象牙290株等大宗贸易,南宋时海外贸易繁荣。
有文献这样描述绍兴二十三年(1153)间广州的景象说:
“大贾自占城、真腊、三佛齐、阇婆涉海而至,岁数十柁。
”④犀、象、珠、香、流离等,无所不有,就是象牙海外贸易繁荣的写照。
3.边境贸易宋代还在辽、金边境上设立榷场进行边境贸易。
据《宋辽西夏金史》中的记载,宋对辽的出口物品有茶、药材、粮食、丝麻织品、漆器、瓷器、香料、犀角、象牙、硫磺、铜钱、印本书籍等。
宋对金主要出口品有香药、茶叶、棉花、犀角、象牙等。
象牙均为大宗贸易货物,成为宋朝政府在边境贸易中获利的重要物资。
榷场贸易作为一种民族政权间的特殊官方贸易形式,在边境贸易交往中,不仅具有“通二国之货”的经济目的,而且具有维持边境和平的政治目的。
榷场的置废受宋与辽、西夏、金之间政权“和战”关系的影响深远,如“太平兴国二年,始令镇、易、雄、霸、沧州各置榷务………后有范阳之师,罢不与通”⑤。
故此,榷场贸易兴废无常,呈现出不稳定性,象牙流通在榷场中时常间断。
4.境内贸易北宋时,雷、化、新、白、惠、恩等州(都位于今广东、广西境内)境内“山林中有群象”⑥,广南东、西路有“犀象、玳瑁、珠玑、银铜、果布之产”⑦。
象牙作为上层统治者所喜好的珍品,民间持有、民间贸易在政策上是不允许的。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曾颁布诏令:
“民能取其牙,官禁不得卖。
自今许令送官,半价偿之,有敢藏匿及私市与人者,论如法。
”⑧“自今”二字,揭示出象牙的民间贸易是存在的,可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政府对象牙的民间贸易虽明令禁止,面对巨额利润,未免会有欺瞒者,似乎收效甚微。
由于市舶贸易的发展,外国的犀象香药“充轫京师”。
政府一方面强调“禁止私贮香药犀牙”⑨,另一方面,太平兴国二年三月,诏令“自今禁买广南、占城、三佛齐、大食国、交州、泉州、两浙及诸蕃国所出香药、犀牙”⑩,需要指出的是“犀牙”为犀角与象牙的泛称。
禁令和诏令实施过程中,政府为了有效掌控境内的象牙流通,在京师设置香药易院,以管理象牙贸易,后并入榷货务统一管理。
二、宋代对象牙贸易及流通的管理市舶司、各地的榷货务、北方边境设置的榷署是宋代象牙贸易的主要管理机构。
1.市舶司宋代市舶司对象牙贸易的管理主要是以“抽解”征收舶税、以“禁榷”进行专买专卖、以“博买”强制收购。
“抽解”即市舶司在察阅象牙后,“以十分为率”按比例抽取,故又称“抽分”,是市舶司征税的主要方式。
象牙作为贵重物品属于细色,对其抽解一般遵循“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的办法。
“禁榷”即专买专卖,对海外进口商品禁止私人买卖,由官方垄断经营。
太平兴国二年,政府明确规定“象牙”属于禁榷品,“自今惟珠贝、玳瑁、犀象、镔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
”“犀象”为犀角与象牙的合称。
如有违抗者,将处以黥面、押送赴阙、妇人充任针工等罪罚。
“博买”是市舶司抽取关税后,对进口货物进行强制收购。
象牙是获利大、国内急需的物品,在博买品中常见。
“博买”后的象牙方为舶商所有,未经抽税和“博买”的象牙,舶商不能交易,敢有私取者,其余货物全部没收。
2.榷署榷署是宋朝设立的榷场管理机构,榷署不仅要稽查榷货,征收商税,而且要评定榷货等级,兜揽承交,收取牙税。
由于政治、经济等各种原因,宋代榷场禁榷范围时有变动,象牙也时常游离于“禁榷”与“非禁榷”之间。
《宋会要辑稿》记载,宋初,象牙即已被列入“禁榷”品。
太平兴国二年,宋辽双方边境暂时和平,在协商的情况下,镇、易、雄、霸、沧州各置榷署,宋朝“辇香药、犀象及茶与交易”。
象牙首次“非禁榷”,并成为宋对辽输出的主要物品之一。
宋辽边境随后增设安肃、广信军、静戎军、代州雁门等多处榷场,象牙依然是重要物资。
3.榷货务榷货务“掌受商人便钱给券、及入中、茶、盐、出卖香药象货之类”,是宋朝掌管专卖及贸易的机构。
榷货务对象牙贸易的管理方式除专卖外,另有交换、直接与商人交易等方式。
太平兴国年间,中央府库中,由三佛齐、勃泥、占城舶来的犀象、香药珍异品,已经充盈府库。
宋政府置香药易院,进行专卖,由官商交易象牙等舶来品,年收入五十万贯。
大中祥符二年(1009),榷易院并入榷货务,开始由其全面管理象牙专卖。
榷货务对象牙贸易流通的管理,实乃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
如: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政府诏令榷货务“客便纳金银、钱帛、粮草合支香药、象牙”,即是商人以其所纳物资支取香药、象牙进行交换的实例。
榷货务还直接把象牙出售给商人,如:
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客旅于在京榷货务入纳见钱十千,共算请二十千香药象牙,取便于在京或外处州军贩卖”。
总体看来,榷货务是对宋代贸易品中象牙境内流通进行主管和专卖的重要机构。
三、宋代象牙贸易及流通中的交易主体宋代象牙贸易的繁荣,较前代有所突破,流通过程中参与贸易的主体按经营者身份可分官方贸易和私人贸易两类。
1.官方贸易官营即政府经营,往往享受特权。
宋代象牙贸易的官营分为三种:
一种是国家之间交换礼物的形式即“贡”“赐”贸易。
这种“贡”“赐”贸易很频繁。
一种是宋政府派使臣到海外贸易,这在中国对外贸易史上是不多见的;另一种是官府设置官方市场,由官府在官市中经营。
象牙贸易早期多以朝贡的方式进行,海外各国运来象牙作为贡物,中央王朝则用丝、帛等物回赐。
名为朝贡,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和海外各国所进行的直接贸易。
宋代的象牙朝贡无论国家数量,还是朝贡区域都呈增长趋势。
宋政府派遣使者到海外进行象牙贸易,以雍熙四年(987)宋太宗遣使臣往海外诸蕃国招贡最具代表性,其主体也是使臣。
宋代象牙贸易的官方经营主要是通过市舶司的博买、榷场与榷货务的专买专卖进行。
《萍洲可谈》对象牙的官市博买有详细记载,“象牙重三十斤并乳香抽外尽官市”,市舶司的象牙专卖,造成府库充盈,为了解决积压问题,政府在榷署的官市——榷场向辽、金出口象牙;在榷货务中通过入中制用象牙与商人交换,除此之外,还出售象牙给商人。
因此,博买、专买专卖的主体是官府。
2.私人贸易宋代的象牙贸易中,私人经营分为三种:
一种是权贵和官僚,即官商;一种是民间商人,多为豪族大姓;另一种是海外商人。
宋代的象牙多为舶来品,主要依靠蕃商往来贩运,他们拥有雄厚的资财,足迹遍及中国沿海、内地及边疆。
如“大食人使蒲亚里所进大象牙二百九株”。
为了招揽蕃商来华贸易,绍兴七年,高宗诏令劝大商蒲亚里“归国,往来赶运蕃货”,海外蕃商在私营中的地位不同一般。
宋代象牙贸易量的增加,使象牙制品逐步呈现从贵族独享的奢侈品向市井消费品过渡的趋势,虽然如此,象牙依然是奢侈品。
这一转变使榷场贸易和榷货务贸易中的主体除了官府外,还有官商、民间商人,贸易主体有所扩大。
榷署和榷货务是由政府管理的官方机构,贸易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
象牙作为奢侈品,在榷场和榷货务的交易中由政府掌控。
熙宁八年(1075),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总二十万缗,于榷场贸易”即是力证。
象牙流通过程中,政府主要依靠官僚或官商进行交易。
榷货务中象牙是支付商旅入纳的重要物品,商人入纳粮草后“每百千,支见钱三十千,香药象牙三十千、茶引四十千”。
四、宋代象牙贸易流通中的商税征收宋代,象牙贸易及流通过程中,商税的征收是政府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税率因管理机构而异。
1.抽解“抽解”,即市舶司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它按贩到舶货的一定比例抽收,又称为“抽分”。
宋代对对象牙抽解的税率经常调整,从淳化二年(991)到熙宁初年(1068),市舶司的抽分呈下降趋势。
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但是并未形成定制,不久,仁宗朝又立“十税其一”的税率,但是这个规定很含糊,没有详细规定如何抽解。
至宋神宗熙宁初年又实行“十五取其一”的税率。
北宋末年,舶货始按粗、细色货物抽解,象牙作为珍品,因价值昂贵属于细色。
神宗时“犀角、象齿十分抽二”宋徽宗崇宁以后,恢复到神宗之前的“十取其一”的抽解税率。
南宋继承了北宋末年依粗色、细色抽解的制度,象牙的抽解税率仍未固定,时有变动。
宋高宗绍兴六年规定“抽解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绍兴十四年,一时抽解不分粗色、细色,均提高到十分抽解四分。
后因舶商陈述抽分太重,绍兴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又恢复到“十分抽解其一”。
但未能改变各地市舶司的抽解税率实际上不断攀升的事实。
隆兴二年,两浙市舶司据此向朝廷申条具表“抽解旧法,十五取一(粗色),其后十取其一,又其后择其良者(细色),如犀角、象齿十分抽二”,“若象齿、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
此意见得到朝廷首肯,并批准,但收效甚微,实际上“细色五分抽一分,粗色货物七分半抽一分”比法定的税率高一倍。
2.博买博买是市舶司对舶货抽解之后,再按规定的比例由官方强制收购货物,实乃以实物折价,以物易物。
博买的比例,常常因时而异,变化频繁。
宋初,市舶司抽解并不苛刻,对象牙等禁榷品“官尽增常价买之”,官方提高博买价格,刺激了象牙贸易。
北宋末年,“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输,致货滞而价减”。
为了缓解府库滞销货物带来的压力,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选择滞销货物中的良者,用于博买,象齿“十分抽二,又博买四分”。
南宋时,博买作为一种经济掠夺手段,更加苛刻,博买比例越来越高,“舶户惧抽买数多,所贩止是粗色杂货”,象牙、珠、犀为细色,抽买比其他货更重,以致舶户“非所以来”。
隆兴二年,有臣僚上奏象齿“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买”。
此奏的内容在现实中并未实现,甚至不给商旅一钱,“不识舶货之名”成为现实,博买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变相的苛税,“故客旅宁冒犯法禁透漏”,也不愿到市舶司抽解博买。
3.榷率榷率即专卖税的标准比率,在宋代主要是对榷署和榷货务的榷货而言。
《汉书•景十三王传》韦昭注有:
“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也。
”因此,榷的特点即是场地由官方指定,场内贸易由官吏主持,贸易的商品种类、数量受官府严格控制,同时禁止民间贸易。
榷场中的象牙,以牙人评定的等级而定,“每交易千钱,各收五厘息钱”,榷场征税“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界自收蕃客税例”,实行榷税差别政策,将贸易方式分为出境、入境、过境等类别,对进出货物按差别税率征税,税率视商品粗货、细货而定,自5%至20%不等,象牙依细货收税。
榷货务对象牙除依入中制确定入中的比例外,还在商人入纳算请后,加以出售,对榷率却无明确规定,只能从象牙的入中比例和出售情况管窥榷货务的榷率。
咸平五年(1002),三司使王嗣宗始立河北入中三分法,其中对象牙的入中比例有明确规定“以十分茶价,四分给香药,三分犀象,三分茶引,六年又改支六分香药犀象,四分茶引”,由于入中实物中虚估及加抬的弊端,景德二年河北折中又改为“给八分缗钱,二分象牙香药”为象牙入中比例。
各地随之实行,只不过未以河北之法。
由于政治、经济等各种原因,象牙入中比例,因地因时而异。
象牙在榷货务街市的出售情况,时常变动。
大中祥符五年至天禧二年,客旅算请后,象牙“每百千,街市卖得钱九十四千至八十二千”,仁宗天圣二年之后,象牙在街市的出售所得渐落,“每百千只得四十千”,官市亏损近五十千。
随着入中、折中政策的变化,象牙的出售所得也时常数年甚至数月才变动。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贸易繁荣,象牙贸易在流通过程中逐渐系统化,成为宋代经济繁荣发展的写照。
注释①《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5730页。
②⑤⑦《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14084、4562、2248、4559、4562、4563、4566、4566、4566、4566页。
③⑥⑧⑨⑩《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第3364、6496、6496、5432、5432、3364、3364、5759、5759、5440、3370、3373、5446、3373、3373、3373、3364、3377、3377、5434、5440、5440页。
④洪适:
《盘洲文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
朱彧:
《萍州可谈》,金山钱氏,道光二十四年。
马端临:
《文献统考》,中华书局,1986年。
罗濬:
《宝庆四明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
真德秀:
《西山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袁桷:
《延祐四明志》,台北大化书局,1987年。
《汉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2420页。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华书局,1956年,第2326页。
文彦博:
《潞公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梦溪笔谈》,中华书局,1957年,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