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工作守则和奖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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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守则和奖惩规定

律师事务所工作守则和奖惩规定

  本所系不占国家编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创造良好声誉,必须严明纪律,奖勤罚懒,故制定本守则,望本所全体人员牢记并遵守。

  

  

第一章 工作守则

  

  一、由于本所的特殊性质,团结协作至关重要,严禁以各种理由制造矛盾。

  

  二、全体人员需视本所声誉为生命,凡破坏本所声誉者,定严惩不怠。

  

  三、全体人员应树立当事人至上的观念,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不得以貌取人,不得与当事人发生矛盾,更不能与当事人发生口角,违者严惩。

  

  四、每天需到岗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因临时有时或因病不能到岗,应提前或当日向行政主管或其他负责人请假。

患病者应告知在何处休病以便探望,再上班时需带回医疗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

  

  五、全体人员应着装整洁、严肃、大方,重要活动应统一着装。

女士应着淡妆,不许浓妆艳抹,男士必须着长裤,不准赤背、着背心。

  

  六、全体人员不得带醉上班,更不能在工作中饮酒,不得吃零食,干私活。

  

  七、特殊情况外,应尽量避免朋友来访。

本所人员接待与工作无关的来访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八、不许擅离职守、串岗、扎堆聊天、讲粗话及大声喧哗。

  

  九、下级要服从上级指派的工作,不能顶撞领导,造成不良影响。

  

  十、工作时间应尽量减少打私人电话,必须打长途时应报有关主管审批。

  

  十一、本所人员出差或外出办事,必须经有关主管批准,并告知行踪,以便联系,违者以矿工论。

  

  十二、全体人员应爱护本所一切设施,如有故意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十三、本所应统一称谓,除主任可以称某主任外,其他合作律师统称某律师、某女士、某先生,不得直呼其名,特别是在有客人和传电话时必须严格遵守。

  

  十四、全体人员自觉维护办公室卫生,严禁乱放物品,违者先行警告,警告不听者予以惩罚。

  

  十五、全体人员应注意自己的仪表和风度,在工作中应使用文明语言,严禁使用粗鲁的语言和污言秽语并严禁嬉笑打闹。

  

  十六、在外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有违章本所将予以相应处分。

  

  十七、全体人员应勤奋工作,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

工作中如有疏漏,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十八、全体人员在各处工作中,应尽量减少彼此的干扰,如故意干扰他人工作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注:

本所最高上级为:

合伙人代表。

以下为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其他辅助人员。

  

  

第二章 员工福利

  

  一、法定假:

元旦二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妇女节半天,凡在法定假因公未能休息者,由部门安排补休或按规定增发加班工资。

  

  二、休假:

凡在本所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十天全薪假日。

休息时由主管审查,主任批准。

  

  三、病假:

凡持有医院病休证明的员工(急诊除外),每月扣发  元。

  

  四、事假:

员工有权请事假,但需经主管批准,每月扣发  元,擅自缺勤者,以旷工论处。

  

  五、婚假:

本所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另加七天。

  

  六、产假:

女员工怀孕,须将情况通知主管(对怀孕员工提供产前检查的时间及六个月二线工作的方便)。

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丧假:

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包括双方父母、丈夫、妻子、子女)可享受三天丧假。

  

  八、探亲假:

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

  

  九、公假:

凡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均属公假,享受全薪待遇。

  

  十、医疗福利:

员工日常医疗费发放本人。

其它医疗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十一、生活补贴:

本所向员工每月提供国家规定的交通、副食物价等补贴费用。

  

  十二、哺育补贴:

按照国家规定,凡本所员工子女需入托者,可享受托儿补贴,独生子女可享受独生子女补贴。

  

  十三、工伤或死亡:

对因公受伤或死亡员工的待遇和抚恤,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保险:

险种及费用由合伙人会议确定,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三章 奖惩规定

  一、过失处理办法:

本规定对过失的处理分为:

警告、三类过失、二类过失和一类过失四种。

  全体人员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上述四种处罚。

  犯有一、二、三类过失要填写过失通知单,当事人要在过失单上签字,如受刑事处罚当即辞退。

  三类过失:

  1.迟到、早退;

  2.不按规定着装,浓妆艳抹;

  3.带醉上班或上班时饮酒;

  4.上班吃零食,干私活;

  5.长时间与来客无事闲谈,影响工作的;

  6.擅离岗位、串岗、扎堆聊天、讲粗话及大声喧哗;

  7.工作时间长时间或多次打私人电话和打长途不经审批;

  8.乱用称谓;

  9.破坏办公室卫生;

  10.故意偷懒;

  11.使用不文明语言情节较轻者;

  12.工作中有疏漏情节较轻者;

  13.故意干扰他人工作情节较轻者。

  凡犯三类过失者扣发当日工资。

  二类过失

  1.不尊重当事人,与当事人发生争吵;

  2.旷职一天;

  3.不服从上级管理,不完成上级指派工作,顶撞领导;

  4.故意破坏所内设施;

  5.使用不文明语言,上班嬉笑打闹情节严重的;

  6.在工作中,有较大疏漏,难以弥补的;

  7.故意干扰他人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凡犯有二类过失者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50%。

  一类过失

  1.本所工作人员发生严重口角,打架者即时辞退;

  2.严重影响本所声誉,造成不良后果者;

  3.与当事人对骂打架者;

  4.旷工三天者;

  5.当面顶撞领导;

  6.工作中有严重疏漏,影响较大,无法弥补的;

  7.故意破坏所内设施,损失较大者。

  凡犯有一类过失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决定是否辞退。

  

  二、过失处理办法的监督规定:

  1.全体人员应互相监督,如发现本所人员违反本规定即可上报主管,主管视情况根据犯规定性质,分别予以处理。

  2.受罚者对惩罚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犯有一类过失者须向合伙人会议书面复议,合伙人会议一个月内必须答复。

  

  

  

第四章 员工奖励

  一、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所将给予奖励:

  1.为改善本所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2.忠于职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者;

  3.出满勤者;

  4.注意团结,并能化解矛盾顾全大局;

  5.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得到当事人好评者;

  6.积极为本所寻找案源,经济效益显著者;

  7.为本所争得荣誉或在报刊杂志及其它新闻媒介获得表扬者;

  8.坚持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表现者;

  9.爱护本所财产,积极增收节支,有突出表现者;

  10.在本所经营活动中,为本所避免损失,有突出表现者。

  以上单项奖励由主管提名报主任批准即可。

达到以上三项者,由办公室提名,报合伙人会议批准,即可获得突出贡献奖。

  

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人力资源部编制

颁布日期:

  2009年 05月 0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人事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作息时间

第五章               休假制度

第六章               薪资福利

第七章               教育

第八章               员工行为准则

第九章     考核

第十章     奖励、惩罚制度

第十一章   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员工守则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关系的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员工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以此建立本公司良好的组织、管理秩序,增强员工素质,提高工作技能,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把公司建成有竞争力的一流的现代企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本守则所谓的员工是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本守则所列内容是以上员工为公司工作的行为规范,也是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守则和义务范围。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其他特别问题(如财务管理、品质保证、制造程序、行政程序)另有其他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3.       本守则中的未尽事宜,公司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条、义务的遵守

本守则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公司的全体员工应该遵守本守则以及公司按照本守则制定的其他规定;在员工签字后,作为本公司与员工签订之劳动合同的附则自动生效,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本守则规定为准。

第二章劳动人事

第四条、招聘计划

1、对于公司各岗位所需人员,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状况,提出人员增补需求,并签报《人员需求申请表》,按各项规定详细填写并呈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招聘,各部门不得自行聘用员工。

2、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五条、应聘条件

1、应聘人员应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履历;

(2)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4)原单位离职证明(应届生除外);

(5)各种技能资格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6)其它特殊岗位之必须具备证件。

2、应聘程序:

(1)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请应聘者填写公司的《求职申请单》,且进行笔试,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至用人单位复试。

(2)人事部门必须审核应征者提供之各种证件及数据包括简历、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原件、以及各种证书等,各类证件合格后,方可至用人单位复试。

(3)对用人部门复试合格的人员,将其《求职申请单》报请总经理核准后试用,经批准试用的员工,由人事部门通知其来公司办理报到手续。

(4)专业技术人员在人事部门完成本条第

(2)款规定程序后,由用人部门进行专业知识初试,总经理复试;主管级以上人员由总经办主任初试,总经理复试。

(5)公司择优录用应聘人员,录用后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前来应聘的人员,无论最终是否录用,与应聘人员相关的资料统一由人事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存入人力资源库,留待以后备查,未錄用人員資料備查期為1個月。

第六条、员工录用

1、公司决定录用后,被录用的员工在至公司报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供身份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最高学历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大学本科及以上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近期体检报告(健康证)

(4)婚育证明(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5)最近两个月内的免冠1寸彩色照片9张;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暂住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7)原单位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除外);

(8)其它特殊岗位之必须具备证件;

(9)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员工于一个月内填写个人情况变更申报表,交给人事部门,以确保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

(1)姓名和年龄;

(2)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3)婚姻状况;

(4)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3、被录用人员若资料、证件携带不齐全者,原则上不受理报到手续,情形特殊并能提供有关证明者,得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核准后才得受理报到,由人事部门填具《人事资料欠缴通知单》,限期补齐资料,若逾期未补的人员,将记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人事部门发出第二次《人事数据欠缴通知单》,仍未补交数据的将作自动离职处理。

4、被录用的员工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做出赔偿,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出是否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公司录用员工,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员工应于报到当日签署《入职声明书》和《职务报告书》。

员工拒不签署《职务告知书》和《入职声明书》,或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故拖延,自用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司不得录用,立即予以解雇。

7、在办理完毕上述报到登记手续后,由人事部门安排领取考勤卡、报餐卡、办公用品等;再与用人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第七条、调动和升职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效率,可适当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若有异议,可向公司提出,但在获得公司同意之前,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2、各部门主管就所属人员依其综合素质能力,调配适应工作,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3、异动的生效日期,以实际的异动日期开始。

4、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经考核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者,公司有权依法(需)调整其工作岗位。

因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公司可临时调换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在新员工未到职之前,其职务由直属主管代理。

6、涉及职位的调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升职),均由总经理全权决定,升职取决于员工的工作态度、出勤、经验、工作绩效和教育等因素。

7、员工升迁或降职的实施细则,依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对于被录用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与报到的当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经劳动者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3.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公章后将发放至员工本人一份,并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中签字确认。

第九条、试用期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不同期限的试用期。

试用期内,公司将按照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不定期考察,并最迟在试用期届满前十五日进行试用期总考核。

员工若未能通过考核,即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是指员工经公司考试、面试合格后被录用,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处于试用阶段、尚未正式转正的期间。

试用期的期限按以下规定确定:

表1—1不同期限劳动合同对应试用期限一览表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三个月期到一年期(不包括一年)合同

一个月试用期

一年期(含一年)到三年期(不含三年)合同

两个月试用期

三年期合同

六个月试用期

3、员工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4、部门主管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建议提前转正或延长试用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

5、如试用经考核合格,员工可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人事部门办理转正手续。

6、如在试用期内请假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入职引导

试用期间,人事部门会帮助员工接受在职培训。

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培训的时间。

第十一条、员工退休

1. 员工在达到下列年龄的该月月末退休(但是外籍人员除外):

          男员工:

         60周岁

          普通女员工:

     50周岁

2. 其他有关退休的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

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提前30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单》,并及时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提前3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单》,并及时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2.一般员工申请辞职,由经理批准;课长以上员工申请辞职,由总经理批准。

3.员工辞职,按照规定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结算薪资。

4.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旷工,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给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守则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员工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经济性裁员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本守则未有列举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

员工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其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医疗期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保密协议

1. 员工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资料不被泄漏,不得越权限查询公司信息,以维护公司利益。

2. 公司可根据员工的不同职务、不同岗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具体的保密义务范围及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

3. 员工违反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的,除赔偿违约金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守则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竞业禁止协议

1. 公司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及其它事项。

2. 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 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除赔偿违约金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守则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协议

公司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部分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即使约定的服务期没有到期,员工也可以不再履行服务协议,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未满约定的服务期限时,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员工应当履行;员工不履行的,应当视为违约,员工应承担服务协议约定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离职事项

1. 本公司员工因故死亡为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 本公司员工适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需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应或其它原因辞职,需提前三十日申请。

辞职者应填写辞职申请单,由直系主管、部门主管、总经理、董事长逐层核准,部门主管应及时安排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离职申请单经审批后,交人事部归档。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1)  未经申请之离职的;

(2)  连续旷工达3日的;

(3)  请辞未被批准自行离厂的;

(4)  未依离职规定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厂的。

5. 申请辞职后在公司的期间内,须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6. 若离职人员为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员,需对所保管的资产进行交接。

7. 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离职,原则规定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及试用期内未转正者除外);离职日期当日离职当事人先在本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8. 总务部门将个人领用之工具等物品收回,在离职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并将餐票、住宿人员钥匙等收回,人事部门收回识别证、感应卡等物品,在离职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并办理离职手续。

9. 到离职日的,最迟须在次日12:

00前离开公司(包括厂区、生活区)。

10.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经由直属部门书面报告人事部门审核,确有证据的,由相关领导作免职或解雇决定。

该员工即予免职或解雇,被解雇的,必须当日离开公司(包括厂区、生活区)。

11.      至财会部办理相关手续,在离职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12.各部门办理完毕后,将离职申请单交回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检查离职手续是否完全办理好,再进行确认存档;

13.经人事部门确认各部门离职手续办理好后,人事将离职人员相关个人资料及离职证明书、养老保险手册交还于离职者本人;

第四章作息时间

第二十三条、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1.公司执行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除外。

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工作需要,依法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

 一般上班时间          上午为  7:

30~11:

30

                        中餐休息时间12:

00----13:

00

下午为13:

00~17:

00)

3.作息时间是指实际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时间。

员工必须在工作开始之前进入工作位置,完成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4.公司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生产情况调整上述上班时间。

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5.加班: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视为加班;公司对加班时数进行严格管控,保证员工每日加班不超过4小时,如无特殊情况,每周安排休息一天;员工加班,公司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为每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6.员工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对工作场所及其周围进行清扫和整理,确保次日工作不受影响,并  检查门窗等,注意防盗防灾。

除经上级批准留在公司的员工外,其他员工在工作结束后应当尽快离开公司。

第二十四条、考勤

1、打卡:

<1>员工上下班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按时出勤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

如发现代人打卡,第一次扣除双方薪金20元,第二次扣50元,依此类推。

<2>上班前30分钟或下班后30分钟为规定打卡时间,员工上下班须按时打卡。

若因工外出或超过刷卡时间,可报部门主管处向人力资源部办理签卡。

<3>故意不打卡作旷工处理,扣发1倍日平均工资。

<4>用餐时间超过上班时间或未到下班时间用餐,当迟到、早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加班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员工加班,公司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加班时间以半小时(30分钟)为基本计算单位。

2、对于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员工,员工每天的加班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此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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