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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普通护照审批制度

因私普通护照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桂东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责任人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责任人为大队长、审批民警、受理民警、调查民警。

三、审批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四、办理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所在地在桂东县的居民;

2、确有因私事出国(境),如留学、商务、探亲、旅游等。

五、申请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商务、亲属关系证明、就学、就业、培训等证明;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因私普通护照的申请。

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3、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4、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7、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8、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9、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出国境证件。

受理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留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留存照片、申请表、申请事由等相关资料,将申请人资料和照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核对;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报送审批签发机构。

(二)审批

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因私普通护照。

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人资料数据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相关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加盖核验章;

3、受理机构是否面见申请人;

4、受理机构是否将申请材料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5、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出国境证件。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受理的,批准签发因私普通护照;

2、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的,由受理机构进行补正;

3、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签发条件的,批准签发因私普通护照;

4、对具有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的,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果,将申请人申请信息,不予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的原因等有关数据传送制证机构,并将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告知受理机构。

(三)制证

出国境证件由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统一制作、签发。

七、办理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2、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②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③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④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3、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八、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出入境管理属中央事权,在公安部规范的基础上,将权限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

同时明确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等,实现出入境证件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化,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极大地方便申请人。

有关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均按照《

湖南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制度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执行处理。

 

湖南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制度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出入国(境)管理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根据公安部有关规范及省局《关于实施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制度的通知》(湘公境[2006]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把手应全面掌握出入境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

各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均须通过省局组织的出入国(境)业务考试。

第三条 被授权人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录用及从非出入境管理部门交流、调入的民警,上岗前应接受3个月以上业务技能培训,经任职资格考核合格的,方能被授权上岗。

从事审批岗位的,须经省局组织考试合格后授权;从事受理、审核、调查、制证、发证、专人核查、证件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的,由各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组织考试。

第四条 一把手要严格按照出入境管理业务授权的有关规定授权。

即受理、审核、审批、调查、制证、发证、专人核查、证件管理等环节必须由从事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民警负责。

受理民警不能兼有审批、调查权限,负责审批的民警不能兼有受理、调查权限,管理空白证件的民警不能兼有制证权限。

第五条 授权程序:

要将被授权人的业务权限制成表格,由一把手签署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扫描,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省局公民出国(境)工作处(出国境业务权限)、流动人口工作处(外管业务权限)分别审核,再在电脑上授权。

  第六条 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被授权人在业务操作上直接对一把手负责。

对权限操作达不到岗位要求或者不按出国(境)业务规范操作的,一把手随时可以停止所授权限。

停权程序与授权程序相同。

第七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权限过程中,遇到业务规范未涉及的情况,应及时向一把手报告。

一把手应准确掌握情况,并书面请示省局。

第八条 一把手要不定期组织业务骨干对被授权人审批的申请出国境办证材料进行抽查,材料抽查总量不少于年度办证量的3‰。

重点检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事由是否符合规范等内容,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材料,须由一把手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十条 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全省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目标考评。

发现不按业务规范操作三次以上的,省局将通报全省;对于因一把手监督不力,造成违法违规办证的,省局将商所辖局党委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一把手”是指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本规定所指的“授权”包括出国(境)业务授权和外管业务授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出国境证件审批流程图

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工作流程图

(因私普通护照)

受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转调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调查完毕

往来港澳、赴台旧证加签

存疑、异地核查

审批

(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发证

(受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制作签注

(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制证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护照、往来港澳、赴台新证

审核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备注:

工作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桂东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责任人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内全面工作,大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责任人为大队长、审批民警、受理民警、调查民警。

三、审批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3、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管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四、办理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所在地在桂东县的居民;

2、确有因私事赴港澳地区,如留学、商务、探亲、旅游等。

五、申请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商务、亲属关系证明、就学、就业、培训等证明;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县(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

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3、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4、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7、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8、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9、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出国境证件。

受理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留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留存照片、申请表、申请事由的相关此案料,将申请人资料和照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核对;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报送审批签发机构。

(二)审批

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人资料数据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相关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加盖核验章;

3、受理机构是否面见申请人;

4、受理机构是否将申请材料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5、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出国境证件。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受理的,批准签发出国境证件;

2、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的,由受理机构进行补正;

3、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签发条件的,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4、对具有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果,将申请人申请信息,不予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因等有关数据传送制证机构,并将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告知受理机构。

(三)制证

出国境证件由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统一制作、签发;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1、制证中心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严密制证、发证程序,对空白证件和印章进行严格管理;

2、制证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将制证数据或者不予签发证件的相关数据传送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3、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5、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七、办理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3、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4、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八、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出入境管理属中央事权,在公安部规范的基础上,将权限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

同时明确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等,实现出入境证件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化,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极大地方便申请人。

有关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均按照《

湖南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制度监督管理规定》(省局业务授权也严格按此规定由局长授权并实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执行处理。

 

附件:

出国境证件审批流程图

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工作流程图

(往来港澳通行证)

受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备注:

工作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转调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调查完毕

往来港澳、赴台旧证加签

存疑、异地核查

审批

(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发证

(受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制作签注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制证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护照、往来港澳、赴台新证

审核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桂东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二、责任人

人口与入境管理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内全面工作,大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责任人为大队长、审批民警、受理民警、调查民警。

三、审批规范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四、办理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所在地在桂东县的居民;

2、确有因公或因私赴台湾,如商务、探亲、旅游等。

五、申请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商务、亲属关系证明、就学、就业、培训等证明;

6、因公赴台湾地区的需提交国台办批件及入台许可复印件;

7、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的还需提交省内组团社团队旅游名单表。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

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3、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4、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5、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7、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8、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9、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出国境证件。

受理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留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留存照片、申请表、申请事由的相关此案料,将申请人资料和照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核对;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审验合格并出具意见后,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报送审批签发机构。

(二)审批

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人资料数据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相关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加盖核验章;

3、受理机构是否面见申请人;

4、受理机构是否将申请材料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5、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出国境证件。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受理的,批准签发出国境证件;

2、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的,由受理机构进行补正;

3、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签发条件的,批准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4、对具有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果,将申请人申请信息,不予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原因等有关数据传送制证机构,并将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告知受理机构。

(三)制证

出国境证件由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统一制作、签发;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1、制证中心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严密制证、发证程序,对空白证件和印章进行严格管理;

2、制证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将制证数据或者不予签发证件的相关数据传送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3、未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4、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5、不得向申请人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一个仍有效的同一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七、办理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申请人已持有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3、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八、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出入境管理属中央事权,在公安部规范的基础上,将权限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

同时明确出入境证件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时限等,实现出入境证件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化,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极大地方便申请人。

有关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均按照《

湖南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把手监督下授权审批制度监督管理规定》(省局业务授权也严格按此规定由局长授权并实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执行处理。

 

附件:

出国境证件审批流程图

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工作流程图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受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转调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调查完毕

往来港澳、赴台旧证加签

存疑、异地核查

审批

(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发证

(受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制作签注

(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制证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护照、往来港澳、赴台新证

审核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备注:

工作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2、申请人已持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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