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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1. 安全考核

1.1 培训教育考核

1.1.1 新进厂员工(包括承包人员、临时工、实习生),凡不安排厂级安全教育的,扣企管办(部门主管)10元/人·次;不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的,扣安全环保科10元/人·次;不进行车间教育的,扣车间领导10元/人·次;不进行班组教育的,扣班组长10元/人·次。

1.1.2 新员工学徒期满,车间科室不安排应知、应会考试的,扣车间领导10元/次。

1.1.3 经“三级”安全教育后,车间科室不交还教育卡给安全环保科的,扣车间科室领导10元/人。

1.1.4 新员工第一次应知、应会考试不及格的,扣带徒师傅20元/次;第二次考试仍不及格的,扣带徒师傅50元/次。

1.1.5 厂内调换工种的人员,车间科室安全教育卡不交到安全环保科的,扣车间科室领导10元/人。

1.1.6 持有特殊作业证的新员工,进入岗位前必须由车间科室督促收集特种作业证件复印件交企管办,做不到,扣车间科室10元/次。

1.1.7 有计划、有安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教育工作,做不到,扣责任单位20元/次。

1.1.8 岗位操作工要坚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的,扣责任人50元/次;指派无证人员上岗位独立操作的,扣指派人员80元/次。

由此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1.1.9 新员工三级教育考试不合格的,培训期间不能享受工资待遇。

1.1.10 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培训材料不交到车间级进行教育的,扣安全环保科10元/人。

1.1.11 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培训材料不交到班组级进行教育的,扣车间10元/人。

1.1.12 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后,由车间将教育材料返回企管办、安全环保科存档,做不到的扣班组10元/人。

1.2 吊装、登高、进入设备内作业考核

1.2.1 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扣责任单位领导30元/次。

1.2.3 未指定监护人的,扣项目主管20元/次。

1.2.4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扣20元/次。

1.2.5 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的,扣责任人30元/次。

1.2.6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就进行作业的,扣责任人30元/次。

1.2.7 登高作业不带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扣责任人30元/次,扣项目主管20元/次。

1.2.8 不按安全措施执行的,扣责任单位领导30~50元/次;扣责任人20~40元/次。

1.2.9 吊装高处作业前,安全环保科、项目主管、作业人员要对各种设施包括钢丝绳、链条、吊钩、吊绳等,进一步确认,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做不到的,扣责任人20~50元/次。

1.2.10 不准从高处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违者扣20元/次。

1.2.11 易滑动的工具、材料在手脚架上时,要安全可靠,防止坠落伤人,做不到的扣30元/次。

1.2.12 凡登石棉瓦、彩叠瓦等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以防滑落,做不到扣20元/次。

1.2.13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做不到扣20元/次。

1.2.14 吊装作业要有人指挥,任何人不得在吊物的下方,吊装锚点应符合

1.2.15 严禁超负荷、吊物紧固不牢、吊绳打结和吊绳不齐吊装,做不到的扣20元/项.次。

1.2.16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要做好隔绝工作,不能用水封、阀门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工作,做不到的扣10元/次。

1.2.17 在设备内作业时,不准充氧气或富氧空气,违者扣20元/次。

1.2.18 设备内作业使用的照明电压要≤36伏;在潮湿的设备和狭小的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伏。

违者扣50元/次。

1.2.19 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包括地下沟、地沟)作业必须经分析合格,(02含量≥18%以上,≤22%以下)且要强行通风,做不到扣责任人30~100元/次。

1.2.20 严禁在生产装置的容器、管道内停留休息、聊天,违者扣20~50元/次。

1.3 盲板抽堵作业考核

1.3.1 在盲板抽堵作业过程中,严禁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违者扣责任人10元/次。

1.3.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违者扣10元/次。

1.3.3 抽堵盲板作业的管道、容器压力要≤300毫米汞柱以下。

违者扣10元/次。

1.3.4 对于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抽堵盲板,要落实监护人,且安全员、车间领导在场,做不到的,扣责任者10~30元/次。

1.3.5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抽堵盲板,作业地点30米内不许动火作业,违者扣30元/次。

1.3.6 盲板抽堵要做好编号、标志,以便管理,做不到扣10元/项·次。

1.4 重大危险源、仓库管理考核

1.4.1 加强跑、冒、滴、漏管理,做不到,扣责任人10元/项·次。

1.4.2 加强仪器、仪表、设备巡察检查工作,确保本厂重大危险源、危化品生产仪器、仪表、设备的正常,并做好记录,做不到的,扣责任人10元/项·次。

1.4.3 严禁超装液氨,违者扣30元~500元/次。

1.4.4 新槽车来厂充装前必须经有关资质部门置换并注明安全压力系数,充装人员要进行严格检查、把关,做不到的,扣充装人员50元/次。

1.4.5 槽车充装前充装员必须做到“五查验”(①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质证件;②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性;③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④查验告示牌和“毒”、“爆”、“危险品”标志方字;⑤查验液化气体罐体车是否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电子记录卡(IC卡)封签是否完好,是否在检查有效期内,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制度,做不到,扣责任人30元/项·次。

1.4.6 对来厂充装车辆要按照指定地点进行排放,依次充装,不得乱停乱放,否则扣管理人员10元/次·辆。

1.4.7 对新来厂充装槽车(单位),充装人员必须发给用户技术说明书,做不到的,扣充装人员10元/次。

1.4.8 认真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不到的扣责任人10元/次。

1.4.9 五金库、成品库、钢材库堆放物品要达到安全牢靠,做不到的,扣责任人10~30元/次。

1.4.10 仓库内的化工原料要归类分放整齐,并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做不到的,扣10元/次。

1.4.11 存放化工原材料易燃的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且与物品安全距离不少于1米。

做不到的,扣责任人10元/次。

1.4.12 在库房或露天堆放物品的通道上,不准放置可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影响通道,做不到扣10元/次。

1.4.13 仓库内外要经常保持整洁,对落散的易燃、可燃物品、杂物要及时清理,做不到的,扣10元/次。

1.5 电气、仪表考核

1.5.1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要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扣责任人10元/次。

1.5.2 架设临时线路要办理临时线路许可证,做不到扣责任人10元/项·次。

1.5.3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如电风扇、排风扇、电焊机、切割机、磨光机、冲击钻),要安装漏电保护器,做不到的,扣责任人20元/次。

1.5.4 各车间闸刀开关、电灯开关、灯具(包括操作台灯具)由车间管理。

损坏要及时向电仪车间报告。

电仪车间人员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维(抢)修或更换。

车间不汇报的扣10元/项·次,接到报告后不进行维(抢)修或更换的,扣电仪10元/项·次。

1.5.5 选用100W以上的电灯泡密闭灯具一律用瓷灯头,厂房内有可燃物的一律使用防爆灯具,违者扣20元/项。

1.5.6 高低压配电室要符合“五防一通”(防雨水、防雷电、防潮、防高温、防尘和安全通道)要求,达不到的扣20元/处。

1.5.7 安装闸刀、开关、按钮、指示灯、信号灯、保险盒,要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做不到的,扣责任人10元/项。

1.5.8 各转运电器设备、电焊机电线接头要安装防护罩。

做不到扣15元/项,防护罩松脱未固定牢的扣10元/项。

1.5.9 各线路排设要整齐,不准排设在蒸汽管道上,做不到的,扣10元/项。

1.5.10 各电器设备、电动机无接地、接零装置或电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扣责任人15元/项;松脱的,扣10元/项。

1.5.11 不是自己分管的电气、仪表不准擅自动用、安装,违者扣50元/次。

1.5.12 发现仪表失灵要及时报告仪表班,做不到的扣10元/次;接到报告不处理的,扣仪表责任人10元/次。

1.5.13 不准带电更换、处理电器设备、不准带电移动排风扇,违者扣20元/次。

1.5.14 更换下来的电器、灯泡要收集或处理好,做不到扣责任人10~30元/次。

1.6 动火、检修作业考核

1.6.1 二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单位领导审批,做不到扣20元/次。

1.6.2 一级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由该单位领导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人员审批。

做不到的,扣责任人50元/次。

1.6.3 使用明火燃烧管道、容器杂物,使用前必须拆除管道、容器,并经置换合格,办理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违者扣20元/次。

1.6.4 动火作业完毕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否则扣责任人20元/次。

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考核办法处理。

1.6.5 空动火作业要查明下部及地面是否有可燃物,易燃物,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动火,做不到扣30元/次。

1.6.6 拆除管线、容器动火,必须查明其内容介质、走向,同时查清周围是否存在可燃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办理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违者扣50元/次。

1.7 班组安全考核

1.7.1 认真组织班组人员开展每周的安全活动日。

做不到的扣10元/次。

1.7.2 班组记录要按要求填写,做不到的,扣10元/次。

1.7.3 不及时传达厂内或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安全文件精神的,扣责任人30元/次。

1.7.4 坚持安全挂牌值日制度,做不到扣10元/次。

1.7.8 班组联保互保工作不落实、新员工不作登记的,扣10元/次。

1.8 其他考核

1.8.1 厂区内严禁吸烟。

违者罚款200元/次·人。

厂区内发现烟头的,扣该区域管理单位100元/次·支。

外来人员吸烟的,由其所处区域的管理单位处罚,并立即报告门卫,未交罚款前不得放行。

属地内有人吸烟而本单位未发现或未考核的,扣该属地负责人10元/人·次。

1.8.2 不准穿拖鞋、露脚跟脚尖的鞋、高跟鞋(鞋跟高度≥7cm)、裙子、打赤膊和长发没盘好的人员在生产岗位上班操作,违者扣20元/项·次。

1.8.3 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给予拒绝上班并按旷工处理;第二次违反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并给予停工反省。

1.8.4 进入生产现场不穿戴安全帽或不正确穿戴以及拿安全帽垫坐的,扣责任人10元/项·次。

1.8.5 运转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扣10元/次。

1.8.6 坑、池、沟盖板缺失,平台、栏杆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各塔、容器抓梯(2米以上)不设爬梯笼的,扣10~50元/项·次。

1.8.7 运转设备部位不设防护罩的,扣10元/次。

1.8.8 防爆板无防护,安全阀无引出管的,扣10元/处。

1.8.9 岗位上配备的橡胶管、电焊线,不使用时要盘卷好,做不到的,扣10元/项。

1.8.10 不准在栏杆上停靠休息,违者扣30元/次。

1.8.11 抬、扛、拉、撬、顶物件(资)时,要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做不到扣2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及考核办法处理。

1.8.12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违者扣30元/项·次。

1.8.13 禁止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违者扣20元/次。

扣值班门卫10元/人·次。

1.8.14 凡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要设立警示标志牌,做不到的,扣10元/次。

1.8.15 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任务,做不到的,扣30元/项。

1.8.16 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要符合安全要求的,乙炔瓶不准卧放或倒置,做不到的,扣10元/项·次。

1.8.17 用脚操作阀门、用木棒操作电器开关的,扣10元/次。

1.8.18 分析使用的硫酸、盐酸以及其他有毒分析药品要做好保管,被丢失的,扣30~1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考核办法处理。

1.8.19 不准用吊扇、排风扇吹凉衣物、口罩、手套等,违者扣10元/次。

1.8.20 不准用湿毛巾(布)等抹正在运行的电气设备,违者扣50元/次。

1.8.21 严格按照电铃信号联系。

违者扣2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考核办法处理。

2. 消防考核

2.1 任何人都不得随意玩弄或私自开启使用消防设施,违者扣10元/次;造成损坏的,按事故考核办法处理。

2.2 放在各车间科室的消防器材由各车间科室负责管理,丢失的,扣20~300元/件。

2.3 存放在各车间科室的消防器材要保持清洁干净,做不到的扣10元/次。

2.4 消防水带、水枪以及消防器材使用后要整理好按指定地点放置,做不到扣20元/次。

2.5 使用过的干粉灭火器由各车间科室拿到厂消防室登记更换,做不到的,扣10元/具。

2.6 做好消防器材登记、存档工作,做不到的,扣责任人10元/具。

2.7 加强全厂消防栓、消防水炮的检查工作,损坏或失灵的要及时维修更换,做不到的扣30元/次。

2.8 不准在管道、设备容器上(或旁边)烘烤物品或取暖,违者扣30元/次。

2.9 严禁使用消防水带冲洗地板、淋花、违者扣10元/次。

3. 环保考核

3.1 循环水处理、排水沟污物不清理的,扣责任人/次;造成堵塞、外溢的扣责任人20元/次。

3.2 环保处理设施未及时启用,损坏、停用不及时汇报和不按规定时间修复的,扣责任人20元/项。

3.3 擅自抽排废水的,扣50元/次;造成环保事故的,按事故考核办法处理。

3.4 不准用水冲洗带油污的设备及地面,违者扣20元/次。

3.5 跑、冒、滴、漏影响环保的,视情节轻重扣责任人10~100元/次。

3.6 不按规定清理干化池的,扣20元/次。

3.7 因工艺或设备原因影响环保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做不到的扣20元/次。

3.8 废水排放总口要保持清理,做不到的,扣责任人20元/次。

3.9 不准将粉尘、纸屑及杂物和剩饭、菜等倒入水沟,违者扣20元/项.次。

4. 奖励

4.1 勤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并得到处理,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有功人员奖励50~1000元/次。

4.2 发生重大事故,情危急,由于采取措施得力,使事故得到控制,损失降到最小的,给予有功人员奖励100~1000元/次。

4.3 能及时制止“三违”现象,避免事故发生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20~500元/次。

4.4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效果的,根据具体情况,奖给有功者20~300元/次。

4.5 在生产、设备、工艺、设计、产品开发等方面有重大革新、发明创造者(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50~500元/次。

5.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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