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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民会议制度

社区村民会议制度

一、社区村民会议是本社区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

  二、社区村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筹备和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村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三、社区村民会议坚持民主管理,村民会议必须有社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代表,村民户五分之一才能召开。

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才能生效。

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社区成员都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村民必须执行和遵守。

  四、凡涉及社区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居委会必须提前交社区村民会议讨论和决定。

  五、每年社区村民会议应听取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意见。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社区村民意见对社区村委会、社区内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六、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应适时地组织社区村民小组长围绕本社区两个文明建设重要事项开展一定的调查研究活动,倾听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咨询村委会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调动代表和村民群众建设社区的积极性。

 

社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权力机构。

村民代表会议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代表本社区村民行使自治权力。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小组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村住在社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委会成员。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村委会组织。

参会代表必须超过社区村民代表的半数,所做的决议或议定需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

社区村民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策。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是:

1、讨论和决议有关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监督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对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工作计划进行审议。

3、讨论制订本村的村民公约和有关管理制度。

4、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并有权撤换村委会成员。

5、根据村民意见对村委会工作机构驻村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

 

社区居委会议事规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政府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巩固基层政权,提高社区居委会议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社区居委会要围绕党和政府方针、政府各项重要工作任务、街道中心工作等在社区的落实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议事进言、献计出力、发挥“参谋、桥梁、宣传、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

凡涉及社区居委会的重大事项,应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

议事范围:

1、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法制方面的教育的意见;

2、社区居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3、对社区居民整体利益、社区事务管理、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建设有关问题进行商议,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4、对社区工作者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落实的措施等进行建议和协调;

5、对社区工作者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计划、重大问题出谋划策,并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评议和监督;

6、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7、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主持召开1-2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汇报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召开1-3次议事会。

每次会议时间、议题在会前1-2天书面通知到各委员。

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商议决定重大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区委员到会才有效。

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应提前请假。

议事会议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可确定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之前可由主任、社区委员,并做好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议事的效率和质量。

要对每次会议作好记录,对重大议题的决议情况,可通过适当的形式在社区公示。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商议决定重大问题,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通过后,将决议情况落实到社区居委会。

意见比较分散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议,并在进一步向居民群众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后决策。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对社区居委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向政府反映,但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居委会重大事务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决策,由居委会组织具体实施,居委会对本村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主要责任。

二、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居民会议讨论决策失误的由全体居民负责;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失误的由居民代表负责;居委会讨论决策失误的由居委会负责;居委会主任自作主张,不经讨论,决策失误的由居委会主任负责;居委会委员不请示,自作主张,决策失误的由居委会委员本人负责。

三、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下列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因工作不负责或处理不当,使用有关问题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失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的。

 

社区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为及时掌握居民的生活状况、了解居民的日常活动和需求帮助等内容,更好的为居民服务,特制定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进一步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落实社区听证会,制定规则、制度,凡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均要举行居民听证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呼声。

2、健全民主监督制度。

健全社区自治监测体制,实行居务公开,明确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加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评估。

3、完善定期入户走访制度。

建立镇党政领导干部包社区和基层日制度、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定期接待制度、居委会成员定期入户走访制度,主动了解社情民意,畅通民愿诉求渠道。

4、推行社区为民代办代理服务制度。

社区居委会通过社区居民事务代办站,受理、承办、代办与社区居民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5、不能搞形式主义制度,要把居民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说得清清楚楚;社区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违反了怎么办,规定得明明白白,让大家看得懂,记得住,好执行。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为强化社区居委会“四自”工作职能,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法、合理地筹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社区居委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认真参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在管理使用的过程中,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坚持社区资产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管理社区居委会资产和资金的使用。

二、管理措施

1、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审批制度,由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签字审批。

(千元以上报街道审批)

 2、建立社区财务监督小组,负责本社区资产和资金的管理使用的监督。

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切实填写好各类报表,对社区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要建立健全帐册,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并及时向居民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3、严格规范财务手续,社区经费原则上实行先商议、再审批、后使用。

各类报销单据应写明用途,并有三人签字(即:

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

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报销。

4、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办理相关的财务交接手续。

三、财务监督 

1、经管站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2、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3、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报销。

 

 

社区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对社区财务的审计监督,社区两委将不定期邀请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对集体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社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财务公开的内容经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重要收入来源进行不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对村于部、财会人员入党、提拔的,需进行必要的专项审计。

七、社区两委成员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社区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管理,解决滥用公章、违法用章等问题,依法行使社区村民委员会职权,确保基层政权的健康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更换印章。

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因行政区划调整或社区名称变更,印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或重新刻制的,应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证明,到市公安局刻制。

丢失、损坏印章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查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的,要由责任人承担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备案登记。

印章刻制后,应立即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登记。

待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布之后,方能启用新印章。

原印章同时作废。

第三条印章管理。

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由社区文书(社区会计)专人保管、专人盖章。

其他任何人不准干预管理印章。

不准用章人自己盖章。

第四条审批程序,使用印章,要经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同意批准,并办理文字审批手续。

不履行审批手续启用印章的,追究社区文书的责任。

第五条用章登记。

印章使用后,用章人要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薄”上予以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用章时间、用章事由、用章人、批准人。

第六条使用范围。

以下事宜可以使用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

1、本社区及外单位和个人,依法与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各类合同;

2、社区集体发生的各类经济活动需要办理手续

3、因公出差出具介绍信、证明信;

4、按照有关政策,为社区村民办理户口变动、婚姻证明、计划生育、建房及其他需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手续;

5、按规定办理其他社会事务。

第七条因公出差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应由社区文书填写。

外出人员不准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信笺。

第八条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则上在本社区使用。

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时,必须由社区文书随行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章行为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2、违反社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

3、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涉及贷款、内部承包、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重大事宜用章,需召开社区“两委”会、社区村民会议或或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而不履行程序的;

5、采取串通、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用章得;

6、用章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7、用章不登记的‘

8、外出使用印章未经村文书随行办理的;

9、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印章的;

10、使用已作废印章的。

对违反规定滥用印章者,按有关规定对用章者予以处分。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居民委员会印章参照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干部任期审计制度

一、开展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开展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措施;

   三、开展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须遵循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1、把握经济责任,关键抓好评价依据;

   2、准确把握经济责任,为审计评价提供翔实的审计依据;

   3、把握审计重点,准确评价社区干部经济责任;

   4、坚持评价原则,全面评价社区干部经济责任;

   5、坚持做好后续审计,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

 

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工作制度

一、评议对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

    二、评议内容:

按德、能、勤、绩四方面内容进行评议。

   “德”:

指社区干部理论学习、政治立场、群众观念、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能”:

指社区干部驾驭全局、处理问题、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表现。

   “勤”:

指社区干部勤奋敬业、深入实际、求真务实、敢于负责、严谨细致等方面的表现。

   “绩”:

指社区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常规性工作目标,接受并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创造和推广特色性工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三、评议程序

   1、会议由社区党总部(党工委)书记主持, 一年进行一次评议。

   2、评议对象对当年工作、思想情况写出总结。

   3、在由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参加的评议会上作述职报告。

   4、与会者根据每位社区干部所作的述职报告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评议定格:

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满意率走过80%的定为优秀等次,不满意率达5㈨的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满意率在30%——50%之间的为基本称职等次,其余的为称职等次。

五、经述职评议后,对不称职干部提出诫勉,限期改正;不能限期改正的,应予辞退或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改选;对优秀等次干部报请街道党工委请求表扬表彰。

社区干部约束激励制度

第一条对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大力宣传、表彰。

第二条对不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基本任务要求的村干部,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条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干群矛盾和群众上访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对拒不改正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建议村民会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

第五条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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