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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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20个操作节点详解(含138个步骤指引)

阅读提示:

开庭审理涵盖了当事人主张、答辩、证据出示、质证、事实认定、法律辩论、法律适用,直至得出案件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核心,也是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开庭审理”的规定为基本立论依据,结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加以归类、总结,并按照法定的庭审程序节点顺序予以梳理,进而提出相应的解题思路。

就规范开庭审理程序而言,本文自诩为一部实务版的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法,期待以此助推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查明诉讼参及人到庭情况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及人到庭情况,查明顺序为:

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及人。

如有诉讼参及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2.自然人出庭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商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将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代,故法人或其他组织届时出庭的,只需提交该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其为代表人的证明。

3.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庭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及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及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第(4)项,最权威的证明材料是社保证明,其次是劳动合同,实务中应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4.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问题,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服务于基层当地的,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跨行政区域执业,其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证明材料,通常以户籍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为准。

5.书记员应逐一核实诉讼参及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6.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书记员在核对其身份后,应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7.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则告知其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二、宣布法庭纪律

8.为确保开庭审理的有序进行,诉讼参及人、旁听人员需遵守的法庭纪律如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诉讼参及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6)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7)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不得拨叫、接听电话;(8)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9)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9.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及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制止、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核对诉讼参及人身份

10.审判长应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及人的顺序,分别核对各方诉讼参及人出庭人员的身份。

如书记员已核对过诉讼参及人身份的,审判长只需简单核对即可,可以宣读名单的方式进行。

1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依次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依居民身份证确定;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当事人姓名及其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且及讼争案件有关联的,还应核对其常用名、曾用名等。

12.自然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应规范、具体表述。

比如,对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字号)业主”;没有起字号的,应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表述为“个体户”。

再如,“经商”应表述当事人在××公司的具体职务或股东身份、“老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

13.对于自然人的住所,居住城市的,应核对其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还应核对具体的幢、单元和房号;居住农村的,则核对省、县、镇、村等。

自然人的住所地一般应及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户籍所在地及诉讼时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一并核对。

14.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后,应核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以及其及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正式的书面称呼,不宜用昵称。

15.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核对其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无登记注册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住所地为准,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应查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1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诉前或诉中有变更的,应对变更前后的名称一并核对;住所地有变更且诉讼时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对变更前后的住所地一并核对。

17.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核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注意:

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则只核对清算组负责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则核对破产管理人,不必核对其法定代表人。

18.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在庭审及裁判文书中使用简称。

但须注意以下四点:

(l)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且多次提及的,可以使用简称。

简称一般不超过六个字。

(2)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字号或行业,同时,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

有起字号的,用“字号+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没有起字号的,用“行业+组织形式”的方式简称。

如“北京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可简称“大地公司”,不宜简称“贸易公司”;“北京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称“北京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可以简称“建行北京分行”。

(3)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

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北京市工商局”。

(4)简称应当前后一致,并避免出现全称及简称、原告及被告、甲方及乙方、供方及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

19.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核对时同自然人。

20.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核对时同自然人;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核对时同其他组织,并对该字号经营者的身份进行核对,核对时同自然人。

21.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应核对每位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核对时同自然人。

22.关于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1)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核对其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及职务。

(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核对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

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核对其及当事人的关系,两者关系应用规范正式的书面称呼,不宜用昵称。

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核对其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应核对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不必核对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及住址等信息。

(4)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的同时,还应核对其具体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代理还是一般授权代理。

(5)多名委托代理人的核对顺序:

近亲属代理的排在律师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当事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排在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等其他代理人之前;均为外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排在一般授权之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排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前。

(6)对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也应一并核对。

23.核对身份后,审判长应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审判长应宣布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及人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四、宣布开庭

24.宣布开庭前,审判长应敲击法槌一次。

25.因合议庭是代表人民法院开庭,故审判长应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不宜宣布“××人民法院××庭现在开庭。

26.为体现法庭的威仪和庭审的连贯性,宣布开庭的内容应当简洁明了,不宜及案由、审判程序等内容混在一起一并宣布,审判长可在“××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之后宣布:

“本庭现审理的是:

原告(上诉人)×××及被告(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纠纷(案由)一案。

27.案由应严格按照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2号)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五、宣布案件由来及审理方式

28.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通常表述为:

“原告×××因本案纠纷,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受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院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9.第二审程序案件,通常表述为:

“上诉人×××因本案纠纷,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决定受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本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30.如有追加当事人、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等重要程序事项,应依时间顺序一并简要予以说明。

31.如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如缺席审理的,可以表述为:

“被告(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审案件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缺席审理。

32.一审案件涉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说明提出反诉的日期、法院受理日期以及决定合并审理等情况。

33.本案系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

六、宣布审判组织组成情况

34.通常表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二审案件为第四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及(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担任书记员。

3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表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担任书记员。

七、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36.为提高庭审效率,建议在开庭前将《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各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在开庭审理时,只需对上述文书的送达情况予以说明,而不再另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节省庭审时间。

37.审判长说明上述情况后,应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8.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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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处理申请回避事项

39.在当事人确认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应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40.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应宣布休庭。

41.当事人确认不提出回避申请的,庭审活动继续进行。

九、引导当事人陈述

42.上述庭审准备阶段结束后,审判长应当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43.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

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法庭调查活动,但应向诉讼参及人说明,可以表述为:

“法庭调查由(代理)审判员×××主持。

44.当事人陈述依次按照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45.在各方当事人陈述前,可以要求其当庭宣读《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

46.二审案件在当事人陈述之前,法庭可以根据庭审的需要,宣读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主要内容。

47.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

当事人补充陈述的,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补充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48.对于一审案件,如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的,法庭应视当事人是否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决定是否准许撤诉。

(1)准许撤诉且被告未反诉的,审判长应当宣布:

“合议庭评议决定准许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起诉。

请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到××××(地点)领取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应宣布:

“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裁定书),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庭审结束。

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2)准许撤诉且被告反诉的,审判长应当宣布:

“准许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起诉。

请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到××××(地点)领取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法庭继续审理被告的反诉。

”(3)不准许撤诉的,审判长应当宣布:

“合议庭评议决定不准许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起诉。

法庭继续审理。

49.对于二审案件,如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法庭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由本院一并审理;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的,法庭应当告知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另行起诉。

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并审理的,法庭可以将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作为审理范围,并要求相关当事人阐明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由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法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但应当告知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另行起诉。

50.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1.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的,法庭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撤诉的,审判长应当宣布:

“鉴于其他当事人均同意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合议庭评议决定准许撤诉,并一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请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到××××(地点)领取裁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审判长应宣布:

“法庭将根据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判决书(裁定书),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庭审结束。

现在宣布闭庭(敲击法槌)。

”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撤诉,审判长应当宣布:

“鉴于×××(其他当事人)不同意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合议庭评议决定不准许撤诉。

法庭继续审理。

52.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

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十、确定法庭调查范围

53.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诉讼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小结,并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和重点。

54.如果经过庭前会议,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和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5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56.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及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主持人可以当庭宣布:

“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

“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57.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8.诉讼争议焦点包括:

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焦点的归纳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并不意味着法庭必须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的意见只作参考。

5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证据交换程序及庭前会议程序)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该条规定意味着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反悔,但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6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是二审禁反言原则,即当事人对于自身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不能轻易推翻。

这同样缘于诚实信用原则。

61.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一般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但基于程序正义,法庭也可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62.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63.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64.对于二审案件,在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时,除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情况外,还应特别明确当事人各方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意见,充分考虑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和根据。

在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时,必须考虑到原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5.关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原审裁判是上诉审的直接审查对象。

二审法院必须审查并确认原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裁判结果是否适当等问题。

至于当事人之间对证据和事实发生的争议,应当结合到对原裁判的审查当中进行审查确认。

66.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主持人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上述调查范围进行。

67.法庭调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应当逐一展开调查,切忌在没有确定具体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68.法庭调查应当有序进行,如果涉及前置的程序性问题,应先行调查处理;其他实体性问题的调查原则上按时间的顺序或者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有序安排,逐一进行。

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先行处理:

法庭调查事项涉及诉讼主体的适格、案件的管辖和主管等必须先行处理的程序性问题,法庭应当经调查、辩论后,先行作出处理。

程序性问题处理完毕,如果有必要进行实体审理再进行实体审理。

如果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则不必进入实体审判。

十一、庭审举证

69.法庭调查范围内的某一具体事项所对应的举证应当逐一、有序地进行,即实行“一事一举”,直至法庭调查范围内的全部事项举证完毕。

70.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举证。

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时,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

71.由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和说明(在各方当事人举证之后进行);由当事人申请法庭调取的证据由该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72.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

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照片或者抄录件等(须及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须及原件核对无异)。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

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4)对于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法庭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无须举证、质证。

73.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法庭应当要求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这是法定必经程序,笔录须明确记载),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1)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拒不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或者因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庭不应接纳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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