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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字49号

 

江财字〔2009〕49号

 

关于印发《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

分配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江西财经大学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为了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基层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坚持“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建立固定工资与校内津贴双轨运行的分配制度。

(二)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行校院两级管理,明确校院两级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校内津贴分配津贴总额切块、动态包干的分配办法,强化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突出贡献导向原则。

(三)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兼顾三支队伍平衡。

(四)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校内津贴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教学单位校内津贴的核拨与发放

(一)教学单位校内津贴的核拨

学校根据审定的年度津贴总额按一定的比例切块分配给教学单位(2009年核定的金额为4300万元,今后视学校财力情况变动)。

海归人才津贴、首席教授津贴、博士生导师津贴、博士学位津贴、指导博士生论文津贴、指导硕士生论文津贴、收入分配调节基金等单列。

教学单位校内津贴包括岗位津贴、非课堂教学工作量津贴(含大班配助教津贴、特殊课程的作业津贴、外语调频津贴、本科生体能测试津贴及比赛津贴等)和班主任津贴。

教学单位校内津贴进行切块分配的因素包括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四个部分。

学校根据本办法将教学单位校内津贴总额年初按一定比例预拨给教学单位,年终再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决算。

各教学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校内津贴分配办法。

1、教职工人员津贴

教职工人员津贴占教学单位津贴总量的40%。

计算公式为:

年度中教职工人数有变动的按月计算。

2、学生人数津贴

学生人数津贴占教学单位津贴总量的5%。

学生人数包括教学单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学生),本科生的系数为1.0,硕士研究生的系数为1.5,博士研究生的系数为2.0。

学生人数按当年年底在册人数计算。

3、教学工作量津贴

教学工作量津贴占教学单位津贴总量的37%。

教学工作量按课程归属的原则划拨给教学单位。

教学工作量以教学分为单位进行核拨。

教学分的计分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4、科研工作量津贴

科研工作量津贴占教学单位津贴总量的18%。

科研工作量津贴根据上一年度各教学单位科研完成的情况,根据科研处核定的科研分值,由学校统一划拨给教学单位。

为体现学校做强做优的目标,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档次,科研计分范围为:

①论文计分范围为:

教授的论文计分范围为CSSCI、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含)以上级别论文。

副教授的论文计分范围为核心及以上级别论文。

讲师及以下教师的论文计分范围为:

一般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但一般期刊计分项目比重不得超过人员比重。

②课题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含)以上级别纵横向课题。

③著作计分范围为正式出版的教材、编著、专著(译著)。

④知识产权成果计分范围为取得的国内外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

⑤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含)以上科研成果获奖(含优秀教材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类)。

科研成果的具体计分办法按科研处制定的科研成果计分办法执行。

(二)收入分配调节基金

学校设立收入分配调节基金,主要对承担全校公共教学任务且因为科研成果较少导致校内津贴较低的教学单位,学校从调节基金中予以适当补贴,具体的补贴方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教学单位校内津贴分配的指导意见

1、教学岗位的校内津贴要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对学科建设的贡献情况等因素。

2、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下拨的津贴数,在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个人考核的基础上(考核方案自定)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教学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3、学校保留对特殊人才调控和保障机制。

聘期内的首席教授、引进的海归人才及柔性引进人才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考核,其中柔性引进人才由学校直接计发津贴,首席教授及海归人才由学校按标准将津贴预拨给教学单位,由有关单位考核后计发其津贴。

三、专职科研单位(含杂志社)校内津贴的标准与发放

(一)专职科研人员的津贴标准与考核要求(2009年每分值为1000元,今后视学校财力情况变动)

职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津贴标准

50

38

29

14

科研工作量

15分

11分

9分

6分

为体现学校做强做优的目标,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档次,科研单位的科研计分范围比照教学单位的科研计分范围。

考核不合格的则按比例进行扣减。

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按每个科研分200元的标准发放。

(二)科研单位的正职减免4分的工作量,副职减免3分的工作量。

杂志社在完成日常的编辑任务后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减免8分的工作量,初级职称人员减免6分的工作量。

(三)科研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参照行政、教辅单位的行政人员发放岗位津贴。

(四)与学院合署的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参与合署学院的收入分配。

四、行政、教辅单位校内津贴的标准和发放

(一)各类岗位津贴年标准(2009年每分值为1000元,今后视学校财力情况变动)

1、党政管理岗位人员

 任职时间

职称津贴分值

≥10年

≥7年

≥4年

4年以下

正校级

76.5

75

73.5

72

副校级(含校长助理)

69.5

68

66.5

65

正处级

47.5

46

44.5

43

副处级(正处调研员)

38.5

37

35.5

34

正科级(副处调研员)

28

27

26

25

副科级

22

21

20

19

科员

16

15

14

13

办事员

10

9

8

7

2、行政、教辅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任职时间

职称津贴分值

≥10年

≥7年

≥4年

4年以下

正高级

40

39

38

37

副高级

30

29

28

27

中级

22

21

20

19

助理级

16

15

14

13

员级

10

9

8

7

3、工勤岗位人员

 任职时间

职称津贴分值

≥10年

≥7年

≥4年

4年以下

高级技师

30

29

28

27

技师

22

21

20

19

高级工

14

13

12

11

中级工

11

10

9

8

初级工(普工)

8

7

6

5

(二)行政、教辅单位校内津贴的发放

1、校内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年底根据考核的情况发放余额。

2、“双肩挑”人员按行政岗位领取校内津贴并按行政岗位进行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津贴按课程归属的原则到教学单位领取,科研分值计入教学单位并领取相应的津贴。

3、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教辅人员,其校内津贴可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4、担任处级职务且具有正高职称、科级以上职务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主持工作的副处长、主持工作的副科长,可在原档基础上高套一档,至本级最高档止。

5、任职年限达到调高档次的均从下个年度起执行。

6、博士和硕士学位人员起点分别为27分和13分。

7、硕士毕业工作三个月以上、本科毕业一年以上或专科毕业生三年以上执行科员的标准;专科或中专毕业一年以上执行办事员的标准。

五、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财行[2008]1号)文件精神,离休人员于2007年4月进行了生活补贴的调整并享受了阳光补贴,离休人员的校内津贴本次不作调整,此次校内生活补贴只对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进行调整。

(一)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级别

现标准(元/月)

退休校级、正高

1000

退休处级、副高

800

退休科级、中级、技师

600

退休一般干部、初级、高级工

450

退休工人

300

(二)离退休人员长寿津贴标准

70-79岁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80-89岁人员每月增加200元;

90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300元。

六、其他规定

(一)校内津贴的发放范围:

我校本部在编在岗(含计划内人事代理)的教学、科研、行政教辅单位等人员。

津贴独立核算的单位可参照本分配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人均津贴最高不得超过教学单位人均津贴标准)。

(二)根据学校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且无法归属到相关学院的课程,按每标准课时50元的标准由学校另行支付课时费。

(三)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和“双肩挑”人员考核合格者享受每年2万元的博士生导师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考核要求由研究生部另行制定,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及“双肩挑”人员的博士津贴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随工资发放,其他博士学位人员从2009年7月起不再享受博士津贴。

(五)教学科研单位的重大项目申报成功及个人重大科研成果由学校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教职工考核是强化管理、实施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校内津贴的发放要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合起来。

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七)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应聘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任务。

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校属各单位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

(八)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按实际工作月发放校内津贴,到岗时间不足15天的,按50%计发当月校内津贴。

(九)经学校批准到国外脱产进修的在编在岗人员,其进修期间的校内津贴可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津贴执行。

(十)学校安排挂职锻炼在编在岗人员,校内津贴由学校承担,其标准比照行政、教辅同类人员执行。

(十一)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津贴:

1、受处分人员由学校扣发一定时期的校内津贴,受警告处分者扣发2个月校内津贴,受记过处分者扣发3个月校内津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者扣发6个月校内津贴,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停发校内津贴。

2、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停发相应的校内津贴。

3、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津贴:

(1)教职工每学期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校内津贴。

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校内津贴。

(2)每学期事假累计5天之内按实际天数扣发校内津贴,超过5天但不足10天者,扣发半个月校内津贴;超过10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一季度校内津贴;超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者,扣发半年校内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扣发一年校内津贴。

(3)每学期旷工累计不足3天者,扣发一季度校内津贴;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半年校内津贴;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扣发一年校内津贴;学期旷工累计15天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4、外借、离退休、落聘人员,自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5、寒暑假以外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停发休假期间的校内津贴。

6、工伤人员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100%的岗位津贴;工伤人员疗养期间以及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80%的岗位津贴;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疗养期间,享受50%的岗位津贴。

7、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扣发一季度校内津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扣发一年校内津贴。

8、经学校决定需扣发、停发校内津贴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七、本办法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并经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

校内津贴分配办法通知 

抄送:

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办秘书科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印发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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