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982748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8.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docx

交通法规与安全问答题部分

一、什么叫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是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首要条件。

违法过错承担违法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

非违法过错不承担违法责任,但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意外无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2)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

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不上交通事故责任。

(3)主观过错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如果违法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则不承担事故责任。

(4)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5)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责任。

1)同类交通方式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基本是一致的。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只作为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的证据。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最少承担10%的损失赔偿。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另外,在交强险范围内车祸受伤者小于10000元治疗费,不论责任大小,保险公司承担,大于10000元的,如果肇事车辆无责任,承担10%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赔偿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共分十级,级差系数为0.1;一级最重,系数为1;十级最轻,系数为0.1;),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上述费用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即为残疾赔偿金。

6.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9.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0、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三、什么叫道路交通肇事罪?

我国对交通肇事罪刑事处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具体规定: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器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运输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1、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

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五、什么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1)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3)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六、什么叫“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实行“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

指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应满足的的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车辆财产损失小于2000元,无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

(3)双方均有事故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5)异地出险也适用 “互碰自赔”方式。

七、酒驾与醉驾的检验标准是什么?

饮酒与醉酒驾车将受到什么处罚?

酒驾与醉驾的检验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酒后驾驶将受到处罚,而醉酒驾驶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具体如下: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醉驾的处罚(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20分):

1、一辆卡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轿车上三人一重伤两人死亡,卡车司机把重伤者送往医院。

在送往医院途中司机由于害怕,而把重伤者抛掷路边开车逃逸,后重伤者死亡。

请问卡车司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如何对卡车司机进行处罚?

司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时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如何赔偿?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1)卡车司机不论在事故中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肇事后逃逸均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一重伤两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此该卡车司机不但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其中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直接故意。

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为间接故意。

该案中卡车司机明知将重伤者抛掷路边可能会造成其死亡,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积极向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也请求对贺某从宽处理,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的有关规定,肇事逃逸罚款2000元,吊销贺某的驾照,终生不的开车。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司机贺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主要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7)本案因为司机肇事逃逸,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赔偿全部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如果如果司机没有肇事逃逸,则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死亡补偿金、医疗诊治费等,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按事故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费用。

2、2006年4月4日上午,浙江台州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

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倒车时将一老妇撞倒,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并没有急着下车,而是来回反复碾轧了老妇5次,致使老妇当即全身多处合并性外伤及内出血死亡。

试分析驾驶员为什么会铤而走险?

如何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原因分析

(1)“撞伤不如撞死”似乎已经成了交通肇事案件的某种潜规则,长期以来一直阴魂不散,挑战人的道德底线,洞悉近年来发生的“撞伤后又撞死案”,就会发现真正令人震撼的不是发生了这样的事件,而是类似的由宝马案到奔驰案悲剧屡屡在各地上演,而且愈演愈烈。

法律的不完善,对撞死人的司机惩罚过轻、赔偿过低,刑事处罚过轻,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导致司机做出如此极端举动,一起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

(2)撞死一个人的赔偿费用相对确定,赔偿是一次性的,没有后患;很多情况下,部分或全部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撞死人的主要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城镇居民一般为30—60万元,农村居民一般为15—30万元。

(3)如果把一个人撞伤非常严重,则赔偿数额多,受害人随时都有可能再次索赔。

这就是肇事司机铤而走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撞死受害人的原因所在。

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赔偿金等。

伤残等级不同,其赔偿费用差额巨大,一般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之间,个别严重残疾者高达数百万元。

(4)肇事者心存侥幸,不会以故意杀人来定罪。

认为自己故意把人撞死的行为不会轻易暴露,按交通事故致死,这样,即使自己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自己的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具体刑罚很可能会是一年以下,甚至是缓刑。

(5)执法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执法不力,刑事处罚过轻,把“撞伤不如撞死”的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使凶残的犯罪分子不仅逃脱了法网,而且在经济赔偿上尝到了甜头,前赴后继。

倘若执法机关对案件定性不折不扣,“命案必破”,不给“撞伤不如撞死”者任何侥幸,类似的惨案就不会频频发生。

预防措施:

(1)提高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完全一致,死亡赔偿金过低;死亡赔偿金应该远远高于最高标准(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

(2)提高对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要远远高于受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拉开差距;(3)加大对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加重刑期,直至死刑。

不仅要让“二次碾压”的肇事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更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处罚。

(4)取消居民、农民的差别,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

(5)加强法律教育,使司机明白在大多数情况下撞伤一个人的费用要远远小于撞死一个人的赔偿金额,彻底改变“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

3、10月28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广州滨江东路黄金海岸泳场附近路段,突然,一辆牌号为粤AEK66X的黑色奔驰车从东往西狂奔而来,一男一女正由南往北过马路,还没有明白发生什么事,就已经倒在车轮下,周围有人喊着“撞人啦!

”不料,奔驰车只是稍为停顿了一下,继续狂奔逃逸而去。

被撞男女经抢救无效双双死亡。

根据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对司机贺某如何处罚?

如何赔偿受害人?

(1)司机不论在事故中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当事人肇事后逃逸均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的有关规定,罚款2000元,吊销驾照,终生不的开车。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司机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主要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5)赔偿原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若行人负事故全责,则机动车一方对行人赔偿不超过10%;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条件:

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如:

自杀、碰瓷等。

肇事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6)本案因为司机肇事逃逸,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赔偿全部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1月28日早晨6点,刘某骑着摩托车回家。

当行驶到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时,恰逢退休不久的张师傅在离路边2米的马路上遛弯。

刘某由于疲劳驾车,再加上冬季天亮得晚视线不好,所以据刘某自己说他“还没看清前面有人就撞上了”。

老人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脑损伤,在医院抢救了5天,还是离开了人世。

老人的亲戚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如何赔偿?

包括哪些项目?

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

(1)骑车人刘某疲劳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遛弯老人张师傅行走的地点超过了规定的离路边一米的距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刘某疲劳驾车,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积极向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也请求对贺某从宽处理,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司机贺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主要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4)赔偿原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若行人负事故全责,则机动车对行人赔偿不超过损失的10%;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条件:

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如:

自杀、碰瓷等。

(5)本案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死亡补偿金、医疗诊治费等,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按比例赔偿。

因为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一般赔偿受害人80%的损失费用。

(6)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则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赔偿。

同时将受到交强险保费2倍的罚款(最少1900元)。

5、在G104国道上,一辆卡车驶入对方车道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小轿车上1人重伤2人死亡,请问卡车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何对卡车司机进行处罚?

如何赔偿受害人?

(1)卡车司机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轿车正常行驶五过错,所以卡车司机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3)卡车司机将受到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处卡车司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积极向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也请求对贺某从宽处理,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对卡车司机罚款200元。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卡车司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主要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和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7)赔偿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全部事故责任,赔偿100%主要事故责任,赔偿70%;同等事故责任,赔偿50%;次要事故责任,赔偿30%(8)本案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死亡补偿金、医疗诊治费、财产损失费等,最高为12.2万元。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卡车司机负事故全责,因此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论述题(20分)

1、列举5个重大交通事故,论述遵守《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

(答题要点:

针对具体案例(酒后、疲劳、超速、超载、无证),结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违法交通造成事故的原因,论述遵守《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

答:

(1)2011.7.22,威海往长沙的客车在信阳境内突然燃烧,造成车41人死亡,的特别重大事故。

(2)2011年8月2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401县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客车与前方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客车上18人死亡、16人受伤(3)2011年7月1日湖南省湘西一客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撞倒公路左侧3个防护墩后,翻入11米斜高的坡下,造成5人死亡、20人受伤。

(4)2012.08.26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36人死亡。

(5)2012.3.13四川阿坝州大巴翻车15死。

(6)2012.4.23,河南省舞阳县境内一大货车与客车相撞,13人死亡。

遵守交通法的重要性:

1)酒后方面:

由于酒精[直接影响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表现为,人酒后情绪不稳、对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处理能力缓慢、逞强好胜、¡°借酒发疯¡±等违反常态的行为会对机动车驾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法规都禁止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要比驾驶员头脑清醒时高几十倍。

2]超速方面:

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况较好的郊区公路上。

驾驶能力强的机动车驾驶员也容易出现超速行驶的问题。

由于机动车的速度快慢给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为了寻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驶。

而无视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训往往是血的代价。

3)疲劳方面:

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超载方面:

容易引起爆胎,惯性增大,车辆制动距离加长,很容易造成事故。

5)无证方面:

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不能享受保险权益,不能享受产品“三包”权利。

2、列举行人闯红灯、横穿机动车道等交通事故案例3个,从行人与驾驶员的交通特性讨论如何确保行人交通安全.(答题要点:

针对具体案例,主要从行人交通心理特性与交通特点;驾驶员心理特性与生理特性;保障行人安全措施;驾驶员安全驾驶技术等进行论述;)

案例1:

200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华润万家超市前天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卫国道时,被沿卫国道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天桥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

2008年12月27日17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