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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措施剖析

第二章国际贸易措施

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介绍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鼓励出口和管制出口的措施。

学习要求

1.了解关税措施的含义、特征及其性质和作用,掌握关税的种类和一国的关税制度。

2.掌握非关税措施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掌握主要非关税措施的含义,了解非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3.掌握鼓励出口措施的基本概念,了解鼓励出口措施的目的,掌握出口信贷的各种主要形式,了解出口管制措施的目的和方式。

导入案例

据《法制日报》报道,世界贸易组织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裁定:

美国去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据悉,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利用世贸组织有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被称作“中国加入世贸第一案”。

2002年3月,美国政府借口外国产品的进口增长损害了本国产业,提出为期3年的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对外国进口的14类钢铁产品征收8%~30%的额外关税。

巴西、日本、中国、韩国、新西兰、瑞士和欧盟15国共21个成员联合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提出指控,经过长达近1年的调查,世贸组织最终裁决美国的做法违反国际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的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钢铁进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总量中,而该协定国之间是不存在进口数量限制的。

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因此认定,美国对申诉成员的多种钢铁产品征收高关税是不合法的。

美国为什么要征额外关税?

关税是什么?

限制进口的非关税措施还有什么?

本章将重点介绍。

第一节关税措施

一、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定义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赋税。

一般而言,一国的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

但是,当一国境内设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时,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

当一些国家组成关税同盟时,关境大于国境。

关税的征收是通过海关执行的。

海关是一国政府设在关境上的行政管理机构。

它的任务是根据本国政府制定的进出口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货币、金银、行李、邮件、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征收关税,进行罚款,查禁走私物,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

海关还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罚款,直到没收或销毁。

(二)关税的主要特点

关税发展到今天,在其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特点。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分别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

税收主体也称课税主体,即纳税人,是指负担纳税的自然人或法人;税收客体也称课税客体,是指课税的对象如消费品等。

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进出口商;税收客体是指进出口货物。

应该注意这里所讲的关税的税收客体一般仅指有形货物。

(2)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关税属于间接税,因为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负可以由进出口商垫付税款,然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在货价上,在货物出售给买方时收回这笔垫款。

这样,关税负担最后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3)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与其他税收一样,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点。

强制性是指关税是凭借法律的规定强制征收的,而不是一种自愿,凡要交税的,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无条件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无偿性是指海关征收的关税都是国家向进出口商无偿取得的国库收入,国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也不必把税款直接归还给纳税人。

固定性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一个关税的征收比例或征税数额,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和减免。

(4)关税具有涉外性,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关税的种类与税率高低直接影响国际贸易价格,因此关税经常被主权国家运用为对外政治、经济斗争的手段。

(三)关税的作用

一国征收关税既会产生积极作用,又会产生消极作用。

一国在制定关税政策时要尽量发挥关税的积极作用,规避或减少其消极作用。

1.积极作用

(1)增加财政收入。

这是关税出现之初的基本职能,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税源增加,而且二战之后各国关税水平受到关贸总协定的约束而不断下降,关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相对下降。

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收入占其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1%~2%,一些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仍把关税作为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保护国内的产业和市场。

这是当今各国运用关税政策的主要目的。

各国普遍设置高关税阻止或减少进口以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发展,同时又利用关税减免以鼓励某些短缺资源进口,从而促进本国某些产业特别是出口导向型产业的发展。

(3)调节贸易差额,平衡国际收支。

一国国际收支中商品贸易占很大比重,故各国往往通过调节关税来调节贸易差额,平衡国际收支。

当贸易逆差过大时,提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以限制进口,当贸易顺差过大时,减免关税以鼓励进口。

(4)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

一国通过调整关税结构来调整本国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对于国内需求旺盛的商品通过减免关税的方式鼓励进口,或通过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限制出口;对于出口导向型的产业通过减免关税的方式鼓励出口,通过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限制与国内产业具有竞争性的产品进口,如各国对奢侈品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对日用必需品征收较低关税或免税。

2.消极作用

关税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并限制了进口国消费者的消费。

长期采用过高的关税保护国内产业会使该产业养成“惰性”,不努力改进技术去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从而阻碍生产力发展。

另外,过高的关税也是走私的客观根源,造成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对国内市场也会造成冲击。

过高的关税也人为地扭曲了通过国际分工进行的全球资源合理配置,不利于各国充分发挥本国的经济优势,形成了全球资源配置的不经济性。

二、关税的主要种类

(一)按照征收的对象分类

1.进口税

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进口税一般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投入进口国的国内市场时征收。

根据进口税税率不同,进口税分为普通税和最惠国税两种。

(1)普通税。

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

普通税率通常为一国税则中的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

目前仅有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

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是一种优惠税率,适用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

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税率低,有时甚至差别很大。

例如,美国对进口玩具征税的普通税率为70%,而最惠国待遇仅为6.8%。

由于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关贸总协定(现由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其协定),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条约,因而这种关税税率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率。

2.出口税

出口税是指当本国货物和物品出境时,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关税。

由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许多国家纷纷削减或废除出口关税。

少数发展中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限制本国资源输出,仍普遍保留出口税。

我国目前对约47个税目的少数几种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

过境税又称通过税。

是指对通过本国关境运输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过境税在重商主义时代比较盛行。

19世纪中期以后,各国相继取消了过境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仅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税、登记税和统计税等。

(二)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1.进口附加税

进口国海关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临时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就叫做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主要有: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国实行歧视或报复政策等。

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

其主要有以下两种。

(1)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项商品所作补贴的鼓励作用,确保进口国市场和生产的稳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关反补贴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补贴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才能征收反补贴税;②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③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④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在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补贴应立即予以撤销;⑤对产品在原产国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⑥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

(2)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倾销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甚至成本价格在进口国市场上销售的行为。

由于商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从而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出于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需要,须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抵制不正当的销售行为。

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额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与工业。

同时为防止进口国滥用反倾销进行不正当竞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与反倾销规定:

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

反倾销税征收的关键是“正常价格”的确定。

“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

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2.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

当某种产品国内外都能生产,且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

差价税没有固定税率,它随着商品的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是一种滑动关税。

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

与一般关税相比,差价税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

3.特惠税

特惠税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现在国际上实行的特惠税最主要的是洛美协定,它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

4.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

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1971年7月欧洲共同体首先制定普惠制方案,随后,29个国家先后实行普惠制。

目前,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达到190多个。

(三)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的计算非常简单,公式如下: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单位从量税

各国征收从量税,大部分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来征收,但各国对应纳税的商品重量计算的方法各有不同。

一般有毛重法、半毛重法和净重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战后由于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杂和通货膨胀加剧,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和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干扰,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2.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

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核定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确定完税价格是十分重要的。

各国所采用的完税价格标准很不一致,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种:

(1)以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作为征税价格,即CIF价;

(2)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作为征税价格,即FOB价;(3)以海关估价作为征税价格,即法定价格。

3.混合税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指对某些进口商品,既采用从量税,又采用从价税的一种征税方法。

在应用时有两种情况:

一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二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4.选择税

选择税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

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低者征收。

选择税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经济条件的变化、政府征税目的以及国别政策进行选择。

选择的缺点是征税标准经常变化,令出口国难以预知,容易引起争议。

三、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

(一)海关税则

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税则号码,简称税号;货物分类目录;税率,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1.海关税则的货物分类方法

海关税则将所有进出口货物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以便对不同货物规定不同的关税税率和便于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但各国海关税则的分类方法不尽相同,目前多数国家使用的是由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的、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该制度的商品分类方法和编码制度基本上以商品的自然属性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编排。

它把全部商品共分为21类、97章(其中第77章是空章)共5 109项商品组。

税号采用6位数,前两位表示章,中间两位数表示该章的项目号,后两位数是商品编号。

例如,8703是10座以下载人机动车辆,表示该项目在第87章第三位。

8703.22代表排气量在1~1.5升的10座以下载人机动车辆。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从1992年起,我国的海关税则也根据该制度编制。

2.海关税则的主要种类

各国税则按税率的种类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

(1)单式税则。

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

这种税则,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

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前,各国都实行单式税则。

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在关税上搞差别与歧视待遇,或争取关税上的互惠,都放弃单式税则改行复式税则。

现在只有少数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

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用不同的税率。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税则。

如美国订有优惠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普通税率比优惠税率高一倍到十几倍。

我国目前采用二栏税则。

各国税则依据制定税则的权限,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1)自主税则。

自主税则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的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自主税则又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两种。

(2)协定税则。

协定税则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

(二)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又称报关手续,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手续。

办完通关手续,结清应付的税款和其他费用,经海关同意,货物即可通关放行。

通关手续通常包括货物的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环节。

现以进口为例,如图3-1所示。

图3-1进口通关手续

1.货物的申报

货物的申报是指货物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海关发出的表格,向海关申报进口。

一般来说,除提交进口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外,还往往根据海关特殊规定,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书、品质证书和卫生检验证书等。

2.单证的审核

当进口商填写和提交有关单证后,海关按照海关法令与规定,查审核对有关单证。

审核单证发现有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时,海关通知申报人及时补充或更正。

3.货物的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看单据是否相符,即报关单是否与合同批文、进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单证相符;二是看单货是否相符,即报关单所报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

4.货物的征税与放行

海关在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后,照章办理收缴税款等费用。

进口税款用本国货币缴纳,如使用外币,则应按本国当时汇率折算缴纳。

当一切海关手续办妥之后,海关即在提单上盖上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进口货物藉此通关。

第二节非关税措施

一、非关税措施概述

(一)非关税措施含义

非关税措施,又称非关税壁垒,是与关税壁垒相对而言,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

在WTO规则体系中,主要包括进口配额、自动出口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

非关税壁垒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关贸总协定较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在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中第一次把谈判矛头指向了非关税壁垒,提出减少、消除非关税壁垒,减少、消除这类壁垒对贸易的限制及不良影响,以及将此类壁垒置于更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等条款。

但这些条款和协议往往是有保留的。

并且非关税壁垒花样繁多、层出不穷,关贸总协定也不可能对每一种非关税壁垒都具体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非关税壁垒越来越趋向采用处于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措施,从而成为“灰色区域措施”,以绕开关贸总协定的直接约束。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点

非关税壁垒虽然与关税壁垒一样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却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

1.隐蔽性

一般来说,关税税率制定后,各国政府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外公布,并严格执行。

出口商通常通过查阅进口国海关税则,即可获得关税税率的相关信息,透明度高。

非关税壁垒则完全不同,其措施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复杂的标准和手续,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

它既能以正常的海关检验要求的名义出现,也可借用进口国的有关行政规定和法令条例,使之巧妙地隐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需作公开的规定。

2.灵活性和针对性

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并要求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如遇税率调整或更改,需经过较为繁琐的法律程序和手续。

同时关税税率的调整直接受到GATT(WTO)的约束,各国海关不能随意提高关税以应付紧急限制进口的需要,因此关税壁垒的灵活性很差。

但在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上,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手续简单,其指定的程序也较迅速、简便,伸缩性大,能随时针对某种进口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措施,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

3.差别性和歧视性

一国在实施非关税壁垒时,往往针对某个国家采取相应的限制性的非关税措施,其结果大大增强了非关税壁垒的差别性、歧视性。

4.有效性

关税壁垒的实施旨在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它对商品进口的限制是相对的。

而有些非关税壁垒对进口的限制是绝对的,例如用进口配额等预先规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禁止进口。

这种办法在限制进口方面更直接、更严厉,因而也更有效。

二、非关税措施的种类

非关税措施名目繁多、内容复杂,从其限制进口的方法来看,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

所谓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直接规定商品进口的数量或金额,或通过施加压力迫使出口国自己限制商品的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自动”限制出口、进出口许可证等。

所谓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利用行政机制,对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条例和标准,从而间接限制商品的进口,如进口押金制、外汇管制、最低进口限价、海关估价制度、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以及有关健康、卫生、安全、环境等过于苛刻繁杂的标准等。

据统计,目前发达国家所实施的非关税措施已达2 000多种。

下面对主要非关税措施作一些简要介绍。

(一)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的某些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

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的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关税后才能进口。

因此,进口配额制是许多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进口配额制主要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形式。

1.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在这个数额内允许进口,达到这个配额后,便不准进口。

绝对配额按照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又有全球配额、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1)全球配额。

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总的限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具体做法是一国或地区的主管当局在公布的总配额之内,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内的进口实际额发放一定的配额,直至总配额发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同时,邻近国家或地区因地理位置接近的关系,到货较快,比较有利,而较远的国家或地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这种情况使进口国家在限额的分配上难以贯彻国别政策,因而不少国家转而采用国别配额。

(2)国别配额。

即政府不仅规定了一定时期内的进口总配额,而且将总配额在各出口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

与全球配额不同的是,实行国别配额可以很方便地贯彻国别政策,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歧视性。

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

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通常进口国规定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

2.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

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前者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的商品给予较大幅度的关税减让,甚至免税,而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即征收原来的最惠国税率。

欧共体(欧盟)在普惠制实施中所采取的关税配额就属此类。

后者在关税配额内仍征收原来的进口税,但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极高的附加税或罚款。

(二)“自动”出口限制

“自动”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额,在该限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限制和进口配额制虽然从实质上都是通过数量限制来限制进口,但仍有许多不同之处。

这表现在:

第一,从配额的控制方面看,进口配额制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制则由出口国直接控制配额,限制一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因此是一种由出口国家适时地为保护进口国生产者而设计的贸易政策措施。

第二,从配额表现形式看,“自动”出口限制表面上好像是出口国自愿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而实际上是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才采取的措施,并非真正出于出口国的自愿。

第三,从配额的影响范围看,进口配额制通常应用于一国大多数供给者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制仅应用于几个甚至一个特定的出口者,具有明显的选择性。

那些未包括在“自动”出口限制协定中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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