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1994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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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1994对照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巴黎1994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994年6月7日在巴黎通过,1996年12月26日生效,1994年10月14日中国签署该公约,1997年2月18日中国批准该公约,1997年5月19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的决定

(1996年12月30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4年10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

约》。

1997年2月18日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方,申明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时,受影响或受威胁地区的人类是受关注的中心,意识到国际社会,包括各国和各国际组织,迫切关注荒漠化和干旱的有害影响,了解到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合计占地球陆地面积的很大一部分,而且是地球上很大一部分人口的居住地和生计来源,承认荒漠化和干旱是全球范围问题,影响到世界所有区域,需要国际社会联合行动,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注意到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高度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并注意到这些现象在非洲造成了特别悲惨的后果,还注意到荒漠化的成因是各种自然、生物、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的复杂相互作用,考虑到贸易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有关方面对受影响国家充分防治荒漠化的能力造成的影响,意识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消灭贫困是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优先任务,对可持续能力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铭记荒漠化和干旱经由与贫困、健康和营养不良、缺乏粮食保障、以及由移民、流离失所者和人口动态所引起的重大社会问题的相互关系而影响到可持续发展,赞赏以往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特别是在实施一九七七年联合国荒漠化问题会议制定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行动计划》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经验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尽管过去已作出了努力,但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的进展未达预期效果,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在所有各级推行新的更有效的方法,确认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特别是《二十一世纪议程》及其第12章的正确性和适切性,它们为防治荒漠化奠定了基础,为此重申发达国家在《二十一世纪议程》第33章第13段的承诺,回顾大会第47/188号决议,尤其是其中给予非洲的优先地位,并回顾有关荒漠化和干旱的所有其他联合国决议、决定和方案,以及非洲国家和其他区域国家的有关宣言,重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原则2申明,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承认各国政府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这方面的进展取决于行动方案在受影响地区的当地实施工作,还承认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承认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这类国家提供有效手段十分重要,即除其他手段外,实质性资金资源,包括新的和额外资金和获得技术的机会,否则它们难以充分履行根据本《公约》所作的承诺,关注荒漠化和干旱对亚洲中部受影响国家和外高加索所造成的影响,强调许多受荒漠化和/或干旱影响区域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妇女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所有各级确保男女充分参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案的重要性,强调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主要群体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案中的特殊作用,铭记荒漠化与国际和国家社会面临的其他全球范围环境问题之间的关系,还铭记防治荒漠化有助于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其他有关环境公约的目标,相信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战略只有基于完善可靠的系统观测和严密精确的科学知识并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最为有效,确认迫切需要提高国际合作效力并改善协调,以便推动国家计划和优先事项的执行,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采取适当行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导言

第一条用语。

为本《公约》之目的:

(a)“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b)“防治荒漠化”包括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为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土地综合开发的部分活动,目的是:

(一)防止和/或减少土地退化;

(二)恢复部分退化的土地;及

(三)垦复已荒漠化的土地;

(c)“干旱”是指降水量大大低于正常记录水平时发生的自然现象,引起严重水文失衡,对土地资源生产系统造成有害影响;

(d)“缓解干旱影响”是指与预测干旱有关并旨在防治荒漠化方面减轻社会和自然系统易受干旱影响的活动;

(e)“土地”是指具有陆地生物生产力的系统,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区系和在该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生态及水文过程组成;

(f)“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

(一)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

(二)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及

(三)自然植被长期丧失;

(g)“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是指年降水量与潜在蒸发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

(h)“受影响地区”是指受荒漠化影响或威胁的干旱、半干旱和/或亚湿润干旱地区;

(i)“受影响国家”是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为受影响地区的国家;

(j)“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区域主权国家构成的组织,它对本《公约》所涉事项拥有管辖权并按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k)“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和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二条目标

1、本《公约》的目标是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为此要在所有各级采取有效措施,辅之以在符合《二十一世纪议程》的综合办法框架内建立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安排,以期协助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2、实现这项目标将包括一项长期的综合战略,同时在受影响地区重点提高土地生产力,恢复、保护并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土地和水资源,从而改善特别是社区一级的生活条件。

第三条原则。

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本《公约》各项规定,缔约方除其他外应以下列为指导:

(a)缔约方应当确保群众和地方社区参与关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决策,并在较高各级为便利国家和地方两级采取行动创造一种扶持环境;

(b)缔约方应当本着国际团结和伙伴关系的精神,改善分区域、区域以及国际的合作和协调,并更好地将资金、人力、组织和技术资源集中用于需要的地方;

(c)缔约方应当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级、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发展合作,更好地认识受影响地区土地资源和稀缺的水资源的性质和价值,并争取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资源;及

(d)缔约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处境。

第二部分总则

第四条一般义务

1、缔约方应通过现有的或预期的双边和多边安排,或酌情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单独或共同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强调需要在所有各级协调努力,制订连贯一致的长期战略。

2、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缔约方应:

(a)采取综合办法,处理荒漠化和干旱过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会经济因素;

(b)在有关的国际和区域机构内适当注意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市场安排和债务方面的情况,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创立扶持性国际经济环境;

(c)把消灭贫困战略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

(d)促进受影响缔约方之间在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环境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养护领域的合作;

(e)加强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

(f)在有关政府间组织内开展合作;

(g)适当时确定机构体制,要注意避免重复;并

(h)促进利用现有双边和多边资金机制和安排,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筹集和输送实质性资金资源。

3、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公约》中有资格获得援助。

第五条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义务。

除根据第四条应承担的义务之外,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承诺:

(a)适当优先注意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按其情况和能力拨出适足的资源;

(b)在可持续发展计划和/或政策框架内制订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战略和优先顺序;

(c)处理造成荒漠化的根本原因,并特别注意助长荒漠化过程的社会经济因素;

(d)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提高当地群众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认识,并为他们的参与提供便利;以及

(e)于适当时加强相关的现有法律,如若没有这种法律,则颁布新的法律,和制定长期政策和行动方案,以提供一种扶持性环境。

第六条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义务。

除了按照第四条规定的一般义务外,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

(a)在同意的基础上单独或共同地积极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所作的努力;

(b)提供实质性资金资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援助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有效地制订和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长期计划和战略;

(c)根据第二十条第2款(b)项促进筹集新的和额外资金;

(d)鼓励从私营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来源筹集资金;以及

(e)促进和便利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适用技术、知识和诀窃。

第七条非洲的优先地位。

鉴于非洲区域存在的特殊情况,缔约方在履行本《公约》时,应优先考虑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同时也不忽视其他区域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第八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缔约方应鼓励协调遵照本《公约》开展的活动,如果它们是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的缔约方,则亦应协调遵照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展的活动,以便争取按每一协定开展的活动都能产生最大成效,同时避免工作重复。

缔约方应    鼓励执行联合方案,特别是在研究、培训、系统观察和信息收集与交流领域,争取使这些活动有助于实现有关协定的目标。

2、本《公约》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它生效前参加的双边、区域或国际协定对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行动方案、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支持措施

第一节行动方案

第九条基本方法

1、为履行第五条规定的义务,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在区域执行附件框架内,或以书面通知常设秘书处打算制定国家行动方案的任何其他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相关的、成功的计划和方案,并在其基础上,酌情制订、公布和实施国家行动方案,并制订、公布和    实施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将它们作为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战略的中心内容。

这些方案应借鉴实地行动经验教训和研究成果在不间断的参与中加以更新。

国家行动方案的制订应与制订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其他努力密切配合。

2、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按照第6条提供不同形式的援助时,应在同意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有关多边组织或两者优先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分区域或区域行动方案。

3、缔约方应鼓励联合国系统的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有能力参与合作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学术机构、科学界和非政府组织根据其职权范围和能力,支持行动方案的拟订、实施及其后续工作。

第十条国家行动方案

1、国家行动方案的目的是查明造成荒漠化的因素,并提出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所必需的实际措施。

2、国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指出政府、地方社区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作用,同时确定可得到的和需要的资源。

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应:

(a)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长期战略,强调贯彻实施并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相结合;

(b)允许根据情况变化作出修改,并应在地方一级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生物及自然地理条件;

(c)特别注意为尚未退化或仅轻微退化的土地实行预防措施;

(d)提高国家气候、气象和水文能力以及增强提供干旱早期预警的手段;

(e)促进政策和加强机构框架,本着伙伴精神在捐助界、各级政府、当地群众和社区团体之间发展合作和协调,同时方便当地群众取得适当的信息和技术;

(f)设法在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让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男女群众,特别是资源的使用者,包括农民和牧民及他们的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国家行动方案的政策规划、决策、实施和审查;以及

(g)规定定期审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提出进展报告。

3、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可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旨在对付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措施:

(a)酌情建立和/或加强早期预警系统,包括地方和国家设施及分区域和区域两级的联合系统,以及援助环境导致的流离失所者的机制;

(b)加强考虑到季节和年度气候预测的防旱抗旱工作,包括地方、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的干旱应急计划;

(c)酌情建立和/或加强粮食安全系统包括储存和销售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d)制订可以为易发生干旱地区创收的另谋生计项目;以及

(e)为农作物和牲畜制订可持续的灌溉方案。

4、考虑到各个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有其具体的情况和要求,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酌情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涉及在受影响地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涉及其人口的优先领域措施:

提倡另谋生计并改善国家经济环境,以争取加强消灭贫困方案,加强粮食保障;人口动态;以可持续方式管理自然资源;实行可持续的农业方式;开发和高效率地使用各种能源;体制和法律框架;加强评估和系统观察能力包括水文和气象服务以及能力建设、教育和公众意识。

第十一条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按照有关的区域执行附件酌情进行协商和合作,拟订分区域和/或区域行动方案,以协调、补充和提高国家方案的效率。

第十条的规定经修改后应适用于分区域和区域方案。

这种合作可包括关于对跨边界自然资源实行可持续管理、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和加强有关机构的议定联合方案。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协同其他缔约方和国际社会合力确保促进一个有利于实施《公约》的扶持性国际环境。

这种合作也应包括技术转让、科学研究和发展、信息收集和传播以及资金资源等领域。

第十三条拟订和实施行动方案方面的支持

1、根据第九条支持行动方案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

(a)资金合作,为行动方案提供可预测性,以便能作出必要的长期规划;

(b)制订和利用能在地方一级更好地提供支持的合作机制,包括通过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以便促进有关成功试点方案活动的推广;

(c)按照为地方社区一级参与行动提出的试验性可推广的办法,提高项目设计、供资和实施的灵活性;以及

(d)酌情提高合作和支助方案效率的行政和预算程序。

2、在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这种支持时,应优先重视非洲国家缔约方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第十四条拟订和执行行动方案方面的协调

1、缔约方在拟订和执行行动方案方面应直接和通过有关政府间组织开展密切合作。

2、缔约方应制订运作机制特别是在国家一级和实地方面,确保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尽可能全面协调,以避免重复,协调各种干预和做法,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援助的作用。

在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要优先开展有关国际合作的协调活动,争取最有效利用资源,确保援助切合具体情况并促进实施本《公约》规定的国家行动方案和优先事项。

第十五条区域执行附件。

列入行动方案的要点应有所选择,应适合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地理和气候特点及其发展水平。

各区域执行附件规定各具体分区域和区域拟订行动方案的准则及其确切重点和内容。

第二节科学和技术合作

第十六条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

缔约方同意根据各自能力综合和协调有关长、短期数据及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确保有系统地观察受影响地区土地退化情况,更好地了解和评价干旱和荒漠化的过程和影响。

除其他外,这将可以用适合所有各级用户,包括尤其是以当地群众能够实际应用的形式,对不利的气候变异时期提供早期预警和先期规划。

为此,它们应酌情:

(a)促进和加强全球机构和设施网络,在所有各级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交流以及系统观察,这种网络除了其他外应:

(一)争取使用彼此兼容的标准和系统;

(二)覆盖包括偏远地区在内的有关数据和台站;

(三)使用和推广有关土地退化的现代数据收集、传递和评价技术;以及

(四)将国家、分区域和区域数据和信息中心同全球信息来源更密切地连接起来;

(b)确保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能满足地方社区和决策者的需要,以便能解决具体问题,这些活动应吸收地方社区参与;

(c)支持和进一步制订旨在界定、进行、评价和资助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的双边和多边方案和项目,除其他外,包括汇编若干套自然、生物、社会和经济综合指标;

(d)充分利用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知识,尤其要在不同区域的特定群体间传播有关信息和经验;

(e)充分注重收集、分析和交流社会经济数据并将其与自然和生物数据相结合;

(f)交流并充分、公开、及时提供有关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所有可以公开取得的信息;以及

(g)在符合各自国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就当地和传统知识交流信息,确保充分保护这种知识,并且平等地以相互议定的条件向有关当地群众适当回报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七条研究与发展

1、缔约方承诺根据自己的能力通过适当的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机构促进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领域内的技术和科学合作。

为此,它们应支持研究活动,这些研究活动:

(a)有助于增进对导致荒漠化和干旱的过程的认识,增进对自然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及其区别的认识,以期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提高生产力,可持续地使用和管理资源;

(b)与明确的目标共鸣、针对当地群众的具体需要,据以查明和实施能改善受影响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办法;

(c)保护、综合、增进和验证传统的和当地的知识、诀窃和做法,在符合各自国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拥有这种知识的人能以平等、相互商定的条件从这些知识的商业利用或从这些知识所带来的技术发展直接获益;

(d)在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发展和加强国家、分区域和区域研究能力,包括当地技能的开发,尤其是在研究基础薄弱的国家加强适当的能力,特别重视多学科和参与式社会经济研究;

(e)考虑到相关的贫困、环境因素造成的移民与荒漠化之间的关系;

(f)促进开展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研究组织在公营和私营部门的联合研究方案,以便通过当地群众和社区的有效参与为可持续的发展开发更优良的、不昂贵的和易于获得的技术;并

(g)增加受影响地区的水资源,除其他外通过人工降雨。

2、行动方案中应列出反映不同地方条件的特定区域和分区域研究优先次序。

缔约方会议应根据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审查研究优先次序。

第十八条技术的转让、获取、改造和开发

1、缔约方承诺相互商定并依照各自的国家立法和/或政策促进、资助和/或便利资助、转让、获取、改造和开发有关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无害环境、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以接受的技术,以此为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这类合作应酌情以双边或多边方式开展,充分利用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知识。

缔约方尤应:

(a)充分利用有关的现有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信息系统和交流中心,传播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

可获得的技术、其来源、其环境风险,以及获得这些技术的大致条件;

(b)便利特别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利条件,包括相互议定的减让和优惠条件在顾及需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获取最宜实际用来解决当地群众特殊需要的技术,要特别注意这类技术的社会、文化、经济和环境影响;

(c)通过资金援助或其他适当途径,便利受影响国家缔约方之间开展技术合作;

(d)尤其要把与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的技术合作推广到促进另谋生计部门,相关情况下包括合资经营;以及

(e)采取措施,创造有利于发展、转让、获取、改造适用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的国内市场条件,提出财政鼓励或其他鼓励办法,包括确保充分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2、缔约方应根据各自能力并在符合各自国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保护、促进和利用特别是有关的传统和当地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为此,缔约方承诺:

(a)请当地群众参加将这种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及其潜在用途登记造册,并酌情与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传播这方面的信息;

(b)确保这种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受到充分保护,并确保当地群众能平等地和以相互商定的条件从这些知识或源自这些知识的任何技术发展的任何商业利用中直接获得利益;

(c)鼓励和积极支持改进和推广这种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或据以发展的新技术;并

(d)酌情便利改造这种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以利广泛使用,并酌情将之与现代技术相结合。

第三节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能力建设、教育和公众意识

1、缔约方确认,能力建设——即所谓机构建设、培训和有关本地和本国能力的发展——对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各种努力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方应酌情以下列方式促进能力的建设:

(a)鼓励所有各级的、尤其是地方一级的当地人民、特别是妇女和青年的充分参与,与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组织合作;

(b)增强国家一级在荒漠化和干旱领域的训练和研究能力;

(c)建立和/或加强支助和推广服务,更有效地传播有关工艺方法和技术,培训实地工作人员和农村组织成员,采取群众参与的方法,以保护和可持续地使用自然资源;

(d)尽可能地促进在技术合作方案中利用和传播当地人民的知识、诀窃和做法;

(e)按照现代社会经济情况,在必要时改造有关的无害环境技术以及农牧业中的传统方法;

(f)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技术,利用替代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以期特别是减少燃料方面对木柴的依赖;

(g)相互协议进行合作,加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按照第十六条在收集、分析和交流信息领域制订和实施方案的能力;

(h)以创新的方式促进另谋生计,包括新技能的培训;

(i)培训决策者、管理人员和负责收集和分析数据的人员,以便传播和使用干旱状况早期预警信息和粮食生产;

(j)提高现有国家机构和法律框架的运作效能,必要时建立新的机构和框架,同时加强战略规划和管理;以及

(k)通过互访方案,长期的学习研究交流,增进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能力建设。

2、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酌情在其他缔约方和胜任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下,从跨学科的角度审查地方和国家现有的能力和设施,以及予以加强的可能性。

3、缔约方应彼此并与胜任的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在受影响缔约方和适当时在未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推行和支持公众意识和教育方案,促进对荒漠化和干旱的原因和影响以及实现本《公约》目标的重要性的认识。

为此,它们应:

(a)组织对公众的宣传运动;

(b)长期促进公众能得到有关的信息并让公众广泛参与教育和宣传活动;

(c)鼓励建立有助于公众意识的协会;

(d)制订和交流教育和公众意识材料,这类材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用当地语文编制,互派和调派专家训练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人员,使他们能够推行有关的教育和宣传方案,充分利用胜任的国际机构备有的有关教育材料;

(e)评价受影响地区的教育需要,制订适当的学校课程,必要时,扩大教育和成人识字方案,并在查明、保护以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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