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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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评价体系,引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能力,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令)、《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厅职评字〔2007〕234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五)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

(八)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包括汽车货运理货员、汽车货运站场调度员、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客运行包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服务员、汽车客运乘务员等7类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四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专业技术等级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初级职称)、机动车检测维修师(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

第五条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级别。

第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实行计分监管、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信息,录入国家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为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人才交流、社会选择使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公共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省辖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申请、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职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具有考试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考试的职业资格,申请人相关资料由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核准。

(一)申请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1年以上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二)申请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三)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理论教练员

(1)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3)2年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

2、驾驶操作教练员

(1)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取得大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教练员资格的,应提交10年以上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5年以上申请执教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3)申请取得小型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教练员从业资格的,应提交5年以上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以上申请执教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4)申请取得其他车型教练员资格的,应提交5年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4年以上申请执教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5)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证明。

3、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

(3)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4、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申请取得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技术负责人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3)具有在机动车维修企业5年以上的工作实践证明。

2、质量检验员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高中以上学历证明;

(3)安全驾驶经历在1年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获得机修人员或电器维修人员职业资格并在该岗位工作连续2年以上证明。

3、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人员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3)连续从事本维修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本专业中职毕业连续从事本维修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本专业高职(含)以上毕业连续从本维修专业工作1年以上证明;

(4)钣金(车身修复)人员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发放的具有焊工初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涂漆(车身涂漆)人员还应提供具有与本岗位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身体条件证明。

4、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证明;

(3)机动车检测站连续3年以上的工作实践证明;

(4)2年以上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机动车维修业务员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维修专业中职(含)以上的文化程度证明;

(3)2年以上汽车维修工作经历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6、价格结算人员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证明;

(3)机动车维修企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五)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任职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还应提供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证明,3年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实践证明。

(六)申请取得道路运输其他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岗位工作证明;

3、初中以上学历。

(七)申请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当在交通职业资格网上报名(网址:

),填写《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申请表》,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省级考试机关核准,并提交相关资料。

1、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初级职称)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等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高等院校交通运输专业应届毕业证明(应届毕业生)。

2、报名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师(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证书后,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6年证明;

(3)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5年证明;

(4)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4年证明;

(5)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2年证明;

(6)取得交通运输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满1年证明;

(7)取得交通运输专业博士学位证明;

取得其他工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的,其从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八)申请取得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职业技能资格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岗位工种证明。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活动,应当由取得培训资质的社会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组织举办经营性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活动应当实行预约培训,按期分批的组织实施,不得采用随到随教的方法循环教学,确保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教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落实教学科目、课时和内容,学员学时实行计算机计时管理,严格教学质量。

由省组织考试发证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资格培训活动,由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培训资格的社会化培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对培训期满的人员组织进行初考,初考合格的报省约考。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工作规范、考试程序、考试权限和时限组织实施。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实行预约考试,违约未参加考试的人员,参加下期考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机关,应当从受理考试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申请人考试,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考试不合格的参加下次考试,考试成绩在1年内有效,逾期作废。

申请人连续两次未按约定时间参加考试的,申请人应重新向考试机关提出申请,由考试机关重新约考。

(二)申请人在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替考、作弊、贿赂考务人员等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60日内不再安排考试。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

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考试大纲(交公路发[2007]113号)规定考试,考试分为理论和专业知识应用两个科目,分别按100分评卷,两科成绩平均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

理论使用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专业知识应用采用实际操作和考核员提问形式考试,考试时间30分钟。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4月份和10月份进行。

考试分为理论和动作示范讲解两个科目,两科成绩满分均为100分,理论考试使用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示范教学按照部颁考试大纲采用动作示范讲解方式考试,考试时间20分钟。

理论教练员理论考试成绩占60%,示范教学考试成绩占40%;驾驶操作教练员理论考试成绩占40%,示范教学考试成绩占60%。

理论考试和示范教学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且按上述方法计算两科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双重资格。

(六)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

按照原交通部颁布的考试大纲(交公路发[2006]32号)规定考试,考试分为理论和操作技能两个科目,分别按100分评卷,两科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

理论考试使用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操作技能采用实物操作考试,考试时间按照各考试模块规定的时间考试。

(七)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每月组织一次,由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考试,使用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总分100分,80分为合格。

(八)道路运输其他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员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由省辖市(扩权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

考试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两个科目,分别按100分评卷,两科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的为合格。

理论使用全省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实际操作考试采用实物操作、动作示范和考核员提问形式考试,考试时间30分钟。

(九)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由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评卷,每年考试一次。

(十)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中级(含中级)以下由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高级(含高级)以上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考试一次。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教育档案,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格考试申请(考试)登记表,预约考试通知书,从业资格准考证、考试成绩单,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当年身体健康证明(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后续教育记录等。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教育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学员学籍、通讯地址、教学记录等。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考试的职业资格管理档案,由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电子档案。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教育档案资料原件,应当摄像存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订购,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购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考试权限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转出手续的,应当持从业资格和转入地行政区域内的身份证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从业资格证,并予以办理转出手续,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应将申请人档案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转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档案资料予以核准,经核准无误的办理新证。

审核有误的应说明原因,退回原机构。

第二十条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损毁、变更、换证、补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和管理权限办理。

对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或损毁程度不能证明是其本人证件的,应公告声明作废后方可予以补证。

公示时间15天。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转出、变更、换证、补证的,有历史过错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和道路运输特有服务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交通运输部共同用印,交通运输部颁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六)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关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五)一年内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六)转借、倒卖、伪造道路运输相关许可证件的;

(七)从事欺骗、敲诈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当地黑恶势力垄断经营市场的;

(九)辱骂、殴打、勒索服务对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道路运输驾驶员甩客、故意倒客,或违章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属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1年以上的;

(十二)违章后拒不接受处罚或再教育的;

(十三)拒不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抢险救灾任务的。

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由发证机关公告,并登记归档。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不得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编制,省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实施救护。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三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第三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第三十四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征,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培训科目、学时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申请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活动结合年度诚信考核进行,由道路运输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条件不具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具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教育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时间和内容除机动车培训教练员按原交通部规定实施外,其他从业人员由省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辖区实际确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要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五章从业行为监管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违章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信息化动态监管。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监管,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实行计分制,计分限值为20分,按违章程度一次记分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章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一次有两个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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