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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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河乡中心小学学校干部选拔聘用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干部管理,使学校干部职位的设置和干部管理聘任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专家型管理团队,提升全乡教育教学水平。
参照《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学校干部职数配备
第一条我校学生人数在300人以下,学校配备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共5人。
二、干部聘用基本原则
第二条学校干部聘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学校干部采取组织直接聘任、公推优选和竞聘上岗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选拔聘任。
(三)学校行政干部全部实行聘任制,聘任人选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由区教体局与其签订聘任协议;聘任人选为学校其他干部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与其签订聘任协议书。
(四)学校党组织的党内职务在区教体局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选拔任用。
(五)学校干部聘任实行回避制度。
有直系亲属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的必须交流一方。
第三条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教师,热爱学生,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校级领导职位任职条件:
(一)应具有五年以上教龄。
(二)校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
(三)提拔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
第五条学校中层职位任职条件: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小学中层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
四、学校干部的选拔聘用
第六条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完善“公推优选”和“竞聘上岗”的干部选拔聘用方式,逐步构建直接聘任、“公推优选”和“竞聘上岗”等方式相结合的学校干部选拔体系。
第七条校级领导的选拔聘任采取组织直接聘任和“公推优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年增加“公推优选”职数所占比重。
第八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破格提拔。
五、学校干部的任期考核
第八条实行学校干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学校干部考核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是聘期目标和办学承诺情况,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学校干部聘期届终考核后,由县教体局提出学校干部续聘或交流的具体意见,并依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校干部的奖励原则:
(一)在工作中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德才兼备、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的干部予以重用,特别是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破格提拔;
(二)任期内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校长、特别优秀的学校班子成员,可在全乡破格提拔重用。
第十一条学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解聘或降低职位聘用: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学校安全、财务、招生、违反师德师风等方面,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各级纪委关于禁止学校乱收费有关规定的;
(五)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七)因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现职的。
第十二条学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拔聘任:
(一)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未完成任期目标的;
(四)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适合聘任高一级职位的。
第十三条降职聘任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聘任高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学校干部业绩考评结果与其绩效工资挂钩,学校干部绩效工资的发放应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上下浮动;学校领导班子团结、工作效率高、有突出贡献的,将根据考核情况在物质上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