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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知识认识财务

常识、知识、认识——财会人员如何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学习:

常识要博,知识要精,认识要高。

(学习:

常识、知识、认识,了兄将我们的知识体系按照侧重点、用途等分为了相对独立但由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

俺的体会是,通过系统专业的学习以及长期主动的积累,将更多的认识和知识转化为常识,扩展自己的专业领域,是我们学习的一个方向。

一、职业判断难题案例

案例1:

王会计的难题

老板的新举措,给王会计带来了难题:

1、购买了一条退役的警犬,用来看护场地;

2、购买了一条藏獒。

最终由老板夫人带回家去;

3、购买了一批收藏品,分别装饰在会议室、展示厅、办公室等。

王会计查遍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没有见到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不禁仰天长叹:

借我一双慧眼吧!

(学习:

这个案例很有新意,并且贴近平常的工作,很容易吸引人的眼球。

更加关键的是,了兄选择的PPT图片非常卡通可爱,配词也是很贴切。

二、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构成与影响因素

(学习:

参照一个类似的话题:

会计人员是否需要技术和艺术,是否是一个认识汉字和数字的人,拿着一套财务软件就可以胜任?

(一)会计人员职业判断

1、什么是会计职业判断:

即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与特点,在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经济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对需要采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等所进行的判断与选择。

(学习:

注意判断的基础、背景、方法。

会计专业判断不是简单的拿出准则和制度,按图索骥,而是需要对会计核算、税务、财务管理、企业所在的行业等有着基础的认识。

2、会计职业判断主要包括:

⑴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的运用和协调;

⑵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的选择;

⑶会计估计等。

举例:

⑴在一项披露信息是考虑重要性与明晰性,可靠性与及时性的协调

⑵企业技术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判断;

⑶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技术使用寿命与经济适用寿命的判断;

⑷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的选择,有无减值迹象的判断;

3、特别补充

⑴通常所说的会计职业判断仅限于会计的计量、确认和报告,但由于会计与税务的密切关系,所以也应当包括税务职业判断。

⑵财会人员对经济事项的税务处理也要熟悉,降低税务风险,提升职业形象和职业价值。

⑶同上,也应当包括财务管理职业判断。

(学习:

限于篇幅和讲课的主题,了兄把话题牢牢的扣在了会计及相关的税务和财管上。

如果引申开来,对于其他领域,也需要做出职业判断。

因此,如何未雨绸缪,在判断之前加大加深我们的常识,加速扩展我们的知识,以及对更多领域进行认识,是我们职业规划中的重要基础。

(二)会计职业判断涵义

1、广义的会计职业判断:

⑴人员广:

会计人员和会计相关职业人员;

⑵对象广:

对职责范围内的会计业务事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

2、狭义的会计职业判断:

⑴人员狭:

仅会计人员;

⑵范围狭:

仅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事项。

3、温馨提示:

本次讨论以狭义为主,但不排除广义。

(三)影响会计职业判断(工作和效果)的因素

1、主体因素:

会计人员的素质,特别指的是道德素质;

2、客体因素:

经济业务本身的因素;

3、环境因素:

宏观、微观和中观环境;

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狭义的具体的要求;

5、职业判断水平:

会计人员的素质,特别指的是业务素质;

6、其它因素。

提示:

本次讨论的主要是第5项,即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

(学习:

了兄分析得很透彻,考虑到管理者、投资者、上市监管方、银行等各自不同的要求,再考虑到会计人员的自身情况,非不为,实不能也。

(四)决定个人职业判断能力(水平)的因素

1、主观愿望:

即主观能动性,与职业道德、环境制约和个人工作态度和性格有关;

2、客观水平:

即职业技术水平。

提示:

本次讨论的主要是第2项,即会计人员的客观能力水平。

(五)职业判断能力的三元素

1、常识:

社会生活经验、业务工作经验、非专业领域规范、专业领域基本原理、本单位相关政策等;

2、知识:

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税收政策、财务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

3、认识:

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对财务工作的认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认识、对企业行业的认识、常识和知识运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学习:

了兄提出的三元素,俺的理解是:

常识是基础,可以看作是大家都懂的基础性的尝试性的知识;知识是专业,是作为财会人员修身立命的依靠;认识是提高,是在常识和知识基础之上,站在更高角度看待问题处理问题。

所以,常识要博,知识要精,认识要高。

(六)知识与常识

(学习:

常识和知识的结构,可以参照财会人员的基础和专业知识的范畴进行专项的加宽加深。

具体的范畴,在以前的学习中提到过)

三、会计常识的构成、积累和运用

(一)以专业领域的基础知识为例

1、《基本会计准则》(CAS0)中明确了四个基本假设和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层次

⑴第一层次:

即首要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

⑵第二层次:

即此要质量要求,包括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3、新旧对比:

就准则中称为会计核算的原则,共13项,包括:

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有用性、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

配比性、实际成本、划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谨慎性、及时性。

4、思考:

⑴新准则是不是放弃了配比原则?

⑵是否不再强调划分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

回答:

现在配比原则和收益资本支出作为核算的一般原则,不再明确提出,隐含在八大原则当中。

5、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体系

(学习:

了兄讲得实在是精彩,深入浅出,将八大原则内在的层次关系以及新旧准则中关于原则部分的联系讲的清清楚楚,强烈申请了兄再出一门新准则的讲座。

(二)关于权责发生制的常识

1、常识一:

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

⑴与配比原则相比较:

侧重点不同,权责发生制侧重于期间的匹配,配比原则侧重于项目的匹配。

⑵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

⑶新准则明确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2、常识二:

税法中的权责发生制:

所得税法中虽然也强调权责发生制,但补充了很多收付实现制的内容。

(学习:

对于所得税中关于权责发生制的看法,以前有过观点:

所得税上是:

1、收入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取其大(早)者;2、费用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取其小(晚)者。

不过也不完全准确,只能说是这个意思。

⑴对逾期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①2008年1月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②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逾期未返还包装物押金,应自逾期之日起,作其他收入处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学习:

横向学习,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⑵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要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学习:

横向学习,三个税中也不尽相同。

1、营业税在预售款时为纳税时点,直接征收;

2、土地增值税是先预征,符合条件后再汇算;

3、所得税根据09年31号文,在符合条件的预售款时直接确认为收入。

⑶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准。

(学习:

这个好像都是这么掌握的,但是明确的文件?

或者说会计处理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三)权责发生制的案例:

某企业一次性收取三年的房屋租金,应当如何会计处理和纳税?

1、会计处理

⑴确认收入:

按所属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学习:

房屋租赁通常有免租期的情况。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二)》(财会[2003]1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⑵成本费用:

能够确认的折旧等费用,与收入相配比。

2、税务规定

⑴营业税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⑵所得税

①《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营业税和所得税时点的不同。

(学习:

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目前对租赁收入都采用类似收付实现制的方法,因此类似会计上的免租期的处理,税务上不用考虑。

(学习:

实务中,有些为了避税的考虑故意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租金,但是敢于这么操作,必定有一定的凭据,例如关联企业,或承租企业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保障,否则出租方式不敢这样处理的,防止租金收不回来了。

所以,如果是关联企业要考虑税务风险,如果不是要考虑经营风险。

(四)通过积累获得的尝试:

利息资本化的案例:

某企业按揭方式购买了500平方米的房屋,还贷期限10年,按揭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1、分析

⑴知识:

会计方面关于利息资本化的规定

⑵常识:

按揭的特征

2、要点

⑴开发商买房子,购房者按揭贷款,是两项独立的经济业务,虽然业务有一定的关联;

⑵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之后,卖方和贷款的交易已经完成;

⑶开发票事件、入住时间、办理房产证时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通常以实际可以使用为标准;

⑷对于需要装修才能使用的房屋,一是以有权装修为标准,还有一种是装修完成为准。

3、结论:

⑴如果是期房,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的利息,应当资本化;之后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⑵资本化利息的数额,执行会计制度的,可以按直线法予以确认;执行新准则的,建议按照实际利率法予以确认。

(学习:

这个是一个普遍的案例,两项业务本身相互关联,表面看透业务实质,因此需要平时对于会计知识、购房流程等留心学习,认真积累。

(学习:

涉及到利息,因为现在大都采用等本和等额两种方式还贷,因此资本化利息的计算还真是一个技术活。

(五)通过总结提炼的常识

1、关于公允价值

⑴17个准则涉及到公允价值;

⑵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不计提折旧和摊销,但要进行减值测试。

2、关于减值损失

⑴理论上所有的资产都应该进行减值测试(例如货币资金中外币的比值变动,货币等价物的减值迹象等);

⑵流动资产计提减值损失可以转回,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损失计提后不能转回。

3、《CAS8——资产减值》主要规范非流动资产的减值问题,流动资产的减值问题在各自相关的准则中予以明确。

提示:

由知识经过总结提炼转化为常识,从而内在的影响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意识。

(学习:

总结提炼,把相关联的同类项,从杂乱无章的数据和文字中提取出来,是技艺和学习的最好方法。

例如,在税法学习中,将同一经济业务涉及到的流转税、所得税及小税中一并考虑并整理。

(六)如何运用常识的案例

股东追加资金的案例:

两位自然人股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已经到位。

因为公司扩大经营的需要,两位股东又陆续投入了流动资金1000万元,但没有明确资金的性质。

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问题的关键:

追加的资金,应当记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其他?

2、分析步骤一: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否属于知识问题?

⑴会计准则、制度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⑵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相关规范也没有明确规定;

⑶各种制度和相关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不能单纯运用知识的范畴予以解决。

3、分析步骤二: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否属于常识问题?

⑴与风俗习惯等无关;

⑵章程、制度也没有规定;

⑶股东应予以明确:

根据常识,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尊重主体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前提。

(学习:

实务中需要替股东着想,防止会计处理以后,出现股东要求变换用途,债转股、税务检查等复杂情况)

(学习:

实务中也要考虑给股东开收据的具体情况。

4、结论

尊重股东意愿进行。

最好做成书面文件,以作帐务处理的依据和事后被查。

四、财会知识的积累和运用

(一)关于知识

1、知识的范围很广泛,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知识更多的是指专业领域的具体规范:

如会计制度、具体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具体规定;

⑵知识也包括专业问题的处理方式,如会计方面固定资产、存货、周转材料、金融资产、实力利率等专业问题;税务方面的实体规范等。

2、知识与常识的区别:

⑴常识偏重于基本原理,知识偏重于具体处理要求和规范;

⑵常识有助于我们理出思路,知识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

(学习:

需要尽多的把知识转化为常识,就是说把更多的专业知识直接记在脑子里,例如所得税相关的几种重要的配套文件的文号和主要内容。

(二)知识的积累——关注政策变化

以税法为例,税法中依据基本原理可以推断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常识,而实体性规定,主要属于知识的范畴。

关注政策规范的变化,积累专业知识。

(学习:

了兄讲的实际是学习新政策的思路:

对于一项新的政策,例如税务政策,都需要从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纵向的即原先是怎么规定的,现在有什么变化;横向的即其他行业其他物品其他类似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是否一并产生变化。

1、举例:

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⑴说明:

增值税基本税率17%,特定货物13%;

⑵财税字(1994)26号文规定,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税率。

粮食复制品不包括挂面。

⑶国税函(2008)1007号重新划分: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税率。

(学习:

续前,看到新政策再多想一想,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变化,对哪些企业/人、什么行为产生影响。

2、举例:

交通费补贴的归属问题

⑴2008年1月1日前,国税函(2007)305号文规定,纳入工资总额。

⑵2008年1月1日后,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应作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⑶分析原因:

不是税理发生变化,而是新所得税实施以前,对于工资总额核算严格;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对于职工福利费限率据实扣除。

(学习:

这种变化对于企业的影响是,工资总额的基数变小了,可以税前直接抵扣和间接抵扣的就变小了。

最终还是企业吃亏了。

(学习:

横向比较,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那个著名的企便函(2009)33号。

3、举例:

买一赠一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⑴会计处理:

按处理方式不同有几种处理方法,但不需要对赠品作为销售处理;

⑵增值税:

如果处理成赠品,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分别计价并在同一张发票作折扣,可以按折扣后的价格计税。

⑶所得税:

长期有争议。

国税函(2008)875号文予以明确,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⑷本是常识,但由于税法上的特殊性,因此偏重于知识,需要专业了解具体规定后才能正确处理。

五、财会知识的结构和运用

(一)关于认识

笑话:

一丝不(苟/挂),关于潜意识对于判断所起到的作用。

(二)积累常识和知识,是提升认识的基础

举例:

会计规范和税务规定的差异(税法和会计规范的各自效力问题)

1、《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认识:

会计处理以会计规范为准,其间涉及到税务事项的,以税法规定为准。

(学习:

了兄说的是税务与会计之间关系的基本原理,会计准则管账,税务管税。

但是,经常有专门的税务文件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无语)

六、对比、总结,提高认识

(一)福利费的案例:

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下,福利费应当如何处理?

1、会计规定:

⑴《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⑵具体会计核算方面:

准则指南附录中,对于221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明细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了职工福利费,因此企业可以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所得税法规定:

⑴《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国税函(2009)3号文:

①企业福利设施计人员费用

②职工保障性支出

③其他福利性支出。

注意: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形成如下的认识:

⑴会计方面:

不再按比例计提福利费,据实列支,单独设置明细核算;

⑵税法方面:

单独设置明细账目核算所发生的福利费;

⑶建议:

财务人员应当关注福利费的实际支出和可以扣除的限额,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⑷推论:

①推论一:

为了准确核算相关成本,可以根据准则的规定,合理的预计福利费支出,如预计辞退福利;

②推论二:

为了准确核算存货成本,在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历史经验等合理估计计入成本的福利费。

(学习:

从费用管理、预算控制、管理会计等方面考虑这两个推论的价值)

(二)总结延伸,拓展思路

工资薪金的案例

1、税务规定: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二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学习: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认识:

⑴企业应参照规定的列举,对非工资薪金项目最好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⑵这是申报纳税以及日常税务处理的依据,日常会计处理中,参照注意这些规定,会减少纳税申报时的调整工作量,并可以减少因为遗忘、含混等潜藏的纳税风险。

(三)手续费处理的案例

认识更多是在常识和知识的基础上对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或者说是对常识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案例:

甲单位欠乙客户3000元,通过银行汇款,对方同意承担汇款手续费30元。

因此,该单位汇出了2970元,并垫付了30元手续费。

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1、分析:

⑴涉及的知识和常识都比较简单,考验的是深入分析判断能力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⑵重要性原则是一方面,关键的是要考虑问题的实质。

2、处理方法一

⑴汇款2970元借:

应付账款;贷:

银行存款

⑵支付手续费30元借:

其他应收款;贷:

银行存款/现金

⑶转抵款借:

应付账款;贷:

其他应收款

分析:

这种处理方法只考虑了付款方的账务处理,没有考虑收款方的差额问题。

深入分析:

需要完整准确地反映业务实质,并通盘考虑双方账务处理的需要。

2、会计处理二

⑴认识:

甲企业实际付出了3000元,乙客户如果是现金或支票等方式,确实也收到了3000元。

但由于银行插了一杠子,收取了手续费30元,造成乙客户实际只收到2970元。

现已企业确认负担该笔手续费,就应当有相应的单据进行会计处理。

⑵会计处理

汇款2970元,借:

应付账款;贷:

银行存款

手续费30元的处理,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2.1用现金支付手续费,将手续费原件转交给对方,并要求对方开具30元的收据,用此收据和手续费复印件处理账务:

借:

应付账款;贷:

银行存款

这是一种变通的方法,仍不严格规范。

(学习:

注意手续费单据的抬头,通常都是付款方的名称,交给收款方下费用似有不妥。

(学习:

注意票据的问题。

通常默认对方已经开具3000元的收据或发票,再开具单据有重复的问题;或者假设收款方此前已经全额开具了发票,这次先开具2970元的收据,再开具30元的收款手续同时对应费用科目,仍有问题。

2.2用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手续费

2.2.1

甲企业以手续费单据入账,借:

其他应收款;贷:

银行存款;

2.2.2

甲企业收到乙客户开出30元收据,收取垫付的手续费,借:

现金/银行存款;贷:

其他应收款。

2.2.3

甲企业向乙客户开出30元收据,支付差额,借:

应付账款;贷:

现金/银行存款。

同时,乙客户入账,借:

现金/银行存款;贷:

应收账款。

⑶解释:

2.2.2同2.2.3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意义不同:

甲企业收到的是垫付的手续费,乙客户收到的是应收账款的余额。

(学习:

如果仍采用这种方式,与其双方对开收据,不如直接由对方拿出30元现金进行处理,或者用30元单据到对方报销。

避免事后审计或者税务上的麻烦)

此处理方法相对较规范,但仍有不足,如单据不完善,传递困难等。

究其根本,在于这种业务本身不规范,中间环节断裂。

(学习:

最关键的,一定要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函或委托函,否则的话,事后很难说清楚)

(学习:

帐务处理的时候,一定要站在双方的立场都考虑清楚,特别是某些不正常的涉税业务,就怕自己这方处理干净了,结果对方出事了。

(学习:

实务中有很多双方约定与会计处理/税务规定产生的矛盾,例如常见的买房方承担卖房方的税金,单位承担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等,都需要类似这个案例的思路。

(学习:

外资企业验资的时候,经常发生这个案例的情况,股东投入汇款30万美元,实际到帐299985美元。

(学习:

无论是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对于现金单据,一定要注意名头)

(学习:

涉及到信用证的时候,有很多银行的中间费用,有的应当付款方/开证方承担,有的应当收款方/议付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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