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定07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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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定0727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章程》、《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进行复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下列情况下,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需先创业再继续学习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3年。

(三)应征入伍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学校招生办牵头,医务和心理咨询部门配合,系(部)具体负责。

对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开学后12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注册时应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学生证遗失者,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系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二)每学期学生在缴清应缴费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缴费收据和学生证以班为单位到所在系进行注册,各系于开学后两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三)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学籍。

凡因学生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学生经过注册(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可获得在校学习和享有选修课程、参加考试的资格,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和所获学分有效。

未经注册,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未办理任何手续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因故不能按时到校,须事先请假,并于返校时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补办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该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岗位;学生可持相关证明申请缓交学费(含助学贷款),由学校批准后办理注册。

(七)学生证遗失补办时间:

双周四下午(学生本人带上系部证明、身份证和1张1寸彩照)在教务处办理;办理证明相关事宜时间:

双周一下午(学生本人带上身份证到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如实打印证明并且加盖系部公章,到教务处审核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六条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寄送录取高校招生部门。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由学生交相关县级征兵办。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

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形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其它形式;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中写明。

(二)考查:

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开卷、答辩、论文、实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所有课程(包括实训课、项目实训、毕业设计等)的考试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载。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

即90~100的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四)取消考核资格:

经核实,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二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只能进行重修。

第八条成绩评定

(一)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评定

学生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即课程综合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

课堂笔记、课堂回答问题、课后作业、实训操作、小测、各种调查报告等各种成绩)、考勤和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三部分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不超过40%,实习、实践课程等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各环节权重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及效果综合评定,其比例为15:

70:

15。

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健康测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硬性要求之一,毕业时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的学生将按结业处理,即体质和健康状况成绩不合格者,将不能毕业(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第九条职业技能学分和竞赛获奖学分一览表

(一)相关专业证书技能学分

项目

3学分

2学分

1学分

备注

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四、六级

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级

B级

必考

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口语)

通过

办公自动化考试

高级

中级

初级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II级

I级

普通话等级考试

一(乙)

二(甲乙)

三(甲)

全国职业核心能力测评

通过

ISO质量认证证书

通过

其它毕业条件外获取的专业技能证书

高级

中级

初级

(二)竞赛获奖学分

获奖级别

一等奖

奖励学分

二等奖

奖励学分

三等奖

奖励学分

优胜奖

奖励学分

备注

国家级

4

3

2.5

2

除国家部委外的学生获奖按相关要求认定

省市级

2

1.5

1

0.5

第十条考核成绩更新。

凡正考、补考、重修成绩虽及格但学生个人认为不满意者,可以申请重修考试,成绩记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只能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后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同一课程的重修考试每学年只安排一次。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以学年为阶段的学分留级制度,原则上第1学年需修满28—32学分,未修满者给予留级处理;第2学年累计需修满68—74学分,未修满者给予留级处理;具体留级学分由各系根据该专业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书面申请缓考。

因病确实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在申请后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在申请后附单位证明或家长签字。

申请经辅导员同意,系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方可作缓考处理。

缓考时间定于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凡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含学校所有课程的考试和考查)者、考前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

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参加课程重修,并交纳相应重修费用,同时需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确因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的,需提前到系上填写缓考申请表(各系需严格审批学生提出缓考原因,不得弄虚作假),并提交教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教务处、学生所在系、相关任课教师对学生的缓考申请表各执一份备档;凡课程考试结束后补开的缓考申请表,教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凡考试作弊者,凡考试(含考查)违纪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行文。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每个教学环节均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到学生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应销假。

学生请假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向学生处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方法,以便明确告知是否准假。

(一)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要请事假,须执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要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者,由辅导员、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系主任审批;请假七天以上由辅导员、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系主任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同时,批准部门应及时告知任课教师。

(四)学生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当休学。

(五)学生请假离校者,必须按批准日期准时返校,并到相关部门销假。

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六)各系应对学生请假、考勤情况作好记载,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因超假而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

各系应将缺课学生的情况及时报送学生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且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或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再受处分达三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各系应及时将学生旷课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第四章升级、留级(降级)、补考、重修、免考、免修、自修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以学年为阶段的学分留级制度,根据学生每学年获得学分情况实行升级、学业警示和留级(降级)制度。

第十九条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原则上第1学年需修满28-32学分,修满者准予升级,未修满者给予留级处理;第2学年累计需修满68-74学分,修满者准予升级,未修满者给予留级处理;具体留级学分由各系根据该专业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留级处理的学生,原则上应在下一年级跟班学习,重点放在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上。

对已获学分的课程中,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或考查成绩在良好及以上者,予以承认学分,学生可自主选修其它合适的课程。

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下,学生重新学习此门课程,以期提高成绩。

第二十一条留级(降级)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留级(降级)学生,若自愿放弃学籍,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作为进修生在原班继续学习,进修生应与继续教育学院签进修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留级(降级)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

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或者被撤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留到或者降到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我校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参军入伍、创业实践除外)。

学生在校学习、留级(降级)与休学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留级(降级)两次。

第二十四条学生留级(降级)后,学费按学生按进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跨校修读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其他学校跨校修读或其他学校学生需要到我校跨校修读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办理跨校修读手续。

1.提出跨校修读申请的学生,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在校在读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

2.跨校修读学校原则上是同一批次学校;

3.跨校修读的学校必须设有与学生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的课程基本与原专业、同年级的必修课程相一致。

4.跨校修读学生须取得原学校和跨校修读学校同意并按双方学校规定完清缴费手续;5.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二)跨校修读课程成绩管理

1.申请跨校修读的学生在学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加盖跨校修读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学期成绩单交回原所在系及教务处备案。

2.我校认可该生在跨校修读学校所学课程与我校课程相同的学习成绩,并据此记载。

若跨校修读学校无我校该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回校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跨校修读期间每月应给所在系领导和辅导员汇报学习情况,其安全问题自行负责。

3.跨校修读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最少为一学期。

(三)跨校修读手续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持跨校修读申请和拟接收学校同意跨校修读的证明,经所在系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3.批准跨校修读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补考

(一)期末考试不及格或因事因病请假并经批准未参加考试者,可在下学期开学时由教务处安排一次正常补考,补考及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补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重修。

(二)对在期末考试中旷考、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第二十七条重修

(一)重修: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而选修课可重修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自主选择重修方式;重修合格取得相应学分,重修时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者不再给予重修机会。

(二)重修方式为:

(1)学生通过自学并参加学校组织的短期辅导;

(2)安排到其它班级随班听课;(3)同一门课程35人以上的开设重修班。

重修后必须参加考试(重考),通过重修并考试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课程免修、免考、自修

(一)申请条件

1.凡参加国家等级考试、自学考试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中级),成绩合格并取得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所获成绩除得到相应的学分外,还可计入教学计划中对应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或免考。

2.经学校审批同意自修的学生,可不参加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二)申请程序

1.免修、自修申请应提前在学期开课后两周内由本人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课程免修、自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审批同意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教务处备案;过期不再办理。

2.申请课程免考学生应在课程考试前一周由本人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审批同意后,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教务处备案;过期不再办理。

(三)相关规定

1.申请课程自修的学生,可以免听理论课,但必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相应考核。

2.思想政治、心理健康、国防教育、军训、体育课、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3.同一门课程只能提出一次免修申请。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出台《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方案》,单独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时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支持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转学转专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转学转专业必须在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办理。

严禁在办结相关手续前,转学、转专业学生到转入学校或转入专业“借读”;

(二)无国家承认的正式学籍或学籍状态为退学、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转学、转专业的申请和依据必须充分、合理、正规;

(四)转学、转专业不能跨录取批次,高考录取分数低的不能转入高考录取分数高的学校和专业;

(五)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不能转学、转专业;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能转学、转专业;

(七)招生时限制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八)文史类(高考时的分类,下同)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九)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十)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不得转学;

(十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转专业。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二)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就读时间已达到相应学制规定的时间一半及其以上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依据国家和所在学校的规定,应予退学的。

(七)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未正式确认前,或在尚未办理转学手续前,已经擅自在非转出学校就读的。

(八)处于休学期间的。

(九)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十)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在我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或主城九区以外同一区县的;

(十一)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十二)跨学科门类或专业大类的(本科为学科门类,高职高专为专业大类);

(十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转学、转专业的程序与相关规定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转出专业所在系同意推荐,转入专业所在系审核同意接收,教务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本人持教务处通知到转入系及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受理、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将同意转学学生相关材料寄送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

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学生相关条件及证明材料,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拟转学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对拟同意转学的,按规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接收函,或在转学确认表上签署接收意见;对不同意转学的,要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

市内高校间的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报重庆市教委,经市教委同意备案确认的,转出、转入学校即可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对跨省(市)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同意备案确认的,由转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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