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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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条文说明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1998]18号
主编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指标内容包括广播电视的工艺及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场外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4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程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广播电视工程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目前的资源、经济水平等条件,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条广播电视工程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广播电视技术要求,因地制宜,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总体布局、传播方式、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
第2.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建设用地。
第2.0.5条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第2.0.6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机房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0.7条场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
对彼此联系密切的辅助建筑物,在满足技术、安全等条件下,宜优先组建成综合楼或多层楼房,减少建筑物数量,提高建筑系数。
第2.0.8条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辅助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第2.0.9条场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要求计算确定。
在符合技术、安全规范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
第三章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一节省级广播中心工程
第3.1.1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工艺及配套设施:
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
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
不包括广播剧场及其辅助用房。
二、办公及辅助设施:
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声音资料室、汽车库等。
不包括营业用房。
三、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
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
第3.1.2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省级广播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1.2
类别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自办节目套数(套)
2~3
4~5
5~10
日播出时间量(h)
30~40
50~60
70~100
日自制节目量(h)
6
8
12
人员编制数(人)
300
400
500
文艺录音室面积(m2)
250
250400
250400800
第3.1.3条省级广播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3的规定:
省级广播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1.3
类别
建设用地指标(hm2)
Ⅰ类
1.50
Ⅱ类
1.80
Ⅲ类
2.30
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1.4条省级广播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第二节省级电视中心工程
第3.2.1条省级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工艺及配套设施:
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
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
不包括电视剧场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
二、办公及辅助设施:
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
不包括营业用房。
三、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
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
第3.2.2条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省级电视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面积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3的规定。
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2.4条省级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省级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2.2
类别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自办节目套数(套)
1~2
2~3
3~4
日播出时间量(h)
30
40
60
日自制节目量(h)
4
7
11
人员编制数(人)
400
600
900
演播室面积(m2)
250600
250400800
250×26001000
文艺录音室(m2)
250
250400
250400800
省级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2.3
类别
建设用地指标(hm2)
Ⅰ类
3.10
Ⅱ类
4.00
Ⅲ类
5.90
第三节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3.3.1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工艺及配套设施:
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
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
不包括广播电视剧场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
二、办公及辅助设施:
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
不包括营业用房。
三、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
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
第3.3.2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省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3.2
类别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广播
电视
广播
电视
广播
电视
自办节目套数(套)
2~3
2
4~5
2~3
6~10
3~4
日播出时间量(h)
30~40
30
50~60
40
70~100
60
日自制节目量(h)
6
4
8
7
12
11
人员编制数(人)
750
1100
900
演播室面积(m2)
250600
250400800
250×26001000
文艺录音室(m2)
250
250400
250400800
第3.3.3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3.3的规定:
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3.3
类别
建设用地指标(hm2)
Ⅰ类
4.50
Ⅱ类
5.60
Ⅲ类
7.90
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3.4条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第四节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3.4.1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工艺及配套设施:
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
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
不包括广播电视剧场及其辅助用房、外景摄制场地等。
二、办公及辅助设施:
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
不包括营业用房。
三、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警卫用房等。
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招待所等。
第3.4.2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省辖市级广播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目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3.2
类别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广播
电视
广播
电视
广播
电视
自办节目套数(套)
2
2
2
2
2~3
2~3
日播出时间量(h)
20~30
20
30~40
30
40~60
40
日自制节目量(h)
3
2
6
3
9
5
人员编制数(人)
250
350
500
演播室面积(m2)
400
250600
250400800
文艺录音室(m2)
150
250
200400
第3.4.3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4.3的规定: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用地指标表3.4.3
类别
建设用地指标(hm2)
Ⅰ类
1.50
Ⅱ类
2.10
Ⅲ类
4.00
当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条件与上述用地指标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3.4.4条省辖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
第五节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
第3.5.1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工艺及配套设施:
包括节目制作用房、节目播出和传送用房、计算机用房、空调、水、电用房及消防、安保、通讯用房、倒班宿舍等。
除建筑物外,还有构筑物、道路、停车场等。
二、办公及辅助设施:
包括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音像资料室、汽车库等。
三、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食堂、浴室、医务所、单身宿舍等。
不包括家属宿舍、托儿所等。
第3.5.2条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要求和技术条件制订: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工程按日自办节日套数、日播出时间量、日自制节目量、人员编制数及演播室和文艺录音室大小等分为三类。
各类规模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县级广播电视中心建设规模分类表3.5.2
类别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广播
电视
广播
电视
广播
电视
自办节目套数(套)
1
1
1~2
1~2
2
2
日播出时间量(h)
8
6
12
8
20
16
日自制节目量(h)
2
0.5
4
1
6
12
人员编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