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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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四川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为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

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方法(试行〕?

规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千人方案〞,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工程资助,并在岗位鼓励、工程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持续支持。

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制度。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创新创业业绩显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誉教授、特聘教授等荣誉称号或聘为特聘研究员,不纳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允许引进的外籍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在川企事业单位领衔实施省科技方案工程、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同等政策支持。

国内外来川创新创业人才,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开展作出奉献的,经评定给予“四川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杰出奉献奖〞“四川杰出人才奖〞“天府友谊奖〞等表彰和奖励。

对引进的国家“千人方案〞“万人方案〞等高层次人才来川创新创业,且为省内企业开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奉献的,由相应本级财政予以奖励。

省内科技人员与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层次相当的,在岗位鼓励、工程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参照执行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政策。

二、完善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配套效劳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支持各地和重点园区普遍建设创新创业效劳平台,为引进人才提供专业化效劳,优先安排就诊医疗、子女入学和住房保障等。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

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抵达口岸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逐步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从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辟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千人方案〞等重点引才方案备案工程的人选申请永久居留的,予以优先办理。

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不超过工程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等配套效劳设施,符合相关政策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市〔州〕、县〔市、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引进的产业开展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房贷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三、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方案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建立合同管理、议价薪酬、异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及股权、期权、分红等鼓励措施。

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工程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引进方案的,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四、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投入。

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题。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融资给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

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工程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

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川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加大省级科技方案工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效劳业开展专项资金和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效劳等活动和专利奖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国有企业以上费用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不受个人年薪限制。

各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六、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

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存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时机。

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

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

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局部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局部由本人承当。

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

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立流动岗位,自主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兼职,所聘人员的兼职经历和在企业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七、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奉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奉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八、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奉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那么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奉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方法,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方式、收益鼓励对象、鼓励方式、奖励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奖励等内容,其中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方法。

管理方法的制定应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

九、允许单位与职务创造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应当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科技人员〔团队〕实施奖励的,可与科技人员〔团队〕事前约定权属比例。

鼓励单位与创造人约定创造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单位可以与创造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

十、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事项。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采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投资亏损的,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中,经依法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十一、扩大横向工程经费使用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接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工程经费〔简称横向工程经费〕,在扣除单位管理费和科研工程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折旧等相关间接本钱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技人员(团队〕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合理自主安排。

工程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励科技人员。

单位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收横向工程经费的10%,相关间接费用按本钱据实结算。

单位对科技人员〔团队〕劳务报酬的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十二、扩大科技方案工程承当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

省级各类科技方案〔包括军用技术再研发专项〕工程经费不设置劳务费比例限制。

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工程组人员可从劳务费中获得报酬,支出标准应控制在1万元/人·月以内,工程负责人劳务所得不得超过工程劳务费支出总额的50%。

劳务费由工程负责人根据研发人员实际奉献大小确定。

取消间接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用于人员鼓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软科学研究工程和软件开发类工程最高可提高到40%。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那么确定。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方法。

改良科研工程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工程资金预拨制度。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工程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工程承当单位。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精简各类检查评审,减少检查数量,改良检查方式,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在研科技方案工程年度剩余资金,留由承当单位结转下一年按规定继续使用,通过验收且承当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科技方案工程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全额留归承当单位,事后补助与奖励性后补助工程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工程团队自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负责。

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工程承当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工程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效劳,科研财务助理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科研工程经费中列支。

科研人员的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工程的限制性条件。

十三、改良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由单位制定年度方案,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开展上述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十四、支持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鼓励

满足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鼓励暂行方法?

〔财资〔2021〕4号〕中关于采用股权出售或股权奖励方式开展股权鼓励相关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以股权奖励方式奖励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鼓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置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鼓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推动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权期权等方式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鼓励,在不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情况下,持股比例上限按大型、中型和小微型企业分别放宽至5%、10%和30%,且单个鼓励对象获得的鼓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分红比例,试行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十五、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成交额、承当横向科研工程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工程经费,创造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

对奉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给予倾斜。

十六、推进中央在川单位执行鼓励政策

省直有关部门主动效劳,积极协助中央在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参照执行四川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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