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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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X〕33号)精神,X市已列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

为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照《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X政办发〔X〕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一长四多”等问题,以社会的评价、群众和市场的认可作为改革成功与否的评判标准,清除清理不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符合市场体系要求的各种屏障。

以更快更好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捷、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模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权力、增责任、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改革内容

1.改革审批类型全覆盖、全流程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包括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2.分类审批监管

除特殊工程和特定领域的重大、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外,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分为社会投资和财政投融资两大类,相应确定审批阶段、审批事项、审批时间、牵头单位。

(四)工作目标

在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围绕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建立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平台、统一的管理体系、统一的监管依据,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

到X年底,建成市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新规流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项目,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时限压缩至75个工作日以内,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属国家、省级、X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X年6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促进行政审批提质增效,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手续再精简、审批时间再压缩。

二、统一审批流程

(五)优化审批阶段

各类审批事项在强化前期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基础上,向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收敛,每个阶段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事项清单。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规划管理、国土部门及发改、经信等项目立项部门,审批事项包括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规划管理、文广、国家安全、人防等部门,审批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3.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建设管理、规划管理部门及审图机构,审批事项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包括人防、公安消防、气象、规划、市政、通信管理、城建档案等部门,办理事项包括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

5.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监管以及备案等事项,由各相关单位和审改办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分类细化流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5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

1.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物流园区内仓储项目、企业技改项目);

2.社会投资中小型民用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有风貌保护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3.社会投资其他类项目;

4.财政投融资房屋建筑类(含市政场站设施)项目;

5.财政投融资市政线性工程类项目。

其中,2、3、4、5类项目审批流程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审批阶段;1类项目审批流程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审批阶段。

(七)大力完善并联审批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每个阶段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互联互审”,实现审批事项内部流转,信息共享。

涉及征询事项,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环节审查,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

将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相应阶段,压缩时限,精简要件。

(牵头单位:

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

精准梳理非标准件审批事项,清理流程外审批事项,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不合理的审批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遵循国家改革导向,按新流程调整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政务服务、代办事项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

具体取消事项:

1.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

(牵头单位:

规划管理部门)

2.取消社会投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简化施工许可证审批。

小型项目缩短施工图审查时间。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3.取消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4.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5.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外。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6.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给排水管网、路灯照明、绿化、硬质铺装等项目,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诺并承担责任,即可申请施工许可证。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取消兜底条款。

(九)合并审批事项

1.内容相近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1)实施“设计方案联合审定”。

项目单位在前期辅导基础上编制设计方案,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开展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联合审定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联合审定的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牵头单位:

规划管理部门)

(2)实施“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

整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图纸审查环节于一体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

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项目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即可提出申请。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由建设管理部门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初审,按专业分别出具审查报告,由该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在根据修改意见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可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据此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进场施工。

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3)实行限时联合竣工验收。

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等,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实现“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4)实行“多测合一”。

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测量项目及产权登记手续涉及的房产测绘,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明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资质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将“多测合一”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管理,做好机构入驻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

制定统一的“多测合一”综合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标准。

(牵头单位:

规划管理部门)

(5)实行联合勘验新模式。

由建设单位提请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2.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1)推行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建设单位根据出让前期辅导确定的规划方案编制后续设计文件。

(牵头单位:

规划管理部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管理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牵头单位:

规划管理部门)

(3)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直接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单位:

规划管理部门)

(4)简化社会投资一般工业、仓储类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牵头单位:

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5)各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在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查、评估或检测。

涉及征询事项,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

除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事项外,采用“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包括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7)整合不动产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全业务一窗受理、全过程集成服务,5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登记。

(牵头单位:

国土管理部门)

(8)简化划拨、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程序。

对划拨项目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前提下,依法提高容积率和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的,在用地面积、用地性质不变的条件下,不再办理补充批复手续,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牵头单位:

国土管理部门)

(9)将住房(公寓)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要求纳入“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牵头单位:

房屋管理部门)

(10)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统一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牵头单位:

规划管理部门)

(11)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12)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牵头单位:

建设管理部门)

(13)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牵头单位:

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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