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新 免费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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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6.2.8、6.3.2(1、2、4、5)、6.3.6、6.4.1(2、3)、6.4.2(6)、6.4.3(1、2)、6.4.4

(1)、6.5.1

(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

(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

(1)、9.1.4、9.2.3

(1)、9.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1章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厂区plant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生产区production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utility&auxiliary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全厂性重要设施overal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明火地点fired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明火设备fired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装置区processplant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联合装置multipleprocess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0.12装置process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装置内单元process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2.0.14工艺设备process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5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敞开式厂房openedindustrial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装置储罐(组)processstoragetankswithinprocess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2.0.19液化烃liquefied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

2.0.21沸溢性液体boil-over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2.0.22防火堤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隔堤intermediate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罐组agroupofstorage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25罐区tank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浮顶罐floatingrooftank(externalfloatingrooftank)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常压储罐atmospheric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低压储罐low-pressure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压力储罐pressurized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单防罐sing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双防罐doub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2全防罐full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3火炬系统flare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

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water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10%(体积)

≥10%(体积)

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表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类别

液化烃

A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A

闪点≥06℃至≤120℃

B

闪点>120℃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区域规划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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