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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核心制度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本乡“三定”方案拟定职责、职能和职位规定,对每个岗位职责、任务,完毕工作程序、原则和时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制度。

第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晰、规定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原则,通过制作统一岗位职责标记牌等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四条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把岗位责任贯彻到详细工作目的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有效贯彻。

第五条岗位责任制履行状况作为年度考核内容,每个岗位负责人将履行岗位责任状况纳入个人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按照关于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人征询、办理业务时,负责接待、解答、受理或引导办理关于事项,使之得以及时、有效解决责任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人是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合用于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要遵循热情积极、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推诿,要体现乡机关工作人员良好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首问负责人按“首问接待、对口办理、全程负责”原则进行。

(一)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畴内事项,要及时办理或者耐心解答;不能当场办结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办理,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晰。

(二)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畴内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协助服务对象与业务关联人员获得联系,直到业务关联人员接手办理。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事项,首问负责人在受理后,按办理程序及时请示重要领导,明确业务关联牵头负责人,贯彻承办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予以办理。

关联各种负责人,由牵头负责人承办,其她关联人员协办。

(四)对上级或有关部门来电告知和群众投诉举报,首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记录,提出拟办建议并贯彻到有关负责人。

(五)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向重要领导报告,保证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五条 首问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经服务对象投诉,按照关于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条 乡政府重要领导对乡机关首问负责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服务承诺制是指依照全乡工作职能规定,将对外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原则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用有效办法保障承诺事项贯彻,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制度。

第二条承诺办事要简化程序。

承诺办事程序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详细、明确。

第三条承诺办事要缩短时限。

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立即就办;不能立即办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岗位内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负责领导不压不托,及时办;办事时限要比法定期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承诺事项要提供优质服务。

承诺事项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提供让服务对象满意服务。

第五条依照本乡实际,做出服务承诺事项涉及作风、监督、收费、廉政等方面。

第六条岗位职责内审批、报备、登记等事项法律根据、办理条件和详细规定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要采用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实行对履诺行为监督、奖惩机制,保证承诺事项贯彻。

乡纪委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问题要认真调查解决,在规定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定期对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状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状况,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九条乡纪委为履诺行为监督机构,设立投诉电话,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对违背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导致不良影响,将按照关于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乡机关在受理行政审批、完毕领导交办件、受理来信来访及其她需办理事项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制度。

第二条对服务对象及有关部门单位规定办理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要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严格按规定期限办结。

对所受理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在承诺期限办结,并予以答复。

不能办理也要向对方告知因素。

第三条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详细时限规定要遵循提高效能原则,并按照乡机关各项管理制度予以拟定。

第四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她规范性文献明确规定办理时限,必要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期限。

第五条没有规定办理时限,应依照详细状况,按照迅速、高效原则,合理拟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解决等特殊状况,不能准时办结,应将延期办理根据和解决意见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有明确限时规定事项,应在规定期间办结。

第八条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准时办结或没有准时反馈办理意见,一律视为默认或批准。

由此而产生后果,由主办人负责。

第九条无端迟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要追查因素,并按照关于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相应责任。

AB岗位制

第一条AB岗位制是指乡机关在合理设立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基本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工作制度。

第二条除特殊岗位,别的岗位均应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立状况以恰当方式发布。

第三条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她因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报告正在办理和待办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代替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关于业务,不得推诿、留置、迟延或不办。

第五条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分管领导依照实际状况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执行AB岗工作状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全面评价其完毕工作任务,好予以表扬奖励。

第八条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背职责导致工作失误,按照关于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乡机关办理关于事务或征询关于事项时,经办人员必要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根据、时限、程序、所需所有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制度。

第二条对当事人规定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关于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因素需退回补办,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要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三条当事人按照规定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结;如补办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属当事人责任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各种方面,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献规定不明确等特殊状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协助其征询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成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普通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导致不良影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岗位告示制是乡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因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予以公示制度。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禁止擅自离岗、串岗。

确有特殊事由,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三条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超过30分钟,在履行离岗告示手续同步,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四条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示服务对象注意。

第五条离岗人员离岗后,按照《AB岗位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持续性。

第六条所有离岗人员必要准时归岗,到岗后应及时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上岗开展工作。

第七条要加强在岗状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准时到岗,按关于规定进行解决。

失职追究制

第一条失职追究制是指对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领导追究责任制度。

第二条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毕工作目的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查清,逐级追究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

第三条对需要追责责任负责人,作出解决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解决成果有异议,可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

责任追究要做到合法合理、有根有据,禁止打击报复。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关于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对的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乡党委负责追究责任。

第五条不履行职责是指迟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不对的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根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六条工作人员违背规定,情节较轻,予以批评教诲;情节严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步,根据关于规定,追究关于领导责任。

办理事项流程图

 

1.激活奋发有为精神面貌

2.营造争先进位工作氛围

3.端正工作作风创一流业绩

4.服务体现价值效率就是生命

5.整作风提效能优环境促发展

6.与群众恳谈对话为群众排忧解难

7.强化宗旨观念真诚服务群众

8.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9.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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