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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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

安庆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顺利有效推进城市建设,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规范安庆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8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庆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项目老峰镇管辖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安庆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老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峰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还建房建设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老峰镇对被征收范围的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调查摸底;被征收人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批准建房等相关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应当安置人口以开发区认证工作小组认证、市认证办复核结果为依据确认。

第五条征收租赁房屋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租赁关系,征收人对承租人不再另行补偿。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有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处理,在征收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老峰镇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征收前,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类型、结构、面积的认定原则

(一)被拆迁房屋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等有关情况,以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二)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文件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未记载的或记载与现状不符的,按下列规定认定:

1、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文件未记载房屋用途,且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能提供有效非住宅证明的,按住宅认定;

2、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为非住宅,但征收时已依法改为住宅的,按住宅认定;

3、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为住宅,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认定。

(三)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十五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的,但在1993年11日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不含1993年11月1日后翻、扩、改建增加的面积),经老峰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居委)两级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其予以认可,据实认定补偿建筑面积、结构和类型。

1、当地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建设房屋未经批准,但符合建房申请条件,且该房屋是被征收人的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同意征收的,经老峰镇、村(社居委)两级证明后,按住宅予以认定;

2、当地村民的房屋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手续,但没有法定建房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人同意征收的,经老峰镇、村(社居委)两级证明后,可按住宅予以认定。

3、当地村民房屋没有宅基地使用手续,也没有法定建房批准手续,但符合规定的用地和建房条件,被征收人同意征收的,经老峰镇、村(社居委)两级证明并核实后,按住宅予以认定;

4、不能提供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被征收人又不同意征收的房屋,按违法建设予以认定;

5、集体所有的房屋不违反规划的,经老峰镇、村(社居委)两级证明并核实后,按房屋实际用途予以认定。

(四)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仍按住宅计算并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为应当安置人口。

被拆迁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一)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且依法建住宅的;

(二)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

(四)户口原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户口原在拆迁地,农转非后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户口原在拆迁地,因征地、就业等原因迁出,现在市区企业工作,但仍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生活的(含其非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拆迁房屋常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八)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另有宅基地、福利性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指在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人员享受公积金3年以上)的;

3.已经得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4.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安置人口,1人可以按2人计算应当安置人口: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

(二)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待产孕妇。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计算: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

2.依法结婚未生育的;

3.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应当安置人口以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依据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计算。

住宅房屋被分期拆迁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拆迁的,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经认证的合法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住宅:

1、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

被拆迁户人均40平方米以内产权调换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2360元/㎡。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货币化补偿。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但未超过6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

框架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7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470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补偿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以外的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予还房。

补偿标准为50-120元/平方米(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

(二)被拆迁的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载明生产经营范围和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补偿标准为:

框架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71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47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50-120元/平方米(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单层或底层营业用房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货币补偿标准为1100元/㎡;同时被拆迁的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即按照第一款进行补偿)。

其中在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三)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1、违法用地(解释见附件一)或者违法建设的(解释见附件二);

2、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两年以上的;

3、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补偿条件的。

第九条附属物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四)。

第十条被征收人除补偿外,还享受以下补助: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200元给予补偿,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不超过2人(按照认证整体房屋的应当安置人口计算)的按500元/户给予补偿;

认定为非住宅的生产、经营、办公用房(不含利用住宅进行生产、经营、办公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建多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建高层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户自行解决过渡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每月2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不超过2人(按照认证整体房屋的应当安置人口计算)的按450元/月·户给予补偿。

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时间在12个月内的时间段,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50%增补,逾期时间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00%增补。

每半年支付一次。

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一次性计发。

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项目还建房为小高层或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本次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36个月,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原老虎山放炮区危房提前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通知签订协议之日止,已通知签订协议但未签订协议的提前搬迁户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还建房安置

(一)本次还建房为小高层或高层建筑,每套还房时增加12%的建筑面积。

泉河村、金星村、长山村还建安置房位于老峰镇第一还建点,广丰村还建安置房位于老峰镇第一还建点或和平还建点。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同时必须选定还建房的户型,户型选定后被征收人不得更改。

还建房户型原则上按照80㎡/套、100㎡/套、120㎡/套进行设计。

(二)还建房安置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还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搬迁证序号的先后顺序和选择的户型每套依次循环选房进行安置。

(三)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时:

1、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人均40平方米以内货币化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2、因自然套户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被拆迁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购置(标准为2360元/㎡)。

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本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增购20平方米(标准为2360元/㎡)。

(四)结构和楼层差价标准如下:

1、结构差价标准(单位:

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结构jiegou结构

框架

框架

0

砖混

50

砖木

80

2、本次还建房为高层建筑,楼层差价待研究后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还建安置房屋的新增水电一户一表实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从事房屋征收、安置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

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触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征收人无故拖延,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征收组织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拆除;对在征收过程中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防碍房屋征收工作,触犯《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等资料,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法律、法规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违法用地范畴

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违法用地:

1、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使用土地的;

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范围的;

3、擅自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土地的;

4、以物易地或私自协议使用土地的;

5、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6、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证件使用土地的;

七、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附件二:

 

违法建设范畴

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违法建设:

1、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没有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的,且在2004年安庆市卫星图片上未标注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

四、相关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五、属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项第四小条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五、六十六、六十八条规定,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附件三:

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项目其他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1

彩钢瓦结构(四周封闭)

120元/㎡

2

彩钢瓦结构(四周未封闭或部分封闭)

60元/㎡

3

石棉瓦结构(四周封闭)

100元/㎡

4

石棉瓦结构(四周未封闭或部分封闭)

50元/㎡

 

附件四:

电厂二期500KV输电线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

补偿标准

类别

标准

备注

简易房

50元/㎡

雨(过道)棚

10元/㎡

围墙

30元/㎡

双面墙

20元/㎡

当面墙

挡土墙

40元/㎡

砖砌、石砌

水泥地坪

30元/㎡

室外

锅台

30元/个

单口灶

60元/个

双口灶

水池

30元/个

室外

粪窖(缸、坑)

50元/个

露天粪坑

30元/立方米

室外砖砌、混凝土结构

水井

50元/米

砖砌水井

300元/眼

手压井

果树

大树:

20元/棵

树高2米以上,已挂果

小树:

10元/棵

树高2米以上

杂树

大树:

10元/棵

树径10厘米以上

小树:

5元/棵

树径5—10厘米

猪圈、厕所

40元/㎡

有线电视迁移费

100元/户

电话移机费

168元/部

空调拆装费

100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

100元/台

竹园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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