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kV直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参考本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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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V直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参考本范文
XX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500千伏直调厂)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XX(公司)
2006年03月24日
目录
第1条定义与解释4
第2条陈述和保证5
第3条双方的义务6
第4条并网的条件8
第5条并网申请10
第6条调试期的调度管理11
第7条电厂的技术参数12
第8条调度运行14
第9条检修计划16
第10条设备检修17
第11条技术监督18
第12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19
第13条调度自动化21
第14条电力调度通信23
第15条不可抗力25
第16条违约责任26
第17条提前终止28
第18条生效与期限28
第19条争议的解决29
第20条其他30
XX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署:
(1)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从事电网经营、调度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上海市南京东路201号;
(2)XX电厂(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在_______拥有一座总装机为_______MW级的电厂,即XX电厂(在本协议中称“电厂”)
(2)乙方要求将其电厂与甲方拥有并管辖的华东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
(3)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电厂并入其电网。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在电厂并网调度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良好的电力行业惯例,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电厂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电厂一次设备首次从电网受电连接运行的第一天。
(2)“机组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机组首次同期并列运行的第一天。
(3)“甲方调度机构”是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它是甲方为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依法对华东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机构。
就本协议项下有关甲方调度机构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
(4)“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是指华东电网现行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以及根据电网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
(5)“购售电合同”指甲方和乙方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和第三方就其电厂发电上网电量的购销及结算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6)“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或机组与电网并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7)“并网方式”指电厂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8)“解列”专指将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单独运行或停止运行。
(9)“特殊运行方式”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计划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的相应运行方式。
(10)“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可靠发电容量。
(11)“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修理发电机组或其他设施而根据行业标准,设备供应商的建议、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以由甲方进行全网平衡后确定有计划安排的设备检修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
(12)“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13)“计划停运”指发电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检查、维护等停运备用状态。
(14)“非计划停运”指电厂发电机组处于解列或停运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包括强迫停运但不包括甲方原因引起的停运。
(15)“电网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或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电网和设备安全情况等。
(16)“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由甲方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的用于规范本网内调度行为的调度管理规定。
(17)“发电上网合同电量”指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双方确定的计量口)发电上网计划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第2条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2.1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
2.2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3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
第3条双方的义务
3.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
3.1.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对电网进行统一调度;
3.1.2在对电厂进行调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1.3应对电厂与电网相关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量自动计费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网所辖专业技术业务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3.1.4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前90天向乙方提供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如果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改,则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提供给乙方;
3.1.5应在乙方机组首次并网时,配合乙方做好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事项(包括机组168小时试运行)。
3.1.6应按本协议第7条所述的技术参数合理调度;
3.1.7正常情况下甲方调度机构应使电网的频率保持在50±0.2Hz以内。
3.1.8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专项检查,落实防范和反事故措施,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电能质量严重降低的电网事故,减少事故引起的乙方损失;
3.1.9应根据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度检修计划和乙方提出的电厂设备非紧急情况缺陷的发展趋势,适时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10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网调度信息;
3.1.11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对由于电网原因造成发电厂事故,应允许乙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
3.1.12甲方调度机构应将有关乙方的年度运行方式计算、分析和安排及时下达给乙方。
3.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
3.2.1电厂并入电网后,应服从甲方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
3.2.2乙方在电厂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XX电厂调度管理规定和甲方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3.2.3乙方应防止任何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并将其为防止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甲方调度机构备案;
3.2.4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按电力行业标准和电网调度规程、XX电厂调度管理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报告,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调度机构;
3.2.5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因电网事故或异常情况下保证电厂安全的措施,确保电厂的安全;
3.2.6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调度计划、电压曲线运行,服从所属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满足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要求;
3.2.7乙方应配合甲方电网新设备启动工作,并按甲方新设备启动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
3.2.8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数据传输的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电厂运行信息,并保证所发送信息的准确性;
3.2.9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按管辖范围向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员报告设备故障情况,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并允许甲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
乙方应按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各项事故调查分析;
3.2.10乙方应根据甲方调度机构电网运行方式和计算分析结论对电厂设备进行核定,落实涉及电网安全的有关措施,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的一次、二次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承担所需费用;
3.2.11乙方对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3.2.12乙方接受甲方根据第3.1.3项作出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4条并网的条件
4.1乙方接受甲方调度指令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及值长(及主值)在上岗前,应经甲方调度机构调度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4.2乙方电厂应在500kV电气主接线审定后,按电力系统部分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实行统一编号,并一式七份上报甲方调度机构,甲方调度机构审批后正式通知有关部门。
4.3电厂的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调度机构提出的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确保电网和电厂安全运行。
4.4电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各项反事故措施规定、各项技术监督规定。
电厂的一次调频功能、励磁调节性能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办法,必须满足本协议各项有关规定,在正式并网调试前,乙方应完成有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必要调试,保证可靠投入运行。
4.5电厂的调度自动化设施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建成并经调试达到设计要求,实时信息已具备本协议第13条规定的送达甲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并经试验验证可以投入运行。
4.6乙方的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具备本协议第13条规定的投运条件,并经试验验证可以投入运行。
4.7乙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发的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执行,安全性评价应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标准。
4.8乙方电厂已具备接受甲方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全部条件,并经甲方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9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和规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第5条并网申请
5.1乙方应在电厂或机组首次并网日前90天,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书面并网申请,并网申请书中应附第5.3款所列的资料。
如果乙方提供的资料足以证明其已符合本协议第4条的规定,则甲方调度机构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30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如甲方调度机构不予确认,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3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2如果甲方调度机构对乙方的申请书予以确认,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按甲方调度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并网技术方案和调试计划,并与甲方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
5.3乙方提出并网申请时,应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资料:
(1)电厂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及值长(及主值)的名单;
(2)各专业人员联系方式;
(3)现场运行规程;
(4)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5)厂用电保证措施和全厂停电后黑启动措施;
(6)电气一次接线图(包括发电机、主变、母线接线图)及设备编号;
(7)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等整套保护图纸)和运行说明;
(8)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相关机组并网后30天内提交);
(9)机组一次调频系统、励磁系统、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10)机组调试方案;
(11)升压站调试方案;
(12)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
(13)机组进相试验报告;
(14)与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的电厂自动化系统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厂站机组AGC功能测试报告;
(15)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书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16)其他许可条件。
第6条调试期的调度管理
6.1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调试,满足乙方提出的电厂运行方式和调试发电上网计划,在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甲方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调度规程有关规定,调整电厂的运行方式和调试计划,必要时至电厂与电网解列。
6.2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根据电网要求增加的调试项目,并满足甲方提出调试方式。
6.3乙方应在调试期开始前90天向甲方调度机构申报调试方案,甲方应在调试开始前3天将该调试调度方案下达给乙方。
6.4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上网计划、调试方案和调度指令进行调试,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日发电上网计划或调试方案应及时取得有关调度同意方可变更。
乙方未能按调试方案投运或退出设备则应按本协议第16条承担违约责任。
6.5调试期间,由于甲方调度机构失误,导致乙方不能按调试方案进行,并造成乙方损失,则应按本协议第16条承担违约责任。
6.6乙方必须根据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进行机组的各项性能测试,若该性能测试可能对电网正常运行产生影响时,需制定专门的性能测试方案报甲方调度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6.7应乙方要求,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供调试期间必要的技术服务或帮助。
第7条电厂的技术参数
7.1乙方应按第5条要求及时上报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发电机组系统的技术参数,并在技术参数允许的范围内运行。
7.2乙方电厂发电机组的铭牌参数:
(1)X号机发电机型号为:
______额定容量_____MVA,额定功率_____MW;
(2)X号机发电机型号为:
______额定容量_____MVA,额定功率_____MW;
7.3乙方电厂汽轮机参数:
X号汽轮机型号为:
,额定功率MW,主蒸汽压力MPa,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背压MPa;
X号汽轮机型号为:
,额定功率MW,主蒸汽压力MPa,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背压MPa;
7.4乙方电厂主变压器参数
X号变压器型号为:
,额定容量MVA;
X号变压器型号为:
,额定容量MVA;
7.5乙方电厂锅炉参数
X号锅炉为:
;蒸发量(t/h);压力(Mpa);温度(℃);
X号锅炉为:
;蒸发量(t/h);压力(Mpa);温度(℃);
7.6电厂的其他技术参数为:
(1)正常运行出力范围:
电厂X号机组的正常运行最大出力为MW(夏季MW);电厂X号机组最小出力为MW;
(2)机组最低技术出力
电厂X号机组最低技术出力为MW;
(3)电厂X号机组进相运行能力为Mvar(对应有功功率MW);
(4)电厂X号发电机力率范围;
(5)正常运行期间机组的功率调整速率:
X号机组为MW/分钟;
X号机组为MW/分钟;
(6)机组冷态启动方式从冲转到并网所需时间:
X号机组为分钟(小时);
X号机组为分钟(小时);
(7)机组热态启动方式从冲转到并网所需时间:
X号机为分钟(小时);
X号机为分钟(小时);
(8)X号机升降功率特性曲线:
升功率
MW/min
时间
MW/min
时间
降功率
MW/min
时间
MW/min
时间
7.6机组AGC可调速率为%额定功率/min;
7.7机组一次调频的转速不等率δ≤%;频率死区Δf≤Hz;限幅%额定功率;
7.8乙方并入甲方电网的并网线路为:
(1)线路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电压等级:
_____kV。
第8条调度运行
8.1电厂并网后属甲方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范围为:
500kVⅠ、Ⅱ母线、_______线、_______线、_______线、500kV5011开关、5012开关、5013开关、5021开关、5022开关、5023开关、5032开关、5033开关和相关500kV闸刀;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与甲方调度业务有关的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施。
8.2电厂并网后属甲方调度机构调度许可的范围为:
#1、#2汽轮发电机组、#1、#2锅炉;#1、#2主变及500kV主变变压器闸刀、500kV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8.3正常情况下XX发电厂的发电计划、自动发电控制指令均由XX省调负责下达,华东网调许可。
特殊情况下华东网调有权直接发令调整XX发电厂的出力,事后通知XX省调。
8.4甲方调度机构每年将根据电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补充制定电厂并网后属甲方调度机构管辖和许可的范围,并下发给乙方。
8.5甲方调度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电厂设备技术参数,对乙方进行调度。
8.6甲方应将其调度值班员的名单书面通知乙方,如果甲方变更调度值班员名单,则甲方应及时将新名单书面通知乙方。
若乙方变更5.3款所述的运行值班人员,也应及时将新名单书面通知甲方。
8.7乙方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甲方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严格遵守华东电网调度规程和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值班调度员报告本调度范围内设备的主要运行情况,当电厂设备发生异常时,即使情况很复杂,也应将已知情况和现象迅速报告甲方值班调度员,以便进行事故处理。
8.8乙方电厂必须按照甲方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控制500kV母线电压,当500kV母线电压超出规定范围,乙方运行值班员应在机组允许的功率调整范围内调整,如果乙方没有能力控制500kV母线电压在规定的范围内时,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
8.9乙方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率按96点统计,年累计电压合格率应达到99.0%,如因乙方原因低于运行控制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10电网的更新改造和其他情况,可能影响电厂或电网安全运行时,甲方调度机构应尽可能将更改方案列入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涉及运行方式改变的具体要求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如有疑义,可在接到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甲方调度机构平衡后将明确更改方案、运行方式安排以及双方的责任。
8.11电厂的更新改造和其他情况,可能影响电厂或电网安全运行时,乙方应尽可能将更改方案列入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涉及运行方式改变的具体要求应提前7天报送甲方调度机构,与甲方调度机构协商确定更改方案,甲方调度机构平衡后将明确更改方案、运行方式安排和以及双方的责任。
第9条检修计划
9.1乙方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检修规程、设备制造商的有关要求编制和上报电厂主设备检修计划。
9.2乙方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乙方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甲方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乙方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
9.3乙方应根据年度检修计划,编制月度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通过XX省调上报甲方调度机构,甲方应在每月28日前批准下达下一月度乙方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
9.4乙方应在国家法定节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前15日通过XX省调向甲方提交节日期间或特殊运行方式的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甲方应在国家法定节日前3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前3日将下达其确认或修改后的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下的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计划。
9.5乙方应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在每日12时前通过XX省调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次日机组和500kV电气检修申请。
正常情况下,甲方调度机构应在每日15时前将批准的检修计划下达给乙方。
第10条设备检修
10.1乙方在编制电厂主设备检修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华东电网调度规程和调度管理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时间通过XX省调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申请。
10.2乙方在进行电厂主设备检修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甲方下达主设备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并按计划停复役。
若电厂主设备需提前复役,必须经甲方调度机构许可,若电厂主设备延期复役,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申请。
10.3当电厂设备发生事故,需要非计划停运时,乙方应在2小时前通过XX省调向甲方调度机构提出非计划检修申请。
甲方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0.4如果乙方电厂主设备发生事故或出现危及乙方的人身或设备安全时,乙方应按电网调度规程和现场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处理,并且立即向甲方调度机构值班员报告事故情况。
10.5由于电网运行要求,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
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11条技术监督
11.1乙方应贯彻和执行华东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11.2____电力试验研究院(所)、甲方调度机构是双方认定的技术监督执行单位。
乙方应与技术监督执行单位就其接受技术监督的设备、技术参数、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形式等签定相关技术监督委托合同(协议),授权在管理范围内按《华东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技术监督。
11.4甲方技术监督职能部门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动态化监督”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建立技术监督工作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对乙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考核,乙方根据本协议第16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1.5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技术监督执行单位的书面整改要求,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甲方和技术监督执行单位。
11.6乙方应贯彻执行《华东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对受监运行设备进行周期(预试)试验、检修及反措。
11.7乙方主要运行设备发生重大缺陷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
第12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2.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标准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中有关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和运行的规程、标准,并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要求:
(1)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的选型、设计、调试、运行应遵循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各项技术原则、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管理条例、华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定以及华东电网的各项反措等要求。
(2)乙方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制定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华东电网继电保护的要求对电厂所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定期校验维护,并保存完整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以确保运行设备的可靠性。
(3)甲方管辖和许可范围内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出现缺陷后,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调度机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