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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美的本质理解

美的本质

古希腊圣哲苏格拉底与希庇阿斯辩论“什么是美?

”,最终未能给出一个终极而本质的定义,不得不慨叹:

“美是难的”。

直到科学昌明,哲学繁荣的现在,“美是什么”的问题仍是一个难解的“斯芬克司之谜”,仍在无休止的争论中。

虽然无数的哲学家,美学家,思想家为了揭开美的奥秘,曾经从不同的途径进行过艰苦的探索,并提出了种种当时在他们看来最为理想的答案。

但他们都未能最终摘下这颗美学皇冠上的明珠。

回答“美是什么”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它所要求的并不是对个别对象作审美判断或作经验性的描述,而是要求在各种美的对象中找出美的普遍本质,或者在与非审美对象的比较中找出其特殊的本质。

美并不是固定的,形而上的,在美的概念下,包含着各种性质上极不相同的事物。

从宏观世界到微观世界,如日月星辰,花草树木,各种劳动产品以至人物的品质、动作、相貌、表情、风度等等,都可以作为审美对象,都可以是美的事物。

要在这些性质上极不相同的各种事物中概括出美的普遍本质,当然是极困难的。

再则,美还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变化而相应地发展和变化着。

在动态的时空结构中,由于时代和社会的不同,美的内涵极其价值意义也就很不一样。

综上,正是美的概念内涵的宽泛性、复杂性甚至变易性给美的本质笼上了一层神秘的难以揭去的面纱。

有人认为美是主观的,他们认为只有人的主观情感,意识与对象结合起来,达到主客观的统一才能产生美,按他们的说法就是“椅子不为人坐就不成为椅子”。

但这个观点遭到“客观论”者的反对,他们认为一个事物能不能成为审美对象,光有主体条件还不行,还需要对象上的某些东西,即这些事物本身具有的某种客观的审美性质或素质。

于是他们反驳说:

“为什么我们要坐在椅子上,不坐在一堆泥土上,因为泥土不具有椅子的可坐性。

那么到底什么是所谓的“审美性质”或“素质”呢?

为什么各种对称、均衡、节奏、秩序……能给我们美感,而丑陋、荒谬、芜杂却不能呢?

把它归结为“无意”、“理性”、“鬼斧神工”吗?

显然不行。

传统的格式塔心理学派用主客体“同形同构”“异质同构”的学说来解释审美本质的根源和由来,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它却对人与对象在形式上的相互对应以及对象上的审美素质作纯生理上的解答,这显然也是有其局限性的。

在这一点上做的最好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美的本质观。

马克思把关于人的本质理论和把实践的观点引入知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为科学阐明美的本质奠定了唯物辨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

按照这个方法论,要揭示美的本质,必须科学地说明人的本质,正确地说明社会生活的本质。

首先,人是自由创造的主体,“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次,“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所以美的最终根源在于人的自由创造,在于劳动,或者说是一种“人化的自然。

美是人的主体性,事物的客体性和社会性的有机统一。

这其实也并不难理解:

一块石头,一堆泥土本身并不美,但经过艺术家们的加工制作,雕塑成精美的艺术品——塑像,就很美了。

利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并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终于可以得出一个关于“美的本质”的一般性结论:

是指人们在自由自觉的劳动创造中,体现人们的智慧、才能、力量、目的的实现,人在其中能感受到的愉快和喜悦的感性显现,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

但是,我国的美学老人朱光潜先生,在八十岁以后总结其一生对美学研究的心得时说:

“‘美是什么’的问题,不可能有公式化的一成不变的结论。

各时代和各流派各有不同的出发点和不同的结论。

”这一点从二十世纪的中国美学观念的变迁上,便可见一斑。

20世纪的中国美学可以分为四个达的阶段:

第一阶段:

1900—1919年。

这是古典美学受到普遍怀疑、深入批判,趋向瓦解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随着封建王朝的土崩瓦解,随着数千年正统的儒家思想受到猛烈的批判,古典和谐的美的理想慢慢摘下了它往日金光闪闪的王冠,并由中国人逐步趋同的审美取向轰轰烈烈地加冕在崇高美学理想的头上。

第二阶段:

1920—1949年。

这是20世纪中国崇高美学的前期。

其主要特色是强调审美中的悲与苦、血与火、牺牲与追求,所以,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悲剧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国人沉浸在一种悲伤、悲怆、悲壮的情感巨澜中。

它的情感认同,审美取向和新的理论思考都离不开这个“悲”字。

第三阶段:

1950—1979年。

这是崇高美学思想的后期。

其主要特色是强调艰苦斗争后的胜利,英勇献身中的伟大,这是审美追求凝结为许许多多各色各样的英雄形象。

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称为英雄期。

在这个时期中,美和审美都洋溢着一种骄傲、乐观的基调

第四阶段:

1979—世纪末。

这是崇高美学思想回落或螺旋上升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更高层次的“和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审美意识。

这种远远不同于古典和谐的新的和谐观所蕴含的历史丰富性和民族互补性,使得审美追求多源化,多层次化了。

它强调的不是局部的、外在形式的和谐,而主要强调的是整体的,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和谐。

由此可见,我们对于美的本质的认识是随着社会存在或者说审美场的变化而变化的。

我们不能单单满足于那个已得的,现在看来还较为科学的“美的本质”的界定。

美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永恒的绝对的美是根本不存在的。

所以“美的本质”绝不是一个凝固的概念定义,我们所能做的是在动态中把握它,完善它。

对美的本质的认识

内容提要美的本质是千年难题。

“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对传统美学的总结,但当代分析美学认为“美是什么”这一命题方式本身就是虚幻的。

马克思主义实践美学是根本立场,分析美学的研究方法也有可借鉴之处。

本文试把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精神与分析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对美的本质进行探求。

从生命哲学的角度立论,挖掘生命的深层意义,笔者认为:

美是人生命实践历史积淀的产物,美源于人历史积淀的超越冲动.

关键词经验体验类生命历史积淀超越冲动

美的本质问题提出至今已有二千多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传统美学主要回答了“美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美学提出“美是人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一美本质命题,对传统美学进行了总结。

然而这一命题方式本身的缺陷使传统美学面临危机。

当代分析美学应运而生,对传统美学进行消解,彻底否定了美本质。

分析美学一方面解决了传统美学的危机,另一方面又否定了美学,使美学有走向灭亡的危险。

美学研究只有站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美学高度,以马克思主义美学为指导,同时吸纳各美学流派的积极方法和研究成果,才能使美本质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

本文试图在马克思主义美学指导下结合分析美学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对美的本质再认识,让美的本质在具体的描述分析中昭示它的存在。

一、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传统美学美本质研究滥觞于柏拉图。

柏氏在《大希庇阿斯篇》中提出了“美是什么”的命题,整个传统美学的发展都受这一命题制约。

从柏拉图的“美在理式”①到黑格尔的“美是的理念的感性显现"②;从托马斯·阿奎那“凡一眼见到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才叫做美的”,③到康德的“审美乃超脱了任何(包括道德的或生物的)利害关系,对对象无所欲求的‘自由的’快感”④;从狄德罗的“美在关系”⑤到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美是生活”⑥。

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传统美学已经蔚为大观,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不论是唯心主义美学还是唯物主义美学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美本质问题。

唯心主义美学颠倒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本末倒置地看待美本质,多陷入神秘主义泥潭之中;旧唯物主义者“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现方面去理解。

”⑦只是把美本质抽象地、机械地揭示了。

马克思主义站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对传统哲学进行了扬弃,批判地继承并发展、改造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创造了科学的、辩证的、历史的、唯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美学就建立在这一哲学思想之上。

马克思主义美学从人类的物质实践中把握意识与存在、精神和物质的相互转化关系,从人、人的本质中把握美和美的本质,从人的类本质、类命运中看待美和美的本质,为全面深刻地把握美的本质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法,使美本质研究视野进一步开阔,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研究成果。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美学研究有重要指导意义。

马克思生前虽然没有专门的美学著作,也没有给美下明确的定义,但他在其它著作(主要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美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论述。

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美学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结合马的论述,对美本质进行了研究总结,提出了“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马克思主义美学定义。

这一定义把审美活动看成是社会现象、把美与人的本质力量结合起来,并且从实践中寻找美的根源。

它既继承并发展了传统美学的研究成果,又克服了前马克思主义美学美本质研究的错误倾向,从而更有利于人们全面深刻认识和理解美及美本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但是,“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没有最终回答“美是什么”的问题。

由于这一定义概念范畴过于宽泛,概念内涵外延含混不清,致使一些美学家对其理解产生意见分歧。

我国美学界在这一定义具体化过程中就产生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美的定义,如:

“美是主客观的统一”(朱光潜)、“美是典型”(蔡仪)、“美是自由的形式”(李泽厚)、“美是自由的象征”(高尔泰)、“美是和谐”(周来祥)等。

虽然各家都在不同侧面上解答了“美是什么”,但总是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各派之间争执也很大。

不过到了20世纪90年代,西方当代美学传入中国后,美本质问题的争论变得沉默了。

一些年轻学者接受了西方美学特别是分析美学的思想影响,认为美的本质问题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假命题。

正如鲍桑癸在《美学史》中指出:

“如果美是指某种既定理想给个别的表现性预先规定下限制,例如某种属于浅易美的性质的东西,把我们在某一时候所领略不了的东西全都排除掉,那么说美是艺术的目的就很危险了。

……如果我们是这样理解的,那么,说美是艺术的目的就没有多大意义可言,因而我们事先就不知道美会是怎样。

”⑧传统美学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哲学观念所界定的先验的美作为衡量艺术的标准,因此在艺术发展多元化的今天面临着其自身形态无法解决的契机。

以维特根斯坦为首的分析美学从其分析哲学出发,认为当代西方美学所面

我对美学的认识和理解是:

这是一门非常深奥而又纯粹的学问。

爱美是人的天性,人人都有爱美的能力,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研究美的能力和天才。

审美和美学根本就是两回事,审美本质上是人类的社会生活现象,而美学则是对这种生活现象作哲学的追问。

美学最初隶属于哲学,后来才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从学术的角度来说,美学是跨学科,涉及到哲学、人类学、艺术学等多种学术门类,作为研究,它需要深厚的学术修养,特别是哲学的功底。

我们知道,人类的文化实践在创造水平上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主体、同一专业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主体每次的文化价值创造或实现水平也是绝不相同的。

象同一木匠制作的家俱,其工艺难度和技术发挥水平总是有高下之差异的;象同一作家创作的小说,其形象塑造与语言表达水平也是有优劣之区分的。

这些客体所物化的主体创造本质或客观实现的文化价值水平显然是不同的。

文化审美价值作为对人的创造性本质的肯定,显然只能以其中价值实现水平最高的客体为审美对象。

而作为创作者本身,无论木匠还是作家,通常也是知道这种差异的,他们自己也总是将那些水平最高的作品作为“代表作”,以其为美。

而那些大路货、大流作品,寻常价值实现水平的客体,创作者自己也不会宣耀,也不以为美。

这样,无论具体情况如何,便都存在一个与寻常水平或平庸水平拉开差距的,以高价值实现水平为目标的审美价值尺度;在高价值实现水平与寻常价值实现水平之间的差距,就是我所谓“文化审美价值距离”,它便是制约文化价值向文化审美价值生成客观因素,简单概括,就是“难能为美”。

由“本质力量对象化”所产生的“泛美主义”,便可由这一概念所消除

我对美的本质的理解

关于美的本质问题,历来在哲学、美学、艺术理论等等方面了开展热烈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未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从哲学的角度来归纳,大约有以下几类:

  从客观角度找原因。

如客观唯心主义的代表黑格尔认为“美是理念感性的显现”,强调美与客观绝对精神的直接关系;还有一些不算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他们只从物的属性方面找原因。

这方面的说法较多,如毕达哥拉斯的“数的和谐说”,,英国经验主义夏夫兹博里的“形式比例合度”说,法国狄德罗(Diderot)的“关系说”我国现阶段中蔡仪的“典型说”或“规律说”等等。

  从主观角度找原因。

如中国《礼记》中说:

“美恶皆在人的心中”。

英国休模(DavidHume)认为美为观赏者心灵的表现,“每一个人心里见出一种不同的美。

”在我国现阶段有吕荧和高尔泰的主观说,即“美是观念”,“是感受”。

  更多的是从主客两个方面找原因。

如亚理斯多德认为美是“事物应当有的样子”;俄国车尔尼雪夫斯基认为美是“应当如此的生活”;德国康德认为判断美的标准是事物“合目的性的形式”;还有立普斯(Lipps)的“移情论”;在我国现阶段有朱光潜先生的“主客观统一论”,还李泽厚先生的“美是客观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论等等。

  我认为美是意识领域中一种十分复杂的心理和社会现象,不是某一两种简单的是非判断就能说清楚的。

首先美不是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纯物质的东西,它是人类社会出现后,随着人的意识的产生而产生,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结果,是人的一种精神现象,就如社会中的善恶一样,是人类对事物的一种的评价,不过它不是社会功利的评价,而是一种心理的情感的评价。

反过来说,美不是一种纯客观的的存在,不是纯物质的东西,但它却深深地植根于客观存在之中,是客观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因此,美也决非是纯主观的,由心所生的东西。

  那么美植根于客观存在之中又是什么呢?

,我认为就客观的规律,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美的规律”,仅从这一点来讲,蔡仪讲规律没有错,但不是什么“典型”,典型是文艺创作的规律,没有更广泛的代表性。

但是,仅讲规律还不能揭示开美的本质。

因为客观规律所包含的内容很广,其中有科学知识的真,还有社会道德的善等等。

  客观规律又是如何变成为美的规律的呢?

我认为主要在人的需要,人的目的。

这就是说,客观规律只要符合人的需要和目的,就能成为美的规律,就有可能产生美的事物,反过来说,凡不符合人的需要和目的的规律,就不是美的规律,就无所谓美可言。

仅从这一点来说,康德的合目的性的形式”这一判断也有一定的道理。

  美是一种感性的东西,是情感判断,离开了感性和情感,光有规律和目的等,也同样无什么美可言。

所以美的东西产生美感,必然和快感相关。

快感到了人类阶段,就不光是生理上的快感,还包括有精神上的愉悦,高尚的情趣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美的本质的理解,从主客观两方面的去找原因的探讨更接近实际,但上述各种解释过于抽象,似是而非,不明确,或是欠全面等,因而不足。

我认为应当这样来理解、概括:

美是一种合乎客观规律,又合乎主观目的,同时又能使人产生快感或是精神愉悦,或是产生崇高的情趣,令人喜爱的感性生活。

  由此可见,事物美的属性包含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有人们认识到事物的真,有人们感觉到的善,还有令人愉悦的感性的生活等等,而且事物美的这些属性,恰恰是在人的本性中必然要追求的东西。

人的这种本性,或者说本能,以后成为自觉等,都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命进化和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是自然与社会长期进化与发展的结果。

总之,求真、尚善和追求愉悦和情趣等,是人的一种天性,先是本能的需要,后为自觉的需要。

  人对事物的认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美也是变动不居的,以前人们认为是美的东西,现在的人不一定认为美,现在人们认为是美的东西,以后的人不一定觉得美,所以美也是历史的

 关于美的本质问题,历来在哲学、美学、艺术理论等等方面了开展热烈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未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从哲学的角度来归纳,大约有以下几类:

  从客观角度找原因。

如客观唯心主义的代表黑格尔认为“美是理念感性的显现”,强调美与客观绝对精神的直接关系;还有一些不算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他们只从物的属性方面找原因。

这方面的说法较多,如毕达哥拉斯的“数的和谐说”,,英国经验主义夏夫兹博里(Shaftesbury)的“形式比例合度”说,法国狄德罗(Diderot)的“关系说”我国现阶段中蔡仪的“典型说”或“规律说”等等。

  从主观角度找原因。

如中国《礼记》中说:

“美恶皆在人的心中”。

英国休模(DavidHume)认为美为观赏者心灵的表现,“每一个人心里见出一种不同的美。

”在我国现阶段有吕荧和高尔泰的主观说,即“美是观念”,“是感受”。

  更多的是从主客两个方面找原因。

如亚理斯多德认为美是“事物应当有的样子”;俄国车尔尼雪夫斯基(Чернышевский)认为美是“应当如此的生活”;德国康德认为判断美的标准是事物“合目的性的形式”;还有立普斯(Lipps)的“移情论”;在我国现阶段有朱光潜先生的“主客观统一论”,还李泽厚先生的“美是客观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论等等。

  我认为美是意识领域中一种十分复杂的心理和社会现象,不是某一两种简单的是非判断就能说清楚的。

首先美不是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纯物质的东西,它是人类社会出现后,随着人的意识的产生而产生,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结果,是人的一种精神现象,就如社会中的善恶一样,是人类对事物的一种的评价,不过它不是社会功利的评价,而是一种心理的情感的评价。

反过来说,美不是一种纯客观的的存在,不是纯物质的东西,但它却深深地植根于客观存在之中,是客观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因此,美也决非是纯主观的,由心所生的东西。

  那么美植根于客观存在之中又是什么呢?

,我认为就客观的规律,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美的规律”,仅从这一点来讲,蔡仪讲规律没有错,但不是什么“典型”,典型是文艺创作的规律,没有更广泛的代表性。

但是,仅讲规律还不能揭示开美的本质。

因为客观规律所包含的内容很广,其中有科学知识的真,还有社会道德的善等等。

  客观规律又是如何变成为美的规律的呢?

我认为主要在人的需要,人的目的。

这就是说,客观规律只要符合人的需要和目的,就能成为美的规律,就有可能产生美的事物,反过来说,凡不符合人的需要和目的的规律,就不是美的规律,就无所谓美可言。

仅从这一点来说,康德的合目的性的形式”这一判断也有一定的道理。

  美是一种感性的东西,是情感判断,离开了感性和情感,光有规律和目的等,也同样无什么美可言。

所以美的东西产生美感,必然和快感相关。

快感到了人类阶段,就不光是生理上的快感,还包括有精神上的愉悦,高尚的情趣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美的本质的理解,从主客观两方面的去找原因的探讨更接近实际,但上述各种解释过于抽象,似是而非,不明确,或是欠全面等,因而不足。

我认为应当这样来理解、概括:

美是一种合乎客观规律,又合乎主观目的,同时又能使人产生快感或是精神愉悦,或是产生崇高的情趣,令人喜爱的感性生活。

  由此可见,事物美的属性包含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有人们认识到事物的真,有人们感觉到的善,还有令人愉悦的感性的生活等等,而且事物美的这些属性,恰恰是在人的本性中必然要追求的东西。

人的这种本性,或者说本能,以后成为自觉等,都是人类在长期的生命进化和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是自然与社会长期进化与发展的结果。

总之,求真、尚善和追求愉悦和情趣等,是人的一种天性,先是本能的需要,后为自觉的需要。

  先说事物的真。

在进化中,在动物心理的基础上,人类天生就有一个聪明的头脑,探索事物的真理,找出事物的规律,这是人类天生的本性。

科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Popper也是这们认识的,在他著的《客观知识》一书中说:

“我先是在动物和儿童身上,后来又在成人身上观察到一种对规律性的强烈需求——这种需求促使他们去探寻各种各样的规律。

”人的这种探求客观规律的天性,当然会随着人的能力、水平、意志力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各有层次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探索客观规律的精神总是一致的,具有普遍性。

不仅如此,而且在客观上,心理方面的求真务实对于每个个人来说也是人类的天生本性。

我们可以设身处地的想想我们自己,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很不踏实的环境里,对现在和未来都心中无底,这样的日子恐怕谁都是很难熬过的。

人们只所以感到日子过得舒坦,那是因为人们心里有心里踏实,对未来充满希望,而不是过了今天,不知道明天怎么过。

总之,人的心理状态必须和客观环境统一起来,那怕有些主观的因素在其中,只要感觉到实在,就会舒心些,否则,人们无法生活下去,生活下去也是一种痛苦。

因此充实,实在,真实等,是事物美一方面的属性。

  再说人的意志的善。

在进化中,在动物行为的基础上,人还天生成一双灵巧的手。

汉语中有所谓“心灵手巧”,说的是在聪明的大脑指挥下,人类用这双灵巧的手,创造出一样样美好的生活,创造出如此美好的世界。

因此,人类在行为中好表现自己,这也是人类一种本性,而且这种本性从动物阶段就有,如动物园中黑熊、猴子、海豹、鲸鱼等的精彩表演,就是驯化者利用动物这种本性诱导出来的。

到了人类,这类本性就更为突出了。

表现的过程,是能力发挥出来的善,而表现结果的效应,则是感性的美。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各类竞技的表演,有部分是能力的角逐,是善的较量,但其中也有美的表现在内。

既于艺术的表演,那更是美的精华。

由此说明善也与美有直接的关系。

因为“心灵手巧”就是讲的一个善字,它是讲人类行为中善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或认识规律和驾驭规律的一种能力。

善是人类行为中理想化的一种概括,是美好、有益的共同品质。

人类行为中的善不仅表现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同时也表现在社会的生活之中,如社会中有规范的道德行为等,也是一种善的表现。

在这些人类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善于认识规律或是驾驭规律的能力,还是行为道德的表现等,在人们心目中,都是十分美好的事情,所以善也是体现美的一方面属性。

  再说感性的愉快。

快感是从动物开始,生命的一种本能。

快感虽然不等于美感,但美感中存在着快感。

所谓快感,它是我们感性生活中感受到一种舒服、惬意、愉快、获得满足后的一种特有的心理体验。

这种特有的心理体验,在美感中也同样存在。

只不过在审美的高级阶段,如在艺术创造,或是社会生活的创造中所带来的愉快,更加富有情趣和更加高尚而已。

  关于美的本质的理解,可参考我与吴健华女士合著的《舞蹈艺术心理学》,第一章《舞蹈艺术与人生》和第三章《舞蹈艺术的艺术知觉》中有关美的本质的理解。

 

对美的本质历来存在着很多看法,有人认为美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有人认为美是一种纯粹的精神现象,还有人认为美是主客观两方面作用的效果,是主客体间一种关系属性。

我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但是具体主客观两方面是如何作用的,何者更为主要,我将借鉴物理研究中的变量控制等方法来进行研究,以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

 

一、       美的客体基础

 

这里所谓的客体,指的是与主体相对应,与本体有着对象性关系,并表现出一定社会历史性的客观存在。

[1]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并不一定是有形的,如声音,光影皆可以作为客体,而作为主体观察对象的客体,有可能是单一的,也有可能是复合的,而复合的情况则更为常见,因为我们观察一样事物时,该事物是处在一定的环境中的,而该环境对人们认识该事物是存在影响的,因此此时的客体已不是我们所观察的单一的事物了,而是与其环境共同构成了我们认识的客体。

美不能凭空产生,它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客体,客体的形式可以有多种,但必须存在。

然而美是否就是客体本身的一种属性呢?

我认为并非如此,如果美是客体本身的一种属性,那它就可以脱离人的主观而客观存在了,就如物体的大小,密度一样,但事实并非如此。

美是一种价值,而所谓价值,用马克思的话说: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由此可见,价值是离不开客体自身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的,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具有一定社会历史内容的辨证关系之中,是人类实践活动基础上主客体关系的产物。

[3]而价值又可分为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这两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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