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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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1.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包括: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补助资金项目(简称补助资金项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项目(简称中央基金项目),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
2.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简称地方库区基金项目)。
补助资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人均600元标准,分配到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原迁移民补助和建设项目;中央基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扣除补助资金后,分配到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建设项目;跨省际库区基金项目指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建设项目;地方库区基金项目指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按照《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按照《吉林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948号)规定,实行绩效评价管理。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的审核,做好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并对辖区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审查审批及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项目按以下类别划分:
(一)农田水利类。
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
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类。
指保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类建设项目。
(四)生产开发类。
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直接受益的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服务业等项目。
(五)技能培训类。
指为移民及子女培训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等项目。
(六)生产生活救助类。
指特困移民生产生活补助、救助、原迁移民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
第三章项目选择及申报
第六条项目通过规划选择、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第七条项目选择原则:
(一)规划项目选择。
规划项目必须在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内选择,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支持范围,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为基础的原则。
(二)年度计划项目选择。
年度计划项目必须在批准的规划范围内(除库区防护、维护类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应当由移民村选择,充分听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特别是移民意见,并优先解决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以及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长远发展等问题;项目选择结果需在项目所在移民村公示,切实维护移民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规划项目。
根据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移民村选择规划项目,乡(镇、街)人民政府核实,报市(州)、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二)年度计划项目。
移民村选择年度计划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人民政府核实,报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并附预选项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材料、会议记录和公示照片等材料。
第九条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类项目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对于不跨村,投资额度小的补助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施工实施方案。
(二)生产开发类项目由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其中,技术要求较低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可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做好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及效益分析,要做到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受益分配合理。
(三)技能培训类项目由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
补助资金项目、中央基金项目、跨省际库区基金项目,由乡(镇、街)人民政府报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和资金情况予以批准。
地方库区基金项目,按项目法管理的库区基金项目,由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报省水利厅进行项目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按因素法管理的库区基金项目,由乡(镇、街)人民政府报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予以批准。
第四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审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核准的本地移民人数、移民意愿及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统筹编制,报省水利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编制、备案:
(一)补助资金项目年度计划。
补助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包括直补资金计划和项目扶持计划。
由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后,根据批准的《规划》、项目前期审核情况和群众意见编制补助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绩效目标,在30日内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原迁移民人口实行动态管理。
直补资金发放计划要对原迁移民身份进行年检,死亡或农转非的移民(不含山东省)自下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山东省迁入移民自死亡或农转非的移民自下年1月1日起逐年补发三年直补资金。
死亡或农转非结余的直补资金由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统筹落实到项目计划中。
(二)中央基金项目、跨省际库区基金项目、地方库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后,根据批准的规划和项目批复,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中央基金项目、跨省际库区基金项目和地方库区基金项目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确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在30日内上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及开工报告制:
(一)项目法人制:
扶持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生产开发类项目的法人原则上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街)人民政府或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担任,具体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技能培训类项目的法人由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担任。
(二)招标制:
项目按照招投标法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开展招标活动,可依法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合同管理制: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须与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四)工程监理制:
经招标的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生态环境类项目实行监理制,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开工报告制:
项目实施前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报开工申请,项目法人向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报开工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规划、年度计划项目调整、变更:
(一)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规划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化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上报规划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年度计划项目变更。
年度计划备案后,应当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由村委会根据群众意见选择项目,由乡(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批复后,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提取,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其中:
村民自建的补助资金项目结算,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结算程序和支付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后,项目的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七章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与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涉及水利防洪项目,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实体验收,经过一个汛期后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及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包括:
项目档案资料验收、项目实体验收两部分。
(一)项目档案资料验收。
1.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验收时,须查验批复的年度计划、项目立项资料、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及预算、实施方案)、招投标资料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等材料。
2.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报告、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二)项目实体验收。
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项目实体验收时,按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组织验收。
2.生产开发项目验收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
3.技能培训类项目验收时,主要对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及培训成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报告,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项目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向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成果。
项目竣工验收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
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并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实施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分别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项目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后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运行管理。
项目接收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加强移交后项目运行管理,保证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选择、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第二十八条省水利厅对各地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执行、不按群众意见安排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吉水移〔2012〕6号)同时废止。
小型水库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