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853431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3.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docx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为了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以下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条要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接受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按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

第四条要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招标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第五条要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第七条要“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招标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九条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第十条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统一思想,提高招标代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了专业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招标代理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代理项目组人员实际不到位;招标代理质量不高、代理行为不规;围标串标以及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我市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规行为加以解决。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如何、行为规与否对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关系很大,切实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既是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工程建设领域遏制商业贿赂的重要环节。

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招标代理行为,使招标代理市场规有序,招标代理活动公正、廉洁,招标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进一步规招标代理行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书》允许的围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围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按照《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企业进入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济建【2007】139号)等规定,办理进济注册登记,取得《外地企业进入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

执业时,必须由登记于本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两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具体业务工作,否则视为不再符合进入市执业相应条件,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登记并责令停止在市执业。

   三、加强招标代理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招标代理质量。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应采用示文本(GF-2005-0215)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该标准须符合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招标公告是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信息渠道,应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网址:

)、市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为:

)以及市招标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国家、省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准文件的应执行标准文件。

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料,不得任意缩短招标时限;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资料上的签章应准确、完备,加盖非独立法人的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印章或未经工商备案的业务专用章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具体包括:

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文件及答疑发放记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及时存档,并根据工作进程随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及备案前先认真自查,相关资料、手续尚未齐全的不要递交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备案资料责令改正,否则一律不予备案。

   四、  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方可从业,并在代理招标业务时携带和出示从业证书。

在备案或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从业人员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每个招标代理项目中必须配备3名以上本单位中级以上建设类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1名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一般从事不超过2个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制度。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定期地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在岗情况核查,发现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资格条件规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以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等相应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一年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动。

专职人员确需调整的,调整总数不得超过30%,且专职人员的调整不得影响该机构的资格条件。

   五、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进一步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财政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公开招标。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不予认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工程管理手续,并对代理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加强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应与其他费用合并收取或免收。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严禁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向投标人收取资料费等行为。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严禁为承揽业务采取恶意压价的竞争行为。

   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

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和我省制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统计工作将列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容。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对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代理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职、合同履约、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其中一项的给予警告;二项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三项以上(含三项)的限期3个月整改。

   1.招标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的;

   2.未按规定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场进行招标工作;

   3.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接受报名资料;

   4.未提前到场接收投标文件致使截标工作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

   5.未按时到场主持开标会;

   6.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标;

   7.招标文件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前后矛盾或者歧义;

   8.对招标投标工作及流程不熟悉;

   9.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工作无常进行或造成招标失败;

   10.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不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不私自接待投标人,不接收投标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接受投标人宴请;不冒充公司名义搞私人生意或在外兼职。

四、严守规定,不泄露工作秘密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在无关场所议论工作事项,不打听自己未参与的事项。

五、牢固树立“服务也是专业”的理念,热情、周到地为招标人、投标人服务,真诚、平等地对待投标人,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六、追求“专业化、标准化、规化、礼仪化”的工作目标,发挥团队整体优势,团结协作,讲求效率,注重质量,提高技能,建设具有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

七、按工作流程办事,履行岗位职责,杜绝个人行为;工作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扯皮,令行禁止,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八、在评标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未经允许不得就评标有关事宜与外界联系;不得擅自将评标资料带离现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工作。

九、爱护公共财产,不化公为私;不浪费、不破坏、不丢失办公用品;维护工作环境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在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中,按规定着装。

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如何规招标代理服务

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代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清,缺乏独立性。

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它不应受控于委托方,而是独立的、平等的第三方。

一方面招标人将业务委托招标代理时应充分予以信任,让其在委托代理的围开展工作,不进行干涉;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编制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严格依法在代理围办事。

但现状却不容乐观,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自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专业人才和为被代理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等优势,而是受利益关系的驱使来开展工作。

因此不时出现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或有违规的倾向性,不自觉抵制,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或与投标人勾结,通过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设置、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等环节排斥某些投标人投标,在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组织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这种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导致中介代理机构难以真正独立。

    2、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需进一步提高。

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工程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服务,不能仅仅停留在为招标人提交资料、打印文件、“跑腿”等低层次代理服务上。

目前有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编制的招标文件仍然存在容和格式“千篇一律”或项目描述不清;编制人员不熟悉现场,导致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招标文件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或者与潜在的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通过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故意留下漏洞或埋下伏笔,以利于中标人在日后的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变更、签证以及工程结算。

如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故意设置缺项漏算,这样就可以使这些缺项漏算容不受投标报价的影响或少算工程量、抬高报价,从而在施工过程中以工程签证的形式达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目的。

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及执业道德不仅对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产生了较大影响,而且对招标代理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3、招标代理机构拓展承接业务缺乏诚信意识,非法的个人挂靠现象严重。

从现有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和拓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表明,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靠自身人才优势、熟悉招标法律、法规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是靠树立招标代理的诚信、公正,而是靠拉关系,给业务“回扣”等不正常手段招揽招标代理业务。

接到招标代理业务后,没有合理地组织力量去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而是按招标人的意愿去“量体裁衣”组织招标代理实施工作。

目前由于招标代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管部门缺乏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管理,造成个人取得业务后,以挂靠的方式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为了解决公司的业绩压力,也希望通过被别人挂靠来提升自己的企业业绩,因此正式这种所谓的“双赢”才造成目前代理市场资质挂靠现象能够大行其道。

这种现象的存在,势必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发展造成影响,对招标代理机构生存不利。

同时,发现了、违规操作查处难度亦较大。

    4、代理风险小、利润高、竞争不规。

代理业务的主要工作就是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组织投标、开评标等招投标环节。

而编制的招标文件有统一的标准本,工程不同基本上小异,整个招投标时间估计一个月左右。

目前,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而且业主通常又拥有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其收费虽有国家标准,但是由于竞争不充分,收费完全由代理机构一家说了算。

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没有多大风险,对于代理的不规收费行为,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

另外代理业务纯粹依靠个人关系承担,有关系的利用关系,无关系的采用给业主回扣的方式取得代理业务,不像工程项目、监理等业务依靠技术、通过招投标承接业务。

所以说代理业务市场竞争极需规。

    5、代理机构权力太大,损害了国家和企业利益。

招标代理工作本质上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工作,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为其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

而现实情况是代理机构利用自己有利的身份,受利益的驱使,在招投标的各环节通过违规操作来操纵中标结果,从而获取比招标代理费用更高的非法利益,除了收取业主的代理费外,还对投标企业吃拿卡要。

一些企业为了能拿到入围权,不得不忍气吞声。

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信息了解最早,若业主想插手中标工程,他们就按业主的旨意操作,任其压缩工期、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以确保业主的“意中人”中标,这样的机构就是典型的业主腐败的串通者。

或者想方设法制造招标失败,然后直接进行议标,变相变成直接发包,以此抬高工程造价;或者收取投标单位好处费进行串标。

工程经过这样层层倒卖,损失的必然是施工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最终好处都落入了代理机构和业主代表的手中。

    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1、资质的管理和现场的管理脱节。

虽然国家建设部在2000年就出台了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办法,其中甲级资质由国家建设部核定,乙级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对不同资质的企业人员构有严格的规定。

但是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核定时很难做到真正的把关和控制。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顺利通过资质申请核定,在申请资料中所提供的一些人员资料可能不是其公司的真正员工,而是企业为了获得相应的资质临时“借”来的,甚至也不排除资料作假的可能,而资质认定部门又很难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逐一核实。

而且目前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也缺乏真正可操作的办法,因此造成企业的资质与其实际情况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脱节,资质管理流于形式,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普遍较低。

所以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熟悉,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不高,招投标业务不熟悉,遵纪守法的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等等。

    2、目前,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缺乏公平竞争的机制。

而且项目业主通常又拥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绝对权利,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管部门缺乏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管理,这样就造成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只要能拿到业务,以挂靠的方式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另一方面,获取业务的途径是靠关系给“回扣”的形式,而不是靠公平竞争的平台获得,造成收费混乱。

    3、缺乏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缺乏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管理,从客观上给了他们违规的空间。

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己有利的身份条件,事实造成在招投标的各种环节:

招标公告发布、编制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入围、评标等,违规等不规的现象普遍存在。

    4、受利益的驱动。

主观上促使他们希望通过违规操作来操纵中标结果,从而获取比招标代理费用更高的非法利益。

    三、解决问题的相应措施

    1、提高认识,努力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落实《招标投标法》,充分认识招标代理过程本身就是法律实施过程。

招标代理人应从委托方的利益出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从事代理业务。

通过代理的方式,力求使招标人提高工作效率,并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招标人选择熟悉招标代理业务且信用良好的代理组织实施。

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政府转变职能,改变过去包办的做法,政府和业主要将不能胜任的具体实施事务工作依法选择具有专门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政府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把社会的职能真正转移到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2、建章立制,建立行业自律准则,不断规招标代理过程的行为。

目前招标代理实施过程仍然有不规的现象存在,除了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和业主原因外,人们一些旧的习惯思维和管理模式短时间不易改变。

要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使之成为依法代理招标业务,为业主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接受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中介代理机构,还需加强对招标代理的理论研究;加快和完善招标代理管理制度建设;大胆吸收和借鉴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并成立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及建立行业自律准则,明确招标代理的责、权、利,从制度上、行业准则上约束代理方和被代理方的不规行为。

通过制度、行业准则促进招投标各方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

只有加大建章立制的力度,不断规招标代理各方行为,才能保障招标代理活动有序、合法、高效地开展。

    3、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按照目前代理机构执业人员现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法规的实质性条款,使他们把握其法律、法规约束围和对象,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形成良好的依法实施招标代理工作的氛围;其次,要注重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当前应着重抓住贯彻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和新招标文件本学习,以及2009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策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招标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解剖,扎扎实实地推进业务深入学习与探讨;再次,要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严格按程序办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作,为业主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在代理实施过程坚持公道,不循私情,廉洁自律,以诚实信用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来赢得招投标各方主体和社会信赖与支持,同时还要促进其学习和掌握世贸组织的基本知识,积累工作经验,努力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执业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等综合素质。

    4、静态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建立资信良好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和考核机制。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核评价,是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弱化行政审批、审核,强化事后监督的具体体现。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考核,主要容应包括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能力等四个方面。

具体的涉及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评价包括:

专职人员的从业资格条件及到位情况;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等。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规程,员工守则,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

招标代理经营行为包括:

承揽业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招标代理代理能力包括:

招标活动组织情况,招标工程有关书面文件的编制及建设单位对委托代理后的评价。

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核和评价,对于存在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媒体上给予曝光,重者吊销其书,达到净化招标代理市场环境,遏制违规招标代理机构生存。

    5、规收费。

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直接关系到招标代理的生存与发展。

一要遵循谁委托、向谁收费的原则,绝不允许采用不正当手段、方式转嫁到向第三方收费;二要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决不允许以提供代理费回扣为附加条件来承揽招标代理业务,这些不平等竞争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同时,还要规招标文件资料收费和图纸押金收取办法,杜绝招标代理机构利用招标资料费和图纸押金变相收取高额费用现象。

招标监管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建资料备案后,既要认真审核招标代理合同和招标文件等,又要认真审核招标代理的收费情况。

对违反国家收费标准或签订“阴阳”招标代理合同,要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按不良行为载入招标代理业绩并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市场活动。

    6、对代理机构实行总量控制,把好优胜劣汰关。

由于对代理机构要求标准不高,这些年来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而代理市场是有限的,僧多粥少,势必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审批要进行总量控制,适可而止,宁缺勿滥,对分支机构的设立也要有所限制,以保证代理工作的质量。

代理工作质量标准及保证措施

为完成招标代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和业主的要求,组建招标代理小组,任命敬业、精炼的业务骨干,编制招标工作计划,与业主及时沟通,协调各方关系,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一、招标代理及标底编制依据(质量标准)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3、《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6]153号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

6、《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

1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