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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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正式版
编号:
2013保字第010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2013保字第010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
如有疑义,请与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保证人一:
股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公司执照
证件: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保证人二:
股份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公司执照
证件: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保证人三:
证件类型:
证件:
地址:
联系:
保证人四:
证件类型:
证件:
地址:
联系:
乙方(出借人):
: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债权人已经或将要向股份(以下称“债务人”)提供最高额借款,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一、保证人二、保证人三、保证人四以下合称“保证人”)保证人愿意为债权人基于该最高额借款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1.1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13年08月06日至2014年08月0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所形成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
债权人与债务人因贷款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债权人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合同生效前已签署的编号为2013借字第010号的《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纳入本合同确定的担保围。
1.2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限额为(币种与大写金额)人民币小写¥50000000.00元,大写:
伍仟万元整。
1.3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权到期日(即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日)。
若被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某一笔债权因债务人违约而被债权人宣布全部债权提前到期时,主债权确定日为债权人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日。
第二条保证责任
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2保证的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日前(包括当日)发生的债权与其持续至保证人承当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与其它费用。
2.3保证期间自主债权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
▲▲2.4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各主合同,任一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对债务人在相应的主合同无效后应承当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当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条保证人的述与保证
3.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当民事责任。
3.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与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条保证人的义务
4.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任一主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融资款本金或债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保证人同意:
主合同同时有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当全部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4.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资信状况(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的监督、检查,与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4.3保证人有以下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全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以下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4.4保证人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与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与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住所等联系方式(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4.5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经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担保人愿意依法承受强制执行。
第六条其他条款
6.1债权人不因本合同而承当必须向债务人提供授信的义务。
▲▲6.2保证人有逃避债权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6.3本合同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
(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6.4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应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6.4.1本合同第1条所指主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6.4.2本合同所保证的金额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
6.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债权人执两份、公证机关、保证人各执壹份。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如借款人出现违约,由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寄送的代偿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进行代偿,并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上。
保证人的代偿费用包括不限于: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应付未付利息计收的复利、违约金(本金的20%)。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与其他费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系《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保字第010号》签署页]
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所有容无异议。
保证人一: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保证人二: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保证人三(签字与捺手印):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保证人四(签字与捺手印):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签字与捺手印):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