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中国联通局房项目设置标准v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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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联通局房项目设置标准v0

中国联通公司企业标准

QB/CU102-2009

中国联通局房项目设置标准

(V1.0)

2009-11-30实施

2009-11-30发布

 

1.范围1

2.总则1

3.局房项目的设置方式2

3.1局房项目的设置方式2

3.2局房选址标准2

3.3自建局房项目的总体规划要求3

3.4合作建设通信局房项目要求3

3.5购置房屋要求3

3.5.1购置房屋的选址原则3

3.5.2购置房屋需要满足的条件4

3.6租赁房屋要求4

3.6.1租赁房屋的选址原则4

3.6.2租赁房屋需要满足的条件4

4.局房项目的设置标准5

4.1通信设备机房的设置标准5

4.1.1通信设备机房设置的一般规定5

4.1.2通信设备机房的设置标准5

4.1.3客服呼叫业务用房设置标准7

4.1.4电源设备用房的设置标准8

4.2营业用房设置要求9

4.2.1营业用房的组成9

4.2.2营业用房的规模9

4.3办公用房的设置标准9

4.3.1办公用房的组成9

4.3.2办公用房的建筑规模10

5.汽车库和停车位设置标准11

5.1办公和营业用房工程项目的汽车停车位设置11

5.2通信设备机房楼建设项目的汽车停车位设置11

5.3自行车停车位设置11

6.人防设施11

7.局房工程建筑装修标准12

8.通信工艺要求14

8.1通信工艺对建筑、结构设计要求14

8.2电(光)缆进线室的设置14

8.3电源设备室和传输设备室的设置15

8.4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和发电机组的设置15

8.5内部走道设置15

8.6门、窗设置15

8.7楼梯、电梯16

8.8防电、磁干扰16

8.9通风、空调16

8.10消防16

8.11照明系统16

8.12接地系统17

8.13楼内电(光)缆走线管井的设置17

8.14机房内部电(光)缆敷设方式17

8.15局前电(光)缆人孔的设置17

8.16通信设备机房工艺要求表18

9•局房项目的设计要求19

9.1总平面设计19

9.2建筑平面设计20

9.3建筑立面、室内外装修和建筑构造设计21

9.4楼梯、电梯、走道设计22

9.5门窗设计22

9.6屋面设计23

9.7蓄电池室设计23

9.8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计|23

9.9柴油库设计24

9.10电视电话会议室设计25

9.11结构25

9.11.1基本规定25

9.11.2结构选型25

9.11.3结构布置26

9.11.4基础选型26

9.11.5通信设备机房建筑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26

9.11.6通信设备机房建筑的抗震设计27

9.12.空调27

9.13给水、排水和消防29

9.14消防及安全29

9.14.1建筑防火29

9.14.2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30

9.14.3气体消防30

9.14.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31

9.15电力设计要求31

9.15.1市电分类及引入31

9.15.2设备配置32

9.15.3电源线的选择与布放34

9.16建筑电气35

9.16.1电源引入35

9.16.2照明设计36

9.16.3动力设计37

9.16.4室内布线38

9.16.5智能化系统39

为了规范中国联通的通信局房建设标准,合理控制投资,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联通集团公司要求,以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为基础,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2005为指导,编制了《中国联通局房项目设置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9个章节,主要内容有:

范围、总则、局房项目的设置方式、局房项目的设置标准、汽车库和停车位设置标准、人防设施、局房工程建筑装修标准、通信工艺要求和局房项目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联通公司计划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联通公司技术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联通公司计划管理部,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顾晓敏,刘华强,刘海勇,杨猛,林伟杰,贺晓,

党晓光,赵汝杰,海继良,王伟,李红霞,张德科,荆春庆

本标准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联通公司

1.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中国联通所辖各级分公司局房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局房项目工程。

1.2本标准中所涉及的“局房”范围包括:

移动通信网和固定通信网中的通信设备机房、客服呼叫业务用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1.3本标准中所涉及的通信设备机房包括:

通信设备、传输设备、信息化设备、IDC设备、网管设备、计费设备和配套电源设备用房。

不包括汇聚局、单独设置的移动通信基站、固定通信网中的远端模块、用户接入设备等用户终端设备机房。

2.总则

2.1为了在局房项目建设中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2.2局房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规划、环保、节能、消防、抗震、国防、人防等有关要求。

2.3局房项目的立项应坚持保证安全生产需要,适度控制规模,兼顾整体规划,讲求投资效果。

2.4局房设置规模要满足通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网络发展、建设提供充分的保证。

2.5局房设置应讲求经济性和实用性,降本增效,并注重对现有资源的合理规划和使用,避免盲目过度建设。

2.6通信设备机房的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方面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以及特殊的通信工艺设计中有关对房屋建筑设计的规定和要求。

3.局房项目的设置方式

3.1局房项目的设置方式

局房项目常采用的设置方式一般有下述四种:

(1)本公司完全独立建设;

(2)与他方合作建设;

(3)购置他方已有房屋改造使用;

(4)租赁他方已有房屋,改造使用。

局房项目一般不采用与他方合作建设的方式。

对于安装通信设备的生产机房,应采用本公司完全独立建设的方式。

3.2局房选址标准

3.2.1局址选择应考虑城市规划,严格履行相关征地手续。

局址的占地面积要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还应注意节约用地。

3.2.2局址应选在供水、供电、交通道路等条件较好的地段,通信设备机房的选址还应考虑有通信管道经过和方便进行电力和通信管道建设的地段。

通信电(光)缆管道设置应有相对独立的双路由出入。

3.2.3局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要避开地势低洼及容易积水的地段。

局址周围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宜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较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3.2.4局址选择应避开地质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可能塌方、滑坡等易发生自然灾害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

3.2.5局址选择要远离高压走廊、强电磁干扰和环境污染等区域。

3.2.6局址选择应结合网络布局的需求及业务量(用户)分布情况,合理布点。

3.2.7在局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

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限值的要求。

3.2.8选择第二通信设备局房的局址时为保证通信网络安全,提高通信网络设备应对意外灾害的能力,两个局址位置要相距一定的距离,建设在不同的城市或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

3.2.9局址选择时应进行征地费用和配套设施费用比较,努力降低成本。

应尽量避免在建筑造型、建筑物高度等问题上与城市规划部门的矛盾。

3.3自建局房项目的总体规划要求

3.3.1总体设计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和行业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3.2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满足生产安全、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卫生、绿化、日照和施工等条件下,应力求紧凑合理、减少单体附属建筑,节约用地

3.3.3确定总平面方案时应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减少初期投资。

3.3.4通信设备机房一般不宜与办公楼合建。

(如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合建,必须采取可靠措施,确保通信设备的安全)。

3.4合作建设通信局房项目要求

3.4.1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与他方(法人)合作建设局房项目时的选址要求,应参照自建局房的选址要求执行。

3.4.2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包括工程总投资、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法人方的法律和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全面的、真实地评估。

3.4.3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队伍的选择,应由联通公司方按照局房项目建设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施行。

3.4.4承担对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由联通公司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

3.4.5主要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选型应由联通公司方主导决策。

3.5购置房屋要求

3.5.1购置房屋的选址原则

购置现有房屋改造为局房使用时,应参照自建局房的选址要求执行。

3.5.2购置房屋需要满足的条件

3.5.2.1购置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等必须具有合法的全套审批文件和设计、竣工验收资料。

3.5.2.2购置房屋的可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应大于65%。

3.5.2.3购置房屋的基础、柱、梁、楼板等结构应满足通信局房的工艺要求;或可以采取经由设计人员或主管部门认可的方便、有效的措施改造为满足通信局房的工艺要求。

3.5.2.4购置房屋改造为通信设备机房的平面应为矩形的大平面,不得为圆形、弧形、三角形或其他异形平面。

3.5.2.5购置房屋改造为通信设备机房的楼板均布活荷载和室内梁下净高等应满足通信工艺的要求。

3.5.2.6通信设备机房的楼板结构应能够满足安装通信工艺开凿垂直电缆管井的要求,或采取有效的措施后可以满足要求。

3.5.2.7购置房屋改造为通信设备机房时要有可设置通信设备机房专用空调室外机的位置(或可以改造为设置通信局房专用空调室外机的位置)。

3.6租赁房屋要求

3.6.1租赁房屋的选址原则

对租用其他(法人)方已有的房屋作为局房的选址要求,应参照自建局房的选址要求执行。

3.6.2租赁房屋需要满足的条件

3.6.2.1租用改造为通信设备机房使用的房屋的基础、柱、梁、楼板等结构应满足通信设备机房的工艺要求;或可以采取经由设计人员及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措施改造为满足通信设备机房均布活荷载要求。

3.6.2.2对于需要改造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房屋,要明确改造费用的出资方。

如果改造费用由联通公司出资,要明确租用期满以后投资于改造工程的资金的处理方式。

3.6.2.3在决定租赁项目之前,要对拟租用房屋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

4.局房项目的设置标准

4.1通信设备机房的设置标准

4.1.1通信设备机房设置的一般规定

4.1.1.1通信设备机房的设计必须遵循《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4.1.1.2通信设备机房建筑的设计单位必须是经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设计单位”,一般要求具备甲级设计资格;在通信设备机房工程设计的全过程中,必须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通信工艺设计单位”配合;承担通信工艺要求设计的单位应在建筑设计的分阶段设计进行之前经由联通公司向建筑设计单位提交“通信工艺对土建设计要求”文本。

4.1.1.3通信设备机房建筑造型的设计首先应立足于实用性要强,由于弧形、圆形的造型不利于通信设备安装,所以应该设计为矩形平面,尽量避免异形平面,有利于提高机房平面面积的利用率。

4.1.1.4通信设备机房建筑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应大于70%。

4.1.1.5通信设备机房标准层尽量采用大平面设计。

单独建设的通信设备机房建筑物的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4m。

4.1.1.6按照国家通信行业标准YD5054-2005《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规定,地(市)级通信设备机房楼工程应属于乙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按当地的基本地震烈度计算,抗震措施按当地基本地震烈度提高1度设防。

4.1.1.7通信设备机房的防火设计按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耐火等级为

I级。

4.1.1.8通信设备机房临时改造作为办公使用时,不得作高档次装修,必须考虑随时改为生产机房使用时的方便,避免装修设施拆除时造成浪费。

4.1.2通信设备机房的设置标准

一个业务区内需要建设几栋通信设备机房,应根据该业务区内的用户规模及其在国家和省级通信网络组织中的级别以及该业务区的业务收入确定。

而一栋通信设备机房的建设规模与所在业务区的业务(用户)规模及所开设的业务种类有较大的关系。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应根据移动通信网和固定通信网的网络规划以及业务发展对局房

的需求统一规划建设。

通信设备机房的建筑规模可以参照下述两种方式测算。

4.121通信设备机房建设规模测算方式一:

表4-1通信设备机房建设规模测算参考标准(测算方式一)

序号

业务区类另U

主要通信设备机房

建筑面积调整系数

局数(个)

单体建筑面积(甫)

A1

A2

1

省会级城市

一类

三6

8000

0.8〜1.3

0.9〜1.1

2

二类

三4

3

三类

4

4

地市级城市

一类

>2

6000

0.7〜1.3

0.9〜1.1

5

二类

三2

6

三类

2

7

县市

级城

一类

2

1500

0.7〜1.3

0.9〜1.1

8

二类

1〜2

9

三类

1〜2

注:

(1).表中调整系数“A1”、“A2”取定主要考虑的因素:

城市类别的划分由项目审批部门确定。

“A1”的调整区间根据当地的通信网络规模、人口、用户数规模等因素确定;

“A2”的调整区间根据当地的地域区别(东、中、西部和南、北方)、业务收入等因素。

(2).省会级城市设有网管中心和计费中心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网管设备用

房500〜800平方米,增加计费设备用房300〜500平方米。

网管中心的监控终端和管理人员工作用房以及计费中心人员的工作用房面积不包括在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内。

网管中心监控终端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用房面积并入办公用房的面积内建设。

省会级城市网管监控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用房面积在500〜1000

平方米区间根据实际需要取定。

计费中心人员的工作用房面积在300〜500平方米区

间根据实际需要取定。

(3).北京、上海、广州三市除按照表4—1中的标准规模建设本地通信网中的通信设备局房外,另外建设国际通信出、入口业务需要的局房。

每个市根据业务需要建设1〜2个国际通信出、入口业务局房。

每个国际通信出、入口业务局房的建筑面积在15000〜20000平方米之间。

4.1.2.2通信设备机房建设规模测算方式二:

通信设备机房的建设规模也可以按照拟安装通信设备的机架数量和拟设置的功能机房情况测算。

测算时的相关参考数据如下:

表4-2通信设备机房建设规模测算参考标准(测算方式二)

序号

机架类别

每机架综合占用

面积(m2)

备注

1

数据通信设备

2.5〜3.0

包括:

数据通信设备、IDC设备、信息化设备、网管设备、计费设备等

2

一般通信设备

2.0〜2.2

3

传输设备

1.5〜1.8

包括DDF、ODF、VDF等

4

同机房设备更新换代倒换面积

每独立单元机房取使用

面积50〜100m2

5

发展机房面积

按照总面积的15〜20%:

6

配套电源设备用房的使用面积

按通信设备用房面积的

20〜30%计取

7

通信电光缆进线室的使用面积

按60m2计取;

8

气体消防钢瓶间的使用面积

30〜40m2

9

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每楼层60〜100m2

10

机房建筑的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70〜80%

注:

(1)表中通信设备每机架的综合占用面积指机架的综合使用面积,包括:

室内

空调设备、主维护通道、边维护通道、列间维护通道占用的面积。

(2)在一个通信业务区(本地网)中设置的局房个数的测算方式参照表4—1

中的局房个数测算方式。

4.1.3客服呼叫业务用房设置标准

客服呼叫中心应根据中国联通公司的整体规划要求设置。

客服呼叫业务用房主要

包括座席、前端设备、配套电源设备、业务培训、业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用房等。

客服呼叫中心建设需要的面积暂综合取定为:

12〜15平方米/座席。

4.1.4电源设备用房的设置标准

4.1.4.1电源设备用房主要分为下列几种:

1高压配电室:

安装高压配电设备及操作电源

2变压器室:

安装变压器设备

3低压配电室:

安装低压配电设备和无功功率补偿设备

4发电机室:

安装备用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

5储油库:

储备备用发电机组的用油

6电力电池室

电力室:

安装与通信设备配套的整流配电设备,如:

交流配电屏、直流配电屏、整流器、直流-直流变换器、屏式调压(稳压)器、组合式整流配电设备、交流不间断电源的逆变配电设备(UPS等。

电池室:

安装蓄电池组

电力室与电池室合并的一般统称为电力电池室,安装电力室和电池室的设备。

7集中监控室:

安装集中监控终端设备。

4.1.4.2电源设备机房面积的确定

1新建通信设备机房中安装通信电源设备(指电力电池、UPS设备室)的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通信设备机房使用面积的20%。

2高低压变配电机房及发电机组用房需要的面积参考表4—3,表4—4和表4

—5中所估算的面积标准。

表4-3交流电源设备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项目

所需最小面积(m2)

省会级通信楼

地市级通信楼

高压配电室

120

110

低压配电室

210

150

变压器室

100

70

 

表4-4低压室及变压器室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项目

所需最小面积(m2)

4台变压器

3台变压器

2台变压器

1台变压器

低压配电室

210

150

110

60

变压器室

100

70

50

30

 

表4-5发电机室建筑面积标准

油机台数

发电机室所需最小面积(m2)

省会级通信枢纽

地市级通信楼

1台

130

120

2台

200

200

3台

300

250

4.2营业用房设置要求

421营业用房的组成

本标准所涉及的营业用房主要是指中国联通公司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规模,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一般由营业用房和服务管理辅助用房两部分组成。

1•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特区),每个城市原则上设置1处大型营业用房。

大型营业用房内可以设置有直接为用户服务的营业大厅、新业务演示厅、用户终端设备展示厅和销售维修部、业务宣传电子显示装置、大客户和重点用户业务洽谈室等组成。

2.在地、县(市)级城市和经济条件较为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置中型营业用房。

中型营业用房一般由直接为用户服务的营业厅、用户终端设备销售维修部和重点用户业务洽谈室等组成。

3.在一般乡镇和部分特定市场可以根据具体用户的分布情况设置小型营业厅。

4.2.2营业用房的规模

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营业用房的功能设置及面积可参照表

4—5的标准设置。

表4-5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设置标准

区域

大型营业用房(m2)

中型营业用房(m2)

小型营业厅(m2)

营业用房

辅助用房

营业用房

辅助用房

营业用房

辅助用房

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

400〜800

100〜200

地、县(市)级城市和经济条件较为发达的乡镇

<400

<100

一般乡镇和部分特疋市场

<200

<50

4.3办公用房的设置标准

4.3.1办公用房的组成

4.3.1.1办公用房由办公、公共服务和设备用房组成。

4.3.1.2办公可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部门经理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办公、业务洽谈室等组成。

431.3公共服务用房由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卫生间以及服务管理人员工作室等组成。

4.3.1.4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等组成。

4.3.2办公用房的建筑规模

4.3.2.1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条件及市场需求确定。

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

1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卅。

编制人

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地(市)城市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卅。

编制人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县(市)级城市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川。

编制人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各办公用房的分类及使用面积指标可参考表4-6设置。

4.3.2.2平面利用率:

楼房不低于70%;平房不低于75%。

表4-6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参考标准

使用面积(怦)类别用房名称

直辖市、省会城市、

沿海开放城市

地(市)级城市

县(市)级城市

办公用房

总经理办公室

40~54m2/人

32m/人

20m从

副总经理办公室

30~42m/人

18m/人

12m从

部门经理办公室

18~24m2/人

12m/人

9m从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6~8m/人

6m从

6m从

业务洽谈室

20~50

20~30

15

大会议室

120~200

100~150

100

中会议室

60~80m/间,设2~4间

60~80m/间,设2间

60~80m侗,设1间

小会议室

30~40m/层

30m/层

30m2侗,设1间

会议室设备控制室

30

20

10

其他

50

30

30

设备用房

电气间

10m/层

6m/层

6m/层

水泵房

60〜70

50〜60

30〜50

水箱间

40

30

25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

150〜180

120〜150

100〜120

空调机房

220

/

/

消防及生活水池

150

100

80

设备维护值班室

20〜30

20

15

电梯机房

20

20

10

5.汽车库和停车位设置标准

5.1办公和营业用房工程项目的汽车停车位设置

与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以及客服呼叫中心(局、站址)配套建设的汽车库及停车场建设应不低于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及《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规定。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一类(省会级及以上)》0.6车位/100m2建筑面积;

二类(地市级及以下)》0.4车位/100m2建筑面积。

5.2通信设备机房楼建设项目的汽车停车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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