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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照片华夏

保险合同照片华夏

篇一:

华夏人寿投保权益实例

华夏人寿投保权益实例

9月15日下午,宝鸡仁和建筑劳务公司代表仁和建筑劳务公司,向华夏人寿宝鸡中心支公司敬献锦旗,上书华夏人寿“华夏关怀备至,排忧情深似海”。

今年7月27日下午,仁和建筑劳务公司的工人寸新让,在市区人民巷10号楼施工期间,自15层高的楼上掉下长米的钢管,直击头部,受于伤势过重,送往医院后于当晚死亡。

由于该劳务公司按工期投保了华夏人寿建筑工程意外险,华夏人寿宝鸡中心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华夏人寿支付寸新让家人20万元的保险金。

据介绍,寸新让是宝鸡市凤翔县人,父母在前年相继去世,女儿16岁正在读初三,儿子仅7岁,家庭经济状况不好。

寸新让的妻子在9月初提交了相关资料,仅6个工作日便完成了赔付,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妻子的账户。

仁和建筑劳务公司副经理说,感谢华夏人寿的支持,若无这份华夏人寿赔偿,工程很可能停工,工程完成也不一定能够赚到20万。

这份华夏人寿建筑工程意外险,为公司分担了风险。

“事故发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赔偿也是应当的华夏人寿宝鸡中心支公司表示,当前,一些客户对华夏人寿保险可能还存在着一些偏见,但华夏人寿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是国家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华夏

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服务,扩大宣传华夏人寿,及时赔付,

华夏人寿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华夏人寿摇钱树淘宝限时限量售卖,华夏人寿种下“摇钱树”,坐享财富来。

9月28日,“华夏人寿旗舰店”隆重登陆淘宝。

开店伊始,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大礼相送。

从9月28日0时至10月12日24时,“华夏人寿旗舰店”不间断360小时限时限量售卖一款明星产品,即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一年期保险理财产品--“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

华夏人寿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享有高额收益。

华夏人寿风险低、稳定性强、收益率高,希望通过理财产品实现资产收入倍增是每一个消费者追求的目标,“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应市场所需,顺势而生。

从目前国内理财产品起售点上分析,相较于少则一万元多则数十万元起售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华夏人寿该款产品门槛低但收益却很高:

1000元(含)起售,预期年化收益率可达%华夏人寿消费者购买的时间越长,其收益也越高。

同时,华夏人寿该产品无募集期,无任何初始费用。

购买次日零时生效,华夏人寿客户资金即时升值。

华夏人寿作为保险理财产

品,华夏人寿该款产品还能提供105%意外身故保障。

目前,“华夏摇钱树两全保险(万能型)”在淘宝“华夏人寿旗舰店”可实现在线购买、在线查询、在线领取、在线退保、在线咨询等服务。

据华夏人寿透露,20XX年9月

28日至10月12日首销期间,消费者在线购买还能得到额外的两重大礼。

华夏人寿的新标志以“立信”为誓、以印章为形,体现出华夏人寿“立信厚生,尊道致远”的核心价值观。

新标志的公司名称组合采用了“华夏保险”,透露出华夏人寿建设业内领先的金融保险服务集团的勃勃雄心。

篇二: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XX)保险条款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XX)条款

-备案编号:

华夏人寿【20XX】疾病保险02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XX)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

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

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

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

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

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

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

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

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27、42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

(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

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3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

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

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二、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质押借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

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在内的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

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95%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二、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保险费自动垫交

一、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借款。

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二、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6合同中止和复效

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复效

一、本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本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

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合同解除和变更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篇三:

华夏分红型保险条款

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

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

供的保障您

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

利您有解

除合同的权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

时通知我

们分红是

不确定和非保证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您有如实告知的义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年龄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责任免

除保险金额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宣告死亡的处理保险金的给付诉讼

时效4.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保单红利的领取5.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本合同现金价值

7.合同中止和复效合同中止合同复效

8.合同解除和变更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合同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9.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未还款项争议处理11.释义

铂金樽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华夏保发[20XX]460号文,20XX年12月呈报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

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铂金樽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

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合同成立与生效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0周岁(含50周岁)。

投保年龄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

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

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

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全

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

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

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及附加铂金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

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

(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

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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