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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规范质量行为,理顺与施工、监理单位之间的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打造质量精品工程。

第二条管理原则

(一)、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

质量控制必须以“以人为核心”,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以人的工作质量确保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前、事中控制,同时严格对工作质量、工序质量和中间产品质量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质量标准的原则。

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必须以数据为依据,按照合同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四)、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原则。

质量控制人员在监控和处理质量问题的过程中,应尊重事实、尊重科学、遵纪守法、坚持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区域公司投资开发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

(一)、审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二)、审定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的处理方案。

第五条分管副总

(一)、审核工程部所编制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和实施。

(二)、审核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的处理方案。

第六条工程部

(一)、组织编制并修订《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二)、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明确质量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确保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配合公司合同预算部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考核办法以及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并实施考核;协助监理及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方面的职责。

(五)、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细则、方案等文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并形成详细记录。

(七)、参与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并提出审核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按方案组织施工。

(八)、监督和管理监理、施工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等要求对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规范项目公司对工程材料设备进场的检查报验制度,强化对施工方、监理方材料设备进场报检的监督,保证原材料的品质达到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九)、组织现场实体工程质量、安全联合检查活动,形成记录存档备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组织质量问题分析会,对质量管理运行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偏差及时调整。

(十)、当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时,应立即采取补救和防范措施,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负责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十一)、组织工程项目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及时取得各方认可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十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十三)、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四)、在工程正式移交前,负责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对工程遗留问题整改和质量缺陷完善;工程正式移交后,协助物业公司督促相关单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第七条监理单位

(一)、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公司审核;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项目公司审核;《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质量控制特点、重点和难点,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办法。

(四)、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

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监理规范、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细化和明确监理各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范围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七)、负责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监控;负责对隐蔽工程及工序的监控;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八)、对项目隐蔽工程的质量实行全程跟踪及确认;对项目的各工序节点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

(九)、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十)、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施工单位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开工前完成质量计划的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工程总包单位必须对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体样板与工法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部的《样板管理制度》制定样板计划,并实施,以样板作为现场大面积施工的标准。

(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施工过程中应提前发现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组织进场检验,并签字确认;未经检验的,应做好标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组织退场。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参加项目公司及监理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支持和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如实报告质量事故和隐患。

(六)、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成或部分完成的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及安装的设备、五金件等成品、半成品都必须做好保护工作;建立成品保护责任制,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定期向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方式、方法

第九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一)、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目的:

为了使参建各方了解工程设计的主导思想、建筑构思和要求、采用的设计规范、确定的抗震设防烈度、防火等级、基础、结构、内外装修及机电设备设计,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掌握工程关键部分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国家设计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施工图纸,进行系统的设计技术交底。

(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应遵循的原则:

在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必须事先指定主管该项目的有关技术人员看图自审,初步审查本专业的图纸,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计算工作,找出图纸的问题及需设计人员解决的设计问题、技术难点等。

(三)、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的组织及程序:

(1)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人员应包括监理、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及专业工程师。

(2)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参加并形成《施工图会审及交底纪要》,完善签字盖章等手续,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质量管理交底和技术交底

(一)、由项目公司向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要求交底,按照合同约定明确质量目标,以及质量控制及管理的措施,明确质量管理的要求。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各阶段对管理层和操作人员进行书面质量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保存。

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

任务范围、施工方法、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可能出现意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成品保护要求等。

未经施工质量技术交底,相应的工程施工不得实施。

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

(一)、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将需要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经施工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送监理单位审核。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或约定的时限要求完成报送和审批工作。

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确认,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正式施工。

同时对施工组织设计做修改后重新报监理单位审核。

在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向监理单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技术文件,应由承包单位对其负编制责任。

监理单位重点核查其审批程序、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具备可行性、有效性、合理性。

(六)、由总监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分专业进行审核;最后由总监审定后批复。

(七)、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定后必须报送建设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实施。

(八)、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二条实测实量制度

(一)、为实现首地集团“精品工程”的战略目标,须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减少或消除质量通病,首地集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实测实量。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首地集团及武汉首地对实测实量的具体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工序交接和施工成果保护

(一)、施工工序交接验收制度是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执行工序的交接验收制度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实现创优工程的基本保证。

(二)、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工序交接的监督,负责组织、协调不同分包商之间的工序交接,负责监督检查同一分包方不同专业、同一专业关键工序之间的交接。

(三)、不同分包方之间的工序交接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各方参加,具体程序如下:

(1)由需移交工序的分包方在具备工序交接条件并自检合格后,做出该道工序齐全、真实的技术记录,填写“工序交接单”,报监理公司审核,符合交接条件后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

(2)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在审核移交工序技术记录符合条件后,组织交接双方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3)核实无误后,工序交接双方的工程师签证,由建设单位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审核后移交给接受工序的分包方。

(4)如果核实过程中,发现与移交技术记录不符,负责移交本工序的分包方必须重新进行整改,并再次填写“工序交接单”,按程序重新进行交接。

(5)在工序交接过程中,如交接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时,由建设单位工程部专业工程师进行协调解决。

(四)、分包方内部的工序交接由分包方自行组织,不同专业、同一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由分包方自行组织。

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对分包方关键工序交接情况监督、检查,对一般工序交接情况抽检。

(五)、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成部分工程采取妥善的措施予以保护,以免因成品缺乏保护或保护不善而造成损伤或污染,影响工程的实体质量。

加强成本保护,首先要加强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成品保护意识,同时要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严格履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施工中必须坚持隐蔽工程不经检验验收就不准隐蔽,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在每次隐蔽验收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到场。

检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必须监督整改,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二)、钢筋工程的隐蔽:

施工单位应在该项工程完成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核验单》,由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检查员、班长等一同进行全数隐蔽前检查验收,签字后认可,建设单位工程部要对此监查,不合格的部位杜绝隐蔽。

(三)、各种管件的预埋隐蔽:

隐蔽验收组织工作由监理项目总监或委派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师,各专业监理师及相关参与人员验收后进行会签,签写《工程隐蔽会签单》,签字后认可。

特别是砼结构的隐验尤其注意,必须在各专业验收会签后,总监才能签字。

施工单位申请隐验时要提前48小时申报,同时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及《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要求三表齐全,建设单位工程部要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分户验收制度

(一)、分户检验由项目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公司的工程部、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含各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等参加检验。

(二)、项目公司是分户检验工作的责任主体,工程部是分户检验工作的实施主体,集团运营中心是分户检验工作的主管部门。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并负责组织住宅主体和竣工前的分户自验和落实整改。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同时负责组织分户预验和督促整改。

(五)、分户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部位及时标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例会制度

(一)、定期召开月度生产例会,通报工程质量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次月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形成会议纪要。

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并要求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月报》进行描述与评价。

(二)、必要时,针对突发事件或质量问题,适时召开专题会,并形成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施工单位自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结合工程特点及实际情况,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的日常检查,采取“日查-周查-月查”的形式;发现问题,应立即自行整改并复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二)、监理单位巡查与复查

监理单位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巡查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检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工程部备案。

(三)、工程部检查

工程部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工程质量联合大检查,并进行考核评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定期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周度巡查活动。

(四)、监督检查

对首地集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大检查活动积极配合,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书面报告,保证在规定期限内,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首地集团反馈。

第十八条材料、设备检验及管理

(一)、工程部应对进场材料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项目所有材料质量负责。

当发现施工单位作假或监理单位管理失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索赔和处理。

若为甲供材料、设备和半成品,工程部必须到场参与验收。

(二)、材料样品由成本部门根据设计要求寻找和提供可选产品,经设计及工程部共同认样后,共同签字封样,纳入样品库管理;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应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场设备材料对照样板检查接收

第十九条样板带路和样板点评

(一)、分部(项)工程在大面积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工程部应根据国家(地方)现行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必须实施工法样板工程和样板间或样板层,样板完成经点评验收合格后才能大面积施工。

(二)、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其中钢筋混凝土、砌体、抹灰、防水、地坪、保温、钢结构、铝合金门窗、给排水和电气工程、工法标准等)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先做现场施工样板,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及监理单位验收,对样板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做达到标准和要求后才准许大面积施工。

(三)、对涉及建筑效果的外立面装饰、公共部位装饰、园林软硬景等,还应提前1-3日通知建设单位验收后方可施工。

(四)、样板点评参加单位必须对样板点评做好书面会议记录,要求有样板实体照片资料(拍摄的日期、部位等字迹清晰可见),并做好实测部分数据记录,各方确认签字后作为跟样施工和验收的标准。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项目工程部;工程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快速报告公司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化。

(二)、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遵循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调查,公司工程部、监理单位参与;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调查,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首地集团总部负责组织成立调查组,其他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三)、公司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监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四)、质量事故的修复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并明确修复时限,经批准后实施。

工程质量事故修复完成后,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进行检测、检查,形成记录和结论。

(五)、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将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项验收

工程部牵头组织验收计划的编制,并为验收创造条件,专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

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保、档案、防雷、节能验收,每项验收具备的前置条件(实体、资料)和相互交叉必须做到人人有数。

针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落实具体整改事项;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整改,落实整改情况,直到获取该专项验收的合格证或备案证等。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质量自查基础上编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提交监理单位认可后交建设单位工程部。

项目负责人根据申请,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进行竣工质量分户检验。

分户检验完成后,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维修

(一)、施工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与物业公司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由物业公司填写《维修操作单》,书面确定维修项目类别和完成时间,复杂(重大)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指定的合理整改期限内处理完成。

(1)、简单维修项目:

简单项目指通常12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如窗的配件的维修等;

(2)、一般维修项目:

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48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如油漆、室内裂纹、空鼓、门窗翘裂、管道堵塞等;(3)、复杂维修项目:

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5日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

如屋面防水、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的防水工程、管道渗漏等;(4)重大维修项目:

对于5日内未能完成的维修项目,上升为重大维修项目,安排专业人员进行重点研究,跟踪落实。

第四章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四条土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序号

工程项目

质量控制要点

施工单位

控制方法

监理单位

控制方法

工程部

控制方法

其它单位控制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1)建筑定位

政府规划部门

(2)轴线及标高,外形尺寸.

专人施测、复核、报验

复查、确认

抽查、

(3)地基持力层

取样、试验

见证送检100%.

控制试验结果

见证,必检内容

勘察、设计、质监

共同见证验收

(4)地基处理

(5)工程原材料抽样检验.

检验、取样、试验

见证送检15%

控制试验结果

见证、跟综

(6)钢筋隐蔽检查

(型号、直径、数量、接头位置)

自检、报验

隐蔽检查验收100%

隐蔽检查验收≥30%

质监参与

(7)钢筋焊接质量检查

取样、试验

见证送检15%

控制试验结果

见证、跟综

(8)混凝土配合比

取样、委托、试验

见证委托

审查配合比

(9)混凝土浇灌许可

自检、报验

复核、批准、

审查、巡视

(10)混凝土浇捣顺序和方法,

编制施工工艺(方案)送审

浇捣过程管理100%

审查批准、

浇捣时旁站100%

复核、认可

浇捣时巡视30%

(11)砼强度、坍落度检验

按计划和规定抽检

见证50%

见证15%

(12)地下管线及洞口预留预埋

编制施工工艺(方案)送审

浇捣时旁站100%

浇捣时巡视20%

(13)地下水池

编制施工工艺(方案)送审

浇捣过程管理100%

审查批准施工方案、

浇捣时旁站100%

浇捣时巡视30%

(14)地下防水

编制施工工艺(方案)送审

施工过程管理100%

检验范围和部位100%

审查批准施工方案、

施工时旁站20%

验收范围和部位100%

复核、认可

施工时巡视10%

参加验收100%

(15)结构变形缝处理.

编制施工工艺(方案)送审

施工过程管理100%

审查批准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巡视检查50%

复核、认可

施工过程巡视检查20%

(1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提供工程档案资料和分项工程检查评定资料,做好工程部位轴线和标高的标识.

企业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工程资料,并进行观感和实测验收

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参加验收

2

 

主体结构

工程

 

(1)工程原材料抽样检验.

检验、取样、试验

见证送检15%

控制试验结果

见证、跟综

(2)轴线、标高

专人施测,自检100%、复核20%、报验

复查20%、确认

抽查、10%

(3)断面尺寸,开间尺寸,层高垂直度

自检100%、复核30%、报验

复查30%、确认

抽查、10%

(4)钢筋隐蔽检查

(数量、直径、型号、接头位置)

自检、报验

隐蔽检查验收100%

隐蔽检查验收≥30%

设计单位、政府质监参加首层隐蔽检查

(5)施工缝位置、施工缝处理.

编制施工工艺(方案)送审

施工过程管理100%

审查批准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巡视20%

复核、认可

施工过程巡视10%

(6)钢筋焊接质量检查

取样、试验

见证送检15%

控制试验结果

见证、跟综

(7)混凝土浇灌许可

自检、报验

复核、批准、

巡视检查、审查

(8)混凝土浇捣顺序和方法,

编制施工工艺(方案)送审

浇捣过程管理100%

审查批准、

浇捣时旁站100%

特别注意梁与柱在不同强度等级处的浇捣

复核、认可

浇捣时巡视30%

(9)砼强度、配合比、坍落度.

按计划和规定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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