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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设成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和向往,中国人民也正在探索和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这条道路上,为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要求,基本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1、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

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

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主要表现是:

中央集权、法自君出权高于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天理国法人情的宗法体制。

2、中国近代法治的抗争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均未成功。

(1)清末时期

五大臣考察美、英、法、俄等13国,但是清廷认为只有德、日才符合中国国情。

在传统政治基础上嫁接西方宪政思想的有限改良,确立君主立宪。

载泽说:

“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将封建皇帝已经具有的独裁权力加以规范化、法律化。

《钦定宪法大纲》标志中国宪政起步,但未能兑现“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规定。

辛亥革命后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应付时局的宪法性文件,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清末宪政改革失败原因:

A、救亡和启蒙的“双重变奏”,救亡压倒启蒙;B、“富强为体,宪政为用”,中国对宪政半心半意,宪政并不重要,富强才是根本;C、民主、自由、法治等外来价值缺乏本土正当性。

(2)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1月2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1912年3月8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1914年3月20日《中华民国约法》及“袁记约法”,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及纯属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

1922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曹锟贿选宪法)共十三章141条,由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到政权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法律、会计、宪法的修正解释等内容。

(3)民国政府时期

北伐成功后,国民党独大,排斥其他政党成为可能。

1928年7月3日《训政纲领》共6条。

其主要内容有:

在训政时期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付托给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使;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与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执行。

1931年6月1日《训政时期约法》8章:

总则、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

其内容特点是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必须承担的多种义务。

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175条,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内容。

《六法全书》包括:

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六法”汇编。

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全面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确立的六法体系。

3、改革开放之前的曲折发展

(1)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修正):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修正):

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

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4、依法制国原则的确立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5、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载入宪法。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1、法律部门

七个法律部门是: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宪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及非诉程序法

2、法律层次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2)法规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法规时作出的法律解释。

(4)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规章。

(5)规范性文件

3、法律规模

到2008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涵盖了全部七个法律部门。

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了近600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1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1、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

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

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2、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3、人权保障得到重视

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4、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5、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四、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的实施问题

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在中国的政治实践当中宪法的权威和作用似乎并不理想,也许有人会觉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管大事的和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但其实在生活得方方面面宪法都会对我们产生影响,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讲宪法究竟意味着什么,而对于中国的政治现实来说宪法又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

2、司法制度问题

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其特点主要是司法审查、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受任何外来的以及法院内部其他法官的干预。

中国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目前,中国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存在强烈依附性和不完整性两个特点:

(1)审判权对行政权有较强的依附性。

主要表现是:

A、法院的人事权由行政机关把持,法官的奖惩、升降、调入调出由行政机关决定;B、法院的财政预算完全由行政机关控制,法院没有自主权;C、法院内部,审判权围绕行政管理权而运转。

(2)解决纠纷中审判权不完整。

主要表现是:

A、在行政争议中,只有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和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B、对于违宪案件(仅指法律、法规,对于其它违宪案件不在此范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审查,人民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C、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权力,由于其它国家机关非正常的干预,使得人民法院不能完整地行使。

D、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对行政事务管理权的依法问题、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

中国的普通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别与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市、盟)、县(市、区、旗)相对应。

中国人民法院在设置方面,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普通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在中国当前政治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了司法权地方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司法统一和法律的权威。

第二,行政审判庭的设置,没有真正起到依法行政的最有力最后的保障作用。

第三,法院内部的审判权与行政事务管理权不分,行政管理权干扰甚至取代审判权。

3、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问题

中国两千多年根深蒂固的中央集权传统,根本没有地方分权的本土资源,只有集权不完善下的事实上的地方自治。

辛亥革命之后,袁世凯主张中央集权,革命党人则大都支持地方自治和联邦制下的统一。

袁世凯死后,最支持地方自治的是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从军阀割据走向联省自治。

1922年夏,南方国民党开始国民革命,反对联省自治与和平统一,主张暴力革命和武力统一,中央集权再次成为国民党的政治选择。

1927年北伐成功之后,国民党一党独大,国民党完全有条件排挤、打击共产党等其他党派并实行更严厉的专制。

1920年代中共二大宣言提出建立“联邦共和国”。

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提出:

“中国境内各民族,应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织中华民主共和国联邦,并在这个联邦的基础上组织联邦的中央政府。

”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华联邦”。

革命通过暴力扫除旧的既得利益,但革命成功造就新的既得利益。

如果宪政对新的既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样成为宪政障碍,革命成功之后恢复集权统治。

例如国民党执政后长期“训政”,迟迟不“还政于民”。

案例一、跑部进钱

对于跑部进钱的场景,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了一句话颇为经典——中秋节前北京堵车很严重,都是送月饼的,什么时候中秋节前北京不堵车了,我们的政府可能就好多了。

(《中国新闻网》2006年6月29日)

一项统计显示,1999年以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

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而2005年则达到了7733亿元。

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各种管理漏洞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跑部钱进,更是转移支付制度衍生出的副产品。

之所以每年都有各省市县跑部代表,争相向国家有关部委要钱,其根源在于地方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财权划分不尽合理。

简单地讲,中央政府是财力雄厚却需办事少,地方政府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则是财力薄弱而事多。

况且大量资金掌握在中央部门手中,又是分散掌握,所以,“跑部钱进”现象是很自然的。

案例二、驻京办应否取消

河南许昌、漯河两市驻京办联合购买的777瓶价值66万元的茅台酒被发现系假酒,引来媒体对驻京办大搞“招待腐败”的批评。

虽然两市驻京办辩称是为家乡企业代购茅台,但外界的质疑仍未停息。

舆论对驻京办的诟病由来已久,主要针对的是“招待腐败”与“跑部钱进”两大弊端。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的公务接待、公款宴请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浪费和腐败的问题,而在驻京办的工作中,公务接待是更为重要的环节,公款宴请是一种更常用的方式,相较而言,如果说一些驻京办不存在“招待腐败”的问题,实在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近年来,一些地方驻京办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人数不断攀升,如原河北省驻京办事处主任王福友(正厅级)因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李一洪因行贿罪被查办;原辽宁沈阳市驻京办事处主任崔力(正厅级)大肆索贿钱财、贪污公款被惩处;原江苏省驻京办事处主任吴廷祥(正厅级)因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获刑19年。

4、依法行政问题

(1)政府职能设置不合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的职能主要定位是经济发展,在今后我们应当由经济发展型政府向公共服务提供型政府转变。

(2)依法执政的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

把依法行政作为一句时髦的口号,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

要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树立带头执法守法的意识、树立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

(3)依法执政的监督力不够

第一、人大监督力不够。

人大对行政机关行政的监督是人大职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这个职权目前运用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重形式轻实效,对不接受监督的,口头接受实际不改的,以及监督中查出的问题,缺少处罚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二、政府自我监督强度不够。

政府对行政机关行政的监督是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但面对比较尖锐的问题,如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出现盲区,不彻底处理违法行为搞以罚代管,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等,政府行政监督的强度不够。

第三、司法监督体制不畅。

缺乏司法审查制度,宪法规定不能获得有效的实施,宪法理念和现实之间存在相当的距离。

第四、新闻媒体监督深度不够。

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是最直观、最迅速的,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和效应。

但是,许多行政机关害怕新闻媒体监督,对新闻媒体敬而远之,导致新闻媒体监督的渠道不畅通。

第五、群众监督广度不够。

市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行政的监督,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不少行政机关封锁休息,拒绝群众监督,甚至打压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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