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险业外汇保险业务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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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险业外汇保险业务法规培训.ppt

保险外汇管理法规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二二一一年十一月年十一月1一、保险外汇管理概述一、保险外汇管理概述

(一)保险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

(一)保险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保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和经营方式不同于一般境内机构,针对保险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外汇管理对保险公司实行特殊的管理政策。

最早关于保险公司外汇管理的规定是1993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其中对保险公司开展外汇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目前主要法规依托于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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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保险外汇监管法规

(二)主要保险外汇监管法规近年来,适应保险外汇市场的发展,外汇局相继出台多项法规,保险外汇业务管理呈不断放宽趋势。

1.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3(三)外汇局保险外汇监管职能(三)外汇局保险外汇监管职能外汇局对保险外汇业务的监管侧重于合规性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l保险外汇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即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的核准管理;l保险外汇项下的收支、结汇、售汇和付汇监管;l外汇账户开立及划转管理。

4二、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境内保险经营机构从事保险外汇业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并颁发经营外汇许可证,经营外汇许可证有效期3年。

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外汇局做出不核准决定后1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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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条件

(一)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条件1.1.境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格条件境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格条件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规定数额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62.2.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资格条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资格条件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规定数额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国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73.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资格条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资格条件上一级保险公司具有保险业务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已经获得上一级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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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及权限

(二)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及权限l保保险险公公司司法法人人机机构构和和外外国国保保险险公公司司分分公公司司:

直接向其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提起申请,由总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l保保险险公公司司分分支支机机构构:

实行逐级审批,由保险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的,上报分局核准并由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99(三)市场准入及退出申请材料(三)市场准入及退出申请材料11初次申请初次申请(11)境内保险公司法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境内保险公司法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外国保险总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验资报告;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名单、履历等文件;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0(2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上一级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授权书;本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书;上一级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及本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111l关于业务授权书:

应有明确的授权业务范围,不得超范围授权。

明确对承担下级公司外汇资金风险及债务的最后清偿责任。

1212l关于申请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成立时间,地址,经营业务品种、业务规模,营业场所设施,分支机构等概况;业务准备业务准备(可行性可行性):

制度准备;组织管理架构;业务开展软硬件设施情况;外汇从业人员培训情况;业务需求业务需求:

目前已经开始有意向的企业情况;外汇业务规划;业务规模估计;明确申请的业务范围明确申请的业务范围。

13l关于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主管外汇业务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及外汇业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订外汇保险单、收取外汇保险费和核算外汇赔偿的业务操作人员;从事有关外汇资金收付、外汇报表编制和外汇资金运用的财务和会计人员;履历要求记载业务主管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主要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

14l关于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

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及外汇业务合规性审核机制。

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应明确保险外汇收支账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管理流程和内容。

15l初次申请有关注意事项:

外汇局在充分研究保险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基础上,可进入公司现场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

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后一个月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过期未申领的,外汇局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营机构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未经外汇局批准,6个月不经营外汇业务的视为自动停业,由外汇局收回许可证。

1622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新增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与申请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73.3.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在到期前1个月前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外汇局将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停止其外汇业务。

18(11)继续经营的前提条件)继续经营的前提条件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法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管理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接受并配合外汇局检查。

经营期内未受到外汇局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法人无刑事违法行为。

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处罚部门认可其违规行为得到改正、经济处罚已经完成。

19(22)继续经营申请材料)继续经营申请材料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本款所列审计报告);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0l关于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

目前外业务范围地址、经营业务品种、业务规模,营业场所设施,分支机构等概况。

外汇业务管理组织框架及制度的运行情况。

外汇业务管理组织框架及制度的运行情况。

外汇业务管理架构;外汇保险岗位设置;外汇业务经营软硬件设施运行情况。

业务需求。

业务需求。

经营外汇业务总体状况趋势;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划;业务规模估计。

明确的业务申请范围。

21l关于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公司整体经营情况。

公司整体经营情况。

侧重于对近三年外汇业务财务经营稳健性做出定性评价;外汇业务经营情况。

外汇业务经营情况。

分年度外汇保险保费收入、外汇赔付支出、外汇利润总额情况;分险种外汇保险保费收入、外汇赔付支出、外汇利润总额情况;外汇保险产品综合获利能力评价。

外汇财务管理情况。

外汇财务管理情况。

外汇经营帐户开立情况;外汇资金划转制度执行情况;外汇资金制度建设及完善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近三年遵守外汇管理法规情况(包括报表报送、国际收支申报、配合检查);近三年经营期内是否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等。

2244终止外汇业务终止外汇业务保险经营机构个可以根据其自身经营需要,向外汇局提申请终止其外汇业务,并在外汇局核准终止外汇业务后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3终止外汇业务申请材料终止外汇业务申请材料:

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书;终止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终止外汇业务原因;外汇资产清理报告(终止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董事会或者上级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455强制终止强制终止保险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终止其外汇业务,并注销或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因故被取消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取消全辖);被保监会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5l强制中止注意事项:

外汇局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保险经营机构被注销或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应及时清理外汇债权债务,并向社会公告。

被外汇局注销或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自收到文件后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66.6.特别说明特别说明:

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本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外汇保险业务展业代理人,代签外汇保险合同,但不得代收代付外汇保险项下各项外汇资金,相关外汇保险费必须直接汇入其所代理机构的外汇账户。

27

(一)外汇保险:

(一)外汇保险:

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的境内商业保险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的境内商业保险业务业务。

在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中外汇保险定义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

”而在后续法规中对外汇保险的限定进一步放宽,汇发200623号文件对以外汇进行计价、赔偿的保险合同,由从前的“以外汇收取保费”调整为“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

三、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三、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28

(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种类

(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种类l外汇财产保险;l外汇人身保险;l外汇再保险;l外汇海事担保;l外汇投资;l资信调查、咨询业务等外汇业务。

注:

目前保险公司的基本外汇业务主要是外汇财产保险和外汇人身保险业务29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

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

适用于国际海运等的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或者是国际航班的飞机损失险、责任险等;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的。

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的。

适用于远洋渔船、油轮等的财产损失险和责任保险等;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的。

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的。

适用于BOT项目等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

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

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

l外汇财产保险订立标准30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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