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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docx

1、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倍加珍惜自己的法治建设成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和向往,中国人民也正在探索和实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这条道路上,为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要求,基本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1、中国古代

2、法律传统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点主要表现是:中央集权、法自君出权高于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天理国法人情的宗法体制。2、中国近代法治的抗争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

3、均未成功。(1)清末时期 五大臣考察美、英、法、俄等13国,但是清廷认为只有德、日才符合中国国情。在传统政治基础上嫁接西方宪政思想的有限改良,确立君主立宪。载泽说:“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盖宪法既立,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将封建皇帝已经具有的独裁权力加以规范化、法律化。钦定宪法大纲标志中国宪政起步,但未能兑现“议院”、“言论”、“自由”、“财产”等规定。辛亥革命后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应付时局的宪法性文件,相对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

4、府总理的职权,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清末宪政改革失败原因:A、救亡和启蒙的“双重变奏”,救亡压倒启蒙;B、“富强为体,宪政为用”,中国对宪政半心半意,宪政并不重要,富强才是根本;C、民主、自由、法治等外来价值缺乏本土正当性。(2)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月2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1912年3月8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1914年3月20日中华民国约法及“袁记约法”,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及纯属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

5、院。1922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曹锟贿选宪法)共十三章141条,由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到政权组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法律、会计、宪法的修正解释等内容。(3)民国政府时期北伐成功后,国民党独大,排斥其他政党成为可能。1928年7月3日训政纲领共6条。其主要内容有:在训政时期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付托给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使;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与解释,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执行。1931

6、年6月1日训政时期约法8章:总则、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其内容特点是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必须承担的多种义务。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175条,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内容。六法全书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六法”汇编。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关于废除国民

7、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全面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确立的六法体系。3、改革开放之前的曲折发展(1)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

8、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2)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时期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修正):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修正):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4、依法制国原则的确立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

9、训,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5、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0、,“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载入宪法。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1、法律部门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11、,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宪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及非诉程序法2、法律层次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范。(2)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法规时作出的法律解释。(4)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规章。(5)规范性文件3、法律规模到200

12、8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涵盖了全部七个法律部门。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了近600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1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1、

13、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2、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4、、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3、人权保障得到重视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4、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

15、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5、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

16、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四、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宪法的实施问题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中国的政治实践当中宪法的权威和作用似乎并不理想,也许有人会觉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管大事的和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但其实在生活得方方面面宪法都会对我们产生影响,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讲宪法究竟意味着什么,而对于中国的政治现实来说宪法又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宪政不符合中国“国情”? 2、司法制度问题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其特点主要是司法审查、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受任何外来的以及法院内部其他法官的干预

17、。中国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法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目前,中国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存在强烈依附性和不完整性两个特点:(1)审判权对行政权有较强的依附性。主要表现是:A、法院的人事权由行政机关把持,法官的奖惩、升降、调入调出由行政机关决定;B、法院的财政预算完全由行政机关控制,法院没有自主权;C、法院内部,审判权围绕行政管理权而运转。(2)解决纠纷中审判权不完整。主要表现是:A、在行政争议中,只有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和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B、对于违宪案件(仅指法

18、律、法规,对于其它违宪案件不在此范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审查,人民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C、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权力,由于其它国家机关非正常的干预,使得人民法院不能完整地行使。D、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对行政事务管理权的依法问题、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中国的普通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别与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市、盟)、县(市、区、旗)相对应。中国人民法院在设置方面,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普通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在中国当前政治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了司法权地方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司法统一和法律的权威。第二,行政审判庭的设置,没有真正起到依法行政的最有力最后的保障

19、作用。第三,法院内部的审判权与行政事务管理权不分,行政管理权干扰甚至取代审判权。3、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问题中国两千多年根深蒂固的中央集权传统,根本没有地方分权的本土资源,只有集权不完善下的事实上的地方自治。 辛亥革命之后,袁世凯主张中央集权,革命党人则大都支持地方自治和联邦制下的统一。袁世凯死后,最支持地方自治的是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从军阀割据走向联省自治。1922年夏,南方国民党开始国民革命,反对联省自治与和平统一,主张暴力革命和武力统一,中央集权再次成为国民党的政治选择。1927年北伐成功之后,国民党一党独大,国民党完全有条件排挤、打击共产党等其他党派并实行更严厉的专制。1920年代中共

20、二大宣言提出建立“联邦共和国”。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提出:“中国境内各民族,应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织中华民主共和国联邦,并在这个联邦的基础上组织联邦的中央政府。”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华联邦”。革命通过暴力扫除旧的既得利益,但革命成功造就新的既得利益。如果宪政对新的既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样成为宪政障碍,革命成功之后恢复集权统治。例如国民党执政后长期“训政”,迟迟不“还政于民”。案例一、跑部进钱对于跑部进钱的场景,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了一句话颇为经典中秋节前北京堵车很严重,都是送月饼的,什么时候中秋节前北京不堵车了,我们的

21、政府可能就好多了。(中国新闻网2006年6月29日)一项统计显示,1999年以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而2005年则达到了7733亿元。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各种管理漏洞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跑部钱进,更是转移支付制度衍生出的副产品。之所以每年都有各省市县跑部代表,争相向国家有关部委要钱,其根源在于地方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财权划分不尽合理。简单地讲,中央政府是财力雄厚却需办事少,地方政府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则是财力薄弱而事多。况且大量资金掌握在中央部门手中,又是分散掌握,所

22、以,“跑部钱进”现象是很自然的。案例二、驻京办应否取消河南许昌、漯河两市驻京办联合购买的777瓶价值66万元的茅台酒被发现系假酒,引来媒体对驻京办大搞“招待腐败”的批评。虽然两市驻京办辩称是为家乡企业代购茅台,但外界的质疑仍未停息。舆论对驻京办的诟病由来已久,主要针对的是“招待腐败”与“跑部钱进”两大弊端。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的公务接待、公款宴请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浪费和腐败的问题,而在驻京办的工作中,公务接待是更为重要的环节,公款宴请是一种更常用的方式,相较而言,如果说一些驻京办不存在“招待腐败”的问题,实在是很难令人信服的。近年来,一些地方驻京办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人数不断攀升,如原河北省驻京办事

23、处主任王福友(正厅级)因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李一洪因行贿罪被查办;原辽宁沈阳市驻京办事处主任崔力(正厅级)大肆索贿钱财、贪污公款被惩处;原江苏省驻京办事处主任吴廷祥(正厅级)因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获刑19年。 4、依法行政问题(1)政府职能设置不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的职能主要定位是经济发展,在今后我们应当由经济发展型政府向公共服务提供型政府转变。(2)依法执政的意识不强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

24、识和作法。把依法行政作为一句时髦的口号,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要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树立带头执法守法的意识、树立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 (3)依法执政的监督力不够第一、人大监督力不够。人大对行政机关行政的监督是人大职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这个职权目前运用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重形式轻实效,对不接受监督的,口头接受实际不改的,以及监督中查出的问题,缺少处罚措施和处理结果。第二、政府自我监督强度不够。政府对行政机关行政的监督是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但面对比较尖锐的问题,如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出现盲区,不彻底处理违法行为搞以罚代管,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等,政府行政监督的强度不够。第三、司法监督体制不畅。 缺乏司法审查制度,宪法规定不能获得有效的实施,宪法理念和现实之间存在相当的距离。第四、新闻媒体监督深度不够。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是最直观、最迅速的,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和效应。但是,许多行政机关害怕新闻媒体监督,对新闻媒体敬而远之,导致新闻媒体监督的渠道不畅通。第五、群众监督广度不够。市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行政的监督,体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不少行政机关封锁休息,拒绝群众监督,甚至打压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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